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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租賃合同風險

        時間:2020-11-05 11:39:31 房屋租賃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租賃合同范本風險

          隨著時間的推移,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租賃合同范本風險,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租賃合同范本風險

        租賃合同范本風險1

        什么是租賃合同范本風險?請看本站合同范本頻道介紹

        首先,在租賃合同中易出現的漏洞一般有:
        1、對標的物約定不明確,尤其是對租賃物的數量和質量約定不明確導致糾紛;
        2、對標的物的使用約定不明確,承租人對標的物進行超負荷、掠奪性使用,致使租期屆滿后租賃物已無法繼續使用;
        3、租賃物的維修和保養約定不明確,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一般應由出租人負責維修和保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租賃合同履行中出現的欺詐。

        其次,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常見的欺詐主要有:
        1、.出租人不按合同規定交付租賃物。實踐中主要是遲延履行。
        2、.出租人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維修和保養義務。租賃物的故障不是因為承租人的過錯所引起為條件。
        3、承租人不按合同支付租金。主要是遲延交付。
        4、承租人擅自改變租賃物的現狀。
        5、承租人擅自將租賃物轉租他人。
        6、承租人逾期不返還租賃物。
        7、出租人利用租賃物套取押金。
          在租賃合同欺詐中經常出現出租人利用租賃合同,要求承租人交納與租賃物價值相當的押金,而當租賃期屆滿時,承租人卻找不到出租人,出租人實際已經席卷大筆押金潛逃。承租人實際可能花費了較高金額'購買'了并不想購買的物品。

        租賃合同范本風險2

          違約行為是合同法律風險最主要的體現方式。一方當事人有違約行為,會給另一方當事人帶來履行合同的不便,也會造成另一方當事人的經濟損失。違約行為除了通過合同條款加以事先規制之外,更主要是通過損害賠償的方式進行彌補,讓守約方獲得相應的利益以彌補受到的損失,不能讓違約方因為違約行為而獲得利益,因此需要對違約和損害賠償進行簡單的介紹。

          1、違約的條件。

          違約的條件比較簡單,就是合同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不履行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情形。與侵權行為不同的是,違約行為不需要考慮當事人是不是在主觀上具有過錯,究竟是故意還是過失;只要在客觀上有違反合同的行為,即可以認為產生了違約。

          具體到租賃合同,出租人方面主要的違約形式有:不在規定時間內提供租賃房屋、提供租賃房屋的條件與合同約定不一致、未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未對房屋正常使用的損害提供維修服務、擅自將已經租賃的房屋再租給其他人等等;承租人方面主要的違約行為有:不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數量支付租金、押金或者保證金等財物、不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租賃房屋、未經出租人許可擅自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合同到期后拒不按照約定將房屋交換出租人等。

          2、違約損害賠償的方式。

          違約后一般可以采取的損害賠償的方式主要有下列幾種。

         。1)實際履行、繼續履行。

          也就是違約方在客觀上仍然存在繼續履行合同的條件、守約方也愿意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直至將合同按照約定全部履行完畢為止。相比較其他違約損害賠償的方式而言,實際履行的成本較少,法律依據也比較明確,較少發生爭議的幾率,所以在實踐中發生違約損害賠償案件,法院也會要求當事人首先采取實際履行的方式承擔違約責任。

         。2)采取補救措施、恢復原狀。

          具體到租賃合同來說,可以要求出租人盡快將房屋存在的缺陷修復、將原先已經中斷的水電煤供應恢復、通過自購建材將房屋已經受到毀損的部分盡快恢復原狀;可以要求承租人另行尋找租賃房屋、繼續經營以減少實際損失、適當減少房屋租金,等等。采取補救措施主要是為了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不恰當擴大。

         。3)賠償損失。

          這是最常見的違約損害賠償方式。主要有:

         、龠`約金。

          根據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如發生違約情形,違約方需要向守約方承擔一定的金錢賠償。違約金只有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才能要求賠償。違約金兼有補償實際損失和懲罰違約行為的雙重屬性;如果當事人約定了違約金,但數額不足以賠償實際損失的,在支付違約金之后還應當賠償實際損失;如果當事人并沒有因為違約行為受到損失,但約定了違約金的,也應該承擔違約金。違約金約定的數額過高或者過低的,在訴至法院后可以請求法院予以適當調高或者調低。違約金過高予以調低的,一般認為最高數額應為實際損失的30%。

         、趯嶋H損失。

          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兩部分。直接損失是指由于對方的違約行為導致當事人現有財產的減損滅失和支付費用的增加。例如:因承租人不恰當使用房屋導致房屋結構發生變形,出租人緊急聘請工人對房屋進行維修加固,但只修復了一部分,還有一部分無法修復。在這里,房屋結構無法修復的部分就是出租人現有財產的減損滅失;該修理費根據法律應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墊付的修理人工費就是支付費用的增加。直接損失是現實的財產損失,一般是比較容易確定的。間接損失則比較難以理解,它是指合同在全面和適當履行之后可以實現和取得的財產利益。一般來說,間接損失一般是指可得利益的損失,或者說是利潤的損失。比如說,承租人獲得租賃房屋后經出租人許可又轉租他人,承租人因此而獲得的利益即為可得利益。如果發生損失,則為間接損失。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間接損失的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這些規定比較疑難,大家只要知道要賠償間接損失或者可得利益損失這些概念就可以了。

         、奂s定賠償計算方式。

          這又是合同法賦予我們的強大武器。由于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是一件較為復雜的事,如果雙方當事人能夠在合同中事先對可能發生的違約行為作一大概的估計,并對違約賠償計算方式作一較為詳細和明確的約定,則在事后進行損害賠償工作時無疑具有相當的便利性。

          ④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的合理費用。

          在違約行為發生后,雙方均應當采取適當措施方式防止損失的擴大。一方或者雙方不采取適當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對于損失擴大的部分,當事人無權要求損害賠償。對于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可以由違約方承擔。

        租賃合同范本風險3

          1、與合同效力有關的幾個概念。

         。1)合同成立:合同經雙方(或者多方,下同)簽字或蓋章后即可以成立。合同成立一般均代表合同生效,或者說合同發生法律效力,但個別情況下合同不一定生效。成立是一個時間點。

