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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合同應當包括哪些條款

        時間:2024-12-04 05:43:17 合同法規 我要投稿

        合同應當包括哪些條款

          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它也是實現專業化合作的紐帶。那么正式、規范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合同應當包括哪些條款,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合同應當包括哪些條款

          合同應當包括哪些條款 篇1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依合同的具體含義不同而有所不同。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關系來說,合同的內容是指當事人享有的債權和承擔的債務;合同作為一種法律文書來說,合同的內容是指據以確定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和責任的合同條款。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和質量。

          4、價款或報酬。

          5、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履行方式。

          6、違約責任。

          7、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種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合同應當包括哪些條款 篇2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十)、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合同應當包括哪些條款 篇3

          一、合同有哪些主要條款

          合同法規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有九項: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這是每一個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當事人是合同的主體,合同中如果不寫明當事人。誰與誰做交易都搞不清楚,就無法確定權利的享受和義務的承擔,發生糾紛也難以解決,特別是在合同涉及多方當事人的時候更是如此。合同中不僅要把應當規定的當事人都規定到合同中去,而且要把各方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規定準確、清楚。

         。2)標的。標的是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標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備條款。沒有標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關系無法建立。不同性質的合同,其相應的標的物也不一樣。例如:借款合同的標的是貨幣,租賃合同的標的是租賃物。

         。3)數量。在大多數的合同中,數量是必備條款,沒有數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許多合同,只要有了標的和數量,即使對其他內容沒有規定,也不妨礙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因此,數量是合同的重要條款。

          (4)質量。質量是對標的的質的規定,具體指標準、技術要求,包括性能、工藝等。一般以品種、型號、規格、等級來體現。訂立合同時對此應作具體詳盡的規定。

          (5)價款或者報酬。價款是指取得合同標的的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用貨幣支付的價金。如:買賣合同中的貨款,租賃合同中的租金等;報酬則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對提供勞務或者完成一定工作量的另一方當事人給付的酬金。如雇用合同中的傭金,運輸合同中的運費等。

          (6)履行期限。合同的履行期限,就是合同當事人實現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時間界限。它直接關系到合同義務完成的時限,涉及到當事人的經濟利益,也是確定是否違約的依據之一。

         。7)履行的地點和方式。履行地點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和對方當事人接受履行的地點;履行方式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具體做法。

          (8)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違反合同規定,不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違約責任對當事人的利益關系重大,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以利于促使當事人自覺履行合同,解決合同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定金、違約金、賠償金等,以及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等。

         。9)爭議解決的方法。解決爭議的方法是指合同發生爭議后解決的方法和途徑,在通常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發生爭議后,是通過訴訟還是仲裁方式解決。

          二、如何確定合同的成立時間

          《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第32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第33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根據第25條規定,承諾到達要約人時合同即告成立,但第32條、33條又規定了不同的合同成立時間規則,這三個條文的適用關系是:若同時存在各條適用情形而三者又不一致的,應以第33條為準;若同時存在第25條、32條適用情形的,應以32條為準;若只存在第25條適用情形,或雙方簽字蓋章時間與承諾生效時間一致,則可適用第25條,舉例說明:甲公司于1998年10月5日向乙公司發出要約,乙公司于10月10日向甲公司了妯承諾并于當日到達,甲公司于10月15日在合同上簽字后再寄給乙公司,乙公司于10月20日在合同上蓋章,后甲、乙雙方又于10月25日簽訂了合同確認書。在這個案例中,甲乙之間的合同成立時間應為1998年10月25日。

          注意:第32條中的簽字與蓋章之間是選擇關系,即當事人既可以只簽字而不蓋章,也可以只蓋章而不簽字,也可以既簽字又蓋章。雙方當事人的簽字、蓋章行為既可以同時同地完成,也可以異地完成。在異地完成情況下,以最后一方當事人完成簽字或蓋章時間為合同成立時間。

          合同應當包括哪些條款 篇4

          合同的內容,即合同的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各項具體意思表示,具體體現為合同的各項條款!逗贤ā返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應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前述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儋|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趦r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勐男械攸c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苈男衅谙薏幻鞔_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萋男蟹绞讲幻鞔_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蘼男匈M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傳統合同法上的八大條款并非每個合同都必須具備的“必備條款”、“主要條款”,缺少了其中的一個或幾個條款,并不當然導致一個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事實上,每個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依合同情形不同而各不相同。第12條的規定僅具有提示性意議,并無任何強制效力。

          合同應當包括哪些條款 篇5

          勞動合同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

          (一)必備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8、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9、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10、工作地點;

          11、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2、社會保險;

          13、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二)可備條款:

          1、法定可備條款:

          (1)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2)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2、約定可備條款,即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件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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