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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經濟合同

        時間:2023-05-23 10:35:08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關于經濟合同合集八篇

          隨著法律知識的普及,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經濟合同8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關于經濟合同合集八篇

        經濟合同 篇1

          問題的提出:

          1、如果違約金約定過高,法院應依照什么標準進行調整?

          2、如果當事人沒有對違約金的約定提出異議,法院能否主動調整?

          我國《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條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合同法》在賦予當事人以約定違約金自由的同時,又規定了當事人得就違約金數額主張調整。實踐中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法院加以調整的情形時有發生。然而,在理論上,關于違約金的性質、國家干預的程度等問題依然使人困惑,而立法上,如何判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如何予以“適當調整”,法律均未進一步明確,從而導致對違約金“過高”調整問題的認定和處理在審判實踐中頗多爭議,法律適用極不統一,司法工作者有時也無所適從。本文就司法實踐中遇到的這一問題作一些理論和實務上的探析。

          有的學者對實踐中對違約金的調整依據的標準進行歸納,總結出如下一些方式:1、以實際損失調整違約金;2、以遲延給付一年的賠償額不超過欠付的本金為限予以調整;3、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并在此基礎上乘以四倍計算違約金;4、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6條,即“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5、將過高的違約金數額減少到損失的2倍額度;6、以“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總值為限”酌情予以調整;7、不采用固定比例或上限的調整方法,完全由法官根據不同案件進行自由裁量。可見實務中對于違約金調整適用標準的混亂。

          最高人民法院對于違約金的適用標準也嘗試作出司法解釋以指導實務中的.疑惑。1994年3月1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依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復函》(法函[1994]10號)規定:根據當時央行[1990]97號通知下發的《違反銀行結算制度處罰規定》第九條關于銀行計扣逾期付款滯納金的規定,經濟合同法及其有關條例中規定的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應按逾期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三計算;199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依據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法復〔1996〕7號)規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逾期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五計算。1999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規定: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布的銀發〔1996〕156號《關于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20xx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批復》將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8號批復中“參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布的銀發〔1996〕156號《關于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的內容刪除。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再未有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司法解釋的修改與利率市場化的發展分不開的,“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的標準已經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20xx年4月27日最新調整的利率標準,一年期貸款利率為5.85%.根據銀發20xx第250號規定,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浮動區間為[0.9,2],即一年期貸款利率為11.7%為合理。銀發20xx第251號規定:“關于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若貸款利率約定為11.7%,則逾期貸款罰息可在此基礎上加收50%,11.7%*1.5=17.55%,即逾期貸款罰息為日萬分之四點八一。

          根據1991年8月13日法(民)<1991>21號,《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

        經濟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 雙方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經協商,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就解除勞動關系及經濟補償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于 年月日解除勞動關系,雙方勞動關系即行解除,工資結算至解除勞動關系日。

          2、甲方應于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給乙方人民幣計: 元作為經濟補償。

          3、乙方應于年 月 日前與用人單位辦理好移交手續,同時對甲方應盡保密義務,保證甲方秘密資料不外泄,不在外散播損害甲方利益形象的言論,如因泄密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失,甲方將追究乙方法律責任。

          4、乙方確認雙方勞動關系履行時的`權利義務從協議簽訂之日起即行終止,并無任何不了事宜,確認對工作期間的薪資及相關費用已結清并無任何異議。雙方對協議解決勞動關系程序及結果均無任何異議,保證不再提出任何仲裁和訴訟請求。

          5、本協議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本協議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20xx年 月 日 20xx年 月 日

        經濟合同 篇3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最高不得高于多少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不必提前通知勞動者即可解除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錄用條件是指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提出的具體要求和標準。工作崗位不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出的錄用條件和標準也不同。為了考察招用的勞動者是否符合所要求的條件和標準,用人單位一般都規定了長短不等的試用期。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為規范生產經營的過程、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而制定的內部規定。用人單位要保證生產經營的順利進行,必須有相應的規則對勞動過程進行管理,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中的`行為進行管理,對用人單位的各項活動進行管理,規章制度就是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為這種管理而制定的。