          (2)合同生效: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條件,產生法律效力,可獲法律保護。生效也是一個時間點。

          (3)合同有效:合同生效后,在履行過程中具有法律效力,可獲法律保護。與生效不同,有效是一段期間。

         。4)合同無效:合同從簽訂開始,或者從某一時間點開始,沒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護。

          (5)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在合理期間內滿足生效條件后產生法律效力,否則屬于無效合同。

          (6)合同解除或撤銷: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從解除或撤銷之日起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對于合同當事人來說,合同成立、生效和有效是當事人追求、希望實現的目標。合同無效是合同當事人盡量需要避免的情況。合同解除或者撤銷,則要視具體情況而定,有些時候,合同解除或者撤銷對當事人不利;但有些時候,合同解除或者撤銷是對當事人有利的,這時就要合同當事人充分利用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權利,行使解除權或者撤銷權;作為另一方當事人來講,則應該充分考慮到合同解除或者撤銷給自己帶來的風險,并事先加以防范。

          2、合同效力方面的法律風險防范。

          (1)合同成立方面。

          合同成立方面的法律風險我們提四點。

          第一,主體合格。如果合同簽訂主體是公司,應當提供公司經過最新年檢確認的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在工商注冊登記的機讀基本資料。如果簽訂主體是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應該提供事業單位的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如果簽訂主體是個人的,應該提供身份證,證實年滿18周歲。

          第二,雙方當事人真實的簽字蓋章。在簽訂租賃合同時,雙方在合同上的蓋章原則上應該是公司的公章,或者是公司的合同專用章,這都是可以的。但有些公司在合同上加蓋公司的財務專用章,這就有問題了,嚴格來說在合同上加蓋財務專用章,是不能代表公司意志的,因此這種情況要避免。如果合同的簽訂主體是個人的,則個人簽字、加蓋自己的私章也都是允許的。但這樣由于個人簽字、自己的私章沒有在有關管理部門登記備案過,難以事后辨別真偽,因此最好是請當事人來當面簽字或者蓋章,并在簽訂合同時對照對方的身份證、確認身份情況后再由其簽字蓋章為妥。當然身份證也有可能是假的。

          第三,要經過合法授權。如果單位不是法定代表人簽訂合同的,必須提供由單位加蓋公章的授權委托書,并在其中載明具有簽訂合同的明確授權。在實踐情況中,可能簽署合同的人除了法定代表人之外,還可能是經理、副經理甚至是部門經理、業務人員等,這些人的身份必須予以明確,并在簽約時提供授權委托書。第四,如果要簽訂的合同金額巨大,或者簽訂的是重大的合同,那除了上面這些要注意的情況外,還必須收集對方當事人的公司章程、公司經過工商登記備案的公章樣本、對方簽署合同人員的簽字蓋章樣本、對方的股東會決議或者董事會決議等等法律文件,或者要求提供擔保,以降低簽訂合同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

          (2)合同生效方面。

          生效方面我們提四點。

          第一,口頭合同是否有效力的問題。從合同法規定看,合同法是認可口頭合同的效力的。雙方即使沒有書面的合同,但只要雙方在實際履行合同,一方將房屋出租,另一方實際入住、使用該房屋,并按時交納租金的,合同也是有效的!逗贤ā返214條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從由于口頭合同在很多具體問題方面不容易講清楚,一方如果不予承認的,另一方很難主張權利,因此租賃合同應該盡量簽署書面,避免口頭合同。

          第二,實際履行的合同的效力問題。這種情況主要體現在雙方達成租賃房屋的一致意見,或者在租賃合同到期之后,雙方沒有續簽合同,但仍然繼續履行合同,出租人沒有收回房屋,承租人也按期繳納租金,雙方維持現狀的行為的效力問題。根據《合同法》第232條,這些情況屬于不定期租賃,雙方可以繼續履行,合同繼續有效,但雙方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承租人只要通知出租人解除即可;出租人要解除的,應當提前合理時間通知承租人,以便承租人及時尋找新的租賃場所。

          第三,電子合同的效力問題。合同的形式除了書面和口頭之外,還可以通過電子郵件等方式簽訂。這種情況現在也很多見,雙方沒有簽署合同,但都可以提供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等方式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合同。合同法認可這種形式的效力,但是由于舉證較為困難,電子郵件也有一定的形式要求才能夠作為證據,因此建議雙方在通過電子郵件形式達成合同一致意思后再補充簽署書面合同為好。

          第四,生效可以附條件。上面我們講了,絕大部分合同都是雙方簽字蓋章、合同成立之后就生效,但少部分合同中對合同的生效時間是附有條件的。比如,有些合同約定,承租人預付的三個月租金到賬之后,合同才生效;還有些合同約定,合同在雙方辦理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之后才生效;甚至還有合同約定要等上級部門審批通過之后才生效等等。我們認為這些條件的約定并不是不可以,但是這些約定都拖延了合同順利生效的時間,并產生了諸多不確定因素,而如果合同不能如期生效,浪費簽約的人力物力時間不說,還給合同當事人帶來了履約的風險,特別是開始準備履行合同或者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來說更加不利。因此特別約定生效條件要謹慎,法律法規有直接規定的除外。

         。3)合同無效方面。我們提四點。

          第一,《合同法》第52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具體情況: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這些內容比較復雜,大家在這里只要了解一下內容就可以。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租賃司法解釋》)的規定。如該解釋第二條和第三條規定,因房屋屬于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或者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出租人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未經消防驗收合格而訂立的房屋租賃合同如何認定其效力的函復》的規定。這個規定講,對于房屋租賃合同未經消防驗收或者經消防驗收不合格,是否應認定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問題,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對待: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必須經過公安消防機構驗收的房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應當認定租賃合同無效。這主要是指用于餐飲、娛樂、商業、辦公等公共場所的租賃房屋,如果未辦理過消防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有發生重大消防安全責任事故的隱患,不利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故此類租賃合同無效。如不屬于必須經過公安消防機構驗收的,則不應當以該房屋未經消防驗收合格為由而認定合同無效。這個問題在簽署租賃合同的時候,應當引起足夠的重視。

