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20來人的部門將強制分布的結果報上來了,從比例上是符合要求的。當時核定這個部門不合格人數比例5%,也就是1人。結果部門負責人確定不合格的員工是表現還不錯的Mary,如果從工作表現客觀看,無論如何Mary不應該被評為不合格。
了解原因時,因為和部門負責人平時也很熟悉,部門負責人倒也直言不諱:
因為公司政策是被評為不合格的員工沒有年終獎金,第二年也不能漲薪。Mary剛來公司三個月,按公司政策她的獎金按當年服務時間折算本來就少。另外,她的入職時間也不符合漲薪的條件。從這個部門的獎金和漲薪的角度考慮,評為不合格最合適的人選就是剛來的Mary。并且也跟Mary溝通好了,她也同意……
因為和這個部門負責人還比較熟,所以他也直接實話實說。如果不熟,他可能會非常官方地解釋Mary不合格的地方在哪里。
單看績效管理的政策,這是一個反常的現象。若結合薪酬政策和績效管理政策的關系看,從考核人的角度就有了逆選擇的利益支持。
這種不能反映真實結果的現象當然要盡量避免,但完全杜絕其實很難。對待類似問題可從這么幾個角度思考:
1、取決于公司的價值觀 有的公司堅守公正公平的價值觀,對這種弄虛造假的事情堅決杜絕,要求這個負責人必須修正考核結果。而一般的公司往往對這樣的事情不會管,因為采取部門負責人制,部門員工沒有不良反饋,公司不會介入。
2、取決于總體績效評估是否達到預期 績效管理的根本目的是提升組織的業績,達成組織預期目標。如果總體業績優秀,總體的績效評估結果分布都符合要求,對于個別特殊現象不影響大局的情況下不一定深究。
3、取決于績效目標和評價標準的設定是否科學合理 如果績效目標的設定合理,如符合SMART原則,評價標準也很明確,人為操作績效目標結果的可能性就小。即使從薪酬角度考核部門整體有獲利空間,但也難以操作。
從這個具體的反常的例子看,做好績效管理,需要讓主管理解認同績效管理所倡導的價值觀,從組織總體結果的角度去衡量績效管理的有效性,績效目標的設定和評價標準要科學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