          實習期要不要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是勞動者。學徒和實習不屬于勞動,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所以實習期間和單位之間不是勞動合同關系,現在還是學生的實習者,要等你畢業后才能和單位締結正式的勞動合同關系。

          我們再來看看學徒工、實習工和試用工的不同:

          1、試用工需要有上崗資格證書,學徒、實習人員不需要資格證書,通過學徒、實習才能取得上崗證書。

          2、試用工需要獨立完成單位的生產任務,學徒、實習人員不能獨立操作,只能在師傅指導下操作,所完成的工作質量由師傅負責,完成的數量屬于師傅的工作量。

          3、勞動者的試用期為一個月到六個月,學徒期、實習期為一年到三年。

          4、試用工有勞動報酬,工資標準為同工種工資的80%,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學徒、實習沒有工資或者只發適量的生活費。

          5、試用工屬于勞動合同法調整的范圍,學徒和實習屬于職業教育法調整的范圍。

        經濟合同 篇4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經濟合同管理,減少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經濟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經濟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經濟合同管理,對于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節 經濟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 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

          第五條 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托書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對本職工作負責,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簽約權。超越代理權限和非法委托人均無對外簽約,但經總經理特別授權并發給委托證明收的例外。

          第六條 簽約人在簽訂經濟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有否經營權、有否履約能力及其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權限。做到既要考慮本方的經濟效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能力,防止上當受騙,防止簽訂無效經濟合同,確保所簽合同有效、有利。

          第七條 簽訂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八條 簽訂經濟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平衡,然后簽約。

          第九條 經濟合同除即時清潔者,一律采用書面格式,并必須采用統一的經濟合同文本。

          第十條 合同對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注意寫明供需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注意:產品名稱應具體寫明牌號、商標、生產廠家、型號、規格、等級、花色、是否成套產品等;技術質量要求要明確、具體;數量要明確計量單位、計量方法、正負尾差、合理稱差及自然損耗率等;饈、運輸方式及運費負責應具體明確;交(提)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應明確;價金必須執行現行的國家定價或國家指導價、市場調節價;違約責任有法定違約金的按規定寫明,法律沒規定或規定不具體的,應具體寫明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比例及計算方法。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條 簽訂經濟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區、縣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二條 簽訂購貨合同應以現貨為主,并堅持經銷定進原則;付款盡可能采用托收承付,如需預付貨款或定金按二百一十九條規定辦理。

          簽訂購貨合同應以現款為主,不準賒銷;確需賒銷或代銷的,賒銷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20萬元至50萬元的由總會計師和主管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審批,50萬元以上的由總經理審批。

          第十三條 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 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第三節 經濟合同的審查批準

          第十四條 經濟合同的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準后,方能正式簽訂。

          第十五條 經濟合同審批權限如下:

          1.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準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2.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標的超過100萬元的;

          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10萬元的;

          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500萬元的;

          投資10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4.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5.法律顧問室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董事會、總經理委托審查的合同;內容復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法律顧問室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

          第十六條 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十七條 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還應當或可以呈報上級主管機關見證、批準,或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第十八條 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1.申報。各企業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準。(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后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并上報。

          2.審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的審批權限,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后作出:批準、不批準;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后,“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準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1-2天。特殊情況,經批準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第四節 經濟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條 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二十條 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經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第二十一條 各企業領導及簽約人應隨時了解、掌握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匯報。否則,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節 經濟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二十二條 在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各企業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的,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二十三條 對主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第二十四條 變列、解除經濟合同,必須符合《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并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變理、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第二百一十九條及第二百二十條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經上報主管機關批準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前,應報原機關批準。

          經上級主管機在見證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鑒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后,應報原機關備案。

          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后,必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六條 變更、解除經濟合同,一律必需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作廢。

          第二十七條 變更、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第二十八條 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負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九條 以 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第六節 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三十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份的,應按《經濟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和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三十一條 合同糾紛由簽約企業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企業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企業為主負責修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到底。