          第四,如果房屋租賃合同最終被法院確認無效的,則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的,法院一般應予支持。按照法律規定,原本合同無效之后,雙方當事人取得財產應當返還給對方。但租賃合同比較特殊,承租人繳納了租金后,實際使用了房屋,這部分利益無法返還給對方。因此采用“無效當有效處理”的原則,是法院從公平的角度出發,考慮到承租人實際使用了房屋,不支持合理使用費不太公平的角度來設定的。

         。4)合同效力待定方面。這主要是集中在合同法第四十七、四十八、五十一條。主要規定是:未滿18周歲的人簽訂的合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的合同,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簽訂的合同,如果事后合理時間內獲得監護人同意、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權、財產所有權人處分財產授權的,合同有效。否則,合同無效。具體情況這里不多講了。

        租賃合同范本風險4

          隨著現今租賃市場的日益活躍,租賃合同成為市場交易中最活躍的合同之一,但其中的法律風險常不能被當事人重視到而引發了一系列的爭議,給當事人帶來了經濟損失。

          基本案情:我司將一地塊租借給A司使用,租賃期為八年。A司將地塊轉租給B司。合同到期后,B司不搬離場地,且欠A司數月租金。A司將B司訴之法院,我司是地塊的所有權人,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法院追加為第三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租金且搬離場地歸還地塊。

          本案的爭議的焦點是支付租金及合同到期后場地返還。筆者反思整個合同簽訂履行全過程,確實存在著瑕疵。下面僅是筆者對租賃合同瑕疵的個人分析,希望能為將來租賃性質的合同簽訂降低法律風險,提供一定的參考作用。

          一、租賃合同的概念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賃合同中交付租賃物供對方使用、收益的一方稱為出租人,使用租賃物并支付租金的一方稱為承租人。租賃合同是轉移使用權的合同。顧名思議,僅發生財產使用收益權的轉移,不失財產所有權。承租人使用完畢后,仍應交還財產,無權對之處分。

          二、常見租賃合同條款在訂立時存在的瑕疵及風險

          筆者將工作實踐中所經歷的多份租賃合同的條款和上述案例的條款進行了對比,分析,總結,將最容易引發合同糾紛的瑕疵條款進行列明如下:

          1.租賃范圍不夠明確。在筆者經歷的一份場地和岸線租賃合同中,僅約定棧橋、墩子及碼頭邊沿線長度。無細節的描述,無示意圖示表明確切的租賃范圍,約定范圍不明導致這成為雙方爭議之一。租賃合同中最基本的標的物條款不明確,給合同埋下了風險。導致雙方權利義務不明確,引發糾紛的。

          2.場地出租無交接的書面手續留存。標的物的交接狀態不明確,無法辨別何物是原先存在的,何物是后添附的,是否可以拆解等等,引起在合同終止的歸還狀態的不確定性。

          3.租賃期限過長。例如上述案例中合同租期長達八年,導致合同雙方當事人受合同拘束的狀況長期不能改變,從而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和發揮財產的效用。

          4.不重視轉租條款的內容。訂立禁止轉租條款,但實際上發生轉租事實。對轉租方的選擇未做任何的前期調查。從本案可以看出,對真正實際承租人的資產和信用情況不明,導致了長期拖欠租金行為的發生及不肯歸還標的物的行為。

          5.押金條款約定、違約金約定數額較低。換句話說,就是違約成本過低,承租人繼續使用標的物得來的利益,遠遠大于違約金,無畏違約行為。

          6.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承租人要對租賃物狀態改變的請求,無明確無書面、肯定的回復,以導致默認了承租人的行為。在合同終止時對標的物的狀態確認上遇到了障礙。這是出租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租賃物的狀態控制不善,導致風險的產生。

          7.通常為合同執行,出租人會與實際承租人另簽訂租賃合同,如辦理某許可證所需,常常會有一個三方協議的存在。且不說三方協議的有效性存在爭議,但一個標的物出現了兩份租賃合同,就不符合法律規定。這也是上述案例中導致我司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主要導火索。

          三、以后簽訂租賃合同所需注意事項

          1.租賃期限不宜過長。租賃期限是租賃合同的主要內容之一,租賃合同的期限原則上由租賃合同當事人約定!逗贤ā返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薄白赓U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弊赓U期限過長會導致承租雙方的狀態長時間不能改變,不利于新情況的發生,調整合同的相關條款。承租人在訂立租賃期限條款時,應結合自身的具體情況,合理確定租期。待合同終止后,雙方均有意,可以續訂,及時修訂上份合同中的缺陷之處。

          2.對租賃物的描述清晰準確,做好交接書面確認。在合同中要有具體的條款對租賃物的相關屬性做出明確的規定,這些內容主要涉及租賃物的名稱、租賃物的數量、性質、用途等涉及到可能影響合同效力的問題,尤其應規定所租賃的財產應具備承租方所擬使用的目的,避免因雙方對租賃物的特性和用途理解上的分歧而影響合同的效力,利于防止索賠時,出現糾紛。若是出租時應履行特別程序或準備的出租物,應事先辦理相關手續,如1995年建設部規章《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3.謹慎選擇合同承租方,盡量避免訂立轉租條款。對方當事人的履約能力及資信狀況對租賃合同的履行是至關重要的。在合同訂立前,要了解對方資信情況,可以通過查看其營業執照,了解注冊資金、經營范圍、企業經濟性質,可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去查詢,或通過對方的老客戶,從側面了解對方的資信狀況。在合同簽字蓋章時應及時審查合同上的承租人是否與簽字蓋章的姓名或名稱一致。確信對方具有履約能力,商業信譽良好,合同履行較有保障才能與之簽約。

          4.明確租金支付條款,發現違約立即采取措施。租金條款可能發生爭議的情形主要為承租人拒付租金或延付租金,為了及時彌補因承租人違約行為而造成的損害后果,出租人應在合同中明確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時間和方式,并對其拒付租金或延付租金時可以采取的救濟措施作較為具體的規定,《合同法》規定對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拒付租金或延付租金時,經出租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內,承租人仍不支付時,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這是一項法定解釋權,但要注意的是,對于什么才是“合理期限”法律并未明確,出租方可以事先在合同中訂明這一期限。

