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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無固定期限合同

        時間:2023-04-16 08:47:08 其他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無固定期限合同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那么常見的合同書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無固定期限合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無固定期限合同

        無固定期限合同1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概念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里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由于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正確認識,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則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

          二、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不受勞動者的工作年限限制。在第(2)、(3)、(4)種情形下,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沒有選擇權,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實踐中用人單位應當注意:

          1、在勞動者符合法定三種情形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也默認接受,但時隔數月或者數年,突然要求公司從該固定期限合同訂立之日開始每月支付兩倍工資,從法律規定看,其主張是可以成立的,因為勞動者并沒有提出過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本應當主動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者口頭要求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勞動者的意思訂立,但履行一段時間后,勞動者反悔,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兩倍工資,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系勞動者提出的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面臨支付兩倍工資的風險。

          對策:當勞動者符合上述情形的,訂立合同前,用人單位應當增強證據意識,實踐中建議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者征詢需訂立哪種類型的合同,如勞動者同意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主動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一定要保留勞動者同意的書面證據,避免事后被勞動者利用而導致用工成本增加的風險。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這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符合三個條件,即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申請。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實踐中當勞動者符合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向用人單位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往往表示不同意續約勞動合同,導致勞動者無法達到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目的。由于勞動法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設計上的缺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率極低,對勞動者的職業穩定和用人單位的長遠發展均有不利影響。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合同2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對應,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那么,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呢?法律是有規定的,接下來就讓我們一起看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有關知識。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以下情形時,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2、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3、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4、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其中,第一種為雙方協商一致方可簽訂。而2-4中情形只要勞動者提出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沒有選擇權,就應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不簽訂的,勞動者有權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后一種情形是法律直接推定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直接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期限長短不確定,而不是沒有終止時間。

        無固定期限合同3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第一條甲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注冊地址經營地址第二條乙方性別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證件號碼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年月日家庭住址郵政編碼在京居住地址郵政編碼戶口所在地。ㄊ校﹨^(縣)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第三條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年月日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第四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第六條乙方工作應達到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第七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五、勞動報酬第九條甲方每月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元或按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第十條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元或按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第十一條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第十五條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第十八條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第二十一條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第二十二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的附件如下第二十四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年月日勞動合同變更書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本合同做以下變更: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使用說明

          一、本合同書可作為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

          二、用人單位與職工使用本合同書簽訂勞動合同時,凡需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協商一致后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

          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本人簽字或蓋章。

          三、經當事人雙方協商需要增加的條款,在本合同書中第二十一條中寫明。

          四、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等內容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五、本合同應使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不得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

        無固定期限合同4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是勞動合同的一種類型,在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種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依據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當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或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解除。如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出現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勞動者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見,無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的“鐵飯碗”,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有很多錯誤觀點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不能變更的“死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其他類型的合同一樣,也適用勞動法與本法的協商變更原則。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除了勞動合同期限以外,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就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等方面協商,進行變更。在變更合同條款時,應當按照自愿、平等原則進行協商,不能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同時還必須注意變更后的內容不違法,否則,這種變更是無效的。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

          J某于22年9月與其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3年5月,J某因故意傷害他人,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緩期一年執行。宣判后,公司通知J某解除勞動合同。J某認為自己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固定期限的,雖然因故意傷害被判刑,但緩期執行中仍能在單位上班。因此,詢問崇文區法律援助中心他是否可以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J某咨詢主要涉及兩個問題:一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能不能解除;二是緩期執行期間能否保留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如果勞動者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里的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的所有形式,當然也包括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因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在期限方面有別于其他勞動合同,但它仍然是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所規定的一切勞動合同的屬性。因此,只要違反《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可以解除。 另外,被追究刑事責任包括緩期執行,緩期執行是量刑的一種,被緩期執行者仍是罪犯,不享有普通勞動者的潛力。因此,公司與J某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是充分的。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賠償

          員工離開公司的原因不同,依照法律規定,補償或賠償是不一樣的,具體您可以參考下面觀點:若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你,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

          以你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是全部工資的平均。若公司有拖欠工資或克扣工資或單方面調你的工作崗位或降低你的工資等違法原因,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或確實是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是有補償的, 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若公司有少發或不發加班工資的情況,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或確實是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是有補償的,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公司若不提供勞動條件,變相調崗,你也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要求公司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的工資。同時你可以要求公司結清全部工資若公司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若員工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滿6個月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算,不足6個月的,補償半個月工資

        無固定期限合同5

          鄭先生咨詢:

          我在現公司從事管理工作已經兩年多了,所續簽的第二份勞動合同的期滿日是20xx年10月31日,第三次簽勞動合同。我身體健康,工作成績突出,公司給予的待遇也很好,因此在合同到期時想與公司續簽合同。朋友跟我說,新《勞動法》規定,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節合同后,可以跟單位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我想咨詢一下:

          一、《勞動法》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二、《勞動合同法》對此是如何規定的?

