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辦法(精選16篇)
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相關的合同到底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合同管理辦法,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合同管理辦法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分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規范化,明確公司各部門及經辦人的職責,防范公司經營管理風險,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訂立和履行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維護公司利益,維護公司聲譽,促進合同的有效履行,避免合同糾紛。
第三條公司對合同的管理采取由合同經辦部門和經辦人負責、行政管理部法務專業人員審核、公司領導審批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本辦法所指的合同是以公司的名義對外出具的,涉及公司權利義務的所有協議,包括各類文函、承諾書、授權書等。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及各分支機構。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六條訂立合同必須以維護公司利益為宗旨,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平等互利,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七條合同經辦部門和經辦人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應恪盡職守,認真了解合同對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對方的資信狀況和履約能力,雙方訂立合同的基本目的。
第八條分公司各部門只能就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以公司名義對外訂立合同。各分支機構可以在其營業范圍之內、根據公司內部管理制度,以本機構名義對外訂立合同,包括保險代理合同、日常行政事務性合同、人事聘用勞動合同、資產買賣與租賃合同等。
第九條各分支機構確因經營管理需要,需在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之外訂立合同的,應先向分公司申請專項特別授權,在特別授權批準后,方可訂立有關合同。
第十條分公司各部門以分公司名義對外訂立的合同、各分支機構根據總公司特別授權對外訂立的合同,在正式簽署蓋章前應提交分公司行政管理部法務專業人員審核。
第十一條分公司各部門以分公司名義對外訂立的合同、各分支機構根據總公司特別授權對外訂立的合同,在經行政管理部法務專業人員審核通過后,遞交相關公司領導審批。各分支機構根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以該分支機構名義訂立的合同,在正式簽署前應交分支機構領導審批,有條件規模的分支機構也可設專門法務人員審核。
第十二條合同訂立的審批程序
1、合同經辦人員準備好相關材料后,由合同經辦部門負責人在合同審核表上簽署意見,之后將合同審核材料提交行政管理部法務專業人員。
2、法務專業人員接到合同審核材料后對合同進行審核,審核同意的,應在合同審核表上簽署同意意見。法務專業人員審核后不同意,或認為合同必須修改或補充的`,應在提出明確的法律審核意見后,及時將合同退回合同經辦部門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3、法務專業人員將審核通過后的合同文本及全部相關材料直接提交相關公司領導,由公司領導審查后簽批。
第十三條合同經辦部門在將合同提交審查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完整填寫的《合同審核表》。
2、待簽署的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3、重大事項合同應附有項目簡要說明和可行性說明材料,以及公司主管領導已經審批的簽報。
4、其他必要的背景材料。
第十四條法務專業人員可要求經辦人員補充相關事實材料,經辦人員應予以配合。法務專業人員與合同經辦部門意見不一致時,應共同協商,協商后仍不能達成一致的,應上報公司領導決定。
第十五條公司保險合同內容的擬訂和后續管理由產品開發部和相關部門負責。
第十六條格式合同內容經審批程序通過后,相關經辦部門可在其職權范圍內與合同對方當事人訂立,無須將合同送審,如人事聘用合同,保險代理合同等。如格式合同訂立過程中,需要對合同內容進行修改,則應按正常程序進行審批。
第十七條合同經辦部門對已經審核通過的合同,如需變更,需重新履行審核程序。
第三章合同的簽字與蓋章
第十八條分公司各部門以公司名義對外訂立的合同,原則上應由公司領導在合同文本上簽字。必要時可由公司授權合同經辦人員代簽。各分支機構以其名義對外訂立的合同,原則上應由分支機構負責人在合同文本上簽字。必要時可由授權合同經辦人員代簽。
第十九條按本辦法規定以公司名義對外訂立的合同,行政管理部應在合同文本上加蓋公司公章。蓋章時應在全部合同文本上加蓋公司合同騎縫章。
第二十條未經正常審核程序通過的合同,一律不予蓋章。
第二十一條合同經辦人應認真審核與公司簽約的對方當事人在合同文本上簽字蓋章的真實性。對于重大合同,如合同對方當事人在合同文本上簽字的不是其法定代表人,合同經辦人應要求其提交授權委托書。合同經辦人應要求合同對方當事人在合同文本上加蓋其合法有效的印章,即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同意對方當事人在合同文本上使用業務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等印章。
第四章合同檔案管理
第二十二條合同當事人簽字蓋章后,合同經辦人員應及時將合同正本一份送行政管理部歸檔保管。
分公司授權分支機構簽定的合同,分支機構應將合同正本一份送行政管理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公司對合同檔案實行統一管理。行政管理部為分公司合同檔案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合同文本和合同審核所涉及的相關材料。
各分支機構應比照分公司的規定對合同檔案實行統一管理。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條合同簽署生效后,公司合同經辦部門負責履行公司的有關合同義務,同時督促合同對方當事人嚴格履行其合同義務,維護合同的嚴肅性,維護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條合同經辦部門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完整保存公司與合同對方當事人之間的一切往來文件,建立專項的合同履行檔案。
第二十六條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我公司作為合同當事人沒有或不愿或無力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時,或者如果出現合同約定的和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事由時,合同經辦部門應及時提出解決方案,并由法務專業人員對解決方案出具法律意見后,報公司主管領導。
第二十七條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經辦人員如有證據表明合同對方當事人沒有或不愿或無力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時,應及時與對方進行協商,提出解決方案,并由法務專業人員對解決方案出具法律意見后,報公司主管領導。
第二十八條合同履行過程中,我公司與其他合同當事人之間出現糾紛時,合同經辦人應盡量通過協商解決合同糾紛。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各部門、各分支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越權擅自訂立合同的,或未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核自行訂立合同的,公司對該部門和分支機構的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因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照公司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
合同審核人員未按本辦法規定盡責審查合同的,或公司公章管理人員不按規定在合同文本上用章的,公司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因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照公司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合同經辦人員和審核人員應嚴格保守在合同談判、審核、訂立和履行的過程中知悉的公司商業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照公司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行政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辦法 2
1.總則
1.1目的
1.1.2為保障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協調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1.2原則
1.2.1平等自愿、協商一致。
1.2.2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
1.3適用范圍
1.3.1本規定適用于深圳市神州通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本部、各下屬經營單位及各下屬分支機構的所有員工。
2.合同主體
2.1《勞動合同》的簽約主體雙方分別為公司和員工。員工只能夠與集團本部或某一下屬經營單位、某一下屬分支機構保有勞動合同。
2.2在勞動合同關系中,原則上公司一方為員工所在的工作單位或機構。集團本部及各下屬經營單位的員工勞動合同由各人力部門主導與其簽訂;下屬分支機構的員工由所在法人機構與其簽訂,但以下兩種情況由各單位總部簽訂:
2.2.1各經營單位總部招聘并派駐各下屬分支機構的人員;
2.2.2各下屬分支機構的負責人。
3.合同約定
3.1勞動合同期限
3.1.1原則上,新員工入職首次勞動合同簽訂必須為固定期限合同,期限為三年,試用期三個月。續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續簽期限也為3年。
3.2勞動合同內容
3.2.1所有正式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應用《勞動合同書范本(深圳市)》簽訂。若下屬經營單位或下屬分支機構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要求使用當地統一范本的,則使用當地勞動合同范本簽訂勞動合同。
3.2.2勞動合同中“雙方約定其他內容”欄目通常應包括以下內容:
3.2.2.1在乙方付出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甲方支付乙方的薪資標準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水平。具體工資標準依乙方所從事崗位和工作的不同按甲方薪酬分配的有關制度執行。
3.2.2.2
乙方同意甲方根據經營管理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地點和崗位,包括調入與甲方有關聯關系的公司,甲方可按調整后的工作崗位性質調整其工資。因批準的集團范圍內調動而與新服務機構簽訂勞動合同的,本勞動合同即自行終止,員工在集團內的工作工齡連續計算。
3.2.2.3雙方另行簽訂的各種培訓及服務等協議所約定的違約責任。
3.2.2.4乙方無論何種情形解除勞動合同,都對工作交接負有責任,必須按甲方規定程序進行工作交接。乙方勞動合同導致甲方遭受損失時,甲方將依法追究其責任,必要時將訴諸法律
3.2.2.5員工在約定的試用期內不享受績效獎金。
3.2.3合同中有關條款的解釋、說明均以國家現行勞動法律法規、政策為準。
3.2.3.1工作崗位、工作內容由公司與員工協商確定,薪資標準以公司規定為準,不具體標示。可參考本辦法第十條第2項處理。
3.2.3.2勞動合同中不可以留有任何空白,空白處應用斜線劃掉或填上“此處無內容”。
3.2.4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或履行合同之前,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各種培訓、保險、保密等協議和聲明均作為合同的附件,與合同具備同等的法律效力。
4.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與終止
4.1勞動合同簽訂
4.1.1新員工報到入職時需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若入職時未同時完成勞動合同簽訂的,所在單位人力部門必須在新員工入職30天內與其辦理勞動合同簽訂手續,并將勞動合同相關信息錄入HRMS系統。需同時簽訂《保密協議》的員工,《保密協議》做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同時簽訂。
4.1.2勞動合同期滿,經公司和員工雙方溝通協商,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4.2勞動合同變更
4.2.1員工因晉升、調動等原因導致其工作機構、崗位等發生變更時,必須重新簽訂或變更勞動合同,將以上內容在勞動合同中作相應的調整。
4.2.2由于戶口遷移、脫產培訓、學習深造等原因,各單位人力部門需與員工進行相關費用、服務期等特別事項的約定,必要時需對履行中的勞動合同進行變更。
4.2.3在合同聘用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與員工雙方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4.2.3.1公司因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經與員工協商一致的;
4.2.3.2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使勞動合同條款無法履行的;
4.2.3.3雙方按法律、法規規定協商一致的.其他情形。
4.2.4所有勞動合同的變更都必須由員工本人和公司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簽名確認。
4.3勞動合同解除
4.3.1公司與員工溝通協商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3.2試用期內,員工提前3天以書面的方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3.3合同期內公司或員工單方面因故需解除勞動合同的,皆需提前30天以書面方式發出解除合同通知書或提出辭職申請,屬員工辭職的則按辭職申請中審批的“最終確認的離職日期”解除合同。
4.3.4員工不按規定程序離職而導致工作受到影響或公司遭受損失的,公司將依法追究責任。
4.3.5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可以單方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對員工進行任何經濟補償:
4.3.5.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4.3.5.2嚴重失職,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4.3.5.4利用職務以權謀私、損公肥私的;
4.3.5.5欺詐客戶、欺詐公司,虛假報銷的;
4.3.5.6兼職競爭對手或私下從事同業工作的;
4.3.5.7結黨營私、破壞員工關系的;
4.3.5.8玩忽職守、消極懈怠的;
4.3.5.9偷竊公司或員工財物的;
4.3.5.10連續曠工三個工作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達三個工作日的;
4.3.5.11被發現在應聘過程中提供的個人證件、工作經歷、體檢等資料有欺詐行為的;
4.3.5.12嚴重違反公司規定的其他勞動紀律及規章制度的;
4.3.5.13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3.5.1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4.3.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提前通知員工:
4.3.6.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4.3.6.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3.6.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員工雙方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的;
4.3.6.4公司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時,聽取工會或者員工意見,經向勞動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的。
4.3.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4.3.7.1公司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4.3.7.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4勞動合同終止
4.4.1勞動合同期滿或公司和員工雙方約定的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自行終止,雙方應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4.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自行終止:
4.4.2.1公司或相應下屬機構依法宣告破產、解散或依法被撤消;
