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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的變更與保證人的免責抗辯
案情介紹
2007年初,廣州某貿易公司要做一宗鋼鐵銷售業務,向某銀行分行貸款1000萬元,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1年,連帶責任保證人為廣州某商業集團,保證期間為貸款發放之日起2年。合同簽訂后,銀行如約發放了貸款。兩個月后,由于鋼鐵價格下跌,鋼鐵的購買方反悔,單方面宣布終止了鋼鐵
買賣合同。為了減少銀行利息造成的損失,貿易公司與銀行談判,要求提前歸還貸款,并降低相應的利率。經過協商,雙方變更了原借款合同,將借款的期限變更為6個月,利率也相應降低了。
貸款到期后,貿易公司歸還了800萬元貸款和利息,但是由于購買方的違約造成貿易公司有200萬元的貸款和利息無法償還,于是,銀行分行要求保證人商業集團償還貸款余額。商業集團認為貸款雙方變更了借款合同的條款,但沒有通知保證人,未經過保證人的書面同意,因此,拒絕承擔新合同的保證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新簽訂的借款合同并沒有加重保證人的保證義務,相反,變更后的合同減輕了保證人的責任,如果判定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有違公平原則,保證人商業集團應該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律師評析
廣東明盛律師事務所律師鄭柱龍分析認為,本案涉及主合同變更后,保證人保證責任的承擔問題。
由于保證屬于人的擔保,其建立的基礎是保證人對特定債務的人的信用、能力或資產的信任,并且針對的是特定的債權債務。保證具有較強的特定性,并且具有較強的人身信任性。如果在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同意而變更合同的情況下,仍然要求保證人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事實上就是允許債權人和債務人可以任意加重保證人的保證責任,這顯然不利于保護保證人的合法權利!吨腥A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議變更主合同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其目的正是為了保障保證人的權利以及保證人對承擔責任的可預期性。
如何理解“變更主合同”?對主合同的任何變更都導致保證責任的免除呢?
對此,我國立法采納的“主合同變更”是指合同的更新,即指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的內容改變,并根據內容的變更情況,對保證人的免責抗辯加以限制,具體如下:
(1)允許當事人對合同進行一定的變更,并限制保證人的免責抗辯。如果一旦合同內容變更就導致保證人免責,無疑會增加債權人的顧慮,降低經濟活動的效率。同時,限制保證人的免責抗辯,也可以避免保證人借合同變更進行惡意抗辯、逃避責任,有利于增強交易的安全性。
(2)根據主合同內容的變更情況,對合同變更時保證人的免責抗辯分為兩種情形:
第一、如果主合同的變更加重了保證人的責任,則由于加重的部分沒有經過保證人確認,也超過了保證人訂立保證合同時的預期,所以對于加重的部分,除非保證人明確愿意,否則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如果主合同的變更并沒有加重保證人的責任,甚至減輕了保證人的責任,則此時并沒有超出保證人訂立保證合同時對可能承擔責任的預期,也不存在侵害保證人合法權益的可能,此時保證人不能以主合同變更未經其同意為由,要求免除保證責任。
就本案而言,貿易公司與銀行分行雖然未經商業集團同意變更了合同,但變更后的合同由于利率降低,事實上減輕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所以保證人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而不得主張免除保證責任。對于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間的變動,由于也沒有經過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所以保證人的保證期間仍然應該按照原合同的規定,保證期間為貸款發放之日起2年。
鄭柱龍律師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24條規定的“主合同變更”限定為合同的更新,從維護交易安全和公平原則出發,只允許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免于承擔保證責任,對于原主合同規定范圍內的保證責任,并不因為主合同內容的變更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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