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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主要條款與形式有哪些
借款合同的主要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借款的種類
借款的種類決定借款的期限、利率和其他合同條款。因此,合同中必須規定好借款的種類。
借款的幣種
借款合同的標的是作為特殊商品的貨幣,根據不同情況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外幣。因此,合同中必須約定借款的幣種。
借款用途
這是借款合同的最主要內容,出借方可以據此監督借款方的資金使用方向。只有符合國家批準的信貸計劃所規定的用途,并保證?顚S茫y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才能給予貸款。目前,我國的貸款范圍還限于生產、經營、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社會服務等。至于彌補虧損、工資福利、墊支稅款等支出,不能申請和發放貸款。
借款金額。
這是指根據借款方申請、經銀行核準的借款數額。借款人可以按約一次性提取借款,也可以分期分批地使用,但不得超額。
借款利率。
在中國,銀行的借款利率是由國家根據區別對待、擇優扶植、有所鼓勵、有所限制的原則,對不同行業規定不同利率。借款合同均須根據這種規定的利率簽約。
借款的期限。
中國的銀行貸款有短期和中、長期貸款之分。短期貸款一般不超過一年,中、長期貸款可達1一5年,甚至更長。無論是短期貸款還是中、長期貨款,到期均需還本付息。
還款的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貸款實行“有借有還、誰借誰還”的原則。國有企業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可以是貸款項目投產后增加的產品利潤,固定資產折舊基金和固定資產占用費等。鄉鎮企業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可以是貸款項目投產后新增加的產品利潤和固定資產的折舊基金等。在還款期間,企業的主管部門不得從所屬企業貸款項目中提取利潤和各項基金;窘ㄔO“撥改貸”項目的利息,由建設銀行按年計算,并在項目投產后,連同本金逐年償還,且在新增加項目增加的利潤中支付。超過規定的還款期限,則由企業的自有資金支付。至于如何歸還,可以分期歸還,也可以一次性歸還。歸還的方式不相同。應付的利率也相應不同。
保證條件。
借款合同必須規定保證條件,這是借款合同不同于其他經濟合同的地方。借款合同的保證,以物資保證為主。在取得貸款方同意的情況下,借款人也可以采用保證人保證的方式。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我國的《借款合同條例》規定,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允許變更和解除借款合同:
、儆喠⒑贤罁姆ㄒ帯⒄、國家計劃發生重大變化,原概算或預算發生重大變化甚至取消的;
、谠鷾蕶C關決定緩建或停建該借款項目的;
、劢杩罘浇泧覜Q定關閉、停產、合并、分立或轉產,以致確實無法履行借款合的;
、苡捎诓豢煽沽Υ_實無法履行借款合同的。
此外,如借款方出現下列行為,經制止無效的,也可以導致出借方解除借款合同:違反財經紀律;不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或任意擴大項目規模;或管理不善,浪費嚴重,或進度緩慢,遲遲不能竣工的;或借款合同簽訂后,借款超過規定期限尚未用款的,都可以變更或解除原借款合同。
違約責任
出借方的責任是:未能按期限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違約天數,并按銀行規定的罰息計息方法,付給借款方違約金。借款方的違約責任是:
、偃绻话春贤募s定用途使用貸款,出借方有權部分收回或全部收回貸款。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
、诮杩罘饺绮话雌趦斶借款,出借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并按規定加收罰息。
③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出借方有權收回本息。再由有關部門追究借款方的行政責任或經濟責任。
爭議的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借款合同的主要形式
借款合同一般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協議書等有關材料均為借款合同的組成部分。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形式由借貸雙方當事人約定,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中沒有約定借款人支付利息,或者雖然有約定,但是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認為借款人無須支付利息。
對于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如果約定了借款人要向借款人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要遵守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不得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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