4.4.2.2員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4.4.2.3因工作需要員工需在集團內部各單位、各機構間調動,與單位或新機構重新簽訂用工合同后,原勞動合同即自行終止,員工在集團內的工作工齡連續計算。
4.4.2.4員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者。
5.合同的管理
5.1勞動合同管理
5.1.1集團各下屬經營單位、各下屬分支機構的勞動合同需指定人力部門專人進行管理,管理者對勞動合同相關的各項工作負有管理責任。
5.1.2勞動合同及相關協議等附件由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勞動合同管理者要及時將公司所留執的勞動合同及相關協議等附件歸入員工個人人事檔案,進行管理。勞動合同發放員工本人時需員工簽收,見《勞動合同簽收表》。
5.1.3勞動合同的管理者必須實時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臺帳》,并對勞動合同進行全面管理:
5.1.3.1每月定期整理更新合同臺帳,保證臺帳的準確性;
5.1.3.2至少提前45天將即將到期的勞動合同通知員工的上級
主管,征詢是否需與該員工續簽合同的意見;
5.1.3.3至少提前30天書面通知公司決定與其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并完成合同續簽手續;
5.1.3.4至少提前30天書面通知公司決定不再與其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終止勞動合同,并完成終止合同的相關手續;
5.1.3.5經協商后若員工本人不愿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的,由員工在勞動合同到期30天前,向公司提交終止合同的申請并將申請留公司存檔;
5.1.3.6離職員工的勞動合同必須存放于離職員工人事檔案中。
5.1.2未在規定時間內通知員工簽訂、續簽或終止勞動合同,而導致勞動合同未及時簽訂的或終止的,勞動合同管理者必須承擔相應管理責任。
5.1.3員工在得到公司的通知后,未及時與公司簽訂或續簽勞動合同的,公司有權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并且不承擔因此可能產生的責任。
5.2勞動合同鑒證
5.2.1勞動合同鑒證并非必要過程。勞動合同簽訂后,如按當地勞動部門規定需進行鑒證的,須在1個月內到相關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鑒證。合同鑒證后方可把其中一份交個人留執。
5.3監督與檢查
5.3.1集團人力部對各下屬經營單位的勞動合同管理負有指導、監督、檢查的責任與權力。其中對勞動合同簽訂的監督與檢查原則上采取全面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進行,檢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5.3.1.1勞動合同簽訂或終止的時效性;
5.3.1.2勞動合同簽訂的完整性;
5.3.1.3勞動合同內容簽訂的規范性(包括合同編號、簽訂時間、合同期限、試用期約定、合同簽章等);
5.3.1.4勞動合同管理臺帳的規范性。
5.3.2經檢查,各單位若被發現勞動合同存在簽訂或終止不及時、漏簽、錯簽以及管理不規范等情況,將由集團人力部對相關單位勞動合同管理責任人及人力部門負責人進行相關處分。
6.附則
6.1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6.2本辦法解釋權歸集團人力部。
6.3附件:
6.3.1《勞動合同管理流程》
6.3.2勞動合同管理臺帳》(樣本)
6.3.3《勞動合同簽收表》(樣本)
6.3.4《勞動合同續簽(終止)意向書》(樣本)
合同管理辦法 3
一、 目的
為加強采購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采購風險,維護公司利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合同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二、 原則
本辦法規定采購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則、運行機制,明確合同采購管理部門的職責,規定采購合同管理的具體內容。
三、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生產所需要原材料及日常所需要各種物品的對外采購合同的簽訂、履行和管理。
四、 合同形式
采購合同的訂立必須采取書面形式。經簽約雙方協商的有關修改采購合同的文書、傳真、電報圖表、電子郵件、報價書和會簽表等,均屬于合同的范圍。
五、 合同內容要求
1、 合同內容必須完整,合同基本要素必須齊全。
2、 條款應當明確、具體、文字表達嚴謹,書寫工整。
六、 管理組織
公司物管部負責具體的采購合同的談判、起草、執行、變更,物管部經理、物管總監、結算部經理、財務總監對采購合同進行審批。
七、 合同的簽訂
1、 簽訂合同
年初物資采購的供方,通過公司評審后,通過的供方報當年的物資價格單,物管部確定價格單后,與供方簽訂合同。
2、 職責劃分
2.1、物管部負責合同簽署前合同詢價、議價、調研工作。
2.2、結算部和質檢部配合合同貨款和合同的質量檢驗工作。
2.3、其他職能部門在各自部門職責范圍內對采購合同的管理提供支持。
八、合同履行
1、履行合同
1.1、合同生效,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必須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規定的義務,遵守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1.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承辦單位應對合同的履行情況以履約管理臺賬的形式作詳細全面的書面記錄,并保留相關能夠證明合同履行情況的原始憑證。遇履行困難的合同,必須及時向相關參與合同管理的部門通報,并報告相關公司領導。
2、合同變更及糾紛處理
2.1、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維護公司權利和履行公司義務。在合同履行中出現下例情況之一,執行機構應及時報告公司,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公司有關規定及合同約定于對方當事人協商變更或解除合同。
2.1.1、由于不可抗拒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2.1.2、由于對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
2.1.3、由于情況變更,致使我方無法按約定履行合同,或雖能履行但會導致我方重大損失的。
2.1.4、其他合同約定的或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
2.2、合同發生糾紛時,應會同法律顧問與合同對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需進行仲裁或訴訟的,應協助法律顧問辦理有關事宜。
合同管理辦法 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勞動合同制職工的管理,明確學校、用人單位與勞動合同制職工的權利、義務關系,引導用人單位依法用工,促進學校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各項工作協調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及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勞動合同制職工,是指不納入學校事業編制及企業編制管理與學校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用人單位,是指具有獨立人事戶頭的學校二級單位,包括院系(所、中心)、黨政職能部門、后勤單位、直屬附屬機構等。
第四條 勞動合同制職工是北京大學職工的組成部分,其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則是:按需設崗、公開招聘、依法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條 校人事部為勞動合同制職工的管理機構,負責審核用人單位的崗位設置、人員聘用、合同管理、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以及相關政策咨詢與培訓。
第六條 勞動合同制職工統一納入用人單位人事管理,由人事干部負責日常事務。
第二章 崗位設置
第七條 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勞動合同制崗位。用人單位制定勞動合同制崗位設置年度計劃報校人事部審核,并依據校人事部核定的崗位聘用勞動合同制職工。
第八條 設置勞動合同制崗位的用人單位必須具有足夠經費,確保合同期內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以及合同解除或終止的經濟補償等費用。
第三章 人員聘用
第九條 用人單位成立聘任小組,負責勞動合同制職工的聘用事宜。用人單位的下屬機構、掛靠單位或個人不得自行聘用勞動合同制職工。勞動合同制職工的招聘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擇優”的原則。
第十條 用人單位負責辦理勞動合同制職工的聘用手續并報人事部備案。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合同制職工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自勞動關系建立之日起與勞動合同制職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人事主管負責人作為北京大學的委托代理人,具體負責與勞動合同制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須參照北京大學制定的勞動合同范本,結合本單位實際,補充或細化有關條款。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終止應報校人事部備案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合同制職工續簽勞動合同,必須在本次勞動合同期滿前兩個月報校人事部審核批準。用人單位需要與勞動合同制職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須在本次合同期滿前三個月報校人事部審核批準。未經審批而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學校不予認可,由此產生的后果由用人單位承擔,并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五章 工資、社會保險及福利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應依法為勞動合同制職工支付工資、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繳納部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個人繳納部分由勞動合同制職工自行承擔。
第十七條 學校人事部不定期發布勞動合同制職工工資的指導意見,作為用人單位制定勞動合同制職工工資標準的依據。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工作任務、崗位職責、經費預算制定科學合理的工資標準及管理辦法。
勞動合同制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北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制職工工資實行實名發放制,校人事部每月制定勞動合同制職工工資發放單,由校財務部通過銀行代發系統按月統一發放。
對于未在校人事部備案的'勞動合同制職工不得發放工資。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制職工由學校統一發放工作證件。圖書借閱、食堂就餐可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制職工的黨團組織關系、工會組織關系按國家及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符合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申報條件的勞動合同制職工,學校協助申報。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制職工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原則上實行社會化評審,按照其人事檔案所在單位的相關規定辦理。若所申報系列不在社會化評審范圍內,在北京大學連續工作三年(含)以上的勞動合同制職工經用人單位同意及人事檔案所在單位委托,可申請參加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代評。
第二十四條 勞動合同制職工依法享受國家法定的節假日、公休日、年休假、婚喪假、產假等假期。
第六章 考勤及考核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勞動合同制職工考勤考核具體辦法,并報校人事部備案。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對本單位勞動合同制職工做好考勤記錄工作。考勤記錄應按實際上班時間進行記錄,能反映正常上班時間的小時數,如安排加班的,能反映當天加班的小時數。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制職工試用期滿和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應當依據本單位考核辦法對勞動合同制職工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記錄在工作檔案。
第七章 勞動爭議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雙方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學校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海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海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海淀區人民法院起訴。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雙方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將爭議發生的原因及處理結果報校人事部。
第八章 檔案管理
第三十條 勞動合同制職工的人事檔案原則上應存放于本人戶口所在地的人事檔案管理機構,由本人辦理個人存檔手續。符合集體存檔條件的,可將本人人事檔案存放在北京市人才服務機構的北京大學集體戶。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合同制職工建立工作檔案,工作檔案包括勞動合同、日常考勤、年度考核材料、獎懲記錄材料、變更、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材料等。
勞動合同制職工的工作檔案在其離開用人單位后還應保存2-3年,工作檔案需要歸入本人檔案的,應即時歸入本人檔案。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人事主管及人事干部應當實時關注國家、北京市及學校的勞動用工政策,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勞動政策培訓。
學校鼓勵用人單位聘請專業機構為本單位制定科學合理、嚴格規范的勞動用工制度提供服務。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北京市有關勞動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的,或因疏于管理造成嚴重后果的,學校將予通報批評,并對有關人員予以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隸屬北京大學的獨立法人單位參照本辦法負責本單位勞動合同制職工的管理,同時接受校人事部的監督;如需通過學校辦理相關事務,根據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按時向學校繳納勞動合同制職工管理費。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經20xx年7月9日第749次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自發布之日起
執行,《北京大學流動編制人員管理暫行辦法》(北人發20xx[10]號)、《北京大學聘用各類非正式編制人員暫行管理辦法》(校發20xx[66]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校人事部負責解釋。
合同管理辦法 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滿足合同管理工作需要,實現公司合同管理的制度化,預防和減少合同糾紛的發生,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的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屬單位的一切合同管理活動。
勞動合同的管理按照上級勞動人事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按公司財務部門要求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合同,是指公司在經營管理活動中,與其它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制定和修改有關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對合同的訂立、審查批準、履行、變更與解除、糾紛處理等進行監督、檢查與考核等全過程的管理活動。
第五條 合同經辦部門負責本部門合同的訂立和管理工作,實行"誰訂立,誰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主要職責為:
1、負責組織本部門職責分工范圍內的合同談判,擬定合同條款;
2、全面準確地填寫合同條款,必要時組織進行合同評審。辦理合同送審、報批、蓋章及送交存檔手續;
3、負責合同履行跟蹤,追蹤合同標的的內外質量,收集使用單位意見;
4、及時妥善辦理合同的變更或解除事宜,并報管理規劃部和有關領導審查、批準;