          三、屆時再簽新合同的話,我可否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四、簽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是不是可以一直在這個

          單位工作到退休了?

          律師解答:

          一、《勞動法》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蹦泔@然不符合在該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這個條件。

          二、《勞動合同法》則擴展了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條件。該法第14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解除合同之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三、乍一看,你的情況似乎符合上述第3項之規定,但實際上是不行的,因為目前適用該項規定有個合同簽訂“次數”的起算點問題!秳趧雍贤ā返91條第1款規定:“本法第14條第2款第3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庇捎谠摲ㄗ20xx年1月1日起實施,所以關于“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應當自20xx年1月1日后開始計算。就你的情況而言,你之前的兩份合同是在20xx年1月1日之前簽訂的,不能算“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因此你在第二份合同期滿時想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缺乏法律依據的,即使提出了要求,單位也可以拒絕。

          四、另外應當說明的是,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意味著勞動關系可存續至退休。實踐中,不少人認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就等于有了“鐵飯碗”。其實不然,無固定期限合同只是“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并非“終身合同”。因為它有法定的解除、終止條件。只要出現《勞動合同法》第39、40、41條所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如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等等,用人單位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

          五、以上建議,供你參考。

        無固定期限合同6

          一、 具體解析:

          關于此,勞動合同中規定的是很明確的,該法第49條第3款規定了,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除非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沒有權利拒絕的。注意這里除了滿足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外,還有一個附加的條件就是不存在該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具體情形可對照參看下面的法條規定),這些條件要同時滿足。

          另外,還要注意一點,不是說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企業就絕對不能解雇員工,如果出現了《勞動法》中所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比如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給單位造成巨大損失,此時依然是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的。

          二、 法條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ㄒ唬﹦趧诱咴谠撚萌藛挝贿B續工作滿十年的;

         。ǘ┯萌藛挝怀醮螌嵭袆趧雍贤贫然蛘邍衅髽I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谠囉闷陂g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ǘ﹪乐剡`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ㄋ模﹦趧诱咄瑫r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灰婪ㄗ肪啃淌仑熑蔚。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趧诱呋疾』蛘叻且蚬へ搨谝幎ǖ尼t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ǘ﹦趧诱卟荒軇偃喂ぷ,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無固定期限合同7

          編號: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乙方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__省(市)______區(縣)______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________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______。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_____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__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____________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_______元或按_______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并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____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 乙方(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無固定期限合同8

          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新規定,其立法本義就是為了穩定勞動關系,將“不定期勞動合同確定為勞動合同的主要形式,限制定期勞動合同的使用,并降低定期勞動合同轉為不定期勞動合同的條件”。

          在勞動合同法(草案)起草和修改過程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勞動法執法檢查組對各地用工市場的調查表明:有60%以上的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短期合同,合同期限大都在1年之內。針對我國目前呈現勞動合同短期化的現狀,勞動合同法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有利于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長期的勞動合同,改變我國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局面。另外勞動合同法對不簽訂勞動合同,及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了較高的違法成本,這將使用人單位自覺守法。

          勞動合同法構筑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勞動合同的主要形式,向勞動者傾斜的立法意圖顯而易見,但是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理解,有許多用人單位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意味著固定工,意味著重拾鐵飯碗,它將使用人單位的負擔加重,并影響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

          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概述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實施條例》規定,員工在滿足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該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上述第(1)項,勞動者在一家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這里的十年期限包含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的工作年限,而且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發生調動的,期限合并計算。

          第(2)項是與國企改制對接而定,保護一部分國企老職工的同時為國企減負。

          第(3)項,20xx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在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之前,勞動者沒有出現過失性辭退、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規定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和另安排工作或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等情形,再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如果勞動者沒有要求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要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而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的規定,員工達到連續工作滿十年或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后,還需要表示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意思,在這一點上,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有所區別。

