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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醫院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時間:2023-12-27 09:42:37 飛宇 合同法規 我要投稿

        醫院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范本(精選10篇)

          做好合同管理工作,對于醫院工作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具有積極的意義。下面是醫院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對你們有所幫助。

        醫院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范本(精選10篇)

          醫院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1

          第一條 為規范xxxx國際醫院(以下簡稱醫院)勞動用工,保障醫院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醫院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制定的勞動合同文本,是醫院與職工確定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醫院依據勞動合同對職工進行管理,職工依據勞動合同履行職責并使自己的權益得到法律保護。

          第三條 職工享有國家規定的勞動、學習、培訓、休息的權利和義務,有參加醫院民主管理,獲得政治榮譽、物質獎勵的權利。

          第四條 醫院和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他保險和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文本中的規定辦理。

          第五條 職工在簽訂勞動合同前,有權了解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勞動報酬,以及職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醫院應當如實告知職工。

          醫院在招聘用職工時,有權了解勞動者的年齡、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并查驗有關證件,被聘用者應如實說明和提供。由于勞動者自己提供給醫院的所在具體地址等資料不詳或者有誤而造成的后果由勞動者自己來承擔。

          本人不愿與醫院簽訂勞動合同的不予錄用;尚未與其他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不予錄用。

          第六條 新招聘職工,經考核合格,被醫院正式錄用之日起,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與醫院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并經醫院與職工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醫院與職工各執一份。

          第七條 除勞動合同文本規定的條款內容外,醫院與職工可以協商約定培訓、保守秘密、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具體約定的其他事項主要是:

          1、乙方在合同期內,因工作需要,與甲方簽訂的相關補充協議書都作為本勞動合同的補充。

          2、甲方將根據崗位和乙方的需要,為乙方出資提供專項培訓。并與乙方訂立協議,同時約定服務期及乙方違反約定服務期應承擔的違約金。

          3、對負有保密義務的職工,同時要與醫院簽訂保密協議。

          4、根據工作需要,甲方對乙方予以崗位變動時,經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其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內容。

          5、外派、外借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由醫院與其所在工作單位一方簽訂外派、外借工作協議,協議由本醫院人力資源部保存。

          6、乙方離職時,應歸還聘用期間因工作需要領用的物品、交接有關工作和業務資料并結清所有債務。

          第八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按下列情況與職工協商確定:

          1、所有職工第一次與醫院簽訂勞動合同的,其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

          2、第二次簽訂勞動合同時,經雙方協商,期限為三至五年。

          3、距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內的,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4、因特殊工作需要,以完成一項工作任務為目的招聘(用)人員,可以簽訂以完成一項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醫院與職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職工在醫院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連續與醫院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職工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第十條 對初次就業、再次就業或改變勞動崗位(工種)的.職工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執行。試用期的工資按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放。

          試用期內不符合醫院錄用條件的:如偽造學歷、證書、簡歷;隱藏病史或受傷經歷;未達到工作目標或不符合崗位職責要求;非因工傷原因不能提供勞動義務的;試用期有任何違法違紀行為的等,醫院則提前3天通知本人解除試用期。

          第十一條 考慮到每月要對職工考核、計稅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等,工資發放日為每月10日。

          第十二條 醫院人事部門自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30日內,向市勞動保障部門辦理職工的勞動合同備案及社會保險等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醫院人事部門應當建立職工名冊、檔案備查。職工應如實的向醫院人事部門提供所需的各種證件和資料。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續簽和終止的辦理:

          醫院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或終止條件出現時的前一個月內,由醫院人事部門就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書面通知職工:

          1、如醫院與員工雙方都有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在收到《勞動合同到期通知書》后的十五天內,由本人填寫《勞動合同續簽申請表》,經所在部門的主管領導和醫院領導簽署意見,同時經過考核,本人能較好地勝任本職工作,符合續簽勞動合同條件和工作需要,報醫院法人代表簽字同意后,醫院與其續簽勞動合同;

          2、 如本人不愿意與醫院續簽勞動合同的,則職工在收到《勞動合同到期通知書》后的十五天內書面告知醫院,待勞動合同期滿之日,到人事部門辦理離職手續。

          3、如醫院不愿意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的,則由人事部門出具的《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告知職工,待勞動合同到期之日,到人事部門辦理離職手續。

          4、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手續辦妥以后,醫院以發文的形式,正式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

          5、醫院人事部門開具失業證明,同時將各項社會保險和其他相關證明交給本人,并在十五天內將其檔案轉到xx市(或xx區)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五條 醫院在不降低各項待遇的前提下,職工提出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試用期內提前三日)以書面形式通知醫院(先提交給所在工作部門,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送醫院人事部門),人事部門在收到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的五日(試用期二天日)內發出《對員工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回復》,就職工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事宜,與職工進行協商。經協商雙方取得一致意見同意解除的,由人事部門通知職工所在部門和本人辦理工作移交等離職手續。

          第十六條 由醫院提出與職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職工,職工在收到醫院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的五日內應對醫院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予以回復,同時就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事宜,與職工進行協商。經協商雙方取得一致意見同意解除的,由人事部門通知職工所在部門和本人辦理工作移交等離職手續。并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規定外),支付職工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經濟補償金,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十七條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醫院應支付職工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

