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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貸合同的主要條例
依據《合同法》第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1.借款種類
借款種類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業屬性、借款用途以及資金來源和運用方式進行劃分的。針對不同種類的借款,國家信貸政策在貸款的限額、利率等方面有不同規定,以體現區別對待、擇優扶持的信貸原則。因此,借款合同一定要訂明借款種類,它是借款合同必不可少的主要條款。
2.借款的幣種
借款幣種即借款合同標的的種類,根據不同情況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外幣,不同的貨幣種類借款利率有所不同,借款合同應對貨幣種類明確規定。
3.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人使用借款的特定范圍,是貸款方決定是否貸款、貸款數量、期限長短、利率高低的重要依據,借款人必須如實填寫,并且借款人只能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能移作他用。
4.借款金額。
借款金額,是指借貸貨幣數量的多少。任何合同都必須有數量條款,只有標的而沒有數量的合同是無法履行的。沒有數量,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大小就無法確定,借款合同沒有借款數額,就無法確定借貸貨幣的多少,也失去了計算借貸利息的依據,因此,沒有借款數額條款,借款合同便不能成立。
5.借款利率。
利率是指一定時期借款利息與借款本金的比率。利率的高低對確定借貸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多少至關重要,借款合同不能沒有利率條款。
我國現行的借款利率管理體制實行借款基準利率和法定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和管理。中國人民銀行依據國家有關貸款政策對各類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進行管理。各金融機構可以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浮動范圍內以法定利率為浮動基礎,自行確定各類、各檔次的借款利率。因此,一份借款合同究竟采用何種利率,應根據具體貸款的種類、用途、期限的不同來確定。
我國的法律、法規對民間借款利率沒有硬性規定,目前執行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簽訂民間借款合同時,采用利率應根據上述意見規定及具體貸款種類、期限的不同來確定。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也需要遵循這一規定。
6.借款的期限。
借款期限是指貸人同意讓借款人使用用借款的期限。當事人雙方一般根據借款的種類、用途、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借給能力等因素商議確定借款期限。
7.還款的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貸款實行“有借有還、誰借誰還”的原則。在借款合同中,應明確在合同期限屆滿時是一次性償還借款,還是分期償還臘款,是本息一次性償還,還是本息分別償還。
8.保證條款
保證條款是借款合同保障貸款人實現債權的重要約定。對借款合同擔保的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因此,擔保貸款的種類有保證貸款、抵押貸款和質押貸款。借款合同的擔保,當事人既可以采用由借、貸、擔保三方當事人共同協商簽訂擔保借款合同的形式,也可采用由擔保人在借款合同中簽字,并同時向貸款方出具書面還款保證書的形式。
9.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如果借款合同中缺少了違約責任條款,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就失去了法律約束依據,當事人的權利就失去了保障,合同履行將受到嚴重的影響。借款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條款對于督促當事人及時、正確、全面地履行合同,保護當事人權益有重要意義,因此,也是合同的主要條款。
10.其他條款
除上述主要合同條款外,借款合同當事人還可以約定合同的變更與解除條款、爭議的解決方式、通知和送達條款以及當事人雙方商訂的其他條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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