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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法律常識
關于借款合同的法律常識,大家有多少的了解呢?其實我們了解這方面的法律嘗試從對保護自己合法權益是很有幫助的。下面我們一起去看看吧!
借款合同法律常識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借款合同通常采用書面形式
1、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2、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三、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四、借款合同還應當包括依法約定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內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五、借款合同的內容不完整,如何認定合同是否成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對合同欠缺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內容,當事人達不成協議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等有關規定予以確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六、合同簽訂地、履行地的確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規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約定的簽訂地為合同簽訂地;合同沒有約定簽訂地,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最后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因此,借款合同當事人雙方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應當以借款人所在地為借款合同的履行地。
七、借款合同可約定糾紛的管轄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八、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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