          第三十二條 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我 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第三十三條 各企業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三十四條 法律顧問室處理合同糾紛的范圍是:

          1.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2.經各企業處理解決不了的;

          3.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三十五條 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

          1.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分),按本《制度》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報批。

          2.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法律顧問室負責處理。

          3.法律顧問室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記拆的足夠時間。

          第三十七條 凡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企業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經濟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2.關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財目;

          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5.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三十八條 對于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雙方法人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九條 各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后,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的了解或履行。

          對于對方當事人在規定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匯報。

          第四十條 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室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律申請執行。

          第四十一條 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制作協議書并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七節 經濟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三條 本公司對經濟合同實行二級管理、專業歸口制度,法人委托書制度,合同專用章制度及基礎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條 本公司經濟合同的二級管理具體是:

          公司由總經理總負責凡管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具體負責,歸口管理管理部門為法律顧問室。

          下屬公司一級由經理、副總理負責,歸口管理人為辦公室主任或秘書;各法人委托人具體負責各自授權范圍的合同簽訂、履行工作。

          第四十五條 公司主管內貿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內貿合同。

          公司主管外貿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外貿合同。

          公司主管工業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工業方面的引進、合資、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房地產業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負責審批房地產、建設合同。

          第四十六條 法律顧問室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管理公司的各類合同;

          2.負責檢查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實行法律監督;對公司審批或簽訂的合同負責把關,對下屬企業審批的合同負責抽查,提供法律幫助;

          3.負責對法人委托人和有關人員進行法律培訓、考試、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質;

          4.負責考評各企業的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經驗教訓,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各企業辦理合同的報批、見證、鑒證和公證等事項;

          6.配合各企業處理合同糾紛;

          7.參與有關合同的談判、簽約、履行等工作。

          第四十七條 下屬公司、企業合同管理的 主要職責是:

          1.負責管理本企業簽訂的合同;

          2.負責審查本企業簽訂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對須報請公司或上級主管機關審批、見證、簽證或公證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初步意見;

          3.負責本單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終審查的初審;

          4.根據法律及本《制度》的規定,制定本企業合同管理的實施細則,采取切實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負責修理本企業合同糾紛;對難度較大單位經濟合同資料的匯總、分類、歸檔、保管及合同臺帳的設立、統計、上報等基礎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條 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職責是:

          1.在授權范圍內負責談判、簽訂合同,既不能違章越權,也不能消極推諉;

          2.對所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負責;

          3.對須報請上級領導審批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本人意見并對本人意見負責;

          4.對所簽合同的全面履行具體負責,履行中發現問題應立即上報、并積極想辦法解決,對發生的合同糾紛負責處理好或協助有關部門處理好;

          5.負責保管好本人所簽合同的一切資料;合同履行完畢后應立即將資料上交歸檔。

          第四十九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發給法人委托證書:

          1.政治思想好。能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帛;能拒腐蝕,不假公濟私、損公肥私。

          2.業務工作好。熟悉本職工作,能夠良好地完成本人的業務工作,并以公司利益為重,擇優簽約,嚴格履約,節約資金,增加收益,取得一定成績,無遺留問題。

          3.法律意識強。對《經濟合同法》等經濟法規認真學習,初步掌握并能運用有關法規。

          第五十條 公司根據各部門和下屬公司、企業的實際情況,決定法人委托人的設置及數額,具體人選由各單位確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后,發給法人委托書。

          第五十一條 法人委托書慶于每年終重新審核一次。審核的主要內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工作、學習及思想情況,取得什么成績,發生什么問題,有無違紀行為等。審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據情況分別作出:維持授權范圍、變更授權范圍、撤銷授權及吊銷法人委托書等決定。

          第五十二條 法人委托證書應妥善保管,防止遺失。不準將法人委托證書轉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證明,否則,除吊銷其法人委托證書外,還要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三條 法人委托人工作調動時,應向所在企業交銷其法人委托證書。

          第五十四條 簽訂合同專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屬保企業對外簽訂合同所加蓋的印章,除各企業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準代替使用。否則,財務部門有術拒絕辦理結算手續,由此所引起的責任由有關人員承擔,還可以予以處罰。

