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常識: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
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下面的是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供大家參考閱讀!
1、合同成立時間是由承諾實際生效的時間所決定的。
2、承諾在什么時候生效,當事人就應當在什么時候受合同關系的拘束,享受合同上的權利和承擔合同上的義務。
3、承諾生效的時間以承諾到達要約人的時間為準,即承諾何時到達于要約人,則承諾便在何時生效。
4、在確定承諾生效時間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1)合同法第29條規定: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2)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如果要約人指定了特定系統接受數據電文的,則受要約人的承諾的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要約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3)以直接對話方式作出承諾,應以收到承諾通知的時間為承諾生效時間,如果承諾不需要通知的,則受要約人可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以行為的方式作出承諾,一旦實施承諾的行為,則應視為承諾的生效時間。
(4)合同法第33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5、合同法第34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6、承諾生效地就是合同成立地,由于合同的成立地有可能成為確定法院管轄權及選擇法律的適用等問題的重要因素,因此明確合同成立的'地點十分重要。
7、承諾生效的地點就是合同成立的地點,但也要根據合同為不要式或要式而有所區別。
8、不要式合同應以承諾發生效力的地點為合同成立地點,而要式合同則應以完成法定或約定形式的地點為合同成立地點。
9、合同法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合同法第35條)
10、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11、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12、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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