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新勞動合同法十大須知
1.不簽勞動合同代價高昂
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休息休假納入勞動合同
促使用工時間的合法化。
3.未盡告知義務可能屬“欺詐”
避免用人單位在招工中,提供虛假信息,刻意隱瞞職業危害。
4.合同自然終止也要支付補償
除勞動者原因不能續約的外,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必須給勞動者的補償標準與解除長期勞動合同的標準完全一樣。
5.用人越久經濟補償越多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以3倍封頂,補償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6.用代通知金可更快“炒人”
方便用人單位在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對解約時間作靈活選擇。
7.試用期最多不得超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個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是以勞動合同的成立為前提。
8.使用勞務派遣工難避責
一些用人單位熱衷于使用勞動派遣工,除了在用人策略上的考慮外,還希望能規避責任。
9.大規模“炒人”程序要合法
用人單位只有在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才可以裁減人員。
10.對特殊員工不得隨意解雇
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即使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也不得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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