          第五十五條 合同專用章由各單位統一刻制、編號和頒發;嚴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五十六條 合同專用章應嚴格按授權的范圍使用,不準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五十七條 合同專用章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除立即登報聲明作廢外,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第五十八條 公司各企業都必須認真做好經濟合同管理和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須有一個編號,不得重復或遺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簽收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包括文書、電傳等),均應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臺帳。各企業應根據合同的不同種類,建立經濟合同的分類臺帳和總臺帳。每個企業必須設一個總臺帳。其主要內容包括:序號、合同號、經手人、簽約日期、合同標的、價金、對方單位、履行情況及備注等。臺帳應逐日填寫,做到準確、及時、完整。

          3.填寫“經濟合同情況月報表”。各企業應在每月5日之前將上月月報表填好后報送總經理,同時抄報計劃財務部和法律顧部室。

        經濟合同 篇5

          一、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有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二、公司不簽訂勞動合同怎么辦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合同 篇6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鑒于甲方 部隊干部,根據部隊相關規定,甲方有權購買位于三亞市荔枝溝(原師部農場軍隊退休干部經濟適用房一套(以下簡稱房屋)。房屋戶型為 ,建筑面積約為 平方米(可附加房屋其他信息)。甲方擬將上述房屋轉讓給乙方,現甲乙雙方就房屋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約定房屋轉讓價格為 元/平方米(按實際面積計算),房屋總價款為 元。

          二、付款方式及時間:

          三、房屋轉讓所產生的各項稅費由 方承擔,包括稅金、維修資金、過戶費用、水電氣上戶等費用。

          四、合同簽訂后,甲方應將房屋交易過程中的全部憑證(包括開發單位出具的收款收據、選房憑證、購房合同、各種稅費憑證、房屋所有權證書等)的原件交由乙方保管。

          五、在房屋可以辦理過戶手續時,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將房屋過戶到乙方名下或乙方指定的其他人員名下。

          六、房屋在具備入住條件時,甲方應將房屋立即交付乙方。且甲方應當配合乙方辦理房屋接收、產權登記、過戶變更等手續。

          七、自本協議簽訂后,甲方不再對該房屋享有實際所有權和使用權,房屋的`所有權、使用權自簽訂協議時起即轉移到乙方名下。甲方不得對該房屋進行處置、轉讓、設置抵押或者擔保,不得就該房屋提出任何權利主張。

          八、甲方同意為乙方出具經公證的全權授權委托書。授權乙方對房屋進行自用或出租、出借、經營、轉讓等處置行為,所得收益歸乙方所有與甲方無關。

          九、任何一方均必需嚴格遵守協議的約定,在協議可以繼續履行的情況下,首先應當繼續履行本協議。在窮盡一切手段仍無法繼續履行合同,雙方必須解除合同時,乙方應當退還甲方房屋,甲方應當退還乙方購房款(包括轉讓費、稅費等)。并且違約一方還應當賠償守約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并按損失的30%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雙方就損失的計算方法約定如下:

          1、、在甲方違約的前提下,如遇房價上漲超過20%時(房價持平或漲幅不足20%時,以20%計算),損失為房屋在爭議當時的市場評估價,減去本協議約定的購房款,再加上乙方支付的轉讓費、過戶稅費和乙方實現權利的費用;

          2、、在乙方違約的前提下,如遇房價下跌超過20%時時(房價持平或跌幅不足20%時,按20%計算),損失為本協議約定的購房款,減去爭議當時的市場評估價,加上甲方實現權利的費用,乙方因過戶而支付的轉讓費、過戶稅費由乙方自行承擔。

          十、本協議是經甲乙雙方全體親屬和共有權人一致協商后簽訂的,任何一方不得以未經共有權人同意等事項否定本協議的效力。若任何一方親屬以此為由否定協議效力的,一切責任應由該親屬所在方簽字的人員承擔。

          十一、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議自簽字時即發生法律效力。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經濟合同 篇7

          合同法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人們在實踐中一般只是重視其調整交易關系的一面,而對于其組織經濟的一面,卻較少關注。下文將詳細梳理合同法組織經濟的功能及其具體機制,以促進合同法理論和合同法規則的進一步完善。以下是為大家分享的合同法組織經濟的功能,供大家參考借鑒,歡迎瀏覽!

