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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法案例
案例1
中方公司出口一批冷凍食品到荷蘭,共計50公噸,總值16.5萬西德馬克,憑規格買賣。其規格為“去毛、頭及內臟”。中方公司立即辦理,還出示中國商檢局的品質檢驗證書,注明本產品加工及冷凍良好,完全適合人類食用。
貨到目的地后,荷蘭來電聲稱,“到貨有魚腥味,當地衛生局認為不適合人類食用,禁止出售,要求退貨。賠償全部貨值的50%的損失。
中方公司認為,所交貨物的品質是完全符合其公司正常出口標準,并且是經過商檢局出具的檢驗證書,完全符合人類食用,至于其中部分帶有魚腥味,這是國際市場上中方供貨的通常品質,而且中方供給荷蘭公司的貨物與供給歐洲其他地區的貨物在品質上是相同的,其他地區都反映良好,銷量逐年增加,更沒有由于帶魚腥味而稱之“不符合人類食用“,因此中方按合同規定供貨是無可指責的,最后使對方撤回了索賠的訟訴。
分析:
該案的焦點在于該食物帶有魚腥味,是否可以作為索賠的依據,也就是對合同中品質規格條款的看法問題。
此案中,雙方合議的“去毛、頭及內臟”屬于憑規格買賣。我方交貨符合合同中的規格。至于魚腥味并不在合同規定之中,因此不能說違反合同條款。對方只好強調“不適合人類食用”想以此根本否定商品的用途,以達到索賠的目的。
這就成了本案爭論的焦點,我方的立場觀點鮮明;一是從證件上來證明,從商檢局的品質證書證明,它“完全適合人類食用”;二是從實踐上證明,我們的商品已銷售在世界各地,為了駁斥對方“本食品不能夠賣給西歐國家”的觀點,抓住了這一證明其他的問題就迎刃而解了。對方的索賠根據就不復存在了。
案例2
日本公司A出售一批電視機給香港公司B,B又把這批電視機轉口給泰國公司C。在日本貨物到達香港時,B已發現貨物的質量有問題,但B仍將原貨轉船直接運往泰國。但泰國公司C收到貨物后,經檢驗發現貨物有嚴重缺陷,因此要求退貨。于是香港公司B又轉向日本公司A提出索賠,但遭日本公司A拒絕。問日本公司A有無權利拒賠?為什么?
分析:
1、A與B,B與C分別訂立的兩份合同是互相獨立的合同。
例如,英國貨物買賣法(Sale of Goods Act)第35節,在推定買方接受貨物方面,有以下幾點規定:(1)買方對賣方表示他已接受貨物;(2)除第34節另有規定外,當貨物已交付給買方,買方對貨物作了任何與賣方的所有權抵觸的行為;(3)或者經過一段合理的時間之后,買方留下貨物,沒有向賣方表示他已拒收貨物。
2、B與C的權利和義務,是根據另一個合同確立的。
既然 C發現到貨品質有嚴重缺陷,并及時向B提出拒收貨物通知,這是他們之間的合同和有關法律賦予他的權利,而且C在提賠手續上是完備的。因此,B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理賠。至于該批貨物的品質不符,其嚴重程度如何,C能否拒收貨物并主張撤銷合同,或者只能要求損害賠償,這還有待雙方協商解決,但C的上述權利是不能剝奪的。如果雙方協商不能達成協議時,則可提交仲裁或訴訟處理。
按上述情況來分析,本來日本公司A對這批貨物的質量應當負責。但是香港公司B在處理這個問題上,由于缺乏法律知識,出現嚴重失誤,因而喪失了向日本公司索賠的權利。
在本例中,一方面B由于對貨物作出與A的所有權抵觸的行為,從而使他喪失了本來可以向A主張的權利,另一方面,由于B交貨品質有嚴重缺陷,又使他無法推卸他必須承擔對C的違約責任。
案例3
美國A公司從外國B公司進口一批凍火雞,供應圣誕節市場。合同規定賣方應當在12月10以前裝船。但是賣方違反合同,推遲至12月25日才裝船,因此A公司拒收貨物,并主張撤銷合同。試問在上述情況下,買方A公司有無拒收貨物和撤銷合同的權利?為什么?
