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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氣象部門合同管理辦法

        時間:2022-07-05 04:39:08 合同法規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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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氣象部門合同管理辦法

          為加強氣象部門合同管理,規范合同簽訂行為,防范內部控制風險和經濟糾紛,維護合同雙方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氣象部門實際,制定如下氣象部門合同管理辦法。

        氣象部門合同管理辦法

          氣象部門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內部控制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等法律和規章及《浙江省氣象部門合同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以局名義,涉及標的金額在1萬元及以上的,或涉及經濟、安全、工程等方面的事務,必須與當事方簽訂書面合同。

          第三條 合同的訂立、履行、糾紛處理和文檔管理等適用本辦法,不包含勞動關系合同。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溫嶺市氣象局及其所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在民事活動中,與其他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合同,是指涉及金額較高、專業技術難度較大、法律關系復雜或者對本單位行政管理、業務開展、生產經營產生重要影響的合同。涉外合同、借貸合同、擔保合同、抵押合同屬于重大合同。

          第二章 合同管理職責

          第五條 局辦公室承擔全局合同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負責確定合同業務的程序和要求;

          (二)參與重大合同的起草、談判、審查與訂立;

          (三)管理合同專用章;

          (四)編制合同順序號,建立和登記合同臺賬,并保存一份合同文本原件;

          (五)參與或組織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訴訟活動;

          (六)定期檢查和評價合同管理中的薄弱環節,采取相應控制措施,促進合同的有效履行。

          第六條 合同承辦部門由局領導指定或按部門職責分工確定。其職責是:

          (一)負責合同的前期調研;

          (二)負責合同的洽談、合同文本草擬與修改;

          (三) 負責將合同資料報審查機構審查或根據需要報相關部門審批;

          (四)負責合同的履行、糾紛處理等活動;

          (五)負責保管合同文本及與履行、變更、解除合同有關的文件資料;

          (六)負責合同履行完成后,合同文檔的整理、移交。

          第七條 局聘有法律顧問。其職責是:

          (一)負責合同簽訂前的法律咨詢及服務工作,對起草合同進行審閱并提出法律意見。

          (二)代理單位參加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活動。

          第八條 各單位進行合同管理時應保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合同業務的不相容崗位應包括:合同的擬訂與審核,合同的審核與審批,合同的審批與訂立,合同的執行與監督等。

          第三章 合同條款要求

          第九條 合同原則上由己方或以己方為主起草。

          第十條 起草的合同的基本原則要求:

          (一)對方具有簽約資格(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權代表);

          (二)內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

          (三)對方具有履約能力;

          (四)對方沒有超越企業經營范圍及經辦人授權范圍;

          (五)條款完整,文字準確,簽約手續完備。

          第十一條 起草的合同必須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合同主體的名稱(姓名)、地址(住所);

          (二)合同標的或者項目的詳細內容;

          (三)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四)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及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

          (六)合同變更、解除及終止的條件;

          (七)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八)生效條件、訂立日期。

          第十二條 訂立合同不得有下列內容:

          (一)超越行政職權范圍的承諾或者義務性規定;

          (二)違反法律規定以行政機關作為合同保證人;

          (三)臨時機構、非常設機構和內設機構作為一方當事人訂立合同;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約定。

          第十三條 由對方起草合同時,相關經辦人員應對合同內容、條款仔細推敲,認真討論修改。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而向對方承擔的民事責任。各單位應重視合同簽訂時違約責任條款的約定和發生合同違約后違約責任的履行。

          (一)合同中應明確違約責任承擔方式,承擔違約責任的當事人應當承擔繼續履約、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責任;

          (二)約定損害賠償的范圍,承擔違約責任的當事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

          (三)確定違約金支付方式,在合同違約責任條款中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第四章 合同審查、審批與簽署

          第十五條 合同在簽訂前,合同承辦部門應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信進行了解和調查核實后,提出承辦意見,并將有關真實資料連同合同文本,一并送交審查。核實情況包括:

