用來計算帶薪假期的工作年限,不僅限于你目前所服務的公司;不休帶薪年假,不一定會獲得日工資3倍補償。
前程無憂調查部在2008年6月針對帶薪年假的實休情況,從個人和企業HR兩方面進行了一次專項調查。調查發現:在同樣的問題上,HR和員工有不同的認知;而未休年假的重要原因,個人普遍認為是公司不準休。看似簡單的帶薪休假,在員工和管理者之間,為何有不同的語境?
調查發現一:決定休假天數的工作年限被誤讀
關于年假天數,《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逼鹗寄昙僮疃嗟氖且患颐蕾Y公司的上海辦事處,多達17天。而年假的封頂天數最普遍為15天(占40%),其次為10天和20天(均占14%左右)。最長可達40天,是一家大連的合資制造業企業。
工作年限在確定年假天數方面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但調查中發現絕大多數企業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這種做法對那些有一定工作年限而跳槽的人來說就顯得有失公平了。
而據國務院法制辦政法勞動司司長李建解釋,“連續工作1年以上”既包括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也包括在不同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這兩種情形!袄塾嫻ぷ饕褲M1年”就是指職工從參加工作起,無論在同一單位或者在不同單位的工作時間,都可以累計相加,中間也許有間斷,那也沒有關系。只要累計滿1年,就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了。之所以做這種比較寬的規定,目的就是讓發生工作崗位變更、調整的這些職工,不至于因為工作變更而影響到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權利。
調查發現二:休假自由實則“不自由”
在分工日益細化的現代職場,每個人都是工作鏈中的一環,每個人的年休假情況,將影響整個組織資源的調動。調查數據顯示,有68%的企業和55%的個人選擇了根據員工實際申請來安排年休假,也就是說怎樣休假、何時休假主要依據個人意愿。
但調查中同時發現,不少的企業會在年假申請規則中加入一些附加條件。比如有些公司會對年休假進行統一安排,春節時多放幾天,那幾天就用年假沖抵;有的公司則因各種因素限制,希望員工在固定時間內休完年假,或有限制次數,例如“連續休假不得超過×天”等。還有的公司要求休假的員工保持手機24小時開機,以便工作遇到問題時及時處理。
在“不影響工作”的前提下,個人對于怎樣年休假是有相對主導權的。相較之下,德國人就很善于調節假期,每年的七八月份是歐洲的休假旺季,但如果所有人都選擇在這個時候休假,工作勢必受到影響。為此,德國企業和機構會提前兩三個月確定員工休假安排,對暑期工作做出適當調整。為緩解交通壓力,德國學校還將放假時間錯開,采取輪流制。
調查發現三:零和游戲——工作VS休假
年假應休未休的主要原因:“工作繁忙”在HR方面為首要原因,在個人方面位居第二;而在個人方面排第一的“公司不準假”卻是HR認為影響最小的因素,這又是為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