5、及時向合同管理部門報送合同正本、招投標文件以及合同有關的各種紀要、變更澄清等資料,及時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現的法律問題;
6、參與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或訴訟,負責提供有關的一切資料;
7、安排專人負責合同管理工作,及時做好本部門合同副本及有關文件的歸檔工作,建立本部門合同臺賬;
訂立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意見,然后簽約。對于涉及多個部門或難以確定由哪個部門作為合同經辦部門的,由與該項業務最相近的部門負責,或由與該項業務最相近的上級主管領導確定哪個部門作為合同的經辦部門。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門
第六條 管理規劃部為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公司的合同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擬定、修訂合同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2、組織宣傳貫徹《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組織對各業務部門合同經辦人的培訓;
3、參與公司對外訂立重大合同的談判;
4、參與標書評審和合同評審;
5、對合同訂立、變更及解除進行審查把關;
6、負責公司本部及所屬各單位的各類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7、負責公司合同專用章的管理;
8、負責公司合同臺賬、合同檔案的建立和管理;
9、協調單位內部和外部合同關系,對合同糾紛依法申請仲裁或訴訟;
10、合同管理中需要解決的其他問題。
第七條 公司財務部是合同財務監督部門,主要職責:
1、負責從財務角度審查和監督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情況,注重在價格、結算方式、票據等方面進行審查把關;
2、負責發票的審查、簽收、簽發。核對發票金額和合同金額、發票內容與合同內容是否一致;合同批準程序是否符合規定,程序不完備的,拒絕付款;
3、負責按合同結算條款收、付款;
第八條 其他相關單位的職責:
1、申購單位負責向管理部門提供本單位所需物品的規格、型號、數量、質量、時間要求等;需要進行工程建筑施工的單位,負責向主管部門提供包括維修、改造、新建、擴建工程建設的需求報告;
2、質量驗收小組負責對購進機器設備、材料、燃料等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報告;
3、驗收單位負責對驗收合格的機器設備、材料、燃料等辦理入庫手續;
4、配合管理規劃部進行重大合同審查或評審,并簽署審查或評審意見;
第三章 合同的訂立
第九條 訂立合同應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要求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必須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則。
第十條 合同訂立的程序
1、顧客提出要約邀請的合同訂立程序
資信審查—→接受要約邀請 —→合同填寫—→審查—→批準—→簽章。
2、我方提出要約邀請的合同訂立程序
對方資信情況審核—→要約邀請—→要約信息反饋—→合同填寫—→審查—→批準—→簽章。
3、通過招標訂立合同的程序
市場調查—→標書制作、發放—→接收投標—→評審—→定標—→訂立合同—→審查—→批準—→簽章。
4、設備、材料、物資買賣合同的訂立程序
計劃準備—→考察小組對標的咨詢(質量、價格、售后服務等)—→資信審查—→技術或商務談判—→草擬合同文本—→審查—→批準—→簽章。
第十一條 合同簽訂內容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名稱(或姓名)、住所、法人代表人姓名及職務、開戶銀行及賬號;
2、標的或標的物(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名稱、型號、規格等;
3、數量和質量,包括適用規范、質量標準和檢測方式等;
4、價款或酬金;
5、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6、違約責任;
7、合同爭議的解決方法;
8、合同訂立的時間、地點;
9、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性質應當具備的.其他條款。
對數量、質量、履行期限限和方式等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合同中予以特別明確。
第十二條 合同內容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主體合格、標的明確、手續完備;
2、條款齊全、意思表示真實;
3、文字清晰、語言規范;
4、無矛盾條款、無空白條款。
5、數據電文合同信息可以調取以備日后查用,有可靠的方法保證信息自首次以最終形式生成并保持完整性,同時可以將信息展示。
6、訂立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意見,然后簽約。對于涉及多個部門或難以確定由哪個部門作為合同經辦部門的,由與該項業務最相關的部門或該項業務最相關的上級主管領導,確定哪個部門作為合同的經辦部門。
第四章 合同的審查
第十三條 合同訂立前,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審查對方的資信狀況和履約能力,內容包括:
1、社會信譽(近三年是否有重大違約,是否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經濟犯罪案件等)和履約能力(如生產能力、支付能力、運輸能力等);
2、審查營業執照是否真實、有效;
3、核實對方的資產(資金)證明;
4、審查合同對方的資質等級證書;
5、審查法人證書及法人委托證書;
6、根據合同性質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信、履約能力有瑕疵或其委托代理人無有效授權的,不得與其簽訂合同。
第十四條 經辦部門組織對合同進行業務性審查,審查的內容為:
1、對方當事人是否具有簽約主體資格;
2、是否各方談判、協商的一致意見,是否符合決策部門的決策意見;
3、是否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
4、是否超越業務權限;
5、語言是否準確、通順。
第十五條 合同管理部門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主要內容包括:
1、合同簽訂主體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條款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3、條款是否有沖突;
4、條款是否有歧義;
5、條款是否有效維護我公司合法權益;
6、條款是否完備。
管理規劃部對合同嚴密性可進行監督審查。
第十六條 提交管理規劃部審查的合同應符合下列要求:
1、經辦部門已經對合同進行了業務性審查,涉及財務事項的已經經過財務部門審查;
2、合同當事人均未在合同合同上簽字蓋章;
3、合同約定的內容尚未實際履行;
4、需要同時附送的材料完備;
第十七條 合同管理部門審查的期限為在收到合同后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并視情況提出法律意見或解決問題的方案,業務緊急的,因盡可能滿足業務部門的時間要求,業務特別疑難的,應合理延長審查時間。
第十八條 合同管理部門審查后,出具書面法律意見書,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對風險做出判斷,并視情況提出防范或降低風險的對策。該意見不是最終的決策意見,而是業務部門做出決策的重要參考。
第十九條 合同報送法人代表或授權代表批準時,必須將法律意見書做為附件一并報送,根據批準人的要求對采納部分和不采納部分進行說明,經辦部門合同存檔時也應將法律意見書一并存檔。
第二十條 同一內容合同一般審查一次,由經辦部門對采納部分進行修改,特殊情況需要再次報送審查的,最多進行兩次,審查人對合同文本和審查意見一并保存。
第二十一條 審查人對合同審查中涉及到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章 合同的批準
第二十二條 公司總經理受董事會及董事長的委托,全權處理公司的各類業務,代表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公司其他人員對外訂立合同,應得到公司總經理的授權并在授權范圍內對外訂立合同。
第二十三條 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合同承辦部門應做好履行合同批準的程序:
1、工程承包合同:
公司本部土建工程、設備安裝工程的承包合同,由公司預算人員審核總造價后,經主管副總經理批準后(金額較大的遞交班子會討論通過)由公司總經理授權副總經理簽訂合同。
2、銷售合同:
公司銷售合同,必須注明單價、供貨數量、供貨時間、回款時間、回款方式等,由公司總經理授權主管銷售副總經理簽訂有關合同。
如遇索賠、善后處理等有關事宜,必須經合同主管部門和其它合同監督部門討論后報班子會通過。
3、采購合同:
公司本部大宗物資、設備及其配件的采購經物資部負責招投標后,再報主管副總經理批準(金額較大的遞交班子會討論通過),最后由公司總經理授權副總經理簽訂合同。
4、其它各類合同批準程序:
公司本部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其他各類合同,經合同業務部門擬定后,報主管副總經理批準后,有必要時遞交班子會討論通過,由公司總經理授權簽訂有關合同。
第二十四條 公司所屬法人單位以其公司名義訂立外協工程合同,應嚴格按公司"外協工程管理規定"有關內容訂立。
第二十五條 以公司名義對外訂立合同應當使用合同專用章,以其他各種公章簽訂合同對本公司不發生效力,除非公司追認。違反規定簽訂合同的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守合同、重信用"的原則,嚴格執行所規定的權利義務,確保合同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條 公司合同實行合同履約責任制,部門及單位一把手是合同履約的第一責任人,第一責任人對合同的全面、正確履行負責。
第二十八條 各簽約單位、簽約人應隨時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匯報。應當積極妥善地行使抗辯權、代位權、撤銷權、留置權,否則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 根據合同性質,合同執行部門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物的數量、質量等進行驗收,對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書面異議,并督促合同對方繼續履行。
第三十條 對于公司為付款方的合同,支付合同價款時,須經公司領導審批簽字。未經合同主管部門及公司領導簽字,財務部門應不予付款。
第三十一條 對于公司為付款方的合同,支付最后一筆合同款項時,合同執行部門應填寫合同履行終結報告,送管理規劃部終止合同。
第七章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第三十二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遇到困難,各單位應盡一切努力克服,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三十三條 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第三十四條 合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執行部門應向合同主管部門提交經本部門負責人簽字的書面報告,經管理規劃部門審查出具意見后,報法人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同意后方可變更、解除。經辦部門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盡量減少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五條 合同變更、解除必須采取書面形式。
第三十六條 合同執行部門應將變更、解除合同的各種文件、紀要、信函等原件報送合同主管部門。
第七章 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三十七條 發生合同糾紛時簽約單位應在24小時內到合同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并根據實際情況,提出相應的解決以及應對辦法;
第三十八條 合同糾紛原則上由簽約單位負責處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涉及公司內多個單位的,或簽約單位處理不了的,報主管領導協調處理。
第三十九條 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的合同糾紛,經總經理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 合同糾紛的提出,及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注意不超過法律規定的時效,并考慮有仲裁或起訴的足夠時間。
第四十一條 合同管理部門處理經濟糾紛前,有關簽約單位必須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復印件);
1、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2、送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產品質量標準、樣品或鑒定報告;
4、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
5、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四十二條 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訂立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四十三條 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統一交合同主管部門歸檔,以備查考。
第八章 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四條 公司本部各職能部門訂立的合同,正本由合同主管部門保管,其副本由各職能部門保管。
第四十五條 以公司名義鑒訂的一切合同,如采購合同、銷售合同、租賃合同、保險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招投標文件的正本由合同主管部門保管,其副本由財務部及相關部門保管。
第四十六條 公司對對外訂立合同的人員,屬于職務代理的按本辦法第五章授權權限執行,屬于總經理特別授權的,按一事一委托的原則,由總經理在辦公會上授權委托,記錄人需將內容寫入記錄。不經授權的人員一律無權對外訂立合同。
第四十七條 各授權委托人在被授權的范圍、期限內,代表公司對外訂立合同,不得將代理事項自行轉委托他人代理。
第四十八條 發生特殊情況,須外帶合同專用章的,須經法定代表人批準,并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 合同專用章的使用應建立臺帳,合同專用章如遺失或被盜,除應立即通知有關部門外,還應登報掛失。
第五十條 一般情況下,公司不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特殊情況下,公司需為外單位提供擔保的,需經總經理辦公會議通過,總經理簽字批準,并加蓋公司印章。
第五十一條 合同主管部門對公司所屬各單位的合同管理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檢查,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對合同管理較差,達不到本辦法要求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公司予以通報批評,并限期改正、改進;由于個人原因造成合同履行困難或造成損失的,由公司追究相應責任,并視情況給予經濟處罰;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管理規劃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本辦法沒有規定的,以合同法、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為依據。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開始執行,原《合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公司下發的其他文件對合同管理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合同管理辦法 6
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搞好購銷合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合同管理工作機構及職責
公司購銷合同管理工作,實行總經理負責制。公司營運部統一負責,營運部指定專人進行管理。各經營單位設兼職合同員進行管理。
合同管理工作的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合同法。
(二)審查本企業業務活動中簽訂的購銷合同,并按級上報審批。
(三)向上級部門反映業務活動中的問題及建議,積極提供進、銷、存情況,為經營決策、服務。
(四)積極開展“重合同、守信譽”活動。
(五)開展遵紀守法教育,依法經商。
二、簽訂購銷合同,實行法人委托制
(一)簽訂購銷合同,必須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
(二)法人委托書發放范圍
企業除法定代表人外,總經理、采配經理、采購員以及有權簽訂購銷合同的人員。被委托人必須掌握有關經濟合同的法律、法規,參加培訓及考核,由法定代表人授權業務部門辦理委托手續后確認。
(三)對確有必要簽訂合同,但不持法人委托書或超出授權范圍簽訂合同的,由營運部辦理經法定代表人認可的法人委托證明信。(法人委托證明信只限本人在有效期內一次性使用)。
(四)法人委托書根據不同商品,授予權限。
(五)法人委托書有效期為壹年。到期后,統一更換。凡超過法人委托書或委托證明信期限的,自行作廢。凡持證者,因工作調動或離開公司,應辦注銷手續。
三、簽訂購銷合同的要求
(一)簽約權限
各級采購人員依法人委托書授權范圍訂合同。對于簽定大額購銷合同,即一般商品每筆(一個品種)金額在十萬元以上;高檔貴重商品每筆金額在伍拾萬元以上;以及先匯款后付貨,攜帶巨額匯票、現金外出者,必須報財務部審定,經總經理、董事長審批后,方可執行。
