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格特質類考核方法
人格特質類考核方法所關注的是員工在多大程度上具有某些被認為對企業的成功非常有利的人格特質,如品德、工作積極性、團隊意識、創新精神、領導力等。如果員工在這些方面表現較好,那么員工的績效水平的分數就較高。人格特質類考核方法中最常用的是圖尺度評價法(graphic rating scales,GRS)及其各種變體。
2、行為類考核方法
行為類考核方法通過考察員工在工作中的行為表現,將員工的行為表現與組織希望員工所表現出的行為進行對比,從而確定績效水平。這其中常用的方法有關鍵事件法(critical incident approach,CIA)、行為錨定等級評價法(behaviorally anchored rating scales,BARS)、行為觀察評價法(behavioral observation scales,BOS)等。
3、結果類考核法
Bernardin等人將績效定義為“在特定的時間內,由特定的工作職能或活動產生的產出記錄,工作績效的總和相當于關鍵和必要工作職能中績效的總和(或平均值)”,這是“績效為結果”的典型觀點。基于這種理解,研究者們認為注重目標與結果的差異是績效考核制度的一個好辦法。
不難看出,這三類考核方法都是以組織的目標作為基準,用以檢驗員工的人格特質、工作行為或工作結果是否達到了組織的要求,將找出其中的差距并縮小差距作為績效管理的根本目的,這同時也是公司進行員工培訓的最根本的出發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