          法律對此另有規定的依法律的特別規定,例如根據《城市私有房屋管理規定》,承租人累計6個月拒不交納租金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應依據法律規定訂立合同條款。 5.加大違約成本的約定,守約者的保護力度增加。合同中應該對可能出現的違約情形,規定具體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違約金或是損失賠償金的計算方法,避免簡單地陳述“如果承租方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的高度概括性條款,以免在發生合同糾紛時對承租人如何承擔違約責任產生爭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第二十九中關于違約責任的約定中“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會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人民法院可能不予以支持,所以在訂立違約責任條款時,應注意違約金比例不予過高。

          6.合理選擇管轄地。該條款常會被忽視,但管轄地的合理選擇對合同糾紛的順利解決有較大影響。不管是仲裁,或是法院管轄,應從便利訴訟及降低合同爭議解決成本的角度,綜合合同的具體內容選擇合同的簽訂地、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不動產所在地等與合同密切相關的地點的法院管轄。

          7.關注時效特殊性。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通常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二年。但《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的情況包含延付或者拒付租金。應積極跟蹤合同的履約過程,發現有延付或拒付租金情況時,應及時向對方發出通知函或催討函或提起相關的訴訟,確保時效內積極行使該合法權利。

          8.重視在履約過程中對合同相對方財產狀態的關注,及時采取財產保全手續,有助于執行程序的開展。通常在租賃糾紛中,因為合同相對方不能按時支付租金,拖欠租金數額較大而訴之法院,因訴訟期限較長,承租人可能通過各種手段隱匿財產,損害出租人的利益。我國《民事訴訟法》專章規定的財產保全制度,就是為了防止當事人在起訴法院后,可能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害而要求法院對承租人的財產進行查封、扣押、凍結等,防止承租方惡意轉移財產。這時就需要出租人能提供被執行財產線索,若無,法院無法啟動保全措施,即便出租人在訴訟中取得勝訴,因出租人無法向法院提供相應的財產線索,最終導致執行無法開展,出租人的收取租金的權益仍無法得到保障。所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和發生訴訟后,出租人應積極關注并收集承租人的財產信息,也是為將來發生爭議做好訴訟準備。

          9.做好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各類證據材料的收集工作。在合同履行中合同文本、補充協議、會議紀要、雙方的郵件、傳真來往,每月租金的支付憑證,各類帶有公章的各類文件等都是合同履行的重要證據。在平時的工作中一定要做好留存,若在將來爭議發生時,都是重要的證據。這也需要合同經辦人及合同履行人提升證據意識,多為公司保存一些證據資料,形成嚴謹的證據鏈,使自己成為訴訟的主動者,為公司挽回更多的損失。

          四、結語

          筆者通過實踐中經歷的真實案例的真實感受和客觀分析現租賃合同條款的瑕疵點,讓讀者了解到如何降低租賃合同法律風險,即從訂立時對租賃合同風險把控和履約過程中的時時跟蹤。當然這僅僅只是筆者工作實踐的體會,目的是能讓讀者從中吸取一點經驗,在將來的工作和生活中,都不要因合同條款的不完善或合同履行中過程出現了問題而引發經濟損失,這對企業的健康發展來說,具有十發重要的意義。

        租賃合同范本風險5

          租賃合同根據法律有無特別規定可分為一般租賃合同和特別租賃合同。一般租賃是指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租賃。特別租賃是指法律有特別規定的租賃。

          一、問題的提出

          我國合同法第231條規定:租賃物在承租期內由于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原因而毀損、滅失的,由承租人承擔損害后果。這里的依據是租賃物為出租人所有,出租人是租賃物的受益者,應當承擔與收益相當的風險。[1]這就是所謂的“所有權主義”的風險負擔原則,它意味著物的“所有權”的取得,不僅僅是享有權利,還要履行相應的注意義務,具備風險防范意識?梢哉f,所有權主義風險負擔原則的最初確立,遵循了權利義務一致性這一準則,既有有利于對物權的彰顯,又有利于保障與物有關的侵權行為中賠償責任的明確。

          但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發達,物的所有權在表現形式上越來越復雜,對物的表明形式的占有并能證明就是物的所有者。而真正的所有者,除了“法律控制”外,往往由于各種原因并不直接控制該物。在這種情況下,物的風險大小、規避措施、環境因素、直接管理者的注意程度等,都不是所有權能夠直接掌控的,一旦發生風險,把該風險后果全部由所有權人來承擔,是否有失偏頗呢?

          所以,本文的主要目的是:以租賃合同為對象,分析各種在所有權人對物沒有現實控制的情形下,有關物的風險負擔責任的分配問題。

          二、租賃合同的結構分析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屬于有償、諾成、雙務合同。就實質而言,租賃合同是轉移使用權的合同,即一方當事人將自己的財產交給另一方占有、使用并收益的合同。

          (一)租賃合同的法理依據。社會資源是有限的,而人的欲望是無限的,只有在欲望的無限性和資源的有限性之間建立某種平衡關系,才能實現社會的發展進步和社會關系的和諧。[3]這里的“欲望”,我們拋棄貶義色彩的偏見,可以理解為對改造物質世界的愿望和主觀努力。而資源的有限性,在法律上直接表現為所有權的有限性,人們不可能在同一物上同時擁有所有權。沒有所有權,人們對物的利用就會缺少根本性的合理支持。與之同時,在市場經濟時代,資源的有效配置、使用以及發揮資源的最大功效,進而獲得最大化的經濟利益是市場主體的愿望。

          物,從法律角度講,是所有權保護下的客觀存在。所有權,意味著對物的公共性的排斥,除了所有權人外,其他任何人如果想利用該物,就必須通過某種法律行為征得所有權人的同意,從所有權人那里獲得對物的所有權或者其中部分權能的轉讓。以物為對象,人與人之間的物權流轉的合法性主要基于雙方合意的合同行為,該合同行為的實質在于對物的各項權利的交易或重新分配。

          所有權,對于具體的物而言,具有唯一性,即一個物上面不能夠同時存在兩個以上的所有權。所有權又具有固定性特點,只要是納入法律規范范疇的物,首先都要明確其所有權,沒有所有權的明確,該物的流轉、使用以及收益的合法性都值得懷疑。所有權的唯一性和固定性特點,在保障物的所有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限制了物的充分使用,并且可能影響所有權人從自己的所有權中獲得實際的利益。所以,在尊重所有權的以上特點的基礎上,人們對所有權的內容進行具體的分析,提出了所有權所包含的四項權能: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當我們發現所有權的具體權能以后,為物的充分有效的使用提供了嶄新的思路。人們在不轉移所有權又不直接行使使用權能的時候,同樣可以通過該物獲得盡可能多的利益。