          從立法的.層次上來說,勞動合同法的效力顯然要高于其實施條例,應以勞動合同法為準,只要勞動者滿足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除非勞動者明確表示要求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就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實踐中,有解決此問題的辦法。因為勞動合同法還規定,遇到這些情形時“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可在勞動合同中增加一條:員工要求與公司訂立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4)項用人單位如果20xx年1月1日起用工時間超過一年且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法律直接規定雙方已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如何避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洪水猛獸,在某些情形下也是可以予以解除的。但是,一旦員工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他/她可能自己也理解為終身合同,員工的這種心態可能對企業經營管理和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有著很大的負面影響。一旦簽訂或被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其沒有到期時間,不能到期自動終止,用人單位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而解除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往往會被認定為違法辭退。所以,用人單位如果可以不簽,應當在現有法律框架下盡量避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簽訂較長或合適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企業可以根據員工的情況區別對待:如果從公司長遠發展角度考慮,員工屬于公司業務需要,而且不會造成成本太高,公司可以考慮與之簽訂較長時間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于一些未來不確定是否需要的員工,公司可以考慮與之簽訂合適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后與之及時終止。

          有的公司在08年與員工簽訂了一年期勞動合同,現在面臨是否續簽的問題,對于這種情況,企業要謹慎的作出風險分析后再決定。

          2、非全日制用工

          企業也可采取非全日制用工的方式避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于這種用工形式,公司需要完善考勤制度,注意用工時間和工資支付期限等方面的風險。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因此,

        無固定期限合同9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存在可以簽訂、應該簽訂及視為簽訂三種情形:

          一、可以簽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應該簽訂: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3類: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這20xx年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實施前的工作時間。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自20xx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固定勞動合同次數,跨年度的勞動合同和僅約定試用期的合同都可以視為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再次簽訂的合同到期后,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法定被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則用人單位應在合同期滿后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外,自20xx年1月1日后,試用期應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因此,用人單位應注意不要將試用期約定成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視為簽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合同10

          一、什么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員工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與固定期限合同相比,無固定期限合同除沒有約定合同終止期限的合同外,其它的地方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樣,如果遇到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的條件,或者可以裁員的狀況下,仍然和固定期限合同一樣需要解除就得解除,需要裁員就得裁員,不是簽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就是終身了,用人單位就得養著了。

          二、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來說是否只有不利之處?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避免了在每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后沒有及時續簽勞動合同造成事實勞動關系,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超過一個月的需要支付最多11個月的雙倍工資。

          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員工可以長期在一個單位工作。這種合同適用于工作保密性強、技術復雜、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崗位。這種合同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有利于維護其經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而帶來的損失。對于員工來說,也有利于實現長期穩定職業,鉆研業務技術。

          正是由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著自身的好處,上海西門子電器有限公司于20xx年4月份全員轉為無固定期限合同。

          三、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什么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員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員工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四、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及其應對。

          1、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在用工期間均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法律規定須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員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員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A、員工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B、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員工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C、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員工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以上三種情形下,除員工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情形外,員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雙方應當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對協商不一致的內容,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執行,也就是“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員工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由于在實務操作中B類情形碰到的比較少,我們主要針對A、C二種情形進行分析。

          A情形中的條件是員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那么用人單位首先要考察該員工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以及工作時間是否連續,是不是曾到其他單位去工作再回到本單位工作,中斷期間用人單位是否對員工作出補償,如果作出補償的則很可能被認定為為規避而采取的虛假的中斷行為。

          對于C類情形,連續訂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續簽時要考察員工有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如果有的則用人單位可以拒絕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外,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應從20xx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是不是連續簽訂了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只要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必須同意?我們認為,該類情形的條件中有“續訂勞動合同的”這一限制,也就是以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為前提(備注:實踐中也還存在一定爭議),那么單位也可以在勞動合同期滿后選擇不再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也就不存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但是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是20xx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不用支付。

          為了避免用人單位采取措施來規避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損害員工的利益,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規定,用人單位為規避《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而采取下列行為的,應認定無效,員工的工作年限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應連續計算:

          1.采取迫使員工辭職后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方式,將員工工齡“清零”的;

          2.采取注銷原單位、設立新單位的方式,將員工重新招用到新單位,且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沒有實質性變化的;

          3.通過設立關聯企業,在與員工簽訂合同時交替變換用人單位名稱的;

          4.通過非法勞務派遣的;