(二)合同文本
所有購銷合同,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合同文本使用統一“購銷合同”一式肆份,雙方各持兩份。供貨方是全國性大公司(站)必須使用其統一文本的,雙方必須簽署購銷總協議。
(三)條款的填寫
1、標的及規格
標的即商品。填寫要準確、詳細、具體、不準使用簡稱或可以多種解釋的名稱。規格要求不能模棱兩可,如規格花色過多,可附表或附小樣。
2、單位和數量
按國家規定的法定計量單位數量分大小包裝、數量、總數量、以及按季、分月的到貨數量。
3、價款及酬金
除國家規定必須執行國家定價的以外,雙方協商價格。執行國家定價且在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內遇國家價格調整,需按交付時價格計價,逾期交貨的按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新價格執行。逾期提貨或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原價格執行。酬金應在合同中注明,如折扣、宣傳費以及支付的勞務費等。
4、質量標準
有國家強制性標準或行業強制性標準的,不得低于國家或行業強制性標準。無國家或行業強制性標準的,由雙方協商簽定。對成套產品,應規定附件的質量要求和配件數。對必須安裝調試才能發現質量缺陷的產品,應提出質量異議的條件和時間,對常有易損件的商品,應注明易損件的名稱、數量,有些產品還要規定保修期限。
5、交貨地點及運雜費負擔
交貨地點要具體寫明貨物運交何處(如倉庫、車站、門店等)。寫清采取何種運輸方式,運雜費由誰負擔,當供方將產品錯發到貨地或接貨單位(人)時,還要承擔因此而多支付的運雜費。需方錯填或臨時變更到貨地點時需方要承擔因此而多支出的費用。
6、結算方式及期限
結算方式要填清“匯款”、“托收承付”、“貨到驗收后付款”、“帳期”、“售完付款”,期限應根據商品經營情況,按經銷、代銷形式寫清承付貨款的具體時間。嚴格堅持外埠商品無合同的,合同員不傳票,物價員不定價,會計不付款。本市商品無進貨計劃審批表的,合同員不傳票,物價員不定價,會計不付款。交貨期限,可按日、按旬、按月或按季度交貨,交貨方式可一次交清,也可分期分批。
7、合同簽約地點要求準確寫清合同簽約的地名、地址。
8、合同有效期要求準確寫清合同有效期的年、月、日不準用含糊時限。
合同文本應具備違約責任或對違約責任的具體解釋條款。
合同備注欄中應注明:貨票同行等;注意信函往來不得以個人名義,殘品開紅票,廠方稅務登記號。
合同文本必須備有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開戶銀行賬號,單位地址,郵編及雙方單位合同專用章。
合同文本背面右下角按規定粘貼印花稅票。
(四)“購銷合同電報、電話記錄”的使用
電報(話)記錄是作為購銷合同工后咱補充,和臨時要(發)貨的文字記錄。使用時,必須詳細記錄供貨單位名稱。收電人的姓名、電報(話)內容,記錄人、領導指示及處理情況。使用電報(話)記錄后,應及時依據其內容補充相應購銷合同,條款以合同文本為準。
四、購銷合同變更和解除
(一)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
1、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購銷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
3、對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沒有履行合同。
(二)程序
1、填寫“原簽購銷合同協商單”
在履行合同期間,對需要變更和解除合同的,由采購員提出意見,經理審批后,填制“原簽購銷合同協商單”。
填寫“協商單”時,原簽合同編寫必須在協商單中準確反映出來,便于查找。變更終止數量應與原簽合同數量相對應。不得大于或小于原簽數量。備注欄應注明變更,解除的理由。理由要充分合情合理。
協商單由各由各課商物秘書在合同注銷前十五天以掛號信形式發往供貨單位,并將掛號信存根與商單一聯一并保存,收據貼在協商單正面右下角邊。
2、違約責任及約金的承擔
由于當事人一方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過錯方承擔違約的責任。如屬雙方的`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經濟合同的,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及部分履行合同的理
由,在取得有關證明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據情況,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違反購銷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由于違約已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進行賠償,補償違約金不足部分。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繼續履行。
五、經濟糾紛一經發生,當事人必須立即以書面形式向營運部及總經理匯報。
發生合同糾紛,雙方可協商解決的,將解決結果書面報營運部、配送中心存查。雙方協商不能解決的,要通過綜合辦公室以及法律顧問,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送交仲裁機構及人民法院的起訴書、答辯狀、申請書等材料,必須報營運部并呈總經理審批同意。最終將裁決結果告知有關負責部門。
對由于失職、瀆職或其它違法行為,造成重大事故或嚴重損失的直接責任者個人應追究經濟、行政責任,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六、合同履行的監督與檢查
由公司總經理牽頭,營運部經理負責,綜合辦公室、勞動部、各門店合同管理員參加,組成合同履行的監督與檢查小組,定期對合同履行的有關部門的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查合同履約情況,對不正常履約的部門,要進行認真調查,查明原因,并作出相應的處理。
合同管理辦法 7
公司為進一步規范銷售合同文檔和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逐步實現銷售合同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合同檔案是公司在業務經營中形成的各種來往合同、協議、訂單、確認書、價格變動函等(包括巨盛、中能、舒爾茨、內貿、外貿)。
二、公司在業務經營過程中,收取相應客戶的資質、往來的'調查表等,也屬本管理制度的歸檔文件。
三、合同檔案管理原則
1、公司經營產品的采購、銷售均須訂立合同。
2、業務合同歸檔、保管、建立檔案,由銷售部管理,以確保檔案的完整、完全和有效利用。
3、銷售部指定專人負責統籌、協調、組織、整理、保管公司所有銷售業務合同文檔。
四、合同章管理原則
1、公司統一發放合同章,屬銷售業務使用的合同章發放到銷售部。
2、業務合同章除因工作需要留一枚由駐馬鋼辦事處保管外,其余均由指定人員保管。
3、各業務部門、業務
人員用章時應填寫用章登記表,并附上用章的文本原件或復印件,交由銷售部經理簽字后方可使用。若因工作需要帶合同章外出時,須辦借用手續,使用完畢后即行交回。
四、合同文檔的管理要求
1、合同文檔管理可以按“公司合同管理”中“合同編號”規定進行分類編號。
2、保存的合同文檔每半年清理核對一次,如有遺失、損毀,要查明原因,及時處理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3、合同管理人員要加強對合同檔案的登計、監督工作,要以原始記錄為依據,編制合同統計清單。
4、合同檔案管理人員應根據實際需要編制合同檢索工具,以便有效地開展合同文檔的查詢、利用工作。
5、各業務員可查閱合同文檔,確因工作需要須借出查閱,須經部門領導簽字同意后方可辦理借閱手續,合同原件無特殊情況不得外借。
五、附則
1、本制度自審批通過之日起實施。
2、本制度由銷售部負責解釋。
六、附件
《合同檔案登記表》
合同管理辦法 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合同管理,提高合同質量,保證合同的全面履行,做到管理有規章,簽約有約束,履行有檢查,提高經濟合同履約率,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提高 企業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集團公司實際情況,特制 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集團公司范圍內簽訂和履行的所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物資設備采購供應合同等。
第三條 簽訂合同實行洽談權、審查權、批準權相對獨立、互相制約的原則。任何合同均需執照合同評審程序評審批準后,方可訂立。
第四條 凡屬于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合同,一律采用書面形式簽訂,嚴禁口頭協議和非正式書面協議。杜絕合同履行在先,簽訂在后的現象發生。
第五條 實行法人授權委托制度,推行委托代理許可證制度。簽訂經濟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憑法人的委托授權書方可簽訂,委托代理人必須在授權范圍和權限內簽訂合同,不得超過代理權限,不得與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簽訂合同。無法人授權委托,任何人無權簽訂合同。
第六條 責任部門在合同簽訂前應驗證合同對方當事人有效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資信狀況,驗明合同當事人是否具有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審查合同對方的主 辦人是否有代理權、是否超越代理權限范圍和有效期及其真實性,審查對方使用的印鑒是否合法與真實有效。在合同簽訂時,應保存有關資料。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七條 集團公司合約部是全集團公司經濟合同的管理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組織宣傳、學習、貫徹《合同法》、《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2、負責制訂全集團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規劃,并組織實施;
3、負責集團公司總部參加重合同、守信用評比及年審工作;
4、組織和參與以集團公司名義承接的重大、重要工程中有關合同條款的審議工作及合同的評審、洽談、簽約工作;
5、組織、協調兩制建設,負責標價分離和工程項目施工內部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
6、組織合同管理工作的同業務競賽;
7、負責修訂和完善集團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指導各公司制訂合同管理實施細則;
8、監督、檢查各公司施工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物資設備采購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和做法;
9、負責組織合同管理人員的培訓、取證和持證上崗;
10、參與合同糾紛的調查、咨詢和處理;
11、負責以集團公司名義承接工程的合同的臺帳和歸檔工作;
12、負責集團公司ISO9000標準中關于合同評審程序文件的編寫和修訂工作;
13、負責集團公司合同專用章的管理工作;
14、負責國家、省、市有關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廣使用工作,負責集團公司內有關示范文本的編制和推廣使用工作。
第八條 公司合約部在總經濟師領導下開展工作,配備取得經濟合同管理員證書的專職合同管理人員。公司合約部的職能除要貫徹落實集團公司合約部對公司的.職能要求外,可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增加內容。在確定職責時特別要注意:
1、公司要加強對合同談判、評審、簽約三個環節的授權委托管理,以免造成合同簽約權的失控;
2、對各類經濟合同都要制訂嚴格的工作程序,各部門應密切配合,加強法制觀念,運用法律,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項目經理部設合同副經理,負責合約履行的管理和辦理合約相關的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組織學習所在工程項目的各類合同并熟悉內容,做好合同交底工作;
2、貫徹執行集團公司及公司有關合同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組織或協調各類分包、勞務、物資采購、設備租賃等合同的洽談、簽訂工作;
3、負責所在項目所有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收集、記錄、整理和保存與合同有關的協議、函件,辦理工程變更和簽證,并及時報公司合約部;
4、收集、整理索賠資料,提供索賠依據,書寫索賠報告;
5、監督所在項目各類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項目經理或合同合約部報告,按要求向公司合約部統計、匯總、上報各種合同履行情況;
6、負責項目預(結)算管理工作,指導項目預算員和兼職合約管理員的工作;
7、工程峻工后,對合同管理情況進行總結評估,認真總結經驗教訓,為企業改進合約管理積累資料。
第十條 各分公司應有分管領導和分管部門,設專職人員負責合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
第十一條 合同洽談前,合約部門必須對當事人的綜合情況進行考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屬投標中標的項目,要部分審查業主招標文件、我方投標書、中標書、紀要、往來函件等文書,召集有關部門認真組織合同洽談準備會,根據經營的策略和意圖制訂談判原則和方案,與對方進行談判。
第十二條 合同洽談過程中,對于涉及擔保、預付款、各類保證金等費用較大的項目,按評審程序重新進行評審。合同談判人員負責向合同執行單位書面交底。
第十三條 合同主要條款商定后,由合約部門負責起草文本,法律事務人員進行審查,確保合同的內容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四條 合同文本按程序評審,由總經濟師簽字后,報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審批。
對于大型建設工程及有關影響的重點工程、特殊工程還應召開單位主要負責人、三總師、有關責任部門負責人會議,對合同的主要內容進行討論和審查。
工程項目經理和營銷項目經理必須參與合同簽訂全過程。
第十五條 合同按照分級歸口的原則簽訂、管理。
1、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在各自經營的范圍內簽訂合同,由本單位合約部進行管理,并接受集團公司合約部的監督和檢查;
2、各單位以集團公司名義的各類施工合同,原則上按下列規定執行:
(1)合同額在5000萬元以下的施工合同,由集團公司授權,在本單位總經濟師、主管領導審核管理下,自行組織簽訂,合同副本報集團公司合約部備案;
(2)合同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施工合同、總承包施工合同及有重大影響的工程項目的施工合同,由集團公司合約部組織洽談、評審、簽約,合同副本留存合約部,正本由實施單位的合約部保存。
3、總部機關、各辦事處承接的工程由集團公司合約部組織評審、洽談、簽約以及實施履約管理,合同副本留存集團公司合約部,正本由實施單位的合約部保存;
第十六條 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則上應采用GF―1999―0201版本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或當地主管部門推薦使用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七條 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合同專用章印模需送登記注冊的工商行政部門及集團公司合約部備案。
合同專用章由合約部專人保管,無領導書面授權同意,不得私自使用合同專用章。未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的合同,結算部門、財務部門不得辦理結算、撥款手續。
第十八條 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按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必須辦理鑒證、公證手續的,由合約部門負責辦理。
按規定須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才能簽訂的經濟合同必須經批準后才能簽訂。
第四章 勞務(專業)分包合同的簽訂
第十九條 勞務(專業)分包隊伍的選定,按照集團公司《工程分包程序》和招標的程序進行。參與招(議)標的勞務(專業)分包隊伍的營業執照范圍、資質等級、管理能力和實際業績就與所承擔的工程相適應。
第二十條 勞務(專業)分包隊伍的招(議)標工作,由項目經理部負責實施。合約管理部門對招標文件和評標辦法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 勞務(專業)分包隊伍中標后,由項目經理部與其簽訂《建筑安裝工程勞務作業層施工合同》,地方主管部門有標準文本的采用地方政府頒布的文本,地方主管部門無標準文本的采用集團公司發()第X號文頒布的樣本。
第二十二條 在簽訂合同前,勞務分包隊伍必須提供以下證件原件:
1、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施工許可證、施工收費標準證書、安全資格證書、關于簽訂合同的法人授權委托書;
2、集團公司外部勞務隊伍資格證書;
3、中標通知書。
第五章 物資采購合同的簽訂
第二十三條 建筑材料、設備購銷工作按集團公司總部《物資控制程序》和各單位采購程序進行。
第二十四條 對物資采購工作的權限、招標方式、采購范圍、采購頻次、采購程序按集團公司工字()第X號文關于《集團公司物資采購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物資采購合同的簽訂工作由各單位物資部門按程序要求組織實施,合同副本報本單位合約部門留存。
第二十六條 物資采購合同文本采用集團公司發字()第X號文頒布的樣本。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條 合同依法簽訂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單位、各有關部門必須認真履行合同,嚴格執行,確保信譽。
