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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應當具備哪些內容
根據(合同法)第213條的規定,租賃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租賃物維修等條款。租賃物必須具有合法性,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不得出租,例如,出租淫穢錄像帶、出租槍支為非法的無效租賃行為。
租賃物原則上應為現存之物,但法律也允許以將來可取得的物作為出租的標的物。另外,租賃物既可以是財產的整體,也可以是財產的一部。例如,房屋的墻壁可以出租給承租人作廣告。但出租財產的一部時,當事人應明確租賃物的使用范圍。
為保護出租人的利益,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押金條款,實踐中這種做法比較普遍。押金是出租人要求承租人預付的擔保出租財產的安全以及租金的支付的抵押財產。如果承租人屆時不歸還租賃物及支付租金,出租人就從押金中扣除。但是,押金不能超過標的物本身的價值,并且在私房等大額標的物的租賃中,法律不允許承租人收取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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