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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案例:中標后沒有及時簽訂施工合同
【案情】2005年11月22日甲房地產公司就某一住宅建設項目進行公開招標。乙建筑公司和其它四家建筑公司共同參加了投標。乙中標。2005年12月14日甲向乙發出中標通知書。載明:工程面積74781平米,中標價8000萬元。要求12月25日簽約,12月28日開工。乙按甲要求,先做施工準備,并進場于28日完成了開工儀式。但由于雙方對于合同細節認識不一致,且甲希望將其中一個專項工程分包而導致未能簽約。2006年3月1日,甲函告乙將另行落實施工隊伍。乙訴至法院,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并賠償違約損失500萬元。甲認為合同未成立,雙方并沒有合同關系,因此有權另行確定施工人。
【問題】合同是否成立?是違約責任還是締約過失責任?細節問題不能達成一致的應如何處理?
合同成立存在兩種觀點。但一般認為合同關系已成立。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締約一方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地違反依據誠實信用責任所應承擔的先合同義務,而造成對方信賴利益的損失時依法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其賠償范圍為因信賴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合同卻不成立或無效而遭受的實際損失。而違約責任的賠償范圍通常為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的損失。
【結果】判決違約,據實賠償196萬元。未對繼續履行合同做出處理。
對于招標文件中沒有涉及而雙方又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有關問題,可以由雙方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按照合同法第62條,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沒有簽訂施工合同將導致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出現在沒有簽訂施工合同也沒有進行施工的情況。由于《合同法》第270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因此,沒有簽合同就沒有生效,沒有生效但是已經發出了中標通知書(承諾),這就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出現在沒有簽訂施工合同但是已經進行了部分或者全部施工的情況。《合同法》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即施工方已經開始施工或者施工完畢并且業主方接受的,那么該合同成立。這個時候一方拒絕簽訂合同就是違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十五條 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
建筑工程的招標投標,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第十七條 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筑工程發包中不得收受賄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處。
承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向發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行賄、提供回扣或者給予其他好處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
第十八條 建筑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第十九條 建筑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對不適于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
第二十條 建筑工程實行公開招標的,發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發布招標公告,提供載有招標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主要的合同條款、評標的標準和方法以及開標、評標、定標的程序等內容的招標文件。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標后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程序對標書進行評價、比較,在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投標者中,擇優選定中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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