第二十八條 有關合同履行中的書面簽證、來往信函、文書、電報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項目經理部在收到對方的信函、文書或電報后,應及時審閱并制定對策,項目合約副經理或經辦人員應及時、積極地收集、整理、保存資料并上報合約管理部門做好備案工作,為索賠做好基礎工作。
第二十九條 合約管理部門要定期地進行合同履行情況的檢查,對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給予解釋、解決,對經常出現的問題加以研究、剖析,以期在以后簽訂的合同中改進。
第三十條 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違約情況或違反合同的干擾事件,合同履行單位、項目經理部應及時查明原因,通過取證按照合同規定及時、合理、準確地向對方提出索賠(含 違約)報告;由于對方責任,我方權益受損時,簽約單位經辦人及合同管理部門均有責任認真收集證據并及時追究對方的責任。當我方接到對方的索賠(含違約)報 告后應認真研究并及時處理、答疑、舉證或反訴,及時與對方協商解決。
第三十一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履行單位、項目經理部應教育督促全體人員嚴格按合同進行工作,應隨時檢查、記錄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發生的問題,定期上報合約管理部門,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切實有效的措施和對策,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
第三十二條 對合同本身條款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糾紛,合同履行單位、項目經理部應及時分析查明原因,提出解決辦法并報上級合約部門,及時與對方協商解決。若協商解決不成可請上級主管部門調解。協商、調解均不成時,根據合同約定,在規定的時效內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述合同履行中發生的情況應建立合同履行執行情況臺帳,并及時報合約管理部門。
第七章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第三十三條 合同依法訂立后受法律約束,我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若確需變更或解除時,由合約簽訂人或經辦人查明原因、提出意見,經批準簽訂的部門或單位領導核準后, 再同對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并依法簽署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合同變更必須由原合同起草部門負責更改,按《合同評審程序》辦理合同變更評審,并辦理 書面的合同變更手續。做好變更文件的整理、保存和歸檔工作。變更后的合同與原合同發放的范圍相同。
第三十四條 對于特殊情況下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中止(包括停緩建),必須及時辦理中止手續,收集因中止合同給我方帶來的經濟損失證據和資料,及時追究對方的責任。中止的合同又恢復繼續履行時,依相同程序辦理恢復手續。合同的中止與恢復都必須通知上級合約部門。
第三十五條 對于合同的終止(合同未履行完,但確定不再繼續履行),合同履行部門應做好終止記錄,收集履行過程中所有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做好經濟往來和工程結算工作,辦理解除合同的手續,資料則合約部移交檔案室保存。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條 各類合同統一歸由合約部進行管理。合約部應收集、整理各類合同進行歸檔管理,定期檢查考核。
第三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合同有關的補充協議、會議紀要、信函、電報、傳真、電話記錄、簽證、索賠報告、合同臺帳等資料均是企業經濟活動的原始資料,應定期按項目、合同分類建立詳細的臺帳,及時歸檔保存。
第三十八條 無論是我方準備,還是獲知對方準備或已經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合同履行單位均要書面報告合約部門,會同經營、法律部門共同研究訴訟或應訴方案。
第三十九條 簽訂合同正本、副本份數按需要確定,正副本應區分清楚。合同簽訂且交合約部留存,其余各職能部門或合同履行部門由合約部負責編號受控分發。除合約部外,其 他部門復印合同必須事先征得合約部同意,由合約部統一編號受控,并加蓋合同管理部門印章。所有合同發放均應做好發放記錄。
第四十條 對于合同履行和峻工結算均已完成的工程,合同執行單位應向合約部提交合同履行情況的工作報告。合約部審查后,連同合同、結算書以及一切往來文書、經濟簽證、變更記錄、峻工驗收證書等所有資料裝訂成冊,送交檔案室存檔保存。
第四十一條 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應及時準確地將合同統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報送集團公司合約部。
第九章 責任與獎懲
第四十二條 合同洽談、簽訂人員應具有相應的業務能力和專業知識,遵紀守法,嚴禁借工作之便收受賄賂、假公濟私,不準采取脅迫、欺詐、誘惑等不法手段洽談或簽訂合同,嚴禁簽訂違法合同、無效合同、權利義務不對等和執行后不利于本企業的合同。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檢舉、揭發利用經濟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行為。對檢舉揭發有功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并負責保密。
第四十四條 在合同的簽訂、履行及合同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有特殊貢獻的,在重合同、守信譽企業評比中被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評選為優秀經濟合同管理員的,各單位應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四十五條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須根據情況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經濟直至法律責任。
1、 在合同簽訂過程中,違反本管理辦法,玩忽職守,給本企業造成損失的;
2、 未經授權或超越代理權限、不依規定程序濫簽合同、簽訂無效合同,給企業造成損失的;
3、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單位、部門或個人失職,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給本企業造成損失的;
4、 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索賄受賄、循私舞弊,致使國家和本企業的利益受到損害的。
第十章 其 他
第四十六條 各單位應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子公司、設計院制訂的實施細則報集團公司備案,直營區域公司制訂的實施細則報集團公司審批后實施。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合約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合同管理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合同管理辦法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合同管理工作,規范和約束企業的經營行為,減少和避免因合同不當造成的損失,維護局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廣東省電網公司合同管理辦法》和《梅州供電局合同管理辦法》,結合平遠縣供電局的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局及其所屬的多經企業。
第三條凡以局名義對外進行的商務活動中,涉及標的金額在5萬元以上(含本數)的,或涉及經濟、安全等方面將對局經濟、社會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務,必須與當事方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條凡局行政隸屬范圍內的各部門、單位與其他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技術合同、購售電合同、并網協議和已列入預算、在廣東省廣電網公司批準的預算范圍內的各種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調整的合同均遵守本辦法。
勞動合同等涉及人力資源的合同不屬于本辦法調整范圍,勞動合同的具體管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人力資源有關文件規定和要求執行。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合同管理,包括合同前期工作、合同審查與簽訂、合同履行與監控、合同變更與解除、合同糾紛處理、合同檔案管理、合同檢查與考核等內容。
第六條合同管理實行合同管理部門歸口管理和承辦部門業務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七條重大合同是批量合同標的額在2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合同;與發電企業簽訂的購電合同;對局有重大影響的其他合同。
第八條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涉及的商業、技術秘密。
第二章合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九條局辦公室是局的合同管理部門,統一負責局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合同的法律、法規及規章。
(二)建立健全局合同管理制度。
(三)監督局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簽訂,負責合同簽訂前的法律審查工作,負責合同的登記蓋章、存檔等工作。
(四)監督檢查局合同的履行、變更和解除,發現問題要及時向局主要負責人報告。
(五)對送交合同管理部門備案的合同及合同有關材料進行審查、整理、編號、登記,予以保管。
(六)局對外發生合同糾紛時,參與協商、調解,到有關機關辦理仲裁、訴訟等有關事宜。
(七)協助有關部門追收到期合同債權。
(八)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條合同承辦部門由局領導指定或按部門職責分工確定。合同承辦部門必須設立專職合同管理人員,負責合同的起草、審查、登記、存檔等工作。
合同承辦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合同簽訂前意向接觸、資信調查、商務談判。
(二)負責起草合同,并將所起草的合同按本辦法的規定及時提請合同審查部門審查,起草合同的依據必須充分,必須提供書面文件或批示。
(三)對采用招投標方式訂立的合同在提請審查前,應附加對合同的經濟性、技術性、可行性、安全性的說明。
合同的經濟性:指市場需求情況屬實,市場需求預測可靠、合理,投入產出核算經濟、準確。
合同的技術性:指工程技術依據真實、可靠,技術措施完備、可行,技術標準的參數科學、真實、可靠。
合同的可行性:指整體項目技術具有可操作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具有真實性,合同具有可操作性。
合同的安全性:指涉及的知識產權已采取相應的保護限制措施,無損局的商業信譽、商業秘密及其它利益。
(四)對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五)監督、檢查承辦合同的履行情況。
(六)向合同管理部門及時反映合同的履約問題。
(七)參加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準備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條合同原則上應由已方或以已方為主起草。
(一)起草的合同的基本原則要求:
1.對方具有簽約資格(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權代表)。
2.內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
3.對方具有履約能力。
4.對方沒有超越企業經營范圍及經辦人授權范圍。
5.條款完整,文字準確,簽約手續完備。
(二)起草的合同必須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1.標的。
2.數量和質量要求。
3.價款或酬金及結算方式。
4.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5.簽約時間、地點。
6.合同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關系。
7.違約責任。
8.爭議解決辦法。
由對方起草合同時,各業務主管部門應對合同內容、條款仔細推敲,認真討論修改。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廣東電網公司或梅州供電局已頒布合同示范文本的,由局有關業務部門提出,經合同管理部門審查確認后,由局頒發使用。沒有合適的國家或行業主管部門頒布的示范文本的,對須多次重復使用的合同文本,由局有關業務部門起草示范文本,經合同管理部門審查定稿后,由局頒發使用。
第十二條局設立項目(合同)招投標領導小組,下設項目(合同)招投標工作組。
招投標工作組依不同項目(合同)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臨時組建。
第十三條對實行招投標的項目(合同),合同管理部門根據合同承辦部門工作要求,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外,還承擔以下工作:
(一)負責招標書或投標書的審查。
(二)參與招投標。
(三)參與合同的起草和談判等。
第三章合同審查、審批與簽署
第一節合同的審查與審批
第十四條合同在簽訂前,合同承辦部門應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資信進行了解和調查核實后,寫出承辦意見,并將有關真實資料連同合同文本,一并送合同審查機構審查。
承辦部門了解和調查核實的情況包括:
(一)主體資格的合法性:具有經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其核載的內容與實際相符。
(二)欲簽訂合同標的應符合當事人經營范圍,涉及專營許可的,應具備相應的許可、等級、資質證書。
(三)由代理人簽訂合同的,應出具事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書》。
(四)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產能力或運輸能力等。合同標的金額超過20萬元(含本數)且標的屬于預付款項,當對簽約他方資信情況不確定時,必須要求其出具資產負債表、資金證明、注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應文件。
(五)具有履約信用:過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無違約事實,現時未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合同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或資信狀況有瑕疵的,不應與其簽訂合同;必須簽訂合同時,應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其中,以保證形式做出的擔保,其保證人必須是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獨立經濟實體,并應對保證人適應前款規定進行審查。
上述所列各種文件為合同不可缺少的組成附件,若其文本為復印件時,須加注“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并由核對人簽字。
第十五條局合同審查機構由合同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組成。合同正式簽訂前,承辦部門應將合同草案及相關資料、承部門意見提請合同審查機構審查。合同審查機構審查時可根據需要,要求承辦部門提供補充材料。
第十六條財務部門負責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資金、資產的合法性:
1.資金來源合法,資產的所有權明確、合法。
2.資金使用和資產動用的審批手續合法。
3.資金、資產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二)資產、資金使用效果的財務可行性。
(三)價款、酬金和結算方式的合理、合法性。
1.價款、酬金的確定合理、合法。
2.資金結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確、具體、合法。
3.與資金、資產等有關的其他注意事項。
(四)索賠條款的合法性。
(五)財務部門認為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合同管理部門負責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的`合法性:
1.主體合法:根據承辦部門提交的有關材料,審查簽約各方具有簽約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內容合法:簽約各方意思表示真實、有效,無悖法律、法規、政策,無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無規避法律和顯失公平的內容,合同標的非國家明令禁止買賣的物、非未經許可經營的物或法律、政策所不允許的行為。
3.形式合法:依法應辦理批準、登記、鑒證、公證等手續的,應履行相應的法定手續。
4.簽約程序的合法性。
(二)合同的嚴密性和完備性:
1.條款齊備、完整。
2.文字清楚準確,語言邏輯嚴密。
3.設定的權利和義務具體、確切。
4.相應手續完備。
5.相關附件完備。
6.附條件或附期限適當、合法。
(三)合同管理部門認為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局合同審查流程如下(流程圖見附件10):
合同承辦部門依據《平遠縣供電局對外合同簽訂授權表》(見附件12,該表每年初調整公布一次)規定權限,對外進行協商談判、資信審查、參與招標決標、起草合同文本等事宜。承辦部門如需法律協助,可請求局法律顧問提供法律幫助。