          1、醫院和職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由職工提出的,則不作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期滿的;

          3、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四十條規定。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醫院和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醫院和職工各執一份。

          第二十條 對執行計劃生育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產后哺乳一年期)內勞動合同期雖滿,不能終止其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自動延續到哺乳期滿。

          第二十一條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按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執行醫療期。凡進入醫療期的職工,必須與醫院簽訂醫療期協議。如在醫療期內,勞動合同期雖滿,但醫療期未滿,不能終止其勞動合同,應自動延續到醫療期滿。

          第二十二條 醫院為職工出資提供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項技術培訓的,應與該職工訂立協議,并約定服務期。

          職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醫院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超過醫院提供的培訓費用。醫院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按不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醫院與職工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職工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醫院與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醫院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同時就違反保守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設定違約金。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職工,醫院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其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職工因退休(職)、開除、除名、自動離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被追究刑事責任、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職工不履行《勞動合同》而解除合同的等,則不享受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五條 勞動合同履行中發生勞動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愿協商的,可以向醫院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或不愿調解的,可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嘉興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仲裁申請;也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定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按國家法律、法規和醫院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今后法律、法規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二○xx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醫院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2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醫院合同管理工作,維護單位合法權益,防范各種風險,促進醫院經濟業務健康發展,結合醫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合同的訂立

          1、該制度適用醫院(各科室)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和協議書。醫院對外經濟業務發生時,原則上各立項科室以醫院名義簽訂合同并依合同辦事,一般標的金額在1萬元及以上的工程、設備、物資、維保及服務的采購必須簽訂書面合同。

          2、醫院簽訂合同時,應盡可能參照各類示范文本合同進行簽訂,若沒有示范文本合同可參照,則合同條款中應包含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權利義務、違約責任、解決爭議方法和對方的名稱及住所等合同要素。

          3、對外簽訂合同時,由醫院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否則醫院不支持所簽訂的合同。合同內容由兩張及兩張以上紙張組成的,相關科室需加蓋合同騎縫章。

          4、醫院在簽訂房屋等不動產買賣、贈與合同,重大基建項目承包合同等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需辦理公證的合同,需由相關職能科室辦理公證手續。

          二、合同會簽

          1、合同會簽人有:經辦人、立項科室、財務科、審計科、辦公室負責人、分管院領導、院長。各會簽人一般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會簽。

          2、立項科室會簽時應將招投標文件、合同、會議研究情況等資料準備齊全,并根據審核意見和各科室會簽意見,與合同另一當事人(合同的對方)進行溝通并根據意見進行修改。

          3、合同會簽科室應根據各自的工作職責進行認真會簽,切實維護醫院利益,防范各種風險,必要時需經醫院聘用的法律顧問進行會簽與審核。

          4、合同審核與會簽完成后,立項科室才能提交分管院領導、院長簽訂合同。若另一當事人對審核和會簽意見持不同意見,則立項科室應與相關科室進一步溝通協調,協調一致后再簽訂合同。

          三、合同的履行與管理

          1、合同簽訂生效后,醫院應嚴格執行合同條款,履行權利與義務。若另一當事人出現違約時,立項科室應及時按合同約定條款或法律法規規定追究違約方責任,并視違約責任的大小,醫院將部分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義務,同時向醫院領導報告合同履行情況。

          2、合同履行過程中,對需要醫院支付款項的合同,立項科室應按合同條款約定和執行進度建立臺賬管理;對形成醫院收入的合同,立項科室應加強與財務科的核對工作。

          3、所有簽訂的合同應進行統一編號,合同編號統一由醫院辦公室編寫與提供并規范編碼,合同編號由xx縣中醫醫院拼音第一個字母、年份和合同序列號(三位碼表示)組成。如xx縣中醫醫院20xx年度第1個合同的編號為“zyyy20xx”。若另一當事人同時要求合同編號的,則實行雙編號辦法。

          4、合同簽訂完成生效后,醫院辦公室、財務科和立項科室分別對合同進行存檔,并由專人做好匯總、分類、保管工作;醫院辦公室負責對全院合同的存檔(原則上要求正本合同);財務將合同作為原始憑證予以存檔;立項科室保存好合同審核、會簽流程資料和合同文本,并履行與管理好合同;若該合同涉及審計程序,則審計科應按審計資料存檔;存檔年限不少于15年。

          5、醫院辦公室、財務科、審計科、紀檢辦對合同履行和保管負有檢查與監督權力及義務,應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檢查工作。

          四、其他規定

          1、若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立項科室應及時向分管院領導和醫院法人代表報告糾紛情況,并及時通知財務科,暫時停止一切付款行為。

          2、立項科室應主動收集、整理對方違約證據材料以及其他與糾紛有關資料。

          3、立項科室應及時與醫院法律顧問以及有關科室進行咨詢,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對工作。立項科室應堅持原則,維護醫院利益,加強與另一當事人進行友好協商,合情合理合法地尋求解決方案。