          (二)租賃合同權利義務分配。以租賃物為對象,雙方的權利義務分配主要是:

          第一,出租人對租賃物享有所有權。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在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把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能都轉移給承租人了,其保留的是最根本的處分權。通過處分權的保留,保證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法律控制,監督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使用情況

          第二,出租人收取租金的權利。通說認為,租金是物的法定孳息,收取租金的權力是基于出租人的所有權而派生出來的權利。因此,盡管從表面上看來,租金也是某種“收益”,但是這種收益主要是資本性受益,沒有出租人勞動因素的參與。[4]從出租人角度,租賃物是資本投入,而不是生產工具。

          第三,承租人對租賃物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承租人之所以簽訂租賃合同,目的在于獲得收益,其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都是為了實現收益的目的。這里的收益,是指承租人利用租賃物的正常功能,通過自己的勞動而獲取的利益。可以看出,承租人的“收益”和出租人的“租金”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收入,這種不同的根源主要在于對租賃物擁有的不同性質的權能。

          (三)租賃合同的社會效用。任何合同行為,主體的平等性除了人格平等以外,還在于權利平等。這里權利平等,意味著互相尊重對方既有的權利,承認對方各項私權利的合理性與合法性。雙方之間發生合同行為的前提,在于都是某些權利的合法持有人。由此推及到租賃合同,其社會效用在于:在不轉移所有權的情況下,通過合同行為對所有權權能予以合理配置,物盡其用、各取所需,解決了在所有權缺乏的情況下,非所有權人合法占有、使用物的問題,實現物的功能最大化和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

          三、租賃物的風險負擔

          在經濟交往中,風險是客觀存在的。隨著人們經濟交往活動的范圍不斷擴大,各種風險也不斷增加。如何規避風險是當事人都非常重視的問題,人們在謀求經濟利益的同時,都盡可能降低風險程度,以減少自己的贏利成本。在高風險社會里,沒有任何經濟風險的經濟活動是不存在的,于是人們轉而關注風險的負擔問題,即一旦發生風險的時候,由誰來負擔風險帶來的損失。

          (一)風險的特征。物的風險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物本身的毀損、滅失風險;二是物給他人造成損害時的賠償風險。[5]關于第二種情形,這里不多贅述。我們重點探討物本身的毀損、滅失風險問題。這類風險的特點是:

          第一,發生在經濟合同行為中。也就是說,風險主要在物的流轉狀態中發生。經濟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對標的物都由某種現實權利,這種現實權利是他們負擔風險的前提。假如某個物的全部權利都歸某一個人所有,其風險也全部歸該人所負擔,而沒有討論風險負擔責任的必要了。

          第二,風險來自于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事由。這是風險的實質性特征。在現實生活中,人們的物發生損失無非兩種原因:一是“天災”;二是“人禍”!叭说湣敝饕沁`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問題,其中都涉及當事人對某些約定或法定義務的違背。[6]引發風險的“天災”主要包括:一是不可抗力,比如戰爭、地震等,人類無法預見、無法克服、無法避免的事件;二是意外事件,主要指當事人已經盡了合理的、力所能及的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客觀事件;三是當事人不能預見的第三人的原因,比如第三人對物實施的犯罪行為。

          第三,風險具有預設性。[7]在經濟合同中的風險并不是必然會發生的。人們之所以關注風險,主要在于對未來可能損失的擔心。這與侵權或違約行為中的損失負擔不同。在侵權或違約損害中,損害都是已經發生的或者說是現實性的,這些損害的發生以及對其前因后果的分析判斷是追究有關當事人賠償責任的前提。而在風險負擔中,人們不必等待損害出現就已經根據有關約定或法律規定了解自己是否應該承擔某些損失。風險的預設性,增強了人們在經濟交往中對風險的防范意識,進一步明確了彼此對物的權利義務分配,有利于增強彼此信任,提高經濟交往的效率。

          (二)相關法律規定評價。我國民法通則以及合同法對風險的承擔責任有比較具體的規定,主要是按照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實現不同的風險負擔原則,重點以“所有權主義”和“交付主義”為參考標準,即在風險負擔與物的所有權狀況、交付占有狀況之間建立某種聯系,以后者為依據來判斷前者。

          我國合同法第231條對租賃物風險負擔問題的規定主要采取所有權主義,把租賃物的毀損、滅失風險負擔全部歸結到出租人,除非承租人有過失。其立法特點是:第一,對風險的界定采取排除式敘述,即對租賃物產生損害的客觀事實只要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過失,都屬于風險的范疇;第二,負擔責任的排他性,即只要發生風險,都由出租人來承擔損害后果;第三,約定排除風險,即出租人只有通過事先的約定才能轉嫁或降低風險對自己的威脅。

          這里的主要問題是:第一,沒有考慮現實控制因素與風險的關系。物的風險的產生,盡管可能不是承租人所能控制的,但是,風險的發生往往是多種因素促成的,如果承租人的某些非過失行為是風險發生的條件之一,或者說風險的發生與承租人的非過失行為相關聯時,承租人是否應該分擔風險帶來的部分損害呢?第二,舉證責任的不可操作性。由于所有權人失去了對物的現實控制,當風險發生以后,如何來舉證該風險的發生時,直接管理人是否盡了善良管理義務呢?盡管可以通過證明責任的分配來督促直接管理人謹慎管理、使用租賃物,但是,現實生活中的具體操作又存在諸多困難,特別是對證據真偽辨別往往受客觀條件的制約。

          由此,需要對租賃合同中的風險負擔進行重置;镜臉藴适牵1.有利于物的流轉;2.體現公平合理;3.有利于風險的補救。從司法實踐看,似乎采取所有權主義與交付主義相結合的原則更為合理,既能保證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又能夠促進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和使用,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發達。

          注釋:

          [1]與之相聯系的是,在侵權行為法中,當物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如果沒有另外的直接管理人的話,所有權人也可能要承擔賠償責任。