          一、合同法組織經濟功能的演進

          (一)合同法的原型及新古典合同法理論的發展

          作為現代合同法的前身,古典合同法理論側重調整一次性的交易,以交易主體利益的對立性為預設、以合同內容的高度確定性和簡單的合同執行機制為主要特征,并未充分認識到合同法在組織經濟方面的功能。即認為合同所追求的是交換正義,其調整的側重點是單個的交易關系。按照學者的研究,合同反映交易關系的觀點,最早由亞里士多德提出,后者提出了交換正義(commutative justice)的概念,并認為合同就是規范交換正義的工具。[1]中世紀后期的經院哲學家繼承了亞里士多德的思想,將合同定義為規范交換行為并以追求正當交換為目的手段。[2]到17世紀,以格勞秀斯、普芬道夫、波蒂埃和沃爾夫為代表的法學家,進一步發展了有關交易理論。[3]而19世紀產生的意思理論,實際上也可以認為是來源于亞里士多德的交易理論,其制度原型仍然是單次交易。

          與古典的合同法理論相比,現代合同法或新古典合同法理論更注重合同法的社會性,其核心是信賴利益保護規則和允諾禁反言規則。如麥克尼爾將合同置于社會整體之中予以考察,提出合同不僅是合意的產物,而還應當將合意之外的各種“社會關系”引入合同。在其合同概念中,一方面合同源于當事人合意,但又不限于合意,而是要擴展至與交換有關的各種社會性關系之中;另一方面,合同不僅關注個別交易,而且還要指向未來的長期合作。據此,合同不僅是一種市場交易,還是一種廣義的社會性“交換”。此外,麥克尼爾還強調合同關系中的相互性,認為個人選擇與公共選擇之間存在著“相互性的參與”。[4]除了麥克尼爾外,還有很多有影響力的其他學者也看到了合同與社會、經濟關系的密切關聯。如日本學者我妻榮便曾指出:“仔細研究了支持資本主義經濟組織的法律制度,懂得了其結果是歸結于各種債權關系……只有以這種債權關系為中心,才能理解近代法中抽象的法律原理的具體形態!盵5]內田貴教授也在其《關系契約論》中指出合同對組織社會生活的作用,認為它是構建國家、社會和個人三者之間和諧關系的基礎。[6]可見,學者逐漸認識到合同法并不只是調整單個的交易關系,其在某種程度上具有組織社會生活的功能。近來,越來越多的學者已經開始高度重視合同法在組織經濟中的功能。法學家、經濟學家如科斯、哈特、威廉姆森等人直接通過研究企業組織中的合同關系來理解企業制度。[7]歐洲學者也開始強調正確認識合同法的組織經濟功能。如德國學者Grundmann等人提出了“組織型合同”(organizational contracts)的概念,認為合同法的功能正從交易性向組織性發展。

          (二)合同法組織經濟功能的日益彰顯

          合同法組織經濟的功能在現代社會日益凸顯,主要源于以下幾個原因。

          1.社會分工細化

          現代市場條件下,社會分工越來越細致,交易關系也因此越來越復雜和專業,而合同是連接不同交易階段的紐帶,對理順交易關系、促進交易便捷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合同法通過規定合同法的一般規則和具體的合同類型,為交易雙方提供滿足基本交易需要的合同范式。這些合同范式考慮到不同交易類型的具體情況,考慮到不同情況下當事人不同的經濟地位,規定了合同雙方基本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實現交易的公平和安全。由于社會經濟生活的復雜性,交易關系也變得越發復雜和專業,當事人要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充分維護自身的權益,并促成合同的順利締結和履行,需要具備大量的相關專業知識和經驗,而合同法通過規定各類典型合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當事人缺乏專業知識的不足,降低雙方當事人的協商成本,也有利于保證合同公平性。從這一意義上說,合同法作為社會分工的重要媒介,在組織經濟方面發揮了基礎性作用。

