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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合同案例:員工是否有權簽訂無固定期合同

        時間:2023-01-13 18:07:26 合同法規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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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案例:員工是否有權簽訂無固定期合同

          案例:連續兩次簽約,員工是否有權簽訂無固定期合同?
          事件經過:兩次簽約后單位 “ 炒 ” 人,補償問題引發雙方爭議

        合同案例:員工是否有權簽訂無固定期合同

          “我在公司工作8年,已簽訂兩次勞動合同,這次到期后單位不跟我續簽了,而且只按5年工齡給我經濟補償。”

          周昊聲告訴記者,2006年4月,他被某公司聘為軟件開發工程師。2009年5月,公司與他簽訂兩年期勞動合同,并開始為其繳納社會保險。2011年5月,公司又與他續簽了3年期限的勞動合同。

          今年3月底,周昊聲參與的軟件開發項目全部完工。他正想喘口氣好好休息一陣兒,4月初,人力資源部劉主任找他談話,說公司與他的勞動合同將于4月30日到期,因企業效益不好,單位決定與他終止勞動合同,從即日起他就不用再來公司上班了。

          聽到這個消息,周昊聲很震驚:“在公司干了8年,當初的同事早就跳槽了,其他公司高薪挖我都沒走,我對這家企業有感情。從最初只懂PC編程,到現在精通手機軟件開發,我在公司學到了很多東西,沒想到單位竟會有一天不用我了。”

          私下一打聽,周昊聲才知道公司不與他續簽勞動合同的真正原因:他是公司里的項目開發骨干人員,月薪2.2萬元,是工程師里最高的。單位認為他的工資過高,但又找不到合適的理由降薪,而這次勞動合同到期后,續簽時會涉及到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于是借機終止了勞動合同。

          在談到經濟補償時,周昊聲對記者說:“劉主任告訴我,勞動合同到期后單位有權不續簽勞動合同,考慮到我在職時工作努力,按每年1萬給了我5萬元補償。我反復強調自己是從2006年4月應聘到公司工作的,但他就是不信,說我在單位只工作了5年,所以只能給5萬元補償。”

          一:簽約兩次后應否簽無固定期合同?

          “因為我已經簽訂過兩次勞動合同,再續簽時我肯定會申請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就是擔心我會這樣做才終止合同的。”周昊聲對記者說。“這幾天我咨詢了幾位律師,他們說我這種情況,單位是無權終止勞動合同的。”

          劉主任卻有不同意見:“訂立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自愿的行為,任何一方都不能把自己的意愿強加給對方。勞動合同期滿,單位有不續簽的權利。軟件研發技術發展很快,我們希望有更年輕的人加入到公司來。”

          點評 :連簽兩次固定期合同,可以簽無固定期合同

          對此,律師介紹,《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勞動者沒有本法第39條及第40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的(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另外,根據本市法院系統的審判情況,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能否終止勞動合同做了明確規定:勞動者有權選擇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權選擇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所以,在與周昊聲已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公司無權終止勞動合同。

          二:員工工作年限是否被縮水?

          “那您有沒有什么其他東西,可以證明您是從2006年4月開始到公司工作的?”記者問周昊聲。他搖了搖頭:“前后來公司工作的同事都走了,目前我是單位里干得時間最長的員工了,他們不清楚我是什么時候來的。以前支付工資都是發現金,雖然有工資條,但我從沒把它當回事,早就扔掉了。”他說。

          隨后,記者聯系了該公司的人力資源部劉主任。他在電話里告訴記者:“我來這家公司工作只有兩年多,實事求是地說,我對單位以前的情況不了解。但從簽訂的勞動合同來看,周昊聲只簽過兩次,一次是兩年、一次是三年,共有5年企業工齡,所以只能給他5萬元一次性綜合補償。”

          周昊聲對劉主任的說法不認可,但他又拿不出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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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此,律師認為,周昊聲要想證明自己在公司干了8年,可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確認他從2006年4月至2014年4月底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不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規定,周昊聲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

          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要求,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如果周昊聲無法提供這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他的事實主張,那么他就要承擔不利后果。

          三:離職補償金應按什么標準支付?

          周昊聲告訴記者:“我最不能忍的是補償金數額。在公司辛辛苦苦工作了8年,最后只給我5萬元,而且是全部費用都包括在里面了。我一個月工資2.2萬元,聽說補償金是干一年給一個月工資,給我這點錢也太少了。”

          劉主任可不這么看:“補償是按平均工資計算的。你以前每個月才掙三四千元,平均下來按一個月1萬元給補償已經不少了。”同時,劉主任表示“公司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比2013年度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5793元高出許多,對周昊聲已經很照顧了。”

          點評 :月薪高于社平工資三倍,補償應按三倍標準執行

          律師表示,劉主任的說法有誤。首先,《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所說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由此來看,用來支付經濟補償的工資標準,是周昊聲在勞動合同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與他剛入職時掙三四千元工資沒有關系。

          其次,《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由于周昊聲每月工資2.2萬元,高出當地去年社平工資的三倍,所以,公司向其支付經濟補償時,可按5793元的三倍即17379元給付,這樣才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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