          4、經協商仍無法解決,可提交上級主管部門、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5、相關科室應嚴格按照醫院合同管理制度執行,對未按有關規定執行、應當報送相關科室審核與會簽而未報送會簽的、未經醫院法人代表批準私自更改或簽訂合同的相關人員應當追究責任,造成醫院經濟損失的應根據有關規定或責任大小賠償經濟損失。

          五、本合同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醫院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3

          總 則

          為加強合同管理,避免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一、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合同管理,對于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的簽訂

          三、合同談判由相關部門負責人組織,經總經理或受權副總經理批審。

          四、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有關規定。對外簽訂合同,必須是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

          五、簽約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

          六、簽訂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價廉物美、擇優簽約”的原則。

          七、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采用書面格式,并必須采用統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對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寫明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產品合同應注明產品名稱、技術標準和質量、數量、包裝、運輸方式及運費負擔、交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價格、違約責任等;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原則上不使用公章,嚴禁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簽訂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簽約時應力爭協議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轄。

          十、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合同時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審查批準

          十一、合同在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公司相關領導審查批準后,方能正式簽訂。

          十二、合同審批權限如下:

          1、一般情況下合同由總經理授權職責人審批。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50萬元的;投資10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3、合同金額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十三、合同原則上由部門負責人具體經辦,擬訂初稿后必須經分管副總經理審閱后按合同審批權限審批。重要合同必須經法律顧問審查。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十四、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合同還應當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請公證處公證。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履行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畢的標準,應以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準。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并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準。

          十七、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及有關部門負責人應隨時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匯報。否則,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變更、解除

          十八、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十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二十、變更、解除合同,必須符合《合同法》的規定,并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的手續

          二十一、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執行。

          二十二、變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無效。

          二十三、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準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任的以外,均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書中明確規定

          醫院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現依法治理企業,保障公司內部管理的有序進行,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開展,提高經濟效益,減少和避免合同糾紛,防范重大風險,進一步加強公司各類合同管理,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公司對外簽訂、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各類合同、協議等。

          第三條凡以公司名義對外發生經濟活動的,應當簽訂經濟合同。

          第四條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五條本制度所包括的合同有買賣、租賃、運輸、設計、銷售、采購、借款、維修、保險等方面的合同,但不包括勞動合同和勞務(勞務派遣)合同。

          第二章簽訂合同的工作程序

          第六條公司各類合同、協議、授權委托、對外發函等的審批、用章原則上都必須通過釘釘走“合同審批”前置程序。對未通過合同審批前置程序的文件,印章管理人有權拒絕加蓋印章。

          第七條法務負責合同的初審工作,主要審核合同信息完整性、內容是否合法、權利義務是否對等、違約承擔等,并結合實際情況給出具體修改建議。

          第八條總經辦負責合同的最終審核及蓋章。

          第九條合同正式簽訂后,相關經辦人員需在法務處對該合同進行合同編號,并將原件交至公司人資行政部存檔保留。

          第三章合同的簽訂

          第十條合同的主體

          (一)訂立合同的主體原則上由公司或所屬各公司中具有法人資格、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擔任,其他部門、個人等若確需以個人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的,需提前報備。

          (二)訂立合同前,應當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等進行基本調查,不得與未經授權許可的自然人簽訂合同,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符的經濟合同。

          (三)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方能對外訂立書面經濟合同。

          (四)對外訂立經濟合同的授權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業務委托兩種授權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別指定的重要人員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權方式,其他一般人員均采用業務委托的授權方式。授權委托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授權生效。

          (五)公司一般不與自然人簽訂合同,確有必要簽訂,則在訂立合同時必須附上履約相對方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第十一條合同的形式

          訂立合同,除及時交割(銀貨兩屹)的簡單小額經濟事務外,應采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指形成可保存且有效的合同、協議書、公文信件、函件、數據電文(包括傳真、電子郵件等)等。

          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合同抬頭、落款、公章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相關資信材料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等應保持一致。

          (二)合同標的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產品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承攬合同應詳細約定各時間節點及費用支付等問題。

          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三)數量條款

          合同應采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子郵件、送貨單、發票等)。

          (四)質量條款

          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采用標準的代號;憑樣品交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生產方式及樣品式樣。

          (五)價款或報酬條款

          1、價款或報酬、支付節點應在合同中明確,采用折扣形式或做相關其他優惠的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

          2、價款的支付方式如銀行轉賬、匯票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除涉及金額較小外,一般不采用現金結算,若確實情況特殊需采用現金則需支付時要求對方開具符合法律規定的收據及發票。

          (六)履行期限、地點及方式

          1、履行期限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2、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住所地。

          3、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志,如運單,倉庫管理員簽單等。

          (七)合同的擔保條款

          在合同簽訂中若對方要求提供擔;虮痉揭髮Ψ教峁⿹5,應經總經理批準并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八)知識產權和保密條款

          對制作、創作、設計、開發、研究、商標等可能涉及知識產權權利的合同應當約定知識產權條款對其權利歸屬進行明確約定;對涉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商業秘密等需對重要內容進行保密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九)合同聯系制度

          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原則上都需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雙方的通訊地址及通訊終端,對于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合同必須約定合同聯系制度。