          [2]在后面對風險特征的分析中,可以看出風險負擔問題實際上只有在各類合同行為中才會有探討的意義。買賣合同中風險負擔問題比較典型,但是本文之所以選擇租賃合同為切入點,在于租賃合同中租賃物的風險負擔問題與人們日常生活中的“自覺經驗”有所差距。本文試圖探討這種差距的表現以及原因,并闡述法律規定的風險負擔原則的法理依據。

          [3]正如《荀子·禮論》中所說:“人生而有欲”,需要“以禮義分之,以養人之欲,給人之求,使欲不必屈于物,物不必屈于欲,兩者相持而長”。

          [4]按照馬克思的經濟學觀點,以地租為代表的租金是所有權的經濟形式,它建立在資源的稀缺性基礎上,所有權人對資源的壟斷使他們得以與資源的使用者達成“合意”,從中獲取超額利潤。

          [5]在侵權行為法中,當物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如果沒有另外的直接管理人的話,所有權人也可能要承擔賠償責任。

          [6]對約定義務或法定義務的違背,實質在于對物的權利人合法權利的非法侵犯。此時,該侵犯人所承擔的賠償損失等義務主要基于對其非法行為的懲罰或補救。而與之對比,風險的負擔者并不是因為其對物有非法侵犯行為,而恰恰相反,是因為其在物上有某種合法權利。

          [7]這里有必要提到保險合同。保險合同之所以出現,就在于人們對風險有了預見性認識,風險負擔者試圖通過保險合同進一步降低自己的風險。從保險合同的功能看,基于其他經濟合同行為而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具有附屬性質。

        租賃合同范本風險6

          要防范這些漏洞與欺詐,我們應該這樣做:

          1.訂立租賃合同前應盡可能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有關信息。

          訂立租賃合同前應對對方的法律地位、經營范圍、資信狀況以及履約能力、商業信譽進行必要的考察,如當事人自己進行了解有困難,可以向對方當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門進行查詢,并且可以通過對方同行業或相關企業進行了解。

          2.對于租賃合同中的條款,制訂應盡量詳盡明確。

          在訂立租賃合同中當事人應注意如下事項:

          a.合同條款應當盡量全面,尤其是主要條款不能遺漏,否則易出現糾紛。

          b.對合同字句應當認真斟酌,字句表述應清晰具體,避免模棱兩可,易產生多種解釋的語句出現。

          c.在租賃合同中,對于租賃物的使用、租賃物的維修保養應當予以明確規定,以避免出現糾紛。

          d.在租賃合同中制訂明確的違約條款及賠償數額。

          e.為避免合同欺詐,當事人可以附加一些條款,如,擔保條款、附期限條款、附條件條款等,以保證合同順利履行。

          f.訂立租賃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的應采用書面形式,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對于不定期租賃,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遇到問題時,我們可以采取下列補救的措施來減少或挽回損失

          1、對出租人不按期交付租賃物致使承租人無法實現合同預期的目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2、對技術要求較高的出租物,出租人應交付有關使用說明、裝配圖紙、操作規程等,這些在制訂租賃合同時就應加以明確約定。

          3、租賃物上存在權利瑕疵,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免交租金。

          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擅自改變租賃物現狀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如征得出租人同意并因此增加了租賃物的價值,返還租賃物時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定開支。

          6、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他人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7、對利用押金進行合同欺詐的防范辦法。

          在租賃合同訂立中,合同雙方當事人都盡量避免風險,而主要工作都應在合同訂立前進行。出租人一般希望承租人能提供押金或擔保并希望金額能與租賃物價值相當,以防止合同欺詐的發生。承租人則希望不交押金或少交押金。對出租人來說除要求承租人提供一定數額押金外,還應對承租人的身份情況、資信能力等方面進行綜合考察以免損失。對承租人來講,則應對租賃物的價值有清楚了解,根據不同情況在租賃物價值范圍內決定押金的多少。

        租賃合同范本風險7

          一、 書面合同的必要性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這意味著,如果口頭約定租賃期限為六個月以上而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口頭約定的租賃期限則視為不成立,只能認為不定期租賃。此外,缺少書面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不易確定,容易發生糾紛。

          因此,無論租賃期限長短,哪怕只有一個月,最好簽訂書面的租賃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一般來說,租賃合同應當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二、 合同無效的認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房屋租賃解釋》前,實踐中對于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認定不一,嚴重損害了法律的確定性和統一性!斗课葑赓U解釋》限定了無效合同的范圍,僅將違法建筑物租賃合同、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租賃期限的合同、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合同認定為無效。同時,允許當事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采取補救措施,最大限度地維護合同效力。此外,即使租賃合同被認定無效,承租人仍要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一般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

          在違法建筑物范圍的認定上,確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建設的房屋,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為違法建筑。

          因此,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前,承租人應當嚴格審查出租人是否為建筑物的合法權利人,建筑物是否為合法建筑。

          三、 租賃期限的確定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約定租賃期限為六個月以上但是未簽訂書面的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只能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四、 房屋裝飾裝修的處理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裝飾裝修的處理,一直是實踐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房屋租賃解釋》前,如何處理承租人對房屋的裝飾裝修,缺少統一的裁判規則!斗课葑赓U解釋》根據房屋的裝飾裝修是否經出租人同意、租賃合同是否有效、裝飾裝修是否形成附合適用完全不同的處理規則:

          1.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2.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3.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4.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有權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

          (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無權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三)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

          5.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無權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我們注意到,《房屋租賃解釋》根據有效合同和無效合同的不同法律效果,對裝飾裝修損失采用了現值損失和殘值損失兩種不同的標準,F值損失是指合同被認定無效時,裝飾裝修的現存價值。在合同無效場合,承租人通常已經占用使用租賃房屋一段時間,其在此期間享有的裝飾裝修利益,不應再列入合同無效的損失范圍。殘值損失是指在合同解除時,裝飾裝修的剩余“價值”,這一“價值”的確定是以合同解除時裝飾裝修的現值為基礎,且不能低于合同履行期間攤銷的.裝飾裝修費用。因此,承租人如需對房屋進行裝飾裝修,應當經出租人同意,合理確定租賃期限,并在租賃合同中對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裝飾裝修如何處理作出明確約定。