          (一)主體資格的合法性:具有經年檢的法人證照或營業執照,其核載的內容與實際相符。欲簽訂合同標的應符合當事人經營范圍,涉及專營許可的,應具備相應的許可、等級、資質證書。由代理人簽訂合同的,應出具事實、有效的代理人身份證明和法人授權委托。

          (二)具有履約能力:具有相應的履行合約的能力。屬預付款項的,當對簽約他方資信情況不確定時,必須要求其出具資產負債表、資金證明、注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應文件。

          (三)具有履約信用:過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無違約事實,現時未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合同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或資信狀況有瑕疵的,不應與其簽訂合同。

          上述所列各種文件為合同不可缺少的組成附件,若其文本為復印件時,須加注“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并由核對人簽字。

          第十六條 合同正式簽訂前,承辦部門應將合同草案及相關資料、承辦部門意見提交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一)資產、資金的合法性(財務部門負責):資金來源合法,資產的所有權明確、合法;資金、資產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資產、資金使用效果的財務可行性;價款、酬金和結算方式的合理、合法性;索賠條款的合法性。

          (二)合同的合法性、嚴密性、完備性(局辦公室、法律顧問負責):簽約各方具有簽約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簽約各方意思表示真實、有效,無悖法律、法規、政策,無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無規避法律和顯失公平的內容,合同標的非國家明令禁止買賣的物、非未經許可經營的物或法律政策所不允許的行為;依法應辦理批準、登記、鑒證、公證等手續的,應履行相應的法定手續;簽約程序的合法;條款齊備、完整;文字清楚準確,語言邏輯嚴密;設定的權利和義務具體、確切;相應手續完備;相關附件完備;附條件或附期限適當、合法。

          第十七條 局合同審查流程如下

          (一)合同承辦部門對外進行協商談判、資信審查、參與招標決標、起草合同文本等事宜,如需法律協助,可請求局法律顧問提供法律幫助。

          (二)合同承辦部門具體承辦人負責填寫《合同審批表》(見附表)相關內容,并將《合同審批表》、合同文本及相關必備資料,送交審查。

          (三)各審查部門自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給出審查意見。

          (四)合同承辦部門根據審查部門提出的意見對合同草案進行完善,重新提交審查。

          (五)經審查無誤后,各審查部門相關人員在《合同審批表》審查欄簽字。

          (六)局辦公室對合同文本進行登記編號。

          第十八條 通過審查的合同,由合同承辦部門憑《合同審批表》,連同合同文本、附件及有關資料,報局領導審批。局領導審批權限為:

          (一)標的額為人民幣10萬元以下的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授權局分管領導審批。

          (二)標的額為人民幣1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合同及重大合同,經局分管領導初審后,由局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十九條 合同通過審批后,由合同承辦人按照合同文本及《合同審批表》簽署合同。

          第二十條 合同簽署后,憑《合同審批表》送局辦公室加蓋公章,加蓋公章及蓋章數量須與審批表相關內容一致。

          第二十一條 公章由局辦公室專人保管,違反公章使用規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負責;發生遺失,應及時報告處理。

          第二十二條 合同歸檔時請將《合同審批表》、合同審批稿、合同原件交齊至檔案管理員。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三條 合同簽訂后,各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履約過程中的問題,及時主張權利。合同的履行涉及其他部門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及時協調相關部門;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積極履行合同的有關約定。

          第二十四條 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款、支付進度和付款方式等收取或支付合同價款。合同承辦人員應當及時收集憑證單據,經相關審批后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財務部門辦理結算。財務部門應當將審批后的結算申請資料與合同相關條款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辦理結算業務。

          第二十五條 收款合同承辦人應將合同約定的價款及時、足額繳納到財務部門,并由財務部門統一出具財政票據或稅務部門印制的發票。開出發票但未收到價款的應及時催收,避免長時間形成呆賬。原則上嚴禁以實物或服務抵扣合同價款,特殊情況下產生的非現金交易,必須簽訂補充協議,明確實物或服務的各項指標,收到的實物或服務必須入賬。