分析:按本例(1)的情況,美國A公司享有拒收貨物和主張撤銷合同的權利。因為:
1、B公司未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裝船,這是一種違反合同的行為。至于A公司有沒有拒收貨物和撤銷合同的權利,應視違約的性質和損害的程度,并根據合同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來確定。
2、從上述各種法理來看,在本例中,賣方交貨的時間雖然只比合同規定的遲了25天,但是卻使該批火雞趕不上節日市場供應,將給買方帶來嚴重后果。無論是從美國法或聯合國公約的規定來看,賣方B公司的這種違約行為,將構成重大違約或根本違約,受害方A公司是有權拒收貨物和主張撤銷合同的。如果按英國法,這種違約亦屬違反要件,受損害方A也可以得到上述權利。
案例4
一家美國公司C從外國公司D進口一批普通凍肉雞,合同規定賣方應在3月底以前裝船。但是賣方推遲至10月7日才裝船。貨到美國后,C拒絕收貨和主張撤銷合同。雙方發生爭議。事后查明,美國肉雞市場價格,在4--10月份保持平穩,無大變化。試問在上述情況下,買方C能否拒收貨物和主張撤銷合同?為什么?
按本例以及上一案例(2)的情況,依據美國法或聯合國公約的有關規定,買方C不能得到上述權利,但可以要求延遲交貨的損害賠償。因為:
1、從違約性質的分類及其法律效果看,外國賣方D供應的是普通凍肉雞,這是常年供應的商品,與供應圣誕節的火雞含有節日消費習慣的因素,兩者是有重大區別的。雖然D交貨時間延遲了7個月,但產生的損害與上例是不相同的。事后經調查,美國肉雞市場價格,在4—10月的7個月內保持平穩,無重大變化。因此,違約人D雖未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條件,但是C仍然從該合同取得主要利益。
從這種后果來看,按美國法應屬于輕微違約,按照聯合國公約,也屬于非根本違約,如按中國法,此項違約,也不能構成“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因此,C只能要求損害賠償,而不能拒絕收貨和主張撤銷合同。如按英國法,由于交貨時間屬于合同要件,作為違反要件來處理,受損方C有拒收貨物和撤銷合同的權利。
2、但是,賣方D延遲交貨是事實,這是一種違約行為(盡管是屬于輕微違約),除非C放棄其權利,否則C仍然享有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由此可見,上例與本例違約的性質及損害程度是不相同的,因而受損害方可以得到的權利也有區別。讀者從這兩個例子的對比,可以加深對美國法、聯合國公約、中國法以及英國法有關違約后果的認識。
案例5
有一份出售茶葉的合同,按賣方倉庫交貨條件買賣,數量為10,000公斤,總值為25,000美元。合同規定買方應于10月份提取貨物,賣方于10月1日已將提貨單 交付給買方,買方也付清了貨款。
但是,買方直到11月31日尚未提走貨物,于是賣方將貨物搬移至另一不適當的地方存放。由于茶葉與牛皮合存在同一地方,當買方于12月15日提貨時,發現有30%的茶葉已與牛皮串味而失去商銷價值。雙方因此發生爭議。在上述情況下,各方應負何種責任?為什么?
分析:
按本例的情況,買賣雙方都有違反合同的行為,各方都應各負其責。賣方應對30%的茶葉負責,而買方應對因延遲15天提貨而用去的額外費用負責。因為: 1、買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提貨,這是買方的違約行為; 2、賣方對該批茶葉有實行保全貨物和防止損失的責任。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85條有如下規定:“如果買方推遲收取貨物,或在支付價款和交付貨物應同時履行時,買方沒有支付價款,而賣方仍擁有這些貨物或控制這些貨物的處置權,賣方必須按情況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貨物。他有權保有這些貨物,直至買方償還他所付的合理費用為止!卑幢纠那闆r,應屬于公約所講的“如果買方推遲收取貨物”的情況。因此,賣方有保全貨物和防止損失的責任。由于賣方對貨物未盡保全和防止損失之責,買方對已串味的茶葉有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3、賣方也可以主張損害賠償。
買方延遲十五天收取貨物,這是買方違反合同的行為,因此十五天的倉租以及由此而發生的其他額外支出,也理應由買方負責。因此,賣方可以主張損害賠償。 在本例中,雙方都有違約行為,各有各的帳,應按照合同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各負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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