          五、 房屋擴建的處理

          《房屋租賃解釋》在對待房屋擴建問題上同樣依據房屋擴建是否經出租人同意、是否辦理合法建設手續適用不同的規則:

          1.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2.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擴建,但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二)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

          因此,承租人如需對房屋進行擴建,應當經出租人同意并辦理合法建設手續,同時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擴建費用由誰承擔。

          六、 同意轉租的推定

          為了最大限度地保持法律狀態的穩定,《房屋租賃解釋》規定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無權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

          因此,出租人如知道承租人未經同意轉租,應當及時行使權利。

          七、 租金的訴訟時效

          實踐中,我們經常碰到出租人因為訴訟時效已過而無法主張租金。這一方面因為出租人不知道延付或者拒付租金適用一年的特別訴訟時效,而以為訴訟時效是二年。另一方面,出租人常常存在一個誤區,認為只要雙方租賃關系仍存續,租金即不存在訴訟時效問題,這是錯誤的。

          租賃合同是繼續性合同,其租金的訴訟時效是按每一個支付周期分別計算的,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因此,如果承租人未能在上述支付期限內支付租金,出租人應當及時催告或者提起訴訟,以免超過一年的訴訟時效,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

          八、 優先購買權的行使與限制

          優先購買權糾紛一直是實踐中的難點問題!斗课葑赓U解釋》對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的適用情形作了進一步限制,明確下列情形承租人無權主張優先購買房屋: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

          (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 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并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如不存在上述情形的,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的,承租人如何尋求救濟?《房屋租賃解釋》明確規定,承租人不能以此為由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事實上,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與否,與承租人能否優先購買房屋無關。即使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只要第三人并非善意購買出租房屋或者尚未變更登記至第三人名下,承租人均有權主張優先購買房屋。否則,承租人只能向出租人主張賠償損失。

        租賃合同范本風險8

          房屋租賃合同在現實生活中是一種常用的合同類型,房屋租賃合同看上去比較簡單,合同條款也比較少,但房屋租賃合同的糾紛卻時常發生。根本的原因是甲乙雙方當事人合同條款訂得不全面,在履行房屋租賃合同過程中經常會出現一些原來沒有考慮到的情況。為了避免糾紛,在簽訂及履行房屋租賃合同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法律問題:

          一、合同的主體資格問題

          1、在簽訂合同時,承租方首先要查看出租方的房產證,土地使用權證,如果沒有房產證,則要看出租方有無房屋買賣合同或授權委托書等手續。出租方要審查承租方的咨信情況,租金支付能力,社會誠信狀況。

          2、承租方還要審查,出租的房產是否已經被抵押。

          3、大型店面房統一出租,出租方本身對出租的房屋不擁有產權,只是接受各位業主的委托統一對外出租,但在合同履行期內有個別業主要求提前收回自己的商場攤位自己做生意,由此發生糾紛如何處理,在簽訂此類合同時承租方應當要求出租方對此有承諾或保證。

          4、有些特定內容的房屋租賃合同,出租方應當事前辦理好報批核準登記手續。例如專業性的市場,開辦單位要對外大量分別出租攤位,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規定,應當事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市場登記證》,只有領了《市場登記證》方可對外招商宣傳及出租,這一點也是承租人應當注意的。

          5、在房屋租賃期內,公司作為出租方如果發生了破產、企業轉制、公司歇業或被注銷等情況,如何補救,承租方如不能繼續租賃房屋由此而產生的經濟損失如何補償。

          6、在房屋租賃期內,承租人作為自然人死亡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可否沿續原來的房屋租賃合同,繼續居住使用該房屋。

          二、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在房屋租賃合同中,要求寫明房屋的坐落地址、房屋的間數層數、建筑面積,房產證編號,并把房地產的規劃紅線圖及房產平面圖作為合同附件。還要寫清楚房屋的附屬設施。有時合同中最好要標明租賃房屋的用途是居住,還是用作經營場所。

          三、租賃期限的起算

          租賃期限的起算一般有二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從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開始起算。

          第二種情況,考慮到承租方要對房屋進行裝修等因素,或出租方要辦理有關報批登記手續,租賃期間的起算時間可約定在幾月幾日開始或者合同簽字后多少日開始,從合同簽訂之日到正式開始起算租賃期限的這段時間稱為免租期。免租期內,承租方無需承擔租金,但于此期間發生的裝潢施工所耗水、電費則應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一次合同租賃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四、租金的計算及支付方式

          年租金標準一般是固定的,但也可以雙方約定租金按一定比例或一定金額每年遞增。租金支付時間,由雙方約定,按月支付,按季支付,或按年度支付,但在約定按年度支付時,雙方應約定年度的概念及起始時間,否則,可能引起誤解。

          五、租賃房屋的交付

          合同中應當約定房屋的交付時間。租賃房產交付時,雙方應約定派代表到現場檢查房產的完好情況,應當結清前期的水電費、通訊費、閉路電視費等有關費用,并簽署房產交付確認書及有關財物移交清單。

          六、履約保證金

          為了保護出租方的利益,防止承租方提前撤場,或拖欠有關費用,應當要求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一定金額的履約保證金。

          七、稅收及有關費用的承擔

          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應當明確,水電費、通訊費、治安費、保潔費等費用,哪些有出租方承擔,哪些有承租方承擔。 并且承租方作為公司,支付了房租金后,一定要向出租方索要正規有效的稅務發票以免被稅務部門查處。特別要提醒的是,在合同中要寫明,租金是否是含稅價。

          八、合同中應約定,房產及其設施哪些部位由出租方進行定期維修保養,哪些由承租方維修。

          這里應當注意,出租方對房產及設施的定期維修保養應當事先通知承租方,并盡可能在承租方認為合適的時間進行以保證承租方的正常經營不受影響或干擾。

          九、水、電供應

          出租方應確保房產具有持續的、不間斷的、能滿足承租方滿負荷正常運轉要求的水、電、通訊等各技術條件的供應。比如,作為商場或工廠用途的,供電量應不小于250KW或電容量不小于300KVA。還要約定,如上述技術條件非因市政部門原因或不可抗力,而因故中斷,則出租方應當在多少時間之內修復。