          5.其他明顯違反誠信和公平原則的規避行為。

          我們的其他建議:

          l以上三種情形下,用人單位若無續訂意向的,是沒有主動通知員工續訂勞動合同或征詢員工續訂勞動合同意向的義務的。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的成就是有前提的,也就是員工提出來續訂、訂立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出來續訂勞動合同且員工同意續訂。

          l對于上面三種情形下,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保留好員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據。

          l減少簽訂短期限的勞動合同。

          l對于C類情形下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后不準備續訂勞動合同的,要避免在勞動合同期滿后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3、視為簽定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種情形。

          ①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員工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員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員工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防范措施:用人單位在用工發生之時,要及時簽訂勞動合同,且在勞動合同期滿時,要及早確定是否要和該員工續簽勞動合同以及員工的續簽意向,如果雙方確定要續簽的則要及時續簽,避免長期的事實勞動關系,從而避免以上這種風險。

         、20xx《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并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勞動法》第二十條:員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員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防范措施:合同期滿后,要避免事實勞動關系存續,因此,是否續簽勞動合同應在合同期滿之前確定,如果要續簽也要在合同期滿之前簽定。

          五、用人單位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事由。

          前面提到過,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并非意味著不能解除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員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的;

         。ǘ﹩T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ㄈ﹩T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ㄎ澹﹩T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員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ò耍﹩T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ň牛﹩T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ㄊ﹦趧雍贤喠r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ㄊ┯萌藛挝簧a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ㄊ┢髽I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ㄊ模┢渌騽趧雍贤喠r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對于(二)至(七)類情形,用人單位可以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支付經濟補償。

          六、綜合防范法律風險體系。

          要較徹底的防范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帶來的法律風險,用人單位應當制訂一個綜合的減少此類法律風險的體系:

          1、對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款進行設計。

          2、制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違紀處理制度,入職管理制度,離職管理制度,及其它一系列相關的制度中的條款,如保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等。

          3、完善用工管理:用工管理流程、內部管理文書、證據固定等等。

          4、對公司及各部門高層進行用工管理相關的培訓交流。

        無固定期限合同11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即可。否則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一、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

          約定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定情形:下列情形,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對應前款: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訂時,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主要針對事業單位改制,對應前款的'訂立;國有企業改制,對應前款的重新訂立

          前款:訂立或重新訂立時,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3、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39條和40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對應前款: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訂時,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第二個合同期滿,就滿足了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只要勞動者提出續訂,用人單位只能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換言之,只要進入了第二個合同期,除非勞動者放棄,必然會導致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遏制勞動合同短期化,提高就業的質量和穩定性。

          因此,在訂立第一次合同時,用人單位不能以一年為最佳選擇,除非你一年換一批人;職工中勞動合同到期時段應當拉開距離。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鐵合同:出現了法定情形,仍然可以依法解除合同;進行經濟性裁員時,只規定優先留用;放寬了經濟性裁員的條件。

          這些規定的目的除了提高就業的穩定性外,還考慮了市場經濟下企業對勞動力既要保持相對穩定、又要合理流動的需求。

          3種情形已經邏輯地包含了原《勞動法》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原《勞動法》規定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不作為一種情形羅列。

        無固定期限合同12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里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勞動合同法》實施幾年來,勞動者的權利受保護程度日益增加。用人單位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逐漸減少,但逃避法律責任不履行相應義務的行為卻并不少。該如何對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及履行問題呢?

          案例一:入職一年多沒簽約,要簽無固定期合同卻遭拒

          文君于20xx年8月入職一集團公司,雖經文君多次詢問,但該集團公司時至今日仍未與文君簽訂勞動合同。后文君將該集團公司申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與該集團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同時支付其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但在庭前調解時,經仲裁員辨法析理后,文君只得撤訴。

          點評:用工滿一年仍不簽合同,視為已簽無固定期合同

          徐海威認為,依據我國現行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此“視為”是法律規定,是法律對于雙方之間關系的一種擬制。這種法律的擬制,是一種強制性規定。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必須以書面形式體現。

          所以,在法律規定的寬限期1個月后,用人單位依然未主動與勞動者簽書面勞動合同,則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徐海威提醒,在本案中文君應注意的是,因本案適用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14條3款、第82條2款,其訴訟請求要么選擇主張確認其與該集團公司之間屬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要么選擇要求該集團公司支付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若同時選擇上述二個訴訟請求,是打包訴訟,不會得到法律支持。

          案例二:公司股權被收購,符條件卻不簽無固定期合同

          老方今年52歲,在公司工作了20多年。近期,老方所在公司70%的股權被另一家公司全資收購,又恰好老方的10年合同到期。該公司威逼利誘老方,要么簽訂1年期勞動合同繼續工作,要么領取經濟補償金失業回家。一向樂觀的老方沉默了!