合同承辦部門根據合同的性質(物資采購/大修、技改工程/其它),選擇填寫《平遠縣供電局物資采購合同審批表》(見附件1)、《平遠縣供電局大修、技改工程合同審批表》(見附件2)或《平遠縣供電局其它合同審批表》(見附件3,以下全部簡稱《合同審批表》),承辦部門負責人先在《合同審批表》上簽署部門意見,簽字加蓋部門公章。如由兩個以上部門承辦的,應分別簽署意見并蓋章。
合同承辦部門將《合同審批表》、合同文本、對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書》或《授權委托書》原件、資質證書,以及招投標書原件或詢價單、計劃或資金預算證明等資料,送交合同管理部門審查,合同管理部門經審查無誤后,對合同文本進行登記編號。
單份合同金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下的合同、購電合同和并網協議按如下流程審查:合同承辦部門將《合同審批表》、合同文本及上述有關資料送財務部門、合同管理部門審查,經審查無誤,由財務部門、合同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署部門意見,簽字加蓋部門公章。
單份合同金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合同按會審流程查:合同承辦部門將《合同審批表》、合同文本及上述有關資料送財務部和合同管理部門審查,由以上二個部門負責人簽署部門意見,簽字加蓋部門公章。
第十九條各審查部門進行審查的期限從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不超過三個工作日(含本數)。審查部門遇特殊情況需延長審查時間時,應向承辦人申明并征得同意,且延長后累計審查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五個(含本數)工作日。
審查部門應對審查的合同出具審查意見,意見必須有各審查部門負責人及具體審查人員的簽章。對審查流程不完善的合同草案,局主要負責人可以拒絕簽署。
第二十條合同承辦部門應對合同審查部門提出的意見進行解釋、說明,并對合同草案進行修改完善。承辦部門對合同修改后,應重新提交合同審查部門審查。
第二十一條通過審查的合同,由合同承辦部門憑《合同審批表》,連同合同文本、附件及有關資料,報局領導審批。
局領導審批權限為:
(一)標的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下的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授權局分管領導審批。
(二)標的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合同及重大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審批。
(三)與發電企業簽訂的購售電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二條如擬定合同屬于涉及生產安全的基建、大修、技改及維修項目的工程合同,必須同時簽訂安全合同書,該合同依照局安全監督部門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對外提供擔保、借貸、重大資產處分、企業兼并、企業分立、超過批準的預算范圍的合同或長期影響局經營的其他重大合同,應在通過局合同審查部門審查,并經其主要負責人審核同意后,憑《平遠縣供電局合同報批表》(見附件5,以下簡稱《合同報批表》)報梅州供電局審批。
第二節合同的簽署與授權
第二十四條所有合同通過審批后,由合同承辦部門將合同文本連同有關部門簽署同意的《合同審批表》,送合同簽署人簽署。
第二十五條合同簽署權限劃分與授權:
(一)標的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合同,可授權由部門負責人簽署。
(二)標的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合同,可授權由分公司分管領導簽署。
(三)標的額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授權簽署。
(四)與發電企業簽訂的購電合同由局主要負責人簽署。
第二十六條被授權的合同簽署人必須辦理《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見附件8)。
第二十七條局的職能部門和下屬單位不得以部門、下屬單位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第二十八條局簽訂、變更、解除合同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
合同簽署后,憑《合同審批表》送合同管理部門加蓋局合同專用章。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重大合同還應附《合同報批表》送呈合同管理部門加蓋局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九條合同專用章由合同管理部門專人保管,任何部門、人員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違反規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負責;發生遺失,應及時報告處理。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條合同履行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合同生效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生效后,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
第三十一條對于涉及付款的合同,付款的審批制度和程序由財務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合同承辦部門必須按要求向合同管理部門報送《平遠縣供電局合同履行情況報表》(以下簡稱《合同履行情況報表》見附件6)。
承辦部門在合同履行完畢后的一周內及時填寫《平遠縣供電局合同履行完畢報表》(以下簡稱《合同履行完畢報表》見附件7)送合同管理部門備案。
如合同無法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履行完畢,承辦部門應在合同期滿15天以前填寫《合同履行情況報表》送合同管理部門,列明合同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履行完畢的原因,并提出處理意見。
合同標的金額超過20萬元(含本數)的重大合同,承辦部門應在每季度的第一個工作周內填寫《合同履行情況報表》送合同管理部門,說明合同履行情況。
第三十三條合同管理部門將根據承辦部門提交的《合同履行情況報表》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控,并在每半年度的第一個月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必要的清查,并將清查結果和處理建議報局主要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現遺漏問題,承辦部門應與合同管理部門聯系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主動與對方協商,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五條合同執行過程中,如有內容變更,需填寫《平遠縣供電局變更申請表》(見附件4),報合同管理部門、局主要負責人審批。
第三十六條合同變更、解除的程序與合同審查、審批與簽署的程序相同。
第六章合同糾紛處理
第三十七條合同發生糾紛時,合同承辦部門應及時報告合同管理部門,并應收集相關證據。
第三十八條合同糾紛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處理,合同管理部門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三十九條合同發生糾紛時,應首先采用協商、調解方式解決,協商或調解能夠達成一致時,應簽訂書面協議。
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協議時,可依合同約定選擇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糾紛。
第四十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協議、調解書、仲裁裁決書或判決書的,合同承辦部門應及時報合同管理部門并經局領導同意,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處理合同糾紛產生的補充協議書、調解書和法律文書應與合同及有關材料一并由合同管理部門歸檔,復印件由合同承辦部門備案。
第七章合同檔案管理
第四十二條局全部合同實行統一編號。合同承辦部門在合同定稿后應向合同管理部門取得合同編號。除供用電合同、安全合同編號另行規定外,其他合同編號見《平遠縣供電局合同編號辦法》(見附件9)。
第四十三條合同正式簽訂后,合同原件(正本)一份由合同管理部門保管,一份交財務部保管,一份留合同承辦部門保管,其它合同文本交合同對方。
合同承辦部門應負責將合同原件(正本)及其電子版、《合同審批表》(原件)、合同執行過程的往來函件、糾紛或爭議的處理情況記載等一整套有關材料送局合同管理部門備案,一年后由合同管理部門交檔案管理部門歸檔。
為方便查閱和使用合同承辦部門應按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合同實行備案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條局檔案室應設立合同存放柜,實行專柜管理。
第四十五條合同備案包括以下資料:
(一)合同(副本)和電子版本。
(二)合同審批表(復印件)。
(三)履行情況記載。
(四)糾紛或爭議的處理情況記載及有關材料。
第八章檢查與考核
第四十六條局合同管理部門在每年的1月30日前負責對各職能部門的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檢查與考核。
第四十七條局可對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績者,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訂立合同,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追究直接責任人的經濟或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未簽訂書面合同而用口頭或簡單便函協議代替,或者合同尚未生效即擅自履行合同,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者。
2.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訂立無效合同、重大缺陷合同,或變更、解除合同結果不利,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者。
3.發生合同糾紛隱瞞或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匯報或不及時采取措施,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者。
4.工作懈怠而喪失仲裁、訴訟和申請強制執行時效,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者。
5.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提供虛假資料的,與對方惡意串通或私收賄賂,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者。
6.使用非法手段簽訂合同,造成企業經濟損失者。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自頒布發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局合同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合同管理辦法 10
一.目的:
為了規范勞動合同管理,確立公司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保障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此辦法。
二.范圍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公司存續勞動雇傭關系的所有公司員工。
三.勞動合同類型
公司合同分為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2種勞動合同類型。合同簽訂的'類型在公司《勞動合同》的第一款中予以注明。(勞動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條)
四.簽約年限及試用期(勞動法第十九條)
簽約年限指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合同可選擇的年限。一般分為二年、三年、五年三種情況。
1、文員崗位及生產一線員工第一次勞動合同簽訂年限為2年,續簽時一般簽訂年限為3年。
2、技術研發部員工第一次勞動合同簽訂年限為3年,續簽時一般簽訂年限為5年。
3、班組長以上員工勞動合同簽訂年限為3年,續簽時一般簽訂年限為3年。
4、試用期包括在簽約年限內,1年勞動合同年限試用期為1個月,2年年限勞動合同試用期為2個月;3年年限勞動合同試用期為3個月。續簽沒有試用期。
5、20xx年合同到期續簽的員工按照部門及崗位規定期限進行續簽。
五.審批流程
1、勞動合同的簽訂、續簽、終止、解除等相關手續,由人事行政部依照勞動法規及公司制度統一辦理。(勞動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條)
2、新員工入職1個月內須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及附件,不簽訂者立即停止試用。(勞動法第八十二條)
3、續簽勞動合同人員由人事行政部提前二個月向各部門主管及分管副總確認是否與其續簽或是解約。提前一個月將《員工勞動合同續簽意見書》發放給本人填寫續簽意愿。(勞動法第三十九、四十條)
六.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及變更(勞動法第三十九、四十條)
1、勞動合同期滿或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合同即行終止。終止時間按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時為準。勞動合同終止且不會進行續簽時人事行政部按照規定下達《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2、公司如欲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勞動合同解除時人事行政部按照規定下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3、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公司與員工各執一份。
4、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職工,按照離職的相關手續進行審批。
5、勞動合同書一式兩份,公司、個人各執一份。所有與勞動合同書有關的附件與勞動合同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管理辦法 11
第一條 簽訂合同的目的主要是規范雙方的權利義務,保障合同的及時有效履行,以防止違約行為的發生。
第二條 通過合同履行監督可以知曉公司各類合同的履行情況,及時發現影響履行的原因,以便隨時向各部門反饋,排除阻礙,防止對方或我方違約的發生。
第三條 從法律角度監督合同的履行,更有利于促進合同依法正常履行,更注重合同履行中證據的收集,在發生糾紛時,能夠及時有效地處理,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合同簽訂后,合同履行的監督和檢查工作由合約部負責。公司各部門應當配合合約部開展合同履行監督工作。
第五條 合同簽訂后,合約部有關人員應當向相關部門(如技術部門等)的相關人員(如技術人員等)進行合同的主要條款進行交底,說明工期、質量、工程范圍、技術標準、總分包關系等問題,以便溝通配合。在對合同的相關條款進行交底時,應當附有簡明的書面材料。
第六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合約部負責跟蹤合同中相應條款的具體履行情況。合約部監督檢查合同的履行情況,一般采取重點檢查和抽查的方式。檢查內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看各方是否按合同約定進度全面履行合同,督促各方嚴格履約;二是看履行過程中是否存在合同數量、工期、設計等方面變更情況,如有變更,應履行變更簽約手續,以合同形式明確變更情況;三看是否存在違約情況,這是監督檢查的主要工作。
第七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時,各部門應當及時配合調查違約原因,同時承辦部門盡早采取補救措施,并盡快與對方協商確定處理辦法,為防止他方過分追究違約責任,應特別注意保存相應有利的證據材料。
第八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各方的往來函件、通知等文書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發生糾紛,也是區分責任的重要證據,合約部負責對合同履行每一環節形成的書面材料完整保存。如上述材料發至其它部門,應及時轉交合約部存檔。
第九條 合約主管副總經理和總經理有權向合約部或者執行部門詢問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情況,并有權召集相關部門進行研究和分析。上述部門應當就合同的簽訂、履行中的問題如實反映和匯報。
第十條 合約部應當建立合同臺賬制度和合同管理報表制度。及時、準確地記載公司合同簽訂及履行情況,每兩個月將公司此期間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以書面報表的形式報主管副總經理,經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后報總經理。
總之,應對企業合同履行監督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為了更好地幫您解決企業合同履行監督問題,防止陷入法律誤區,您可以通過委托當地有經驗的律師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使您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合同管理辦法 12
第一章 目的與依據
