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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購銷合同簽訂、履行中的注意事項和風險防范
購銷合同是我們日常生活比較常見的一種法律文件,關于購銷合同簽訂、履行中的注意事項和風險防范,大家知道多少呢?詳情請閱讀下文。
購銷合同簽訂、履行中的注意事項和風險防范
(一)購銷合同的注意事項
1、主體欺詐 。買賣合同主體即買賣合同當事人,其真實性與相應履約能力是買賣合同當事目的實現的重要保障。買賣合同因主體的廣泛性,利用主體欺詐的手段也是形形色色,不一而足。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虛構主體欺詐。主要表現為當事人一方為無注冊資本、經營場所、組織機構等的“皮包公司”,利用營業執照、偽造的身份證明等騙取相對人的信任。有些騙子甚至采取付高額回扣給相對人的業務人員,或利用金錢、女色拉其下水,誘使其簽訂合同,從而實現騙取貨款或貨物的目的。
(2)借“名”欺詐。這類陷阱的表現形式是履約能力較差或根本無履約能力的主體通過掛靠一家名氣較大的公司或企業從事經營活動,或者采取合營形式以取得使用大企業“名聲”的便利,從而大肆行騙。
(3)冒名欺詐。這是買賣合同一方當事人假借他人名義與另一方簽訂合同的 合同陷阱形式,主要表現為利用各種手段取得被冒名企業的有關文書甚至印鑒,或者采取偽造、變造他人印鑒的方式,以他人名義實施詐騙活動。
2.金蟬脫殼 這類合同陷阱主要是當事人利用中介組織以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情形,其類型主要有以下三種:
(1)母公司借子公司身份實施詐騙。為實施詐騙目的,母公司先以較少資金設立一控股子公司,再以子公司名義與相對人簽訂合同,然后以合法形式將財產轉移至母公司。由于母公司非合同當事人,且其對子公司僅負擔有限責任,故其不可能承擔對相對人的債務,相對人債權無從得到保障。
(2)破產欺詐。行為人在簽訂買賣合同前,先注冊設立一家公司,然后以該公司名義與相對人簽訂合同,再將全部財產以合法形式轉移到別的公司或個人名下,相對人只能請求無財產的公司承擔責任,結果只能是使該公司破產,債權并不能得到保障。
(3)變更主體逃避債務。這種陷阱是通過合同的多次轉讓達致目的,其手段是對相對人許以優惠條件,或者制造合同承受人信譽良好的假象,誘使相對人同意合同轉讓,行為人免除合同債務。但受讓人實際為無履行能力的企業,使相對人血本無歸。
3.標的物欺詐 這類合同陷阱表現為行為人在買賣合同標的上做手腳,主要是:
(1)虛構標的物。行為人并沒有可供出賣的標的物,也沒有獲得標的物的現實 可能性,同樣沒有履行合同的意愿,但是卻采用各種手段制造其有履行能力的假象,從而使相對人墮入陷阱。
(2)品質欺詐。當事人在合同中故意使用含糊、模棱兩可的詞句,對標的物品質作不清楚甚至不利于相對人的表述,或者在樣品上做手腳,故意封存有隱蔽瑕疵的樣品,使相對人陷入其設置的合同圈套。
(3)假冒“名優”。行為人謊稱其標的物具有“專利”或為“名優特產”,或者提供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的甚至偽造的產品“名優”證書,使相對人以高價購買其產品。
(4)出售無權處分的財產。行為人將他人之物,或者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出賣給相對人,使相對人無法取得標的物所有權而蒙受經濟損失。
(5)出賣含有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的標的物。行為人聲稱其具有標的物的知識 產權,但實際并無權利,甚至對此作出各種保證,誘使相對人以高額價格受讓標的物。由于存在知識產權的侵權,相對人將承擔侵權責任,但卻無法向出賣人追償,因而遭受損失。
4.履行欺詐
(1)以假充真或以次充好。出賣人以虛假的標的物或劣質標的物冒充合同約 定的標的物進行履行,以損害買受人利益。
(2)利用模糊條款欺詐。
(3)利用偽造、變造或有其他瑕疵的信用證、提單等進行欺詐。
5.索賠欺詐
(1)利用違約責任欺詐,其具體形式因買方或賣方而有差異。買方的手段主要是在標的物品質、履行時間、方式等上面做手腳,誘使相對人訂立其根本無法依約履行的買賣合同,然后以賣方違約為由而主張其賠償違約損失。賣方的手段則主要是訂立各種不利于買方主張違約責任的合同條款,如對違約請求的時間限制、品質檢驗條款等,從而使買方無法及時提出質量異議或在合同約定的索賠期內提出請求而遭受損失。
(2)利用違約金、定金欺詐。與前一種方式相似,當事人一方故意誘使另一方訂立其根本無法履行的合同,從而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獲取利益。
(二)簽訂購銷合同的風險防范
1.嚴格審查合同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履約能力 為避免與騙子公司或無相應履行能力的主體簽訂買賣合同,在合同訂立前或訂立后履行前,認真審查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及履約能力是防止因合同陷阱受 害的有效措施。的內容主要包括:
、賹Ψ疆斒氯说淖缘怯浨闆r;
②對方主體 性質是否為法人;
