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買賣合同書
貨物是經由運輸部門或倉儲部門承運的一切原料、材料、工農業產品、商品以及其他產品下面是國際買賣合同書,歡迎借鑒閱讀!
國際買賣合同書
買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賣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經買賣雙方在平等、互利原則上協商一致,達成本協議各條款,共同履行:
第一條 貨物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產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商標: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價格:____________________FOB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包裝: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付款條件:簽訂合同后買方于7個銀行日內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經確認的、不可撤銷的、可分割、可轉讓的、不得分批裝運的、無追索權的信用證。
第八條 裝船:從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日期算起,45天內予以裝船,若發生買方所訂船舶未按時到達裝貨,按本合同規定,賣方有權向買方索賠損毀/耽擱費,按總金額____%計算為限。因此,買方需向賣方提供銀行保證。
第九條 保 證 金: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的14個銀行日內,向買方寄出____%的保證金或銀行保函。若賣方不執行本合同,其保證金買方予以沒收。
第十條 應附的單據:賣方向買方提供:
1.全套清潔提貨單;
2.一式四份經簽字的商業發票;
3.原產地證明書;
4.裝箱單;
5.為出口________ 所需的其他主要單據。
第十一條 裝船通知:賣方在規定的裝貨時間至少14天前用電報方式將裝船條件告知買方,買方或其代理人將裝貨船估計到達裝貨港的時間告知賣方。
第十二條 其他條款:質量、數量和重量的檢驗可于裝貨港一次進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證件,其辦理手續費、領事簽證費應由買方負擔。
第十三條 裝船時間:
第十四條 裝貨效率:每一個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節假日外,每艙口進貨為________ 立方(噸)。
第十五條 延期費/慢裝卸罰款:對于________載重噸船來說,每天________U.S.D.。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簽約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臺風、地震和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行時,則延遲合同的期限應相當于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第十七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十八條 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市用________文簽署,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買賣雙方簽字生效。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相關閱讀:
國際買賣合同糾紛
案例如下:
中國的甲公司與美國的乙公司訂立一份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出售一批衣料給乙公司,履行方式為:甲公司于7月份將該批衣料自重慶交鐵路發運至大連,后由大連船運至美國紐約,乙公司支付相應對價。但7月份,甲公司沒有履行。8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該批衣料至遲應在8月20日之前發運。8月10日,甲公司依約將該批衣料交鐵路運至大連。但該批衣料在自大連至紐約的運輸途中因海難損失80%.由于雙方對貨物滅失的風險約定不明遂發生爭執。乙公司認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違約在先,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時履行義務已終止,故貨物損失的風險理應由甲公司承擔。
問:
1.乙公司是否有權要求甲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為什么?
2.乙公司認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違約已經終止的觀點是否正確,為什么?
3.本案中,貨物損失的風險應由誰承擔,為什么? 問題補充:按照第三位朋友的分析,我可不可以這樣理解:對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80%的貨物損失,乙公司無權要求甲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對于另外的20%,由于甲公司延遲交貨,乙公司1,乙公司當然有權要求甲公司賠償損失。(這里的損失肯定不是指貨物滅失的損失,“乙公司認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違約在先,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案例中指的損失當然是指甲公司延遲履行給乙公司造成的損失,既然乙公司認為貨物未交付,那么貨物滅失就不是給乙公司造成損失,那么乙公司又怎么會主張損害賠償?如果按樓上的說法,這兩項說法難道不是自相矛盾嗎?)
這里的的損失是指甲公司原本應當7月履行合同,由于甲公司的違約未履行,直到8月在乙公司催促下,要求甲公司于8月20日前必須交貨。甲公司延遲履行合同的違約行為非常明顯,也沒有正當的抗辯理由,乙公司當然有權要求甲公司賠償因為其延遲履行給乙公司造成的各種損失。
2,乙公司認為合同已經終止是錯誤的。
因為,甲公司延遲履行構成違約后,乙公司本來既有權解除或終止合同(如果延遲履行造成乙公司無法達成合同目的,甲公司當然構成根本違約)也有權要求甲公司繼續履行(如果繼續履行對乙公司有利)而這時,乙公司選擇了要求甲公司繼續履行。那么,根據合同法,乙公司就不能再擁有解除或終止合同的權利了。(乙公司不可能既要求甲公司繼續履行,又保留單方解除權,這顯然違反合同法的基本法理)
3,本案中貨物的風險應當由乙公司承擔。
動產的.風險隨著交付而轉移,這個問題的焦點是什么地方是貨物的交付地點。因為,若當事人對交付地點約定不明,依合同法第61條又不能確定的,交貨地點依第141條解決。由于,貨物在交付第一承運人后滅失,因此雙方不可能適用第61條,而只能適用第141條第二款第一項,因此,甲公司自交付第一承運人之后,風險隨之轉移至乙公司。
法律依據: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國際買賣合同書】相關文章:
買賣房合同書12-10
家具買賣合同書12-20
家具買賣合同書8篇12-22
工業產品買賣合同書11-17
最新材料水泥買賣合同書10-31
房屋買賣合同書15篇11-30
國際貨物買賣簡單合同范本12-28
二手設備買賣合同書11-30
商品房買賣合同書7篇11-17
工業產品買賣合同書5篇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