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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汽車租賃兩個新版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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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16年1月1日起,《北京市電話通信入網服務合同》和《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兩個新版合同示范文本將正式啟用。在此之前,舊版已經分別使用了10年和12年。異常巨額話費出現后運營商應該如何做,電信合同示范文本首次進行了明確。若是某一電信號碼突然出現超過此前3個月平均通信費用5倍以上的費用時,運營商應采取限制、暫停通信服務等技術措施。
上網流量試行封頂限制
一直以來,手機費用異常增長困擾著很多消費者,尤其是境外旅游時,最有可能出現巨額上網費。在新版《北京市電話通信入網服務合同》中,“風險控制”成了單獨的一部分條文,對出現通信費用異常增長、手機或通信卡丟失或被盜用、數據流量封頂限制、服務密碼保管等容易引發糾紛的環節進行了規定。
如果用戶突然出現超出此前3個月平均通信費用5倍以上的費用時,將被視為異常巨額通信費。運營商發現這一情況時,應按照合同約定配合用戶采取限制、暫停通信服務等技術措施,并積極協助用戶開展調查和查詢。
對于上網流量,新文本也有規定,將實行封頂限制。用戶當月的移動電話網絡數據流量達到或超出封頂額度時,運營商應暫停其當月網絡服務。用戶可當月申請恢復服務或待次月自動恢復服務。
移動固話兩個文本合二為一
2005年,市工商局和市通信管理局曾共同制定發布適用于后付費模式的《北京市移動電話入網服務合同》和《北京市固定電話入網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對預防和減少電信行業交易糾紛,規制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推動電信行業相關標準、規范的制定和完善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近年來,原有服務合同已經不再適應近些年的電信法律政策變化和電信服務投訴情況。根據市工商局公布的統計數字,在2014年本市受理的消費者投訴中,電信服務類投訴數量增幅最高,達到2013年的4.5倍。
日前,兩部門結合示范文本10年來的推行使用情況、電信行業市場的法律政策變化和服務投訴情況,共同對示范文本進行了修訂。此次修訂擴大了示范文本的適用范圍,即把原來的移動電話、固定電話兩個文本合并為一個文本,并在原來只調整后付費類服務的基礎上,增加了預付費類服務內容,使示范文本實現了對電話入網交易的全覆蓋。市工商局合同處相關負責人表示,之前的兩個合同大概有60%至70%的內容是一致的,合并后可以減少法律文本重合導致的不便。“新文本把屬于固話和手機的個性條款也都融入進去了,適用性更強。”他表示。
租賃車輛不能用于非法營運
現行的《北京汽車租賃合同》示范文本是市工商局和市交通委運輸管理局2003年共同制定發布的。此次示范文本修訂,針對容易引發糾紛的環節,新增了“租賃車輛”、“租賃車輛的用途”、“租賃期限”、“租車手續及車輛交接”、“交通違法行為處理”、“保險與事故處理”等條款和內容。對租賃車輛的用途,合同中明確限定為日常自用,規定承租人不得將租賃車輛用于或變相用于非法營運活動。
對租賃期間出現的意外情況,文本也進行了明確。如果車輛出現故障維修,出租人負責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賃車輛出現故障的維修,由此導致承租人無法正常使用租賃車輛的,應當相應免費延長租賃期限或提供替換車輛,或按照合同約定租金標準減少租金;如果是因為承租人原因導致車輛損壞,需由承租人承擔超出保險理賠范圍的費用的,收取維修費用應當公平、合理,并向承租人明示修理項目和修理工時等原始清單。
此外,如果租賃車輛被盜搶,出租人承擔不低于80%的因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承租人承擔不高于20%的因盜搶造成的租賃車輛現值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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