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是鄉鎮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本文是鄉鎮合同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可以幫到你們。
鄉鎮合同管理制度范本【一】
**鄉(鎮)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制度
為了切實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簡稱“三資”)監管工作,推進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建設,理順農村集體“三資” 監管體系,建立起農村“三資”規范運作的長效機制,進一步密切農村黨群干群關系,促進農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社會和諧穩定。根據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鄉實際,制訂本制度。
一、農村集體資金的管理制度
本制度所稱農村集體資金指村集體原有積累及取得發包及上交收入、經營收入、租賃收入、投資收入、征用土地補償收入、集體資產變賣收入、上級撥入資金收入、借入資金收入、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現金、銀行存款及有價證券。
(一)銀行帳戶管理制度
嚴格執行銀行開戶及票據管理制度。1、各村要在**行設立一個中心賬戶,村財收入必須全部進入中心賬戶。2、村財收入要統一開具《**省村集體專用收款票據》,專用收款票據必須統一由鄉(鎮)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發放,并實行登記管理。3、2000元以上現金支出須開列支票經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簽證后,統一到村中心賬戶轉賬領取。
(二)現金及備用金管理制度
村集體的所有現金收入,必須由村報帳員統一收取并在2日內及時上繳中心賬戶管理,不得坐收坐支現金。村備用金由報帳員管
理,金額不超過2000元。備用金撥付時,由村報賬員填寫《村級支出用款計劃》,報村財務負責人審核并簽審核意見后,再報鄉(鎮)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主任審核并簽審核意見,“兩審簽”齊全后鄉農村財務會計方可預撥備用金。超過2000元的,由村報賬員填寫《村級支出用款計劃》,由鄉(鎮)主要領導、分管領導、村財務負責人、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主任簽署審核意見后方可撥付。對不按規定使用備用金,收入不入賬、公款私存、設立小金庫、坐收坐支的支出單據不予核銷。
(三)財務開支審批制度
嚴格執行財務審批制度。1、村集體經費開支實行村委會主任一支筆審批制度。經費一次性開支在200元以內(含200元),由村委會主任直接審批;經費一次性開支200元以上至1000元(含1000元),經村黨支部書記審核并簽字后,由村委會主任審批執行;經費一次性開支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經村兩委會研究通過后,村黨支部審核簽字,村委會主任審批執行;經費一次性開支5000元以上的由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經村黨支部書記審核簽字后村委會主任審批執行。2、每張單據有經辦人、證明人、審批人簽字及經村務監督委員會或民主理財監督小組審核蓋章,對不合理開支被退回的單據必須進行逐單登記。
原則上村集體不得借款給私人,確有特殊情況的,1000元以下的由村委會主任審批:1000—5000元由村兩委集體研究決定,5000元以上必須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四)財務公開制度
嚴格執行統一審核記賬制度。各村要在每月10日前到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完成上月村財務的審核記賬,并錄入電腦。保障各村的財務收支明細表每月15日在黨務村務公開欄公開。
二、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制度
農村集體資產指村集體所有或以貸款、投資入股經營、勞動積累、接受捐贈、無償資助所形成的建筑物、農業機械、機電設備、電力設施、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經濟林木、牲畜、農田水利設施、道路、教育、文化、衛生、體育設施等。
1、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原材料、產成品及其他物資等集體資產要確定專人保管。村報賬員要建立資產明細帳,登記各種資產的名稱、數量、類別、購建時間、原值等。年終要進行一次清理盤點核實,對盤盈、盤虧或報廢的資產要查清原因,分清責任,交村民代表會議決議通過,進行增減變動登記,報鄉經管站審核備案。
2、村經濟合作社需對村集體的資產對外承包、租賃、轉讓的要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后,報鄉(鎮)招投標領導小組批準,并按規定進行公開招投標。數額較大,確需進行資產評估的,要通過評估機構或上級主管部門進行評估。
3、集體資產實行發包、租賃、轉讓經營的,要加強合同履行的監督檢查,公開合同履行情況;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資產,要明確經營管理責任人的責任和經營目標,確定決策機制、管理機
制和收益分配機制,并向全體村民公開。
4、村集體資產的發包、租賃、轉讓經營的,必須簽訂書面合同。定期檢查合同的履行情況,做好結算兌現工作,提高承包合同兌現率。合同文本由鄉村兩級存檔保管,不得隨意出借。
三、 農村集體資源的管理制度
農村集體資源指依法屬于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森林、山嶺、旱地、荒地、灘涂、水面等自然資源。
1、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灘涂等集體資源,應當建立集體資源登記簿,逐項記錄。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資源的名稱、類別、坐落、面積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集體資源,還應當登記資源發包、租賃單位(個人)的名稱、地址,發包、租賃資源的用途,承包費或租賃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以及發生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事項等要重點記錄。
2、村集體資源經營方式的確定,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采取招投標、拍賣等形式有償轉讓其經營使用權的,要提前7天公布方案。嚴禁任何人利用職權壓價發包村集體資源,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壟斷承包或者依仗權勢壓低承包標的。
3、村集體所有且沒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以及果園、養殖水面等集體資源的發包、租賃,在報鄉(鎮)招投標領導小組批準后,采取公開招標投標的方式進行。投標方案、招標公告、招標合同和相關資料應當報鄉(鎮)“三個中心”批準。
4、村集體資源經營方式確定后,要及時與經營者簽訂資源承包合同,報鄉(鎮)政府備案。
四、經濟項目招投標監管制度
1、3萬元以上的村集體資產、資源的處理和工程項目建設都要經過招投標監管中心監管,嚴格按程序進行公開招投標。