          點評:股權變化不影響主體員工,可依法主張權利

          徐海威認為,依據我國現行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勞動合同的承繼模式中,股權收購不同于企業的合并分立。由于股權收購中勞動關系當事人雙方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未發生變化,當勞動者符合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除非勞動者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否則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徐海威提醒,針對本案,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4、26、33條之規定,該公司雖然股權發生變動,但該公司依然負有提示老方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義務,但該公司不僅未采取任何措施履行此義務,而且還想方設法極力地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

          案例三:簽兩次勞動合同后續約,竟然還是有期合同

          20xx年10月18日,小斌與一家外企簽訂了1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由于小斌在職期間努力肯干、樂于助人。20xx年9月,該外企人力資源管理部門主動與小斌續簽了1年期限的勞動合同。20xx年9月,雖然勞動合同仍未到期,但該外企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卻依然主動與小斌又續簽了1年期限的勞動合同。近日,小斌偶然獲知自己符合法定條件能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便詢問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答復卻是雙方已協商一致簽訂了一年期勞動合同。小斌為此很困惑?

          點評:簽兩次有期合同后,應簽無固定期限合同

          徐海威認為,依據我國現行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者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權利。同樣,在符合一定的法定情形后,勞動者擁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而是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不能由用人單位主動與職工協商放棄的,同樣,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仍然不允許由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放棄,而只能由勞動者書面提出后,雙方才能協商一致放棄。

          在本案中,第三份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該外企人力資源管理部門主動提出訂立的,其行為是職務行為,與小斌的這種協商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且排除了小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免除了該外企的法定賠償責任。所以,該外企的行為是違法的。

          徐海威提醒,針對本案,由于該外企不能免除向小斌支付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的賠償責任。所以,小斌可繼續與該外企溝通,若該外企能糾正自己的違法行為,雙方可協商解決;若該外企一意孤行,小斌可向該外企注冊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無固定期限合同13

          常見花招:目前一些用人單位只給空白合同給勞動者簽名,或干脆不簽勞動合同,所簽合同的內容也由老板隨意決定。

          專家指導:為解決不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不規范的問題,《勞動合同法》作了多方面的規定。一是,企業不簽勞動合同,將付出高昂代價。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超過1年仍未訂立,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是,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至于只給空白合同簽名,則可能構成欺詐。

          就本條而言,《勞動合同法》明確,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都是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

          勞動者要注意用人單位是否有用工資格。單位最基本的資格就是進行工商登記,自然人、無牌無證的小包工頭等沒有用工資格。

          要合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常見花招:目前一些用人單位片面強調用工的靈活性,千方百計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期限很短。

          專家指導:用人單位和職工如何選擇合同的類別,可按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和工作崗位及勞動者個人的實際情況,雙方協商合理選擇。但從國際通行情況及今后趨勢看,長期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將成為主流。企業完全不必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鐵飯碗”、“固定工”之類的擔心,因為其解除的條件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一樣的,且固定期限合同終止,也要補償。

          有三種情形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過錯等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無固定期限合同14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呢?我們的勞動合同法中有沒有對這方面的問題作出相關的法律規定呢?現在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分析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希望對您的疑問有所幫助。

          無固定期限合同解除條件?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钡谌邨l也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可以解除的情形有很多種:

          1、員工有犯罪行為,被追究違約責任的。

          2、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3、員工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4、員工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單位通知后人不改正的。

          5、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在法定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員工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7、企業發生嚴重經營困難,需要裁員的;當然可能還有其他情形,不一一列舉。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說勞動合同沒有期限,在本質上跟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一樣的。比如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在這三年里,如果員工出現的上述情形的,用人單位一樣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樣的`道理,員工在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間,出現上述情形,用人單位也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標準計算。

          以上就是我們的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它其實跟普通的有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解除沒什么很大的區別。

        無固定期限合同15

          用人單位(甲方)限責任公司

          住所東勝區吉勞慶北路14號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王成

          勞動者(乙方)性別

          戶籍所在地

          現住址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ㄒ唬┘滓译p方約定按下列________種方式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a.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b.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c.以完成_____________工作任務為勞動合同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完成本項工作任務之日即為勞動合同終止日。

          (二)甲方與用工單位所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約定的派遣期限先于本條約定的合同期限屆滿的,則勞務派遣協議約定的派遣期屆滿之日本合同終止。