          財務部門應重點審核所繳的現金、支票或匯票等的金額與所開具的票據金額是否一致,與合同協議金額是否一致,如涉及收費減免的,承辦部門應提供收費減免批準文件或審批單。

          第二十六條 若合同無法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履行完畢,合同承辦部門應在合同期滿前提交合同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履行完畢的原因及處理意見。

          第二十七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及時主張權利,采取措施預防和應對合同風險的發生:

          (一)合同依據的法律法規或者政策修改、廢止,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

          (二)訂立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

          (三)合同相對人財產狀況惡化導致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約能力;

          (四)出現不可抗力,可能影響合同正常履行;

          (五)對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

          (六)其他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前款情形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及時向局辦公室提交預警報告。預警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訂立和履行情況的說明;

          (二)爭議合同文本及相關補充合同;

          (三)合同風險的主要內容及初步處理預案;

          (四)需要論證的問題明細;

          (五)證據材料及清單;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九條 合同發生糾紛時,合同承辦部門應及時告知局辦公室,并應收集相關證據。合同糾紛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處理,局辦公室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糾紛處理過程中,未經授權批準,相關經辦人不得向對方做出實質性答復或承諾。

          第三十條 合同發生糾紛時,應首先采用協商、調解方式解決,協商或調解能夠達成一致時,應簽訂書面協議。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依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

          第三十一條 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協議、調解書、仲裁裁決書或判決書的,合同承辦部門應及時報局辦公室并經局領導同意,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三十二條 合同糾紛處理中,承辦部門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放棄屬于氣象部門一方享有的合法權益;

          (二)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氣象部門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三十三條 處理合同糾紛產生的補充協議書、調解書和法律文書應與合同及有關材料一并由辦公室歸檔,復印件由合同承辦部門備案。

          第六章 合同變更及驗收

          第三十四條 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進行合同變更,合同變更條件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要求。合同變更應當根據原合同類別重新履行簽訂程序,簽訂補充協議或重新簽訂合同,通過政府采購或公開招標簽訂的合同,不得重新簽訂合同,補充協議不能超過合同價款的10%。非政府采購或公開招標簽訂的合同,變更后合同價款總額不得達到或超過政府采購或公開招標限額。

          第三十五條 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現遺漏問題,承辦部門應與局辦公室聯系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主動與對方協商,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條 各承辦部門應加強對合同驗收的管理。合同驗收是與合同相對人履約責任義務的交割點。合同驗收合格,合同標的物質量責任發生轉移,交付方履約義務完畢;合同驗收不合格,應根據合同約定,過錯方賠償合同相對方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合同驗收不合格,經修復后驗收合格的,修復費用酌情確定承擔方。

          第七章 合同檔案管理

          第三十七條 局全部合同實行統一編號。合同承辦部門在合同定稿后應向局辦公室取得合同編號。

          第三十八條 合同正式簽訂后,合同原件(正本)1份由局辦公室保管,1份交財務部門保管,1份留合同承辦部門保管,其它合同文本交合同對方。

          第三十九條 合同承辦部門應負責將合同原件(正本)及其電子版、《合同審批表》(原件)、合同執行過程的往來函件、糾紛或爭議的處理情況記載等一整套有關材料送局辦公室備案,由局辦公室定期交檔案管理部門歸檔。

          第四十條 局檔案室應設立合同存放柜,實行專柜管理。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一條 違反下列規定訂立合同,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追究直接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未經授權擅自對外簽訂合同的;

          (二)違反規定不使用合同標準文本的;

          (三)在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氣象部門合法權益的;

          (四)未妥善保管合同資料、檔案材料的;

          (五)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六)在合同訂立和履行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受賄賂的;

          (七)未按規定保守秘密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此外,違法訂立、變更、解除氣象部門合同,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條 根據浙氣函[2016]184號《浙江省氣象部門合同管理辦法》修訂。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局及下屬各單位法人。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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