第一條 為防控商業與法律風險,提高公司經濟效益,明確合同管理程序,減少因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不規范行為導致的糾紛,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等相關法律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及其下屬分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因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而訂立的所有合同文件,包括冠以合同、合約、協議、契約、意向書、備忘錄、會議紀要等名稱的文件(以下統稱“合同”)。
與合同權利義務有關的聯系函、通知、催告、聲明、申請等單方文件的管理程序參照合同管理程序執行。
第四條 本辦法不適用于勞動合同,其管理制度由公司另行規定。
第三章 合同形式
第五條 公司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均應當訂立合同;公司訂立合同
均應當采取合同書形式,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凡國家或本公司有標準文本或示范文本的,應當優先適用,并應按照標準文本或示范文本的要求填寫。無國家或本公司標準示范合同文本,合同的起草工作應爭取由己方或以己方為主承擔,語言應嚴謹、簡練、準確,條款齊全,權利義務明確。
第七條 下列事項可以選擇采取口頭形式:
(一)公司下列情形的銷售:
零售且錢物能夠同時交割的;
(二)公司采購商品或服務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采購的商品有連續的、穩定的、公開的交易場所,如商場、店鋪、柜臺等;采購的服務是臨時的、個人提供的、金額較小的且無專業技術要求的;
2、采購的商品或服務不需要預付錢款的;
3、公司不要求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履行相關特定義務的。
第四章 合同主體
第八條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與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如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事務所、合作社及年滿18周歲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等。
公司的內部部門不得對外訂立合同;公司不得與其他企業、機關或組織的內部部門或機構訂立合同,也不得與其他企業、機關或組織單位簽訂與該單位經營范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合同。
第五章 合同內容
第九條合同有示范文本或格式文本的,合同內容由經辦人根據示范文本或格式文本的要求填寫;無上述文本的,由經辦人提請行政人事部草擬。
第十條 公司訂立的合同應當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合同中載明的當事人名稱應當與資信文件名稱、印章名稱保持一致;合同中應當載明當事人的住所地,實際住所地與登記住所地不一致的,填寫實際住所地。
(二)合同標的: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三)數量:
合同應采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長期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以實際訂單確定等)。
(四)質量:
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采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
(五)價款或報酬:
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采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價款的支付方式如電匯、信匯、票據、托收、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后多少日內支付;價款或報酬一般均應當約定含稅。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確定履行期限的方式;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合同中一般應約定確認交付或履行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志,如托運單、送貨單、驗收單(書)、確認單(書)等。
(七)合同的擔保:
原則上不在合同中約定擔保條款;對部分重大合同,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研究決定需要設定擔保條款的,擔保條款根據公司決定執行。
(八)合同聯系制度:
履行期限較長的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系制度,如聯系人姓名、電話、通信地址、電子郵箱等;如無特殊情況,合同經辦人即為本公司一方的合同聯系人。
(九)違約責任:
根據法律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十)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訴訟或仲裁,原則上優先選擇訴訟;選擇訴訟的,一般應同時選擇由公司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選擇仲裁的,一般應同時選擇由合肥仲裁委員會受理。
(十一)合同生效條件:
公司訂立的合同應至少設置以下生效條件:
1、公司蓋章;
2、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被授權人簽字。
第六章合同經辦
第十一條公司各部門應當根據其職責范圍確定其所應經辦合同的種類。
第十二條合同經辦部門發生爭議的,即各部門均認為相應合同不應由本部門經辦或兩個以上部門均認為相應合同應由本部門經辦,依照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合同經辦部門,即由與合同聯系最緊密的部門經辦該合同,并按照下列順序確定:
1、由部門職責與該合同事項最接近的部門經辦;
2、該合同的簽訂是根據某部門的要求或配合某部門工作的,由該部門經辦。
第十三條不能依照上述規定確定合同經辦部門的,由行政人事部經辦。
合同管理辦法 1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集團公司合同管理,建立和完善以事前防范為主、加強事中控制和事后補救為輔的企業經營風險管理體系,維護公司合法權益,結合集團公司生產經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及其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統稱子公司)在經營管理活動中所簽訂合同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集團公司及各子公司在經營管理活動中所訂立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本辦法所稱合同管理是指集團公司及各子公司實施的合同簽訂、履行、變更、轉讓、終止、糾紛處理、監督檢查、獎懲等行為。
第四條 集團公司合同管理實行分級管理、統一授權、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并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評審合同,將風險控制在可接受范圍內;
(二)有效監控過程,保證經營管理活動處于可控狀態;
(三)及時處理糾紛,確保企業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四)認真總結經驗,不斷提高企業合同管理水平。
第五條 各公司必須重視合同管理工作,健全合同管理機構,配備合同管理人員,切實做好合同評審、簽訂、履行、糾紛處理等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和質量,保證合同的規范性和有效性,維護集團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第六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合同管理工作負有第一領導責任。
第七條 集團公司主管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的領導分管合同管理工作。
各子公司應當指定一名領導分管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條 集團管控部為集團公司合同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全系統合同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合同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制定、修改集團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并監督執行;
(三)參與集團公司重大合同的論證、談判和簽訂工作,并監督履行;
(四)審查以集團公司名義訂立的重大合同,對各子公司重大合同進行備案管理,并提出指導意見;
(五)定期、不定期檢查監督合同管理情況,指導全系統合同管理工作,糾正違反合同管理制度的行為;
(六)協助相關單位對合同管理及有關業務人員進行法律業務培訓;
(七)經辦集團公司的《專項授權委托證明》和《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及其審核工作,統一管理集團公司合同專用章。
(八)配合集團公司各單位辦理合同的報批、公證、見證和鑒證等事項。
(九)指導處理對集團公司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
第九條 各子公司合同管理部門負責本公司合同管理工作,未設立合同管理部門的應當指定一個部門負責合同管理工作。合同管理部門的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相關規章制度;
(二)制定、修改本公司合同管理實施細則,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三)組織本公司簽訂合同的談判、合同文本的擬定,辦理本公司《專項授權委托證明》和《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及其審核工作;
(四)參與本公司重大合同的論證、談判和簽訂工作;
(五)對需報請公司或上級主管機關審批、見證、鑒證或證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初步意見。
(六)統一管理本公司合同專用章,建立合同專用章使用管理制度。
(七)監督檢查本公司和下屬單位的合同履行,建立合同履行中資料收集保存和合同糾紛預警機制;
(八)參與本公司經濟糾紛的處理;
(九)負責本公司合同管理信息的收集、反饋、上報、匯總、分析,定期向本公司領導及集團管控部報告合同管理工作情況,建立合同管理統計分析和工作報告制度;
(十)對本公司合同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進行法律培訓,并對他們的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十一)其他應當由合同管理部門履行的職責。
第十條 各公司的規劃、技術、財務、審計、監察等綜合管理部門及業務主管部門(或專人)應當根據本部門職責參加合同評審,對合同的相關質量、參數、合法性、技術指標等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參加合同條款的審核,對合同履行及履行后的結果進行監督和評價,并與合同
管理部門相互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集團公司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部門,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合同管理員。
合同管理員的基本職責是:
(一)管理本部門的合同,建立合同檔案;
(二)參與本部門合同的談判和簽訂;
(三)檢查合同的履行情況,協助合同經辦人員處理合同履行中的問題;
(四)督促合同經辦人員保管好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等過程中產生的各種文件,并及時歸檔;
(五)參加對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
第十二條 合同管理員應當具有一定法律知識、經營管理知識,并經過必要的法律業務培訓。
各公司應當保持合同管理員隊伍的相對穩定性,集團公司相關部門和各子公司應將合同管理員名單報集團管控部備案。
第十三條 各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據本公司的具體情況決定委托代理人及其代理事項和代理權限,發給專項委托代理人《專項授權委托證明》,發給長期委托代理人《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長期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事項以委托代理人所在單位職責界定,專項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事項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以金額界定。長期委托代理人每單位設1-5人,一般委托期限為一年,專項委托代理人一般一事一委托。
第十四條 《專項授權委托證明》、《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的被授權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政治思想好。能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不假公濟私、不損公肥私;
(二)業務素質好。業務熟練,能夠完成本職工作,并以公司利益為重,擇優簽約,嚴格履約;
(三)法律意識強。認真學習《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掌握有關條款并能在工作中運用;
《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應妥善保管,防止遺失。不得將其轉借他人或用作其它證明,否則予以收回,并追究相應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委托代理人工作變動時,應將《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交回核發證件的合同管理部門。
《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每年年終審核一次,由合同管理部門負責經辦。報公司主管領導和總經理批準后,由法定代表人根據情況分別做出:維持授權范圍、變更授權范圍、撤銷授權及收回法人授權委托證書等決定。
合同管理辦法 1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意義
為了規范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管理,無論公司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所有員工必須熟悉了解勞動合同管理辦法,依照勞動合同管理辦法調整、穩定、和諧本公司的勞動關系。
第三條 管理職責
公司人力資源部門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 負責管理存檔勞動合同;
(二) 認真學習并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 依據本辦法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終止、續訂等手續;
(四) 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
(五) 建立管理臺賬:
公司建立健全管理臺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系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
1. 勞動合同基本情況臺帳(總帳);
2. 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臺帳(個人明細帳);
3. 其他專項協議臺帳。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 合同文本
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本。自員工入職之日起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第五條 知情權
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了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說明。
第六條 合同期限
(一)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統一規定為三年,但根據崗位和任職資格的不同若遇特殊情況,可依照勞動者與公司協商結果進行調整合同期限。
(二)因新員工入職時間參差不齊,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也會有所不同,為了方便公司管理及后續的勞動合同續簽等問題,特做出以下安排:
1.1至6月份入職員工合同的終止日期為合同期限末年的6月30日;
2.7至12月份入職員工合同的終止日期為合同期限末年的12月31日。
第七條 試用期
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試用期勞動合同,一般情況為3個月。因新員工入職時間的不同,試用期合同的簽訂時間統一安排為:
(一) 10號(含)前入職員工的試用期時間截止到第三個月月底;
(二) 10號之后入職員工的試用期時間截止到第四個月月底。
但也可根據員工在試用期間的工作表現,相應縮短試用期時間。
第八條 保守秘密
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并簽訂《保密協議》。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九條 生效履行
勞動合同自合同簽署之日起生效。公司自員工入職之日起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條 合同變更