          二、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

         。ㄒ唬┮曳礁鶕追揭,經過協商,從事________________工作。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和對乙方業績的考核結果,按照合理誠信原則,變動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服從甲方的安排。

         。ǘ┘追桨才乓曳剿鶑氖碌墓ぷ鲀热菁耙,應當符合甲方依法制訂的并已公示的規章制度。乙方應當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履行勞動義務,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要求。

         。ㄈ┘滓译p方約定勞動合同履行地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ㄒ唬┘滓译p方在工作時間和休息方面協商一致選擇確定________條款,平均每周工作四十小時:

          a.甲方實行每天________小時工作制。具體作息時間,甲方安排如下:

          每周周________至周________工作,上午________,下午__________.

          每周周________為休息日。

          b.甲方實行三班制,安排乙方實行________班________運轉工作制。

          c.甲方安排乙方的________工作崗位,屬于不定時工作制,雙方依法執行不定時工作制規定。

          d.甲方安排乙方的________工作崗位,屬于綜合計算工時制,雙方依法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規定。

         。ǘ┘追絿栏褡袷胤ǘǖ墓ぷ鲿r間,控制加班加點,保證乙方的休息與身心健康,甲方因工作需要必須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應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同意,依法給予乙方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三)甲方為乙方安排帶薪年休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ㄒ唬┘追綄赡墚a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二)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安排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應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ㄈ┮曳皆趧趧舆^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四)甲方按照國家關于女職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規定,對乙方提供保護。

         。ㄎ澹┮曳交疾』蚍且蚬へ搨模追綉攬绦袊谊P于醫療期的規定。

          五、勞動報酬

          甲方應當每月至少一次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的工資。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甲方承諾每月________日為發薪日。

          (二)乙方在試用期內的工資為每月________元。

         。ㄈ┙浖滓译p方協商一致,對乙方的工資報酬選擇確定________條款:a.乙方的工資報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確定,根據乙方的工作崗位確定其每月工資為________元。

          b.甲方對乙方實行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相結合的內部工資分配辦法,乙方的基本工資確定為每月________元,以后根據內部工資分配辦法調整其工資;績效工資根據乙方的工作業績、勞動成果和實際貢獻按照內部分配辦法考核確定。

          c.甲方實行計件工資制,確定乙方的勞動定額應當是本單位同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按質完成甲方定額,甲方應當按時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

          d.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根據企業經營效益、當地政府公布的工資指導線、工資指導價位等,合理提高乙方工資。乙方的`工資增

          長辦法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工資集體協商協議、內部工資正常增長辦法)確定。

          (五)乙方加班加點的工資,以雙方經過協商確定的___________工資為基數計算。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

         。ㄒ唬╇p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甲方將乙方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做入乙方的工資,由乙方自己負責交納。

         。ǘ┘追綉攲橐曳街Ц兜母黜椛鐣kU費用情況公示,乙方有權向甲方咨詢其各項社會保險的情況。

         。ㄈ┤缫曳桨l生工傷事故,甲方應負責及時救治,并在規定時間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為乙方依法辦理勞動能力鑒定,并為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履行必要的義務。

          (四)乙方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七、勞動紀律

          甲方制定的勞動紀律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履行民主程序,并向乙方公示。乙方遵照執行。

          八、協商條款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選擇________條約定條款。

          a.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業秘密的,甲方應當事前與乙方依法協商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或競業限制的事項,并簽訂保守商業秘密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

          b.由甲方出資招用或培訓乙方,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務期的,應當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c.甲方出資為乙方提供其它特殊待遇,如________________(住房、汽車等),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務期的,應當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九、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經甲乙雙方協商約定,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乙方達到法定退休條件的;

          4.甲方依法破產、解散的;

          十、勞動爭議處理

          (一)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雙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ǘ┘追竭`反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損害乙方合法權益的,乙方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

          十一、其他

         。ㄒ唬﹦趧雍贤趦,乙方戶籍所在地址、現居住地址、聯系方式等發生變化,應當及時知甲方,以便于聯系。

          (二)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通過雙方平等協商解決。

          (三)本合同不得涂改。

         。ㄋ模┍竞贤皇絻煞荩滓译p方各執一份。

         。ㄎ澹┍竞贤赺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效。

          甲方:(公章)鄂爾多斯市佳泰和物業管理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年月日

          乙方(簽字或蓋章)

          代理人(簽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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