2、鄉(鎮)招投標監管中心對村級已到期的資產、資源合同按照程序重新進行發包,并完善合同條款。
3、村級資產資源的處置和建設工程招投標項目都必須經過以下程序并形成書面材料一式兩份(中心一份,村級一份)存檔:一是村民代表會議討論、表決結果;二是村委會申請報告;三是鄉招投標領導小組批復;四是招投標公告;五是招投標現場記錄(包括各投標人標書、參加人員、中標結果等);六是中標通知書;七是合同文本。
五、合同管理制度
1、村集體資產有償出租、出借、轉讓、投資必須依法簽訂書面合同;村集體村資源的有償使用必須依法簽訂書面承包或租賃合同;其它需要簽訂書面合同的。
2、合同簽訂后,應及時將相關資料上報鄉(鎮)招投標中心進行鑒證或者縣公證處進行現場公證、上報鄉(鎮)“三個中心”備案。
3、所有合同必須納入檔案管理,明確專人負責,專盒、專柜存放,嚴禁村主干保管。
鄉鎮合同管理制度范本【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條釋義
本制度中所稱的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書是處理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的重要法律依據。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本制度中所稱的勞動合同書包括主件及附件二部分。主件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頒布的依法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因培訓學習而簽訂的服務期協議及競業協議及其它基于崗位不同而簽訂的各類協議或承諾書、責任書等。
第四條勞動合同管理主管部門及職責
一、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1、擬訂集團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和《勞動合同書》標準文本;
2、制訂與勞動合同相配套的各項規章制度;
3、辦理集團公司本部員工和子公司負責人的勞動合同訂立(含續簽)、變更、解除和終止手續;
4、按規定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手續;
5、檢查指導子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協助子公司處理勞動合同爭議;
6、遇重大勞動爭議,向上級領導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7、保管集團公司本部員工及子公司負責人的勞動合同文本及與簽訂(含續簽)、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合同有關的文件。
二、子公司辦公室:
1、辦理本公司員工勞動合同訂立(含續簽)、變更、解除和終止手續;
2、按規定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手續;
3、負責本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處理勞動合同爭議;
4、遇重大勞動爭議,及時上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并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5、保管本公司員工(公司負責人除外)勞動合同文本及與簽訂(含續簽)、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合同有關的文件。
第二章勞動合同管理基本規范
第五條《勞動合同書》文本管理
一、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必須統一使用集團公司正式頒布的《勞動合同書》標準文本。特殊情況需使用別的勞動合同文本須報請集團公司批準后方可簽訂。不得擅自擬訂或使用已廢止的勞動合同文本。
二、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的《勞動合同書》標準文本,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依法擬訂或修訂,經集團公司法律顧問審核,報請集團公司總裁辦公會審批并報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后正式頒布執行。
第六條勞動合同期限及試用期的確定
一、第一次、第二次(第一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原則上經營、管理崗位,中高級銷售、服務顧問和技師,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為三年,;其他崗位人員為兩年,第三次(第二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需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
二、新入職員工試用期原則上根據合同期限長短確定: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一年的試用期為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為二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年及以上試用期為三至六個月。
三、子公司依據上述原則根據本公司崗位設置、崗位重要性、人才市場供需等實際情況決定各崗位第一、二次勞動合同期限。
第七條集團所有員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對不簽訂勞動合同者,不予以聘用。
第八條勞動合同須經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后方能生效。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親自簽字的,可委托公司負責人代簽。未經書面授權,私自以公司名義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一律無效;因代簽無效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代簽人負責賠償。
第九條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及員工各持一份。不得扣壓或代為保管應由員工自行保管的勞動合同。
第十條勞動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應做好勞動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按集團公司《檔案管理制度》要求,管理好《勞動合同書》及其相關文件:
一、建立本單位的勞動合同匯總表(電子檔)(附件二)。
二、《勞動合同書》的相關文件包括以下資料:
1、培訓協議;
2、保守商業秘密協議;
3、崗位職任書;
4、個人月度績效考核表和工作能力評估表。
5、違約或違紀記錄;
6、其他專項協議;
第十一條集團各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在集團內法人單位之間調動(不含短期支援性借用),需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辦理異動審批手續,無經濟賠償金,并與新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訂立勞動合同作業規范:
一、訂立勞動合同前需進行的準備工作