          十、承租方只承租部分樓層或房屋用于經營活動的,出租方須確保承租方可根據其營業需要,自行確定營業時間,并確保承租方在其營業時間內可根據需要正常使用公用的各通道、電梯、空調、員工盥洗室等設施。

          十一、承租方在租賃的房產立面墻上做招牌、廣告,雙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涉及到墻體、頂樓部分是出租方與其它各產權人共同使用的,承租方在使用廣告位置之前,應由出租方與其它產權人共同約定各自的廣告牌位置。

          十二、優先購買權,在租賃期內,出租方與承租方之間的優先購買權也應約定清楚。例如,出租方有一幢三層樓的大樓,每層有五間房屋,承租人只承租一樓中的二間,在租賃期內,出租人準備整幢

        租賃合同范本風險9

          A公司系主營房地產開發業務的企業。現A公司決定將其經營的M中心商場的地下一、二層以租賃方式開辦“東方家具廣場”,即將M中心商場地下一、二層約18000平方米的經營面積出租給60戶生產家具的客戶(以下簡稱“租戶”),并分別與租戶簽訂各自獨立的租賃協議,以確定每年固定的租金收入。為保證及時、足額收取租金,及能通過租戶的營業額對其償付能力進行判斷,A公司擬采取統一代收貨款,將扣除租金后的代收貨款返還給租戶。上述租金收入中包含A公司提供場地應收的場地租賃費、B物業公司提供物業管理所收取的物業管理費。(B物業公司為A公司提供包括地下一、二層在內的全部商場的物業管理服務,A公司全額支付B物業公司相應的物業管理費用,故A公司向租戶收取的物業管理費不再轉付給B物業公司)。C公司因參與東方家具廣場的管理方案的制訂、高層管理人員的派駐,按有關協議約定,A公司需向C公司支付相關的品牌及管理費。按照與C公司的合同約定,A公司擬打出“東方家具廣場”的廣告宣傳牌,進行形象宣傳和商業推廣活動。請分析案例中各合同中存在的涉稅風險及應對策略?

          合同中隱藏的涉稅風險

          ① A公司與C公司簽訂管理合同的涉稅風險

          A公司與C公司簽訂的管理協議,容易使人理解為C公司提供給A公司品牌家具市場的管理經驗,并派遣高級管理者前往A公司開辦的家具廣場協助A公司付諸實施,C公司依約向A公司收取品牌及管理費。這樣A公司在賬務處理上必然體現支付“品牌使用費”等類似的支出,加之A公司對經營家具廣場業務采取了統一收款的結算方式(為了保證租戶能將通過東方家具廣場銷售的家具收入全額在M中心商場的統一結算柜臺進行結算,A公司擬自招工作人員,負責各租戶的家具買賣),從而證明其經濟行為是一種自營行為.而非所謂的租賃行為。若以此類推.可得出結論.即A公司目前收取的全部租金收入相當于本環節經銷家具所取得的增值收入。依增值稅稅法的有關規定.A公司應就租金部分按17%的增值稅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② A公司與租戶簽訂租賃合同的涉稅風險

          A公司與各租戶簽訂的所謂“租賃”合同,即便主管稅務機關等部門認定A公司的此種經濟行為是租賃業務,那么依據現行營業稅法的有關規定.A公司依合同約定向租戶收取的管理費,就屬于租賃行為的價外費用。按稅法規定.不論該價外費用所有權是否歸A公司所有,也不論該價外費用收取時開具的是何種發票及賬務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租金收入的營業額一起繳納營業稅。由于A公司需將家具廣場的物業管理費會同商場其他部分的物業管理費支付給B物業管理公司,這樣也會使A公司的計稅基數增加,雖然企業所得稅不會增加,但會增加其營業稅稅負,造成收入與成本同時增長。同時.按這種方式簽訂的合同也會使這部分管理費存在重復納稅問題:既在A公司繳納了稅款.又計入B公司的營業收入并納營業稅。由此可見,作為自營行為的流轉稅稅負要重于作為租賃行為的流轉稅稅負。顯然,A公司目前按租賃業務經營的思路是正確的,但必須使得租賃行為從合同到實質運作經營能夠完全吻合。否則,A公司會面臨較大的涉稅風險。

          通過合同的正確簽定實現節稅的分析

          ①改變A公司與C公司的協議內容及運作模式

          如果要消除主管稅務機關等部門對A公司自營行為的誤解,A公司必須改變現有的與C公司簽約的主體身份,應以承租A公司場地的60戶租戶代理人的身份與C公司簽訂家具廣場經營過程中品牌及管理費收取的相關合同。在實際運作中,也應由60戶租戶分別向C公司支付上述款項。為便于操作以及節約成本.可由A公司以代理人身份予以協助統收統付,但發票仍由實際收取款項的C公司分別開具給各租戶。如此操作的結果是,A公司不再在賬面上體現支付C公司“品牌及管理費”支出,減少了自營業務的嫌疑,同時.也相應降低了A公司向租戶收取的租金額。在其他因素不變的情況下,A公司改變與C公司的協議內容及運作模式,能有效降低A公司的營業稅稅負。

          ②改變A公司與B物業管理公司的物業管理費支付模式

          為進一步降低A公司的營業稅稅負,可改變現有的支付B物業公司物業管理費的模式,將地下一、二層家具廣場相應的物業管理費用,通過合理的分配方法分解到每一租戶,由租戶直接向B物業公司交納上述物業管理費。A公司向租戶收取的租金收入雖然會相應降低,但也減少了直接向B物業公司支付的物業管理費用,所以并不會影響其利潤。然而,隨著收入的減少相應的營業稅計算基數也會減少,進而降低了營業稅稅負.最終會使企業的總利潤有所增加。

          分析結論

          將現由A公司統一向租戶收取的租金收入分解為三大部分:一是A公司純粹提供場地所收取的場地租賃費:二是合作伙伴C公司為60戶租戶搞好家具廣場經營所提供的品牌及管理部分取得的

          費用:三是B物業管理公司為家具廣場的60戶租戶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收取的物業管理費。租戶將對A公司支付的租金,轉變成分別對3家公司支付相應費用,盡管增加了租戶支付租金的手續,但可以通過手續費返還等方式予以解決。如此,既可較大幅度地降低A公司的整體稅負,同時又能規避前述租賃與自營的歧異給A公司帶來的潛在涉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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