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查、督促憲法、法律、法規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遵守和執行。
二、聽取和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民政、民族、社會治安等工作情況的報告,監督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的部分變更。
四、檢查、督促本級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辦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五、組織本級人大代表對本級國家機關和單位的工作進行評議和視察。
六、聯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接受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委托,聯系本行政區域內的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織開展活動。
七、受理人民群眾對本級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八、根據鄉長的提名,決定副鄉長的個別任免,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九、受理鄉人大主席團成員、鄉長、副鄉長的履職,決定接受辭職的,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備案。在鄉辭職接受或者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從副鄉長中決定代表人選。
十、受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辭職,決定接受辭職的,通告該代表的原選區選民,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十一、根據本級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報告,確認下屆當選代表和本屆補選代表的資格,予以公告,分別向下屆和本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十二、決定召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時間和列席會議的人員名單。
十三、辦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交待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