          (十)違約責任

          在簽訂合同時要特別注意違約責任,并根據合同的公平性最大限度降低自身違約成本。

          (十一)不可抗力

          合同中要明確約定不可抗力發生時各自的損失承擔,以及哪些情形屬于不可抗力。

          (十二)爭議解決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除對方明確表示不可改變合同條款外,爭議解決方式一般不采用仲裁。

          采用訴訟解決爭議的,簽約時應力爭合同糾紛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章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十三條在合同履行期間由于客觀原因需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或重新簽訂書面協議。重新簽訂新協議的,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相關部門在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變更或解除通知書后,應當及時向總經辦匯報并通知公司法務,經公司決策后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四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現對方在質量、數量、價格、交貨日期、付款日期等方面不符合合同約定,承辦人應及時以公司名義向對方提出書面異議或變更、解除合同的要求,并在咨詢法務處理意見后向總經辦匯報有關情況。

          第十五條在合同中可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單方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對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義務;

          (三)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十七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日期,以當事人雙方所達成協議的約定為準。

          第十八條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按照合同簽訂程序報原審批人員批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應依法及時辦理。

          第十九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納入本制度規定的.管理范圍。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條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并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

          第二十一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及時跟進雙方履行情況。履行買賣合同需要交付的,在貨品交付時應簽署相關確認收貨單據,并一式兩份,公司留存一份。向對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存留已開票證明。

          第二十二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若經辦人員發現對方出現以下情況時,應及時將相關情況報備至公司:

          (一)經營情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債權債務的定期確認和發生重大變動時的確認:

          (一)在常年合同特別是常年銷售、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對賬,確認雙方債權債務并留存書面證明;

          (二)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合(兼)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賬,確認雙方債權債務關系。

          第六章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訴訟

          第二十四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

          第二十五條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內(一般在一個月以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見或對方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報告部門主管人員和總經理,并將具體情況告知法務人員,由法務人員根據具體情況擬出可行性意見,報總經理決定。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立即報公司法務和總經理。

          第二十六條公司決定采取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及對方當事人起訴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簽訂、履行、糾紛的產生及協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并相關證據材料報送公司法務人員。

          第七章合同的管理與保存

          第二十七條管理職責

          (一)法務是公司合同歸檔管理工作的管理者,其主要職責有:

          1、對合同進行歸檔管理(包括掃描并進行電子歸檔管理);

          2、對公司各類合同信息完整性審查及內部合同歸檔編號管理;

          3、負責日常合同出借及收回登記管理。

          (二)人資行政部指定專門人員協助法務開展上述工作。

          第二十八條公司各類合同內部編號管理

          (一)公司各類合同根據公司各分、子公司進行分類。

          (二)各類合同均按級編碼進行分類編號,各編號之間以“-”號間隔。

          (三)公司各類合同按照四級編碼進行編號歸檔管理。

          1、一級編碼:區別各地區的合同。

          2、二級編碼:區別合同的公司/部門歸屬。

          3、三級編碼:為具體的簽訂年月。

          4、四級編碼:根據合同簽訂先后順序編流水號。

          (也可依據公司實際情況制定符合公司需求的編號模式)

          (四)補充協議的處理

          補充協議是指對合同的補充、變更、解除等而訂立的協議,與合同共用一個編號,根據補充協議的簽訂順序在流水號后用括號以阿拉伯數字標識。

          第二十九條法務負責履行期限較長(超過一年)合同的履行跟進,對發現履行存在一定風險的合同進行備案并及時跟進,避免造成更大損失。

          第三十條合同歸檔后,應納入檔案室存放,由合同管理人管理監護。

          第三十一條需查閱或借出檔案的,應當通過釘釘流程發起資質使用流程,并在合同管理人員處報備并登記。

          第八章制度施行

          第三十二條公司、所屬各公司全體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

          第三十三條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予以處罰;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依法向責任人追償:

          (一)未通過合同審批流程、未經授權批準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二)為他人提供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

          (三)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第三十四條公司員工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五條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匯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三十六條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合同作為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屬于公司商業秘密,相關人員應當保守合同秘密,任何人未經授權不得泄露、傳播、復制。

          第三十八條收受他人利益,出賣公司商業秘密或從事商業間諜活動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醫院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5

          1.目的

          明確工程合同編制、簽署、審批和執行等各個環節的操作要求,明確相關部門責任,避免經濟糾紛和規避風險,保護公司利益。

          2.適用范圍

          適用于項目合作工程合同及工程開發過程中的各種重要的經濟工程合同。

          3.術語與定義

          3.1工程合同文本是指公司與其它單位或部門之間簽署的工程合同文書(正本)及相關的法律文件(如合約對方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書等資料)。

          4.職責

          4.1總部-造價部

          4.1.1負責編寫標準工程合同文本。

          4.1.2負責簽署戰略采購協議和監控項目公司備案合同。

          4.2項目公司-造價部

          4.2.1負責工程合同談判和起草工程合同文件。

          4.2.2負責工程合同交底、存檔和報備。

          4.2.3負責工程合同執行中的內部和外部溝通。

          4.2.4負責對工程合同執行情況進行評估和總結,提出改進公司標準化工程合同的建議。

          4.2.5負責按工程合同約定向工程合同單位提出違約索賠。

          4.3項目公司-財務部

          4.3.1負責審核付款條款合理性。

          4.3.2負責發票處理方式和稅務條款合理性。

          4.3.3審核工程合同的經濟條款。

          4.3.4依照工程合同規定,審查付款憑據,辦理付款手續;

