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企業文化并不是以加班為榮
隨著經濟不斷發展,中國已成為全球工作時間最長的國家之一。有關調查顯示,上海有42%的企業員工每周工作超過50小時,超出了《勞動法》明文規定的工作時間:每周不超過44小時。
“過勞”逼近藍領!“過勞”逼近白領!“過勞”逼近精英!隨著這種現象的日益普遍,在這個炎熱的夏天,有一個幾乎要流行起來的詞語讓人感到一絲寒意——這個詞語就是“過勞死”。
“過勞”至少有兩種害處:對個人對家庭而言,它使人們無暇休閑、照料老人和孩子,同時危及個人健康。對社會而言,在當前勞動力過剩的情況下,超時勞動的泛濫抑制了社會就業的擴大,加劇了失業現象,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和諧。
于是,人們對“過勞”現象普遍發出兩種抱怨:一是抱怨法律不彰,建議效仿別國對“過勞死”專門立法干預,如在日本只要證明職工死亡前6個月加班過多,企業就要賠償。二是將板子打向工會,認為工會面對如此大面積的職工“過勞”現象,不能只做“花瓶”旁觀呼吁。各級工會應該切實依據我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才可以延長勞動時間!眻詻Q遏制超時勞動。
這樣的`訴求和解決思路應該說是正確的。沒有法律層面的保障,職工的權益就會得“軟骨病”,完善各項法律的確是切實保障職工權益的關鍵。不過筆者認為,要真正遏制“過勞”現象,應始于法律臻于文化——在剛性的法律手段之外,亦需對柔性的文化策略予以足夠重視。
“過勞”現象,并不只與法律缺位、競爭激烈、企業倫理滑墜有關,“過勞”亦可視為一種由來已久的普遍文化現象。并非只在中國才有“過勞”者,而且“過勞者”也并非完全出于無奈或被迫。如果有關“過勞死”的調查放在20年前、50年前甚至100年前,其結果或許比現在也差不到哪里去。
所以,遏制“過勞”現象,法律是必需的,但法律對此或許不是萬能的。就當前而言,應該以法律為主,文化為輔,最終讓所有的勞動者開始重視健康,讓“以加班為榮”的所謂“企業文化”銷聲匿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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