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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律事務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17-10-28 編輯:曉玲 手機版

          引導語:關于法律事務的相關管理制度,從事法律事務的員工知道哪些?下面是小編收集的一些,歡迎大家閱讀與學習。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依法保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把公司的各項經營管理活動納入法制化管理軌道,規范公司法律事務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業,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經營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總公司及各級下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總公司設立法律事務部負責公司法律事務管理工作,是公司法律事務咨詢與涉法事務的專職處理部門,負責處理公司的相關法律事務,包括辦理訴訟及非訴訟案件,協助起草和審查合同、規章制度,法律知識培訓,參與打擊假冒偽劣商品保護公司知識產權,對公司的經營管理行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風險性分析。

          第四條 公司各級部門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積極履行各項職責,做好法律事務管理工作,對違反本規定造成公司損失的責任人將依照本規定進行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章合同管理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第六條 公司與其他平等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及公司系統內相互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依照本制度進行管理。

          第七條 合同管理實行會簽、審核責任制原則和安全、效益原則。

          財務部門、審計部門、法律事務部等部門根據其職責權限對合同簽訂程序、履行情況及履行結果進行監督。

          第一節合同的會簽審核與簽訂

          第八條 公司所有對外簽訂的書面合同都需經過法律事務部的書面審核。

          合同標的超過人民幣2000元(含2000元)的,須按照公司的合同會簽審核制度報法律事務部及其他有關部門會簽審核后才能簽訂。

          禁止將一份合同標的超過人民幣2000元的合同分解成幾份合同以規避合同會簽審核。

          第九條 公司合同的會簽審核由承辦部門、財務部和法律事務部等部門負責。

          第十條 在合同簽訂前,承辦人或承辦部門應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信進行了解和審查。

          1、主體資格合格:

          對法人,需有具備經年檢的加蓋工商行政管理局復印專用章的公司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的副本復印件,且核載的內容與實際相符。

          對非法人組織,應當審查其是否按照法律規定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如有則需提供相應證照。對分支機構或是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設立的經營單位,除審查其經營范圍外,還應同時審查其所從屬的法人主體資格。

          對外方當事人的資格審查,應調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質、公司或組織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國籍及公司或組織注冊地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2、欲簽合同標的符合當事人經營范圍,涉及專營許可證或資質的,應具備相應的許可、等級、資質證書。

          3、代簽合同的,應出具真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書、被代理人簽發的授權委托書(包括代理人的代理資格、代理權限和代理期限等)、代理人職務資格證明及個人身份證明。如果承辦部門對調查有一定困難,可申請法務部介入參與調查工作。

          4、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產能力或運輸能力等。必要時應要求其出具資產負債表、由開戶銀行或會計(審計)事務所出具的資信證明、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

          5、有擔保的合同,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和擔保資格。

          6、對于重大合同,還須了解和審查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履約信用:無違約事實,現時未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承辦人(部門)應將審查結果在立項意見書或會簽表中加以陳述。

          合同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或資信狀況有瑕疵的,不得與其簽訂合同。必須簽訂合同時,應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其中,以保證形式做出的擔保,其擔保人必須是具有代償能力的獨立經濟實體,并應對擔保人適用本條規定進行審查。

          上述所列各種文件為合同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其文本為復印件時,提交方須加蓋公章,并須加注“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字樣,同時由承辦人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 承辦部門是公司具體對外商談合同立項的單位,負責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與管理:

          1、從事本項合同業務的必要性

          2、從事本項合同業務可行性(包括經濟利益、技術條件與安全保障)

          3、從事本項合同業務對我方利益的綜合影響

          4、合同締約方主體、企業資質的時效與合法性

          5、合同締約方資信、履約能力

          6、合同履行

          7、及時向法律事務部通報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的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8、參與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9、負責將合同文本及與履行、變更、解除合同有關的文件及時歸檔。

          第十二條 財務部門負責對合同中下列內容的會簽審核:

          1、履行合同所需資金或所涉及資產的合法性及資金安排的可行性

          2、合同中有關價款、酬金條款及結算條款的合法性、適當性及對我方的影響

          3、認為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 法律事務部負責對合同中下列內容的會簽審核與管理:

          1、合同締約方主體、企業資質的時效與合法性

          2、合同標的合法性

          3、合同條款的合法性、完整性及存在的法律漏洞

          4、與合同業務有關的其他法律問題

          5、需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 承辦人在合同簽訂過程中須將與本合同有關的資料作為附件供會簽審核部門參考。