          4.3.5發現問題,及時向公司領導報告。

          4.4項目公司總經理

          4.4.1經董事會授權的工程合同簽定及變更的審批權。

          5.工作程序

          5.1編制標準工程合同文本

          5.1.1總部造價部負責組織編寫標準工程合同文本,并在全公司范圍內統一參考使用;

          5.1.2施工總包、監理、勘察、樁基檢測、有線電視、電信、用水、用電、設計工程合同的行業示范版本經相關部門審核通過后,最終由公司總裁批準生效;

          5.1.3根據工程合同履行情況、政府法規政策調整、案例分析等結論,標準工程合同文本應持續改進。

          5.1.4公司總部及項目公司應根據發展需要及各職能部門實際能力以《工程合同管理授權書》的方式進行工程合同經辦及審批的授權,授權范圍變更時,原授權書作廢。

          5.2確定工程建設合作方

          5.2.1工程建設單位選擇必須按照《工程采購管理流程》的有關規定來選擇;

          5.2.2政府行為、行業壟斷的合作方可參加政府招投標或直接簽訂工程合同;其他需要與指定單位簽署工程合同的,需經過公司招標委員會批準。

          5.3工程合同談判和草擬

          5.3.1工程合同由項目公司經辦部門負責草擬,總部已制訂標準文本的,應盡量采用標準合同文本;

          5.3.2采用工程合同標準文本的,經雙方協商,可以對標準條款進行修改,也可增加補充條款。

          5.3.3政府有關部門有強制性規定,可采用所要求的工程合同文本;公司尚未制定或不宜采用工程合同標準文本的業務,應參照以往的工程合同或最相類似的工程合同標準文本或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另行擬定工程合同。

          5.4工程合同審批

          5.4.1與供方商談一致后,經辦部門按照工程合同審批表的要求,將草擬好的`工程合同分別報部門經理、法務人員等審核,各審核人應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對工程合同提出書面或者口頭修改意見,經辦部門根據修改意見整理出最終的工程合同文本,各審核部門根據最終的工程合同文本在工程合同審批表上簽署是否同意的意見。

          5.4.2如審核部門對工程合同提出修改意見,經辦部門必須重新組織與供方的洽商,必要時各意見提出部門均應參加洽商,雙方取得一致后進行修改;

          5.4.3不同性質、類別和內容的工程合同,審核程序可以有差異(工程合同的審核權限以《工程合同管理授權書》為準),所有非標準工程合同及標準工程合同修改條款均需有法務人員審核;

          5.4.4所有涉及結算的工程合同均須經造價部和公司法務人員審核。工程合同經各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公司分管副總經理批準。

          5.5工程合同的簽署和下發

          5.5.1工程合同擬稿必須經過審批之后方可簽署;

          5.5.2經辦部門負責辦理工程合同簽章手續;

          5.5.3公司工程合同專用章應設專人負責保管,除非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副總經理簽字同意,否則不得向任何人出借;

          5.5.4工程合同內容在一頁以上的,應在每頁加蓋騎縫章;

          5.5.5工程合同一般應由雙方同時簽字蓋章;不能同時簽字蓋章的,應盡量避免我方先行簽字蓋章;對方簽字蓋章應在我方報批審核程序結束之后進行。

          5.5.5.1工程合同簽定時,法律事務管理員應依據分管副總經理的簽字時間,確定為合同生效和簽訂的時間。

          5.5.6法律、法規規定工程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或者需要登記備案的,經辦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5.5.7工程合同簽署后應及時在《工程合同管理臺帳》內登記。

          5.5.8工程合同生效后,經辦人應及時將應由公司持有的工程合同全部交資料室存檔,由檔案員根據工程合同的類別,復印下發至相應的業務部門;同時,需轉交一份原件予財務部門留存,財務部以此作為付款的依據。

          5.6工程合同交底及履行

          5.6.1造價部、工程技術部應根據《工程招標管理流程》進行工程合同的交底。

          5.6.1.1在工程合同簽定后兩周內,造價部、工程技術部須完成合同交底并形成書面會議紀要。

          5.6.2工程合同訂立之后,工程技術部及項目部負責按工程合同要求對工程及其建設單位進行管理;財務部負責對工程合同的收、付款內容進行監督;法務人員及其他相關部門對工程合同的履行給予必要的協助;

          5.6.3工程合同的履行過程中,造價部負責按《工程合同》有關要求對項目工程合同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5.6.4在工程合同當事人發生或可能發生違約時,或者發生與工程合同有關的爭議時,經辦部門須及時向部門經理報告并知會法務人員,經辦部門不能與對方協商解決的,應及時報法務人員,由法務人員請示主管領導決定依法采取何種措施;

          5.6.5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需要對來往函件或者單據進行簽字的,具體經辦人應報部門經理簽字;如需當場或立即簽字的,可由經辦部門經理書面授權的人員直接

