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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種類
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主合同和從合同等等。下面,YJBYS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種類。
一、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
根據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可把合同分為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
雙務合同(Bilateral contract),是指當事人雙方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如買賣、互易、承攬、運送、保險等合同等為雙務合同。又如租賃合同,出租人負有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的義務,享有收取租金的權利,承租人享有使用租賃物的權利,負有支付租金的義務。
單務合同(Unileteral contract),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權利,另一方只承擔義務的合同。如贈與合同就是單務合同。在贈與合同中贈與人承擔交付贈與物的義務,受贈人享有受領贈與物的權利,受贈人對贈與人沒有債務關系。
二、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根據當事人取得權利是否以償付為代價,可以將合同分為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Contract with consideration),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規定的權益,必向對方償付相應代價的合同。
無償合同(Contract with out compensation),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規定的權益,不必向對方償付任何代價的合同。
有些合同只能是有償的,如買賣、互易、租賃等合同;有些合同只能是無償的,如贈與等合同;有些合同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由當事人協商確定,如委托、保管等合同。雙務合同都是有償合同,單務合同原則上為無償合同,但有的單務合同也可為有償合同,如有息貸款合同。
三、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根據法律是否設有規范并賦予一個特定名稱為標準,合同可分為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有名合同(Famous contract),又稱典型合同,是指法律設有規范,并賦予一定的名稱的合同。如我國《合同法》規定的買賣、借款、租賃等15大類合同均為有名合同。
無名合同(Nameless contract),又稱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尚未特別規定,未賦予一定名稱的合同。合同法信奉合同自由原則,在不違反社會公德和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強制規范的前提下,允許當事人訂立任何內容的合同。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變化,交易活動日益復雜,當事人往往需要在法定合同類型之外,另創新型態的合同,以滿足不同需要。非典型合同產生以后,經過一定的發展階段,具有一定的成熟性和典型性時,合同立法就將適時規范,使之成為典型合同。
此種區分的法律意義在于,對于有名合同,由于專門法律對其有詳細的規定,因而首先適用這些規定;沒有規定的,才適用一般的原則性規定。對于無名合同,只能在適用我國《合同法》總則的同時,根據合同的性質,比照適用近似的有名合同的規定。
四、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為要件,可將合同分為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諾成合同(Promises the contract),又稱不要物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這種合同雙方意思表示達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不需要其他形式和手續,也不需要以物的交付為成立條件。如雇用合同。
實踐合同(Practice contract),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換句話說,這種合同是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后,還必須由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和完成其他給付以后才能成立。如寄存合同,寄存人將寄存物交付保管人后,寄存合同方為成立。
五、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Wants the type contract),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如,書面合同屬于要式合同。而書面合同又分為一般書面合同和特殊書面合同,一般書面合同指當事人之間自行訂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書面合同,特殊書面合同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經批準、登記等程序方發生法律效力的書面合同。
不要式合同(Does not want the type contract),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如口頭合同。但也必須說明,不要式合同并非排斥合同采取書面、公證等形式,只不過法律不強求特定的形式,允許當事人自由選擇合同形式,當事人完全可以約定合同采取書面、公證等形式。
六、主合同與從合同
根據合同間是否有主從關系,可將合同分為主合同與從合同。
主合同(Master contract),是指不依賴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獨立存在的合同。
從合同(A ccessory contract),是指須以其它合同的存在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從合同的主要特點在于其附屬性,它必須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為前提。主合同不能成立,從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轉讓,從合同也不能單獨存在;主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從合同也將失去效力;主合同終止,從合同亦隨之終止。例如保證合同與設立主債務的合同之間的關系,主債務合同是主合同,相對其而言,保證合同即為從合同。
七、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根據訂立的合同是為誰的利益,可將合同分為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與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為訂約當事人利益的合同(In order to promise the litigant benefit the contract),是指僅為了訂約當事人自己享有合同權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這種合同,第三人與合同當事人相互之間不得主張合同權利和追究合同責任。
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For third human of benefit contract),是指訂約的一方當事人不是為了自己,而是為第三人設定權利,使其獲得利益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締約人,也不通過代理人參加訂立合同,但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權利,可直接基于合同取得利益,合同不得為第三人設定任何義務。合同生效后,第三認可以接受該合同權利,也可以拒絕接受該項合同權利。如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保險合同。
八、格式合同與非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Form contract),又稱定型化合同、標準合同、定式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的合同就是格式合同,也如保險合同。
非格式合同(Non- form contract),是指合同條款全部由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協商確定的合同。
對于格式合同,對方當事人只能對格式條款表示愿意或不愿意接受,一般不能對其進行修改。因此,對方當事人在簽訂此類合同時往往處于不利地位。
此外,根據不同的劃分標準,又可以將合同劃分為有效合同與無效合同;國內合同與涉外合同;傳統合同與電子合同等。總之,合同的類型是按一定標準對其進行劃分的結果;隨著商品交換和內容的復雜化,合同也在不斷地發展和變化之中,掌握合同的共性和特性,對于實踐的運用有著一定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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