          第十五條 公司實行法律事務部對重大合同提前參與制度,法律事務部可以對重大合同的立項、簽訂、履行、審核進行全程參與。

          重大合同為合同標的超過人民幣5萬元,或其他重大復雜的,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合同。

          第十六條 涉及公司重要的或標的額較大的合同談判,應有法律事務部和經濟、技術等專業人員參加。

          第十七條 單筆業務金額達人民幣2000元及以上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合同。

          凡國家、行業或本公司有標準或格式文本的,應當優先參照適用,所有條款欄目均應做出約定。

          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修改、補充合同的文書、電報、電傳、圖表等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計劃單、調撥單、任務單(書)、預算單(書)等一類文件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書面合同。

          第十八條 合同文本的起草應力求由己方或以己方為主承擔,語言應嚴謹、簡練、準確。

          合同文本中的術語,特有詞匯、重要概念應設?罱忉。

          合同文本中涉及數字、日期須注明是否包含本數。

          合同文本應當正式打印制作。

          第十九條 書面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代理人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2、簽約的目的和依據

          3、標的,動產應標明名稱、型號、規格、品種、等級、花色等不易確定的無形財產、勞務、工作成果等描述要準確、明白不動產應注明名稱和座落地點貨幣應注明幣種

          4、數量和質量,包括檢測標準和方式,數量要準確,計量單位、計量方法和計量工具符合國家規定,國家有強制性標準的,應寫明該標準的代號全稱。如有多種標準的,應約定與合同標的相適用的標準,并寫明質量檢驗的方法、責任期限和條件、質量異議期限和條件等

          5、價款和酬金,包括支付方式,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價款或報酬數額、計算標準、結算方式和程序

          6、履約期限、地點或方式,履約期限、地點和方式要具體明確,地點應冠以盛市、縣名稱,交付標的物方式、勞務提供方式和結算方式應具體

          7、爭議解決方式,約定通過訴訟解決的,應約定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8、違約責任,合同中應明確規定違約責任或賠償金的計算方法

          9、合同變更和解除條件

          10、根據法律或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或雙方當事人共同認為必須明確的條款

          11、正副本份數為三份及以上

          12、生效的時間和條件

          13、約定的聯系方式

          14、附件名稱

          15、簽約地點、日期

          16、簽約各方開戶銀行及帳號

          17、簽約各方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18、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代理人簽字。

          涉外合同的內容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確定。

          第二十條 公司授權委托代理人簽訂合同時,必須持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及蓋有授權單位公章。

          授權委托書必須明確委托權限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權代理”一類的文字。

          第二十一條 對新進公司的新員工如需負責對外簽訂合同的,需經過相關專業培訓,并應根據財務部門出具的有關具體合同標的大小而權限不同來確定合同承辦人的權限。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及時加強與業務合作方的正式聯系,要求所有的活動通知、人員變更通知、調價通知等涉及雙方權利義務關系變化的事件應以書面公函形式發出并要求對方簽字蓋章認可后回達至各下屬公司。

          公司應對各級不同業務人員劃分不同的授權范圍并書面告知各客戶,同時取得客戶對該相關授權的書面認可。

          第二十三條 對于基層一線業務人員,公司應避免將大額現金貨款收受業務交與其,以免造成公司不必要的損失對由于業務主管要求業務人員接觸大額現金并造成公司損失的,該業務主管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合同簽訂之前,承辦人應將合同文本草案、立項意見書或會簽表及與合同有關的證明材料,一并提請所在部門、財務部門、法律事務部等部門順序會簽審核。

          承辦部門、財務部門、法律事務部等部門在會簽審核合同(或草案)時,可根據需要,要求承辦人或承辦部門提供與合同有關的補充證明材料和說明有關情況。

          承辦人或承辦部門應對其提供材料和說明的情況的真實性負責。

          會簽審核意見應明確、具體,禁止使用“原則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語言,一旦使用,視為對合同草案的不同意。

          第二十五條 各會簽審核部門在會簽審核合同時,發現重大錯誤、遺漏、不妥時,應在會簽審核意見或法律意見中予以明示并提出修改意見需要退改時,應連同全部文件退還承辦部門或承辦人。

          第二十六條 公司負責人或授權委托人根據書面會簽審核意見和法律意見書決定是否簽約。決定簽約時,應在全部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簽字決定不簽約時,應以書面形式明示意見。