          簽字。但是,來往函件或者單據涉及工程合同變更、轉讓或者終止的,按照本規范關于工程合同變更、轉讓或者解除的有關規定進行。

          5.7工程合同變更和轉讓

          5.7.1合同訂立后,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需要變更工程合同內容的,或者對方提出變更要求的,經辦部門應及時向部門經理請示,經公司分管副總經理同意變更的,始得變更,雙方應書面對變更內容進行確認,我方由經本公司主管領導書面授權的人員簽字確認。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進行重大變更的,應當按照工程合同訂立的有關程序辦理報批,另行簽訂工程合同或補充工程合同。

          5.7.2工程合同訂立后,對方當事人提出把工程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的,或者我方需要將工程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權利、義務轉讓給他人的,由經辦部門按照工程合同訂立的有關程序辦理報批,另行簽訂工程合同或者補充工程合同。

          5.7.3法律、法規規定變更、轉讓工程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經辦部門應當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5.8工程合同解除

          5.8.1工程合同當事人提出解除工程合同或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如不可抗力)需要解除工程合同的,參照工程合同訂立的有關程序辦理,雙方就工程合同解除另行簽訂工程合同或補充工程合同。

          5.8.2工程合同一方當事人提出工程合同約定的解除工程合同條件成就,據此要求或通知或以其他方式解除工程合同的,經辦部門應立即報部門經理并知會法務人員,以決定解約條件是否成就或解約方式是否有效。

          5.9工程合同保管和銷毀

          5.9.1一般工程合同公司要求有兩套完整原件,由公司資料室和財務部各持一份;

          5.9.2所有招投標文件必須在公司資料室保存一套完整原件,如相關部門因工需要借用須履行借用審批手續,或由資料室發放副本。

          5.9.3工程合同的歸檔、保管、保密、使用、銷毀應按《工程檔案管理作業指引》執行。

          6.支持性文件

          6.1《工程檔案管理作業指引》

          7.相關記錄

          7.1《工程合同標準文本審批表》

          7.2《工程合同對方情況調查表》

          醫院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6

          合同管理制度

          1、對外簽訂合同,必須遵守國家和所在地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2、簽定合同前,按照有關規定對合同組織評審。

          3、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訂。委托代理人簽訂合同時必須持有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載明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情況、代理權限、代理期限等事項,并加蓋單位公章。委托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內簽訂合同,嚴禁超越代理權限或在無代理權情況下對外簽訂合同。

          4、簽訂工程分包合同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禁止用部門或其他業務專用章代替。

          5、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項目部合法權益和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假公濟私、損公肥私、以權謀私,違者依法懲處。

          6、合同必須按規定報合同管理部門審查和主管領導批準后,方能正式簽訂;需要有關部門會審的,須取得會審部門書面簽認。

          7、對外簽訂的合同要保證合同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

          8、建立合同臺帳,保管合同文件和相關文函資料;定期向公司合同主管部門匯報合同履行情況,接受合同管理部門的領導;所有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必須及時提供給同級財務部門。

          9、合同管理實行三級歸口管理制度、授權委托制度、合同專用章制度及基礎管理制度。

          10、合同分管領導負責本項目部合同糾紛的決策和處理工作。

          11、對大的物資采購合同和設備購買、租賃等合同簽訂,應參與和監督,并對合同進行分類存檔。

          審核:編制:

          醫院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7

          第一條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保證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我省境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含在我省境內就業的`外國、無國籍及港、澳、臺勞動者,以下統稱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四條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五條各紀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

          第六條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七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必須在30日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在30日內以上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勞動合同,經協商達成協議后,雙方應在勞動合同上簽名蓋章。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上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法律、法規的;

          (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或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

          (三)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利益的;

          (四)限制或侵害當事人一方基本權利,合同條款顯失公平的。

          第十條無效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無效勞動合同由勞動爭議仲裁員會或人民確認。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的勞動者必須年滿16周歲、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從事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等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需招用未滿16周歲的人員除外),從事繁重體力勞動或有毒有害工種的,必須年滿18周歲。招用從事爆破性和煤礦井下瓦斯檢驗人員,年齡不得低于20周歲。未成年工及女工的禁忌勞動范圍,按國家規定執行。

          醫院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8

          一、勞動合同及保密協議的簽訂

          1、為了使公司和員工的責任和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公司所有正式員工都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由人力資源部負責準備勞動合同及保密協議,一式兩份,一份由員工保存,一份由人力資源部存入人事檔案。

          2、保密協議在員工入職第一天即與員工簽署;勞動合同在員工入職第一周內且提交完入職資料后,與員工簽署。

          二、勞動合同的變更

          關于《勞動合同》中的任何條款如有變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與員工簽署《勞動合同變更書》。

          三、勞動合同的續簽

          1、人力資源部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征求員工所在部門領導的意見。

          2、人力資源部根據部門領導意見、日?己、定期考核結果提出是否續聘的建議。

          3、由人力資源部匯總后呈總裁審批,決定是否續聘。

          4、人力資源部根據總裁的最終決定,提前35天向員工本人發出《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員工需在規定日期簽署意見并將回執返至人力資源部;員工如不愿意續簽合同,應在合同期滿前30日書面通知人力資源部。