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一條 合同解除
(一) 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
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
(二) 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或公司
確有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三) 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三十天通
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因員工過失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下達《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書》,明確實施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并送達本人。 第十二條 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或有其他約定(公司和員工在一定時間內相互不承擔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止。公司、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將《勞動合同終止協議書》送達其本人,載明實施終止的時間。
第十三條 合同續訂
本合同期限界滿前30日,甲、乙雙方應將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公司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屆滿前三十天內(將《勞動合續訂書》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訂手續。
根據員工原有合同截止日期,于每年的6月份及12月份進行勞動合同續簽工作。 第十四條 特殊情況處理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在應當對員工采取特殊保護期間(停工醫療期內、女工“三期”內),公司將不能終止勞動合同,直至這些情況結束。
第四章 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經濟補償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公司對下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給予經濟補償:
(一) 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
(二) 員工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后仍不
能勝任工作的;
(三) 公司提出并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五) 因公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轉產、搬遷、技術改造、兼并、分立等),致原合
同無法履行又不能協商一致變更,或者公司確需依法裁員的。
第十六條 補償標準
(一) 給付標準。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以及工資報酬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除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應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二) 計算標準。甲方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工作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1年超過半年者按1年計算,工作不滿半年者補償半個月工資的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第十七條 法律責任
因主觀上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勞動爭議
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利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條 管理辦法
在公司內部公開明示本管理辦法,并進行宣傳教育,定期監督檢查。公司堅持以本辦法來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行為,保證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其他
(一) 本辦法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將及時予以修改。
(二) 所有員工,都要熟悉了解本辦法,全面正確地實施本辦法,以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提高勞動生產力。
(三)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合同管理辦法 15
第一章 目的與依據
第一條 為防控商業與法律風險,提高公司經濟效益,明確合同管理程序,減少因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不規范行為導致的糾紛,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等相關法律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及其下屬分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因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而訂立的所有合同文件,包括冠以合同、合約、協議、契約、意向書、備忘錄、會議紀要等名稱的文件(以下統稱“合同”)。
與合同權利義務有關的聯系函、通知、催告、聲明、申請等單方文件的管理程序參照合同管理程序執行。
第四條 本辦法不適用于勞動合同,其管理制度由公司另行規定。
第三章 合同形式
第五條 公司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均應當訂立合同;公司訂立合同
均應當采取合同書形式,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凡國家或本公司有標準文本或示范文本的,應當優先適用,并應按照標準文本或示范文本的要求填寫。無國家或本公司標準示范合同文本,合同的起草工作應爭取由己方或以己方為主承擔,語言應嚴謹、簡練、準確,條款齊全,權利義務明確。
第七條 下列事項可以選擇采取口頭形式:
(一)公司下列情形的銷售:
1、零售且錢物能夠同時交割的;
(二)公司采購商品或服務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采購的商品有連續的、穩定的、公開的交易場所,如商場、店鋪、柜臺等;采購的服務是臨時的、個人提供的、金額較小的且無專業技術要求的;
2、采購的商品或服務不需要預付錢款的;
3、公司不要求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履行相關特定義務的。
第四章 合同主體
第八條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與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如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事務所、合作社及年滿18周歲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等。
公司的內部部門不得對外訂立合同;公司不得與其他企業、機關或組織的內部部門或機構訂立合同,也不得與其他企業、機關或組織單位簽訂與該單位經營范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合同。
第五章 合同內容
第九條合同有示范文本或格式文本的,合同內容由經辦人根據示范文本或格式文本的要求填寫;無上述文本的,由經辦人提請行政人事部草擬。
第十條 公司訂立的合同應當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合同中載明的當事人名稱應當與資信文件名稱、印章名稱保持一致;合同中應當載明當事人的住所地,實際住所地與登記住所地不一致的,填寫實際住所地。
(二)合同標的`: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三)數量:
合同應采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長期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以實際訂單確定等)。
(四)質量:
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采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
(五)價款或報酬:
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采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價款的支付方式如電匯、信匯、票據、托收、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后多少日內支付;價款或報酬一般均應當約定含稅。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確定履行期限的方式;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合同中一般應約定確認交付或履行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志,如托運單、送貨單、驗收單(書)、確認單(書)等。
(七)合同的擔保:
原則上不在合同中約定擔保條款;對部分重大合同,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研究決定需要設定擔保條款的,擔保條款根據公司決定執行。
(八)合同聯系制度:
履行期限較長的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系制度,如聯系人姓名、電話、通信地址、電子郵箱等;如無特殊情況,合同經辦人即為本公司一方的合同聯系人。
(九)違約責任:
根據法律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十)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訴訟或仲裁,原則上優先選擇訴訟;選擇訴訟的,一般應同時選擇由公司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選擇仲裁的,一般應同時選擇由合肥仲裁委員會受理。
(十一)合同生效條件:
公司訂立的合同應至少設置以下生效條件:
1、公司蓋章;
2、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被授權人簽字。
第六章合同經辦
第十一條公司各部門應當根據其職責范圍確定其所應經辦合同的種類。
第十二條合同經辦部門發生爭議的,即各部門均認為相應合同不應由本部門經辦或兩個以上部門均認為相應合同應由本部門經辦,依照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合同經辦部門,即由與合同聯系最緊密的部門經辦該合同,并按照下列順序確定:
一、由部門職責與該合同事項最接近的部門經辦;
二、該合同的簽訂是根據某部門的要求或配合某部門工作的,由該部門經辦。
第十三條不能依照上述規定確定合同經辦部門的,由行政人事部經辦。
合同管理辦法 16
為了更好地遵循合同管理原則,依法簽訂合同,保證合同的合法性,切實履行合同,提高合同的履行率,及時處理合同糾紛,維護分公司的合法權益,推動企業建立健全機制,以誠信受約,公平交易的商業道德為前提,積極規范合同行為,加強合同監管,深入開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動,更進一步增強法制觀念,增強合同意識,特制定分公司汽車隊合同管理辦法。
一、合同管理組織
1、由分公司主管部門,分公司的主管領導張柯履行領導職責,隨時監督和指導合同的管理工作。
2、合同管理小組:
組長:
副組長:
組員:
(一)、合同簽訂程序和審批制度
1、合同簽訂程序中下列主要程序不能省:
(1)、雙方當事人要約承諾的程序,要約中確定具體內容,承諾了就要受意思約束。
(2)、調查核實對方簽約的資格,抵御風險能力。
(3)、起草合同。起草合同原則上由分公司車隊隊長執筆。
(4)、雙方當事人議定草簽。5萬元以下可由副經理定稿,5萬元以上必須交經理定稿。
(5)、交主管領導審批。
(6)、交合同管理員編號蓋章。
(7)、當事人負責將合作的對方法人代表或代表人印章、單位印章蓋齊。
(8)、交回合同管理員分送財務或有關部門。
2、合同簽訂程序完畢后,必須堅持由公司分管領導審簽的制度,否則,合同管理員不能編號蓋章。
(二)、合同專用章和合同文本,使用保管制度。
1、合同專用章和合同文本,必須妥善保管,嚴禁隨意擱放,合同專用章還必須在存檔柜中入盒,采取雙鎖保管。
2、合同文本原則上不能蓋空白,由經辦人帶走。特殊情況如合作的當事人較遠,簽約時間緊迫時,必須征得分公司領導同意,并進行登記,方可蓋章于空白合同文本。
3、合同文本根據業務對象需要,給予數量,為防止丟失,原則上每一個合同不能超過5頁。
4、合同一經編號后,如有作廢必須交回備查,夠則不能重復請領。
5、貨代服務訂單,除照本制度的1、2、4條管理外,使用過的訂單存根頁,必須在用完一本時,及時交回,及時交回分公司辦公室存檔。
(三)、合同的變更解除處理制度
1、在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意見,并請示分公司主管領導后,可以對合同進行變更或補充,補充合同或協議,仍須主管領導審批簽字。不允許雙方協商私自變更或補充。
2、所有合同的變更或補充,涉及價目和金額標的時,必須經分公司班子研究決定,按分公司班子研究的意見性意見,當事人雙方才能協商,協商一致后形成文字材料審批履行。
3、合同中權利和義務的轉讓和修改,必須按法律規定,依據充分之后提交分公司審理批準。
(四)、使用法人《授權委托書》制度
1、堅持實行擬簽合同人必須持有《授權委托書》的制度。
2、特殊合同、大單位大合同由分公司領導牽頭直接簽訂,不委托當事人辦理。
(五)合同的臺帳登記和報表制度
1、對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解除、糾紛處理建立臺帳登記,健全和完善登記制度,為總結、分析、提高打下基礎。
2、嚴格遵守《統計法》規定,認真做好上級部門、總公司等要求的統計報表,做到報表數據不失誤,報表按規定時間呈報不誤期,報表送達單位不出錯。
3、妥善保存合同登記臺帳和報表,使上下相連不缺欠。
(六)、合同擋案管理制度
1、合同檔案分類編號、分類保管。
2、合同檔案年底按編號順序裝訂成冊。
3、調檔案、查檔案必須經分公司領導班子同意,禁止私人關系查檔。
4、貨物代理服務訂單比照本辦法進行存檔管理。
5、合同正本分公司管理人員保管,因工作需要,業務經辦人員只保存合同復本。
(七)、合同管理人員工作制度
1、認真學習法律法規,爭做懂法,依法的內行,為分公司合同的順利履行把好關。
2、努力研究依法辦事的規定和材料,宣傳群眾,宣傳遵章守法、依法辦事的人和事。
3、理解合同中的違約案例,從中吸取經驗教訓,為分公司減少或杜絕經濟糾紛。
4、及時發現合同簽訂和履行中的實際問題,找出隱患苗頭。
5、不違章違規使用合同公章和合同文本,妥善保管,杜絕事故。
6、保守合同秘密。
(八)、其他合同專項制度
1、銜接分公司經營管理規章規定,不與分公司規定相違背,如有發現,及時修改。
2、嚴格合同管理效益兼顧的制度,在不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分公司規定的前提下,力求為車隊的經營創造有利條件,讓車隊不失時機的抓好經濟效益。
二、合同管理中的簽約標準要求
(一)、原則上一律簽訂書面合同,用口頭形式的合同,僅限于分公司班子同意的,即時(當時)就能取消的經濟往來支付。
(二)、嚴格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簽訂合同,不簽訂違法合同、不簽訂無效合同,不簽訂無履約能力的合同。
(三)、必須使用規范的示范合同文本簽訂合同,內容具體、條款清楚、用語準確、責任明確、手續完備。
(四)、政府規定應該簽證或備案的'合同,必須及時辦理簽證或備案手續。
(五)、代理簽訂的合同,必須持《法人授權委托書》在授權范圍和期限內行使職權。
(六)、力爭簽訂標準完善的合同,能做到:
1、標的正確、不大不小。
2、字跡工整、不潦草。
3、無涂改。
4、無串格。
5、無內容含糊混淆。
6、用詞提法不錯亂,法規專業用語不過時。
三、合同傳遞運行的程序:
(一)、合同簽訂蓋章完畢后,應全部先行返回分公司辦公室存檔。
(二)、合同管理員按文中要求分發傳遞執行。
(三)、交由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系統作業之用,雙方按合同約定事項書按時、按量進行業務操作,交由財務室合同,按價格結算款額之用,私定協議調整浮動價格而無補充協議的,財務可拒絕按新的辦法結費。
(四)、合同交接程序各環節應堅持抬帳簽字交接的辦法。
四、全面履行合同的管理辦法
(一)、分公司經營部門應有保證合同履行情況兌現的措施,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年度合同履約率應達100%。
(二)、遵守交易習慣,履行保密義務。
(三)、及時對合同中質量、價格或約定事項不很明確等內容部分進行協商補充。
(四)、為防止回收貨款或酬金的困難,力求找到保證措施,商簽擔保人或財產抵扣合同,努力使債權順利兌現。
(五)、隨時掌握合同履行狀況,清楚對方財產變化和產品銷路等經濟實際情況,及時處理和提出吃力履約困難的問題。
(六)、防止發生和正確處理“三角債”問題。
五、與分公司經營管理的融合聯系辦法’
(一)、將合同管理滲透到分公司生產經營管理的有關環節中。
(二)、考核各部門的工作時,同時合同管理和履行情況。
(三)、在公司的經營活動中,注意分析合同在簽訂和履行中的問題。
(四)、從合同管理中反饋公司生產經營掛歷中的情況和問題。
(五)、從強化合同管理中,加強和改善公司生產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六)、與各部門的年終考核掛鉤,凡合同的簽訂、履行存在嚴重問題的,酌情扣發年終考核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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