          第二十七條 對需要辦理批準、鑒證、登記、交付,設立抵押、質押等擔保的合同,承辦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雙方約定嚴格履行批準、鑒證、登記、交付等手續。

          第二十八條 合同承辦人員對會簽審核部門提出的意見應予采納。

          合同生效后經雙方協商需要變更合同主體、增減內容時,按本規定第九、十一、十二、十三條規定的權限范圍經會簽審核后方可變更、增減。

          第二十九條 未辦理會簽審核或合同正式文本沒有按照本規定采納會簽審核意見的,印章部門不得加蓋印章,簽約代表不得簽字。

          第三十條 合同文本原件公司至少應持二份,合同文本由具體業務部門和法律事務部各保管一份。

          第二節 合同檔案管理

          第三十一條 合同檔案,是指公司在從事生產、經營、科技等活動中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就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而形成的合同或意向文書、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的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示所載內容歸檔的所有文字材料。

          第三十二條 合同資料包括:

          (一)有關合同的項目計劃文件、可行性報告、項目建議及上級有關批復文件

          (二)合同談判會議紀要

          (三)有關合同招、投標及中標通知書等文件資料

          (四)對方營業執照(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以及其他有關文件

          (五)合同項目的增減憑證及我方人員的簽證

          (六)合同糾紛處理的協議書、調解書、仲裁書、判決書

          (七)合同履約過程中的催貨函、違約通知書、往來函件和電話記錄

          (八)合同的變更、解除協議書

          (九)其它有關材料。

          第三十三條 每一份履行完畢的合同,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或長期合同的每一階段完成,各有關人員應及時將合同資料整理清楚,由各部門自行保管。

          合同資料不得隨意擱置、銷毀、遺失。

          第三十四條 法律事務部對簽訂完畢的合同及承辦部門所送的有關合同資料,應盡快審核完畢。

          第三十五條 公司的合同資料、合同信息是公司的商業秘密,任何人不得隨意泄漏。

          第三節合同的履行、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六條 合同履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對已實際成立的合同自生效后的全面履行。

          第三十七條 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

          合同生效后,必須全面、及時、實際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規定或合同約定外,不得用代替物履行或轉讓、轉賣合同。

          第三十八條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根據情況的變化,應當對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能力進行跟蹤調查,如發現合同對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適當履行合同,或收到對方對我方履行合同提出的異議時,應立即書面報告部門負責人和法律事務部,并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以法定或約定方式向對方提出異議或予以答復。必要時可會同法務部人員,對對方的履約能力或其他必要條件進行實地調查。

          發出的異議文函或答復材料需經法律事務部審核、備案。

          第三十九條 因合同履行情況發生變化需變更合同條款,承辦部門或承辦人在征得合同簽約人的同意并經法律事務部審核、備案后,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變更合同的要求。書面文件應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僅限EMS)郵寄對方或親自交對方負責人或承辦人簽收。在未得到對方書面答復前,除依法可以中止履行外,仍需按合同規定履行。

          承辦部門或承辦人不得以對方的口頭(包括電話)答復作為合同變更的依據。

          第四十條 對方提出變更合同要求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對方口頭(包括電話)提出變更合同要求的,承辦部門或承辦人必須要求對方提供書面文件,否則仍按原合同規定履行。嚴禁未取得對方當事人的書面材料僅憑口頭約定向已變更的接收人發貨或付款。

          第四十一條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履行已無任何意義,必須及時收集有關證據,并向法律事務部提出處理意見。需要解除合同的,須立即向對方提出書面解除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同時積極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

          第四十二條 對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履行已無任何意義,提出書面解除合同要求時,我方應立即中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對方提供有關證明文件。

          第四十三條 對方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時,承辦部門或承辦人應及時收集、保存對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關證據,向法務部報告,并應當及時以書面文函的形式催促對方及時履約或采取有效的補救措施。經催促對方仍未能及時履行或完全履行合同時,則應解除該合同,并追究對方違約責任并要求賠償損失。

          第四十四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復函須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經法律事務部審核、備案后發出。

          第四十五條 合同變更或解除的程序與合同簽訂審核程序相同。

          第四節合同的履行監督和糾紛處理

          第四十六條 法律事務部、審計部門、財務部門等部門為公司合同履行監督管理部門,共同實施公司合同履行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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