、酆炗喓贤娜耸欠裼泻戏ㄊ跈;
、墚斒氯耸褂玫挠¤b、證明等是否真實;
⑤ 對方的商業背景情況。
在未弄清對方真實情況以前,不要輕易與對方簽約,特別是要盡可能杜絕像僅憑對方的一張名片就與之訂立合同的情形發生。特別在涉外買賣合同中,由于涉及跨國交易,風險性更大,因而更要對對方的真實性作必要調查。其手段可以是:
①通過銀行查詢;
、谕ㄟ^行業查詢;
、弁ㄟ^特殊機構如進出口商會等查詢;
④直接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相關情況證明。
2.簽訂合同時應嚴格把關除了在主體方面要認真審查外,還要在合同條款上注意防漏補缺,以免給對方留下可乘之機。在簽訂合同時,應力求合同內容完備,特別是用語準確、清晰。如為買方,對貨物交付時間、地點、方式等應力求清楚、準確。特別是對標的'物有特殊要求時,更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果對于合同質量不能用語言作準確描述,可以根據情況采取封存樣品的方法。在封存時,應對樣品質量情況作周到細致的檢查,防止隱蔽瑕疵存在。對于需要驗收的標的物,應規定提出質量異議的合理時間。如為賣方,要特別注意交付標的物的時間、地點、買方付款的時間及方式、合同風險轉移的條件等。
除上述方面外,當事人還要注意了解與合同法律適用有關的強制性規定。由于該類規定有不以當事人意志為轉移的特點,如果當事人錯誤地相信約定,結果仍然可能陷入他人設置的陷阱或承擔違約責任的風險。如我國某公司曾將一批食品運交美方買受人,結果在海關被扣,理由是食品中的“農藥殘留量” 超過美國規定,美方以此要求退貨。盡管該食品暢銷各國,并無質量問題,但因不符合美國食品質量規定,仍屬于不合格商品。該公司只好向美方承擔違約責任。
3、利用擔保條款保障權益 防止合同風險的各種措施中,利用合同擔保保護自己的利益是當事人最經常采用的手段。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定金等,在涉外買賣合同中則更多地采用備用信用證、保函方式。在利用擔保時,應當同時注意防止擔保陷阱與風險
4.利用法律規定保障權益 用法律規定防范買賣合同陷阱與風險涉及多方面的問題,這里僅談兩種手段:一是利用瑕疵擔保責任規定;二是利用 “揭開法人面紗”規定。
(1)關于瑕疵擔保責任。如果出賣人用具有瑕疵的標的物來履行合同,本質上是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行為,故屬于違約行為,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由于該種責任的承擔比違約責任更趨嚴格,所以對防止標的物品質或權屬欺詐具有重要利用價值。
(2)關于“揭開法人面紗”規定。揭開法人面紗,也稱法人人格否認,指為阻止法人人格的濫用、保護債權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就具體法律關系的特定事實,否認法人與其投資者各自獨立人格及投資者有限責任,責令投資者對法人債權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直接負責的制度。盡管對于該制度的一般認可及其適用條件尚未制定法律依據,但在若干行政法規、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中皆體現了該制度的精神,如《國務院關于清理整頓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債權債務清理問題的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開辦的其他企業被撤銷或者歇業后民事責任承擔的批復》均一定程度認可了投資者對企業法人債務的承擔責任。而在最高法院公布的有關判例中,法院更依據法人人格混同以及誠實信用原則否認法人獨立人格。合同當事人如果有效利用這一制度規定,請求破除法人獨立人格的面紗,將可以有效避免因破產欺詐等合同陷阱遭受損失。
5 、避免心理弱點,慎重簽訂合同 事人要力求避免貪小便宜、急功近利等心理弱點,以免他人利用該心理弱點而設置合同陷阱。如不要盲目從眾,或貪圖價格優惠及其他誘惑,以免購買存在隱蔽瑕疵的物品。為防止他人利用索賠條款實施欺詐,當事人應根據自己的履行能力訂立合同,綜合考慮貨源組織情況、生產加工能力、資金來源、特殊許可的取得、履約期限等因素,切不可貪圖一時利益而訂立自己根本無法履行的合同。 6.增強權利意識,及時主張權利 發生合同陷阱后,應當及時主張權利,特別是要及時保全索賠時效。索賠時 效,又稱索賠期限,指對違約方主張違約責任的期限。索賠時效與訴訟時效不同,后者為法定期間,該期間經過,一般僅產生對方的抗辯權。但索賠時效則為索賠請求權的有效存續期間,性質上為除斥期間,該期間經過,當事人將根本喪失索賠權利。因此,當事人應當及時在索賠期限內提出索賠請求以保全索賠請求權。如買方應及時組織驗收,對不符合合同約定質量要求的標的物及時提出質量異議。對索賠期限的約定,應力求合理,如果索賠期明顯不合理,當事人應在合理期限內請求賠償,必要時通過訴訟或仲裁求得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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