          2.產業組織復雜

          按照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論,企業的存在是為了節約市場交易成本。市場交易成本高于企業內部的管理協調成本,是企業產生的原因。市場交易的邊際成本與企業內部管理協調的邊際成本相等之處,是企業規模擴張的界限?梢钥闯觯贤c企業都是組織經濟的工具,選擇何者取決于交易成本:如果以合同為載體的外部市場成本高于企業內部的管理協調成本,則選擇企業作為組織經濟的工具;反之,如果市場交易成本低于企業內部的管理成本,則宜選擇合同作為組織經濟的工具。因此,合同組織經濟的功能與企業組織經濟的功能并非相互對立,而是相互補充的。實際上,在一個公司中,也存在著大量合同,內部如公司與員工、公司與股東之間、公司與高管之間的合同關系,外部如公司與供應商、經銷商,甚至與眾多消費者之間的合同關系。正是這些內外部關系中所包含的合同使公司有效運轉。在上述背景下,企業可以說是由雇傭合同、供貨合同、銷售合同、專利許可合同、租賃合同等構成的“合同束”:

          將公司當作法人的說法往往會掩蓋其交易的本質。因此,我們常常說公司是“合同束”或一組默示或明示的合同,這種說法也為公司中各種組成人員的復雜角色安排提供了功能定位的捷徑。通過這條路徑,自愿組成公司的各類人員均能解決其自身的定位問題。這種“合同束”的說法提醒人們,公司是一項意思自治的風險事業,同時也提醒我們,必須審視個人同意參與公司所依據的條款。

          也正是從這一意義上說,公司組織經濟功能的發揮也離不開合同。

          3.新興技術躍進

          隨著計算機和互聯網技術的發展,人類社會進入一個信息爆炸的時代;ヂ摼W給人類的交往和信息獲取、傳播帶來了方便,深刻地改變了人類社會的生活方式,甚至改變了社會生產方式和社會組織方式;ヂ摼W交易的發展也使得合同法組織經濟的功能日益凸顯,主要體現為:一方面,互聯網交易的具體規則需要合同法予以規范,如在網絡環境下,要約、承諾的方式發生了重大變化,金融消費者、網購消費者的權益保護、交易平臺和支付平臺的法律地位等,都需要新規則予以規范;[10]另一方面,在信息時代,電子商務日益發展,出賣人可以根據訂單需求組織供給,實現“零庫存”,根據個性化需求組織個性化生產。

          總之,合同法是現代市場經濟最重要的基礎設施。這種作用不僅表現在其對交易關系的調整上,而且還體現在其對經濟生活的組織上。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逐步認識到,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雖然其他力量可以影響和引導資源配置,但決定資源配置的力量只能是市場。因此,雖然政府在市場發展、培育過程中也發揮一定作用,但市場主體的交易自由是市場發展的主要動力,即市場應當在組織經濟方面發揮基礎性的作用,而這些自主交易都是通過合同實現的。換言之,對待合同的態度反映了經濟規制的`政策取向,只有尊重市場參與者本身的意志,才能保證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主導作用。

          合同法所調整的交換關系和經濟組織功能之所以很難截然分開,是因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于市場主體雙方而言,交換的過程是一個相互為對方提供產品或服務以滿足自身利益需求的過程,即交換可以促使資源向能夠最有效利用它的人手中轉移,從而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合同既組織供給,也組織需求,并有效促進供給和需求的連接。從交易實踐來看,過去的交易關系更多地強調對當前經濟、社會關系的規劃與安排,沒有考慮對未來交易的預見性。而現代交易關系越來越重視長期性合同和面向未來的信用交易,如期房買賣等針對未來之物的買賣,又如為了規避未來價格劇烈波動的風險而訂立的長期供貨合同、套期保值交易合同和大宗商品期貨交易合同等。

