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論法的精神》的政治格言
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
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亙古不變的經驗。防止濫用權力的方法,就是以權力約束權力。
顯要人物的特權的光榮恰恰就是平民的恥辱。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個人就是整個國家。
如果司法權同行政權合而為一,法官便將握有壓迫者的力量。
要想使國家穩固,就應該使兩極盡可能地接近;既不許有豪富,也不許有赤貧。這兩個天然分不開的等級,對于公共幸福同樣是致命的;一個會產生暴政的擁護者,而另一個則會產生暴君。他們之間永遠是在進行著一場公共自由的交易:一個是購買自由,另一個是出賣自由。
人民的安全就是最高的法律。
在共和國里品德是很簡單的東西。那就是對共和國的熱愛。它是一種感情,并非知識的產物。即使是最卑賤的人也與最高等的人一樣感知著這種情感。當民眾一旦接受了良好的準則,將會比那些所謂的正人君子更能持久地遵守它們。極少的腐敗是由民眾開始的。正因為他們才學平庸,所以對已確立的東西有著更強烈的依戀。對祖國的熱愛促使風俗良化,而良化的風俗又會促使對祖國的熱愛。
我們越不滿足自我的感情,就越能夠為公眾奉獻感情。為什么修道士那樣地熱愛他們的教規呢?宗教使修道土難以忍受之處,正是他們鐘情于宗教之所在。他們的教規禁止所有滿足普通感情的東西,所以只留下一種感情,使他們去愛那些給他們以痛楚的教規。這些教規越嚴厲,換言之,越壓制他們的欲望,他們對教規殘留給他們的感情越強烈。
在必然有身份差別的國家里,就必然有特權的存在。
人類極其具有希望感和恐懼感。沒有地域和天堂的宗教就不會取悅于人類。
一個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種心境的平安狀態。這種心境的平安狀態是從人人都認為他本身是安全的這個看法產生的。要享有這種自由,就必須建立一種政府。在它的統治下一個公民不懼怕另一個公民。
法和一切存在物的關系從最一般的意義上講,法是由事物的本性產生出來的必然關系,也就是事物之間的內在規律。從這種意義上說,廣義的'法律指的就是規律。所有存在物都有它們自己的法律。上帝有他的法律,神有他們的法律,動物有它們的法律,人也有自己的法律。
一切有權利的人都會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
從事物的性質來看,要防止權力被濫用,那只有以權力制約權力。
在蒙昧時代人們犯下滔天大罪也會無動于衷,在啟蒙時代,人們即使極盡善道仍然驚惶不恐,我們感受到舊時代的弊端,同時也感受到糾正這些弊端的做法,甚至也看到了糾正這些弊端本身所顯現的弊端。對于邪惡,我們并不會去觸及它,如果恐懼改革而會使弊端變得更糟的話,對于善良不妨可以去觸及它,前提是對進一步的改革持懷疑態度的話,我們對局部的研究是為了對整體做出判斷,研究所有的原因,是為了審視所有的結果。
自由并不意味著人們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自由僅僅意味著在法律許可范圍內做一切事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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