          5、人力資源部匯總后向部門領導反饋續簽情況,與部門領導達成一致后,向總裁匯報,征得同意后與員工簽署《續訂勞動合同書》,或按規定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與員工簽署《終止勞動合同書》。

          四、勞動合同的終止或解除

          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分為在試用期內離職和在轉正后離職兩種情況,以下就員工主動辭職、公司除名、勸退、公司與員工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終止勞動合同等各種情況下的規定分別進行說明。

          1、試用期內:

          試用期離職,工資截止到公司規定的工作交接完畢日當天,原則上試用期員工的工作交接在一天內完成。

          a、員工辭職:

          辭職員工需提前三天書面向部門負責人提交《辭職申請》,部門負責人與其進行正式面談,就其真實辭職原因與其溝通,為公司的發展、招聘工作的改進、管理的改進提供建議。

          部門負責人立即通知人力資源部,請該員工持部門負責人及上級主管領導簽字同意的《辭職申請》,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離職手續。人力資源部與辭職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并與之簽署《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書》。

          b、公司解聘:

          部門負責人與員工進行正式面談,就本部門不再試用做出說明,并立即通知人力資源部。請該員工持部門負責人及上級主管領導簽字的《人員退回人力資源部說明》到人力資源部報到。由人力資源部與其辦理離職手手續,并簽署《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書》。

          2、轉正后:

          a、員工辭職:

          工資截止到工作交接完畢當天。

          辭職員工需提前三十天向部門負責人提交《辭職申請》,部門負責人與其進行正式面談,就其真實辭職原因與其溝通,為公司的發展、招聘工作的改進、管理的改進提供建議。

          部門負責人在辭職申請上簽署意見后報上級主管領導,上級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后立即轉交人力資源部,并告知人力資源部該員工的工作交接日期,原則上盡量在員工提出辭職后立即安排人員進行工作交接。無特殊情況,辭職人員應在規定交接日期的當天或第二天辦理完畢工作交接。

          在交接日期,請員工持相關領導簽字同意的《辭職申請》,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離職手續。人力資源部與辭職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并與之簽署《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書》。

          b、公司除名、勸退的員工:

          工資截止到工作交接完畢當天。

          員工在違反法律法規、公司規章制度、勞動合同相關條款、績效考核不達標的情況下,公司視情節嚴重程度做出除名或勸退的決定。

          部門負責人在征得直接上級主管領導的同意下,與員工進行正式面談,就本部門不再任用做出說明,并立即通知人力資源部。請該員工持部門負責人及上級主管領導簽字的《人員退回人力資源部說明》到人力資源部報到。由人力資源部與其辦理離職手續,并簽署《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書》。

          除名或勸退員工必須在當天辦理完畢所有離職手續。

          c、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的員工:

          工作交接及工資截止日期等,均按協議執行。

          d、終止勞動合同:

          在勞動合同到期一個月前,公司與員工均同意續簽合同的,由人力資源部辦理續簽手續,簽訂《勞動合同續訂書》。終止合同不再續簽的,由人力資源部與員工簽署《終止或解除合同書》。并在員工合同到期一周前配合部門負責人安排好員工工作交接的問題。

          五、離職審批程序

          1、離職人員到人力資源部領取《離職審批表》及《交接明細清單》,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完畢全部交接手續,交接工作必須有第三方監交人在場,原則上第三方監交人是離職人員的直接上級或更上一級的主管領導。

          2、離職人員到本部門辦理工作交接,由部門負責人確定并負責:離職員工應交接的工作內容、交接工作需注意事項、工作接交人、監交人,并負責銷售資料、宣傳資料及其它資料的.收回及電子文件的交接。

          3、離職人員到行政部辦理相關手續,行政部負責將耐用及易耗辦公用品、鑰匙、門卡、名片等收回;網管負責檢查并收回電腦軟硬件及輔助配件如鍵盤、u盤、插線板等。

          4、離職人員到財務部,財務人員負責離職員工借款、報銷的清算。

          5、離職人員向人力資源部提交完整的《離職審批表》和《交接明細清單》后,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計算最后的工資和提成,并提交財務部,由財務部在規定的時間內發給員工。

          6、離職員工,在離職過程中若因個人原因,致使離職交接手續等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的,員工要對公司進行補償,補償標準為:拖延天數*日工資*10;員工需在半個月內轉出個人檔案及社會保險關系。

          7、在下列情況下,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從公司通知員工解除合同之日起的工資不再給付,且無需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a、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b、員工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

          c、工作中有其它不當行為或重大過失給公司造成損失。

          d、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員工違反本手冊中所涉及到的嚴禁和必須條款時均屬于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e、違反《勞動法》或《勞動合同》中的相關規定。

          f、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合同過程中的任何勞動糾紛,員工可通過申訴程序向上級負責人或人力資源部申訴,公司不能解決時可向當地勞動局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醫院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9

          第一章總則

          為規范勞動合同管理,保障公司與員工合法權益,規避勞動風險,根據國家、地區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適用范圍

          第一條公司全體員工都應當與公司簽定勞動合同。

          第三章勞動合同內容

          第二條勞動合同包括以下條款:

          一、公司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員工個人基本情況:員工真實姓名、性別、戶口類型(非農業或農業)、戶籍地址及郵編、在京詳細地址及郵編、身份證號碼、通訊方式等;