          二、合同法組織經濟功能的特殊性

          如前所述,合同與公司是組織經濟活動的兩大基本工具,但與公司法組織經濟的功能相比,合同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合同法是交易法

          公司法側重于規范經濟活動主體的組織活動,如公司的設立、變更、運行等,而合同法則側重于調整主體的交易活動。合同法雖然也調整經濟活動主體的組織活動,如公司的設立、決策及內部的經營管理,但主體的交易活動是合同法調整的中心。市場經濟這一概念本身并不描述經濟活動主體本身,其描述的是經濟活動主體的具體行為,因此比較而言,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合同法在組織經濟生活方面的作用要大于公司法。如果經濟活動主體的生產、銷售行為由自由市場的自由價格機制引導,則為市場經濟;如果由國家計劃引導則為計劃經濟。因此,作為規范經濟活動主體具體行為的合同法,實際上擔負了定義經濟活動性質的重要作用。如果合同法強調當事人雙方的自由意志,則是市場經濟,如果沒有合同法,或者合同法強調國家對合同的指導和批準,則仍是計劃經濟。在這個意義上,是由合同法而非公司法決定了國家經濟制度的性質,也由合同法決定在組織經濟過程中看不見的手和看得見的手各自的地位和功能。

          (二)合同法是自治法

          公司法本身以任意性規范和強制性規范的結合來組織經濟,體現了市場和政府干預的結合:一方面,公司法需要借助任意性規范來發揮市場功能和經營者的自主性;另一方面,公司法又針對市場失靈強調政府的干預。而合同法是自治法或任意法(dispositives Recht),合同的成立和內容基本取決于意思自治。在現代社會,自治本身就是社會治理的重要模式,因為當事人最為了解自己的經濟需求,也最有動力以盡量低的對價實現該經濟需求。這有利于實現資源的合理分配和社會經濟效益的最大化。合同法以任意性規范為主,這既有利于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也尊重了當事人的私法自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交易的發展和財富的增長要求市場主體能夠在交易中保持獨立自主,充分表達其意志。法律應為市場主體的交易活動留下廣闊的活動空間,政府對經濟活動的干預應限制在合理的范圍內。市場經濟對法律所提出的盡可能賦予當事人行為自由的要求,在合同中表現得最為徹底。

          正如內田貴教授所指出的,契約關系不僅僅是由私法自治原則支配的世界。如私法中異常重要的信賴關系就是非經逐個合意,信賴對方而聽憑對方處理,因此,有必要用協作關系來把握契約關系。[11]當然,協作關系不等于強制和外部干涉。現代法大量出現了任意法對強制法(zwingendes R?ht)的替代,就是契約精神和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12]因此,合同法主要通過任意性規范而不是強行性規范來調整交易關系。例如,合同法雖然規定了各種有名合同,但并不要求當事人必須按法律關于有名合同的規定確定合同的內容,允許當事人雙方協商以確定合同條款。只要當事人協商的條款不違背法律的禁止性規定、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法律即承認其效力。法律盡管規定了有名合同,但并不禁止當事人創設新的合同形式。合同法的絕大多數規范都允許當事人通過協商加以改變!霸诜ń洕鷮W家看來,合同創設了一個私人支配的領域,而合同法正是通過強制履行承諾來幫助人們實現私人目標。如果把具體的合同比作是一部法律,那么對于這些自愿形成的私人關系,合同法就像一部統轄所有這些具體法律的憲法!盵13]從這個意義上說,合同法可稱為任意法。合同法的任意法性質和自治法特征,保證了經濟主體在經濟活動中的自主性;镜慕洕幝杀砻,自由的經濟主體在市場競爭中必然遵循市場規律而行動,這便保證市場在資源配置過程中起到決定性的作用。