1、合同訂立前,雙方應就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條件、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進行充分協商,新簽約人員應按本制度第六條規定協商試用期限。公司應向擬簽約員工告知公司的規章制度等和與其工作有關的情況。
2、合同訂立前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負責對被錄用員工的身份、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戶口、房產證等)、年齡、住址、健康狀況、學歷證書、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相關資格證書、與原單位解約證明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查,重要崗位應要求員工提供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的相關證明材料等。對提供資料不真實者不予簽訂勞動合同。
3、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等其他
條款,并約定,違約所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①服務期是指公司對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招聘、出資培訓或提供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約定,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②保守秘密或競業限制是指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
二、合同填寫規范:
1、簽約雙方應當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協商確定其權利和義務。
2、合同中空白之處內容的填寫應符合雙方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一致后再填入相關內容。所填內容不得涂改。不得隱瞞或欺騙。
3、《勞動合同書》相關內容的填寫必須字跡清晰,用詞準確,對不用之處或空格應寫無或用粗實線劃去。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履行與變更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雙方均應按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
第十四條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變更。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五條合同履行及變更規范
一、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定期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檢查,建立健全管理臺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履約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系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對違規情況及時糾正并以書面方式記錄,列入相關檔案。
二、合同內容發生變更時,應以書面形式載明變更的內容、日期,由雙方簽字、蓋章后,雙方各執一份。公司持有的應隨原合同一起存檔。
第五章勞動合同續簽規范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三十天內將《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征詢單》(附件三)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簽手續。
第十七條續簽勞動合同時應在勞動合同到期前三十日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書面了解員工本人及所在部門意向。
二、員工本人同意續簽的,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結合員工工作部門意見及日常考核情況報呈分管領導和公司負責人審核批準。
三、經公司負責人審批同意續簽的,辦理續簽勞動合同,雙方蓋章簽字。
四、公司負責人審批不再續簽的,給予書面通知。
五、續簽的勞動合同,自前份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起生效。
第六章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
第十八條協商解除。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書》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或依《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出現時,簽約雙方中的其中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出現勞動合同約定或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幾種情形,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作業規范
一、公司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期滿,因員工與公司任何一方決定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公司與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并按集團公司《離職管理制度》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二、被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在按照公司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后,由勞動合同管理部門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員工離職證明》(見集團公司《離職管理制度》附件四)。
第七章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員工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或合同期滿員工方不愿續簽勞動合同的,按雙方合同約定及集團公司《離職管理制度》執行。對涉及服務期及競業限制的人員,按勞動合同、服務期協議、競業限制協議及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追究其違約責任及經濟賠償。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公司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按勞動合同的相關約定及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對員工予以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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