          三、勞動合同期限:首次簽訂勞動合同,對于基層員工,公司采取合同期限為三年,試用期為六個月,與工資掛鉤的考評期一般為三個月;對于管理人員,公司采取合同期限為一年,試用期為一個月,與工資掛鉤的考評期一般為一至三個月;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公司對于同一員工只約定一次試用期,崗位晉升、實習期除外;

          四、勞動報酬:公司實行同工同酬,勞動合同將按崗位明確員工薪酬,明確放薪日期;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公司實行五天工作制,每周至少保證員工休息一天。休息休假依據《考勤管理制度》、《假期管理制度》執行;

          六、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七、社會保險:公司按國家相關規定為員工提供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勞動合同附件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為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其附件是勞動合同里不可或缺的一部份。

          第四條員工應如實填寫《員工登記表》,并對薪酬表示確認。

          第五條員工應提供身份證、學歷證、戶口本首聯與本聯、資格證書等有效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原件經公司核實后返還員工,復印件留存員工個人檔案。

          第六條員工須承諾所填寫與提交的資料真實有效,如有姓名、戶籍、住址、電話等個人情況變更,須在變更后二日內書面通知行政人事部門,否則,員工將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醫院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10

          為規范合同管理工作,避免和減少因合同管理不當造成的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公司合同包括:

          公司與客戶簽訂的裝飾、施工工程合同。

          公司與材料供應商、物品供應商、印刷制作商、廣告推廣商簽訂的合作、合伙合同。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

          合同的起草

          由項目負責人負責起草,凡有國家印制的專業規范合同,應優先采用。語言應嚴謹、簡練、準確,意思表示清楚,不模棱兩可,令人產生歧義。

          合同文本應當正式打印或印刷制成。合同文字除標準用二號黑體外,其余文字內容統一用小二號宋體。

          合同中的術語、特有詞匯、重要概念應設?罱忉。同中涉及數字、日期時須注明是否包含本數。

          所有合同的簽定,均應具備以下內容: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代理人姓名、職務、聯系方式;簽約的目的和依據;合同標的;數量和質量,包括檢測標準和方式;價款或酬金,包括支付方式;

          履行的地點、期限和方式;爭議解決方式;違約責任;變更或解除條件;

          根據法律或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或雙方當事人共同認為必須明確的條款;

          正副本份數、存放地點;生效的時間和條件;約定的.聯系方式;簽約各方開戶銀行及賬號;簽約各方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章。

          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修改、補充合同的文書、電報、電傳、圖表等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合同的審查合同對方主體資格及資信的審查,由負責簽定合同的當事人進行了解和審查。

          包括:

          主體資格合法:具有經年檢的營業執照,其核載的內容與實際相符;

          欲簽合同標的應符合當事人經營范圍,涉及專營許可的,應具備相應的許可、等級、資質證書;

          由代理人代簽合同的,應出具真實、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產能力或運輸能力等。必要時應要求其出具資產負債表、資金證明、注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等相關文件;具有履約信用:過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無違約事實,現時未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

          2.合同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或資信狀況有瑕疵的,不應與其簽訂合同;必須簽訂合同時,應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其中,以保證形式作出的擔保,其擔保人必須是具有代償能力的獨立經濟實體,并應對擔保人適用前款規定進行審查。

          3.業務合同的審查,由市場部副總經理與行政部經理共同審核。涉及工程技術的,由工程部副總經理與行政部經理共同審核。

          審查內容包括:

          無損本公司商譽、商業秘密及其他利益。市場需求情況屬實,預測可靠、合理,投入產出核算經濟、準確。

          工程技術依據真實、可靠;技術措施完備、可行;技術標準和參數科學、真實、可行。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具有真實性,具有可操作性。

          價款、酬金的確定正確合理、合法;資金結算、酬金支付方式明確、具體、合法。內容合法,簽約各方意思表示真實、有效,無悖法律、法規、政策及計劃,無規避法律行為,無顯失公平內容。

          條款齊備、完整;文字準確,邏輯清楚,無語病,不使用模糊、易產生歧義的詞句。合同簽定的形式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采用書面形式。

          凡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示范文本的,應當優先適用。合同一式兩份,公司與另一方各保存一份。重要的、或標的額較大的合同談判,應有法律顧問和經濟技術等專業人員參加。

          合同的保管與客戶簽定的裝飾施工合同,合同當事人簽定后,交行政部統一分類登記編號,行政部登記后,交財務部會計統一保管。

          與合作單位簽定的材料采購、合作合同,合同當事人簽定后,交行政部統一分類登記編號,行政部登記后,交財務部會計統一保管。

          公司與員工簽定的合同,行政部統一登記編號,并負責保管。合同的借閱合同當事人或與履行合同相關的公司人員,需借閱合同者,在具體保管合同的部門簽字登記后方可借閱。

          凡與合同無關,因工作需要借閱合同者,除在具體保管合同的部門履行簽字手續外,還須出具書面借條,寫明借閱原因,借閱期限,經部門經理和行政部經理批準后方可借閱。

          本制度自20xx年一月一日起執行。解釋權歸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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