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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購銷合同具備條款有哪些
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相關條款。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建材購銷合同具備條款有哪些,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一、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1、我國《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簡單的講,一般應涉及:誰跟誰做生意?買賣的東西是什么?有多少?質量規格是怎樣?多少錢?在什么時間、什么地點、什么方式交易?雙方違反合同了怎么辦?雙方談不攏了怎么處理?上法院打官司,還是去仲裁?
2、請注意,合同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八個條款,法律所用的規定要求是“一般包括”,而不是“必須”。那么,哪些條款又是必須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無論買賣合同再怎么簡單,有三項內容是必須的:買賣雙方是誰?交易的東西是什么?多少數量?如果連這三項都欠缺的話,你簽的這個合同的是否成立,就要打個問號。
二、有些內容沒有約定怎么辦?
講到這很多朋友也許會有疑問,比如:為什么價格條款可以不約定啊?不約定價格的話,合同能成立么?還有什么能比價格更重要的么?
我們理解這樣的疑問,對于一份經濟合同來講,價格條款的確非常重要,或者說,價格條款是一份合同的核心。但是,從合同成立的角度,價格條款還真不是必須的。為什么?因為我們可以通過其它方式另外約定,即便不約定,也可以參考市場價格,或遵照政府的指導價等。其他質量、履行地點、期限等條款也是同樣道理,總可以找到對雙方都公平的處理方式。我們國家法律對此也是有明確規定的。而唯獨名稱、標的及數量條款如在合同中約定不明的話,則很難講這份合同成立了。
因此您需要了解以下法律規定
1、《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2、《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三、建材購銷合同成立的必備條款
經過上面的介紹,我想我們的建材商朋友們應該已經理解了,一份成立的建材購銷合同應當包括哪些條款內容,我們再次強調一下:
1、名稱:即,誰買你的建材?公司、個人還是政府機構或其它組織形式。
2、標的:即,買了什么建材?砂石料、混凝土、鋼筋還是磁磚等。
3、數量:即,買了多少?噸、米還是立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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