          (三)合同法的調整范圍寬

          公司法組織經濟的功能在于約束公司組織的成員及組織的內外部關系,適用范圍較為特定,而合同法則調整所有的市場主體,其調整對象范圍更廣,其在組織經濟方面的重要性也強于公司法。經濟活動是由無數交易所組成的,這些交易連接所有的經濟活動主體,涵蓋了涉及物、服務以及各種混合交易等所有經濟活動類型,包括了從原料生產到最終消費的所有經濟活動環節。而所有這些交易原則上都是通過合同來實現的。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合同就是經濟活動本身的具體化。而合同的安全性、可預期性直接決定了經濟活動能否順利進行、社會財富能否順利增加。

          (四)合同法事關交易秩序的維持

          公司法主要調整公司本身的運行,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也調整公司的對外交易關系,如規范公司的對外擔保問題,但主要是為了保障公司的正常運行,并不直接維護交易秩序。而合同法則具有維護交易秩序的功能,這也是合同法組織經濟功能的體現。正如有的學者所指出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合同幾乎從來不是單獨出現的,某一合同之所以有成立的可能是由于其過去曾有上百個合同,即所謂上游合同。任何兩個人都可以成立買賣鉛筆的合同,但兩個人單靠他們自己是不能生產一支鉛筆的”。[14]由于各種合同關系形成了一個密切聯系的交易鎖鏈,因此,過多或不適當地宣告合同無效或解除,必然會造成許多交易的鎖鏈中斷,對其他一系列合同的履行造成障礙,給合同當事人的利益也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這也是合同法強調“契約嚴守(pactasunt survanda)”,視合同為當事人間法律(法國民法典第1134條)的原因。進一步講,合同法不僅保護契約嚴守,還可以通過規范制度降低協商成本,盡量保證當事人雙方的公平,從根本上減少合同糾紛的產生,提高交易的效率。

          (五)合同法促進重復合作

          合同法則具有維護當事人之間合作關系,促使當事人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的作用。合同法注重保障當事人之間的信賴關系,這也是合同法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體現!霸手Z源于信用”,[15]遵守允諾才能維護信用經濟和市場秩序。合同法是構建市場經濟秩序的法,它通過規范和支持成千上萬的協議,從而構建了市場體制的基礎。[16]Grundmann等學者指出,“公司法和合同法模型可能會在完成合同所需的交易和監管成本上存在差異。在公司法模型中,代理的利益必須通過監管等成本的支出來獲得平衡,以避免出現道德風險。而在合同網絡中,因為沒有代理環節,所以交易成本較高而監管成本較低”。

        經濟合同 篇8

          1 目的

          為規范公司交易行為及合同管理,規避法律風險,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程序。

          2 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公司及所屬各單位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勞動合同不適用本程序。

          3 術語和定義

          3.1 合同

          本程序所稱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3.2 合同管理

          本程序所稱合同管理是指對合同立項、資信調查、商務談判、合同條款擬定、審查會簽、簽字、蓋章、履行、變更、中止、解除、糾紛處理、立卷歸檔全過程的管理。

          4 職責

          4.1 規劃計劃處

          4.1.1 是公司合同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

          4.1.2 負責起草公司合同管理相關程序文件,經過批準后組織實施;

          4.1.3 負責公司合同的`法律審查、結算付款審查;

          4.1.4 負責公司合同爭議糾紛的處理,指導所屬各單位合同爭議糾紛的處理;

          4.1.5 負責參與公司重要合同項目的法律論證、談判、合同文本起草;

          4.1.6 負責辦理需呈報股份公司審批或授權簽約的合同項目事宜;

          4.1.7 負責對公司所屬各單位及公司各部門的合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4.1.8 負責公司合同信息的匯總、編制、統計分析,并按規定向上級公司合同管理部門報送材料;

          4.1.9 負責按規定保管、使用公司合同專用章;

          4.1.10 負責上級公司合同管理部門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4.2 相關部門

          4.2.1 生產運行處、管道處等部門

          按照職責負責相關業務合同的專業、技術審查;

          4.2.2 質量安全環保處

          負責對HSE合同及其他合同中所涉及的HSE相關條款等內容進行審查;

          4.2.3 財務處

          負責合同的經濟審查,審查合同結算條款的合理性等。

          4.3 所屬各單位

          4.3.1 貫徹實施公司合同管理有關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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