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編制旅游規劃。組織編制旅游發展規劃、旅游景區、景點規劃和旅游專項規劃等旅游規劃并監督實施;負責旅游業發展的組織協調和行業指導、監督管理工作。
2.實施旅游執法。負責貫徹執行旅游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履行旅游行業行政管理職能;負責旅游服務質量執法監督和旅游投訴處理;參與旅游市場價格檢查工作;負責旅游安全,參與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與處理;指導旅游文化工作和旅游行業精神文明建設。
3.實施行業管理。擬制旅游發展產業政策并指導實施;組織實施國家標準和國家、省、市制定的行業標準;審核、申報經營旅游業務的旅行社(公司)、A級景區、星級賓館、飯店等,負責曰常管理工作并協助評定和復核工作;培育和完善旅游市場;建立旅游資源信息庫;組織、指導旅游商品的開發;指導直屬企事業單位和旅游行業協會工作;組織、指導旅游統計工作。
4.組織市場開發。擬制國際、國內旅游市場開發戰略;組織實施旅游主題形象策劃,對內、對外宣傳國內外旅游市場重大促銷活動;管理旅游涉外事務和旅游對外交流與合作;負責規范旅游業市場開發,鏈接旅游線路,制定開發計劃、措施及相關政策。
5.組織教育培訓。指導旅游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實施旅游從業人員資格制度和等級制度。
6.履行相關職責。受上級委托對旅游集團和直屬旅游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局機關黨群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