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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
根據原人事部、中國外文出版發行事業局《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暫行規定》(國人部發[2003]21號)、《二級、三級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實施辦法》(國人部發[2003]17號)和《關于印發〈資深翻譯和一級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評價辦法(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51號)、文件精神設立翻譯資格考試,首次考試于2003年12月開始進行。
一、組織機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國外文出版發行事業局、外國專家局
二、報名條件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恪守職業道德,具有一定外語水平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相應語種、級別的考試。
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獲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臺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上述規定要求的,也可報名參加考試并申請登記。
三、考試時間、語種、科目介紹
考試日期原則定為5月份最后一周的周六、周日和11月份的第二周的周六、 其中英語專業考試2次,其他專業考試 1次。具體考試時間詳見本網站公布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年度計劃。
考試分7個語種,分別是英、日、法、阿拉伯、俄、德、西班牙語等語種;四個等級,即:資深翻譯、一級翻譯、二級翻譯、三級翻譯。
一級筆譯考試科目為《筆譯實務》1個科目、一級口譯考試科目為《口譯實務》1個科目。二、三級筆譯考試均設《筆譯綜合能力》和《筆譯實務》2個科目;口譯考試均設《口譯綜合能力》和《口譯實務》2個科目,其中二級口譯考試《口譯實務》科目分設“交替傳譯”和“同聲傳譯”2個專業類別。資深翻譯尚未實施考試。
四、報名辦法
翻譯考試實行網上、現場報名結合方式,報考人員需在規定時間內在指定網站或現場填寫并提交報名信息,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繳費。(報名具體安排詳見各省(區、市)有關文件。
五、成績和證書管理
全部應試人員須一次考試通過全部科目,考試成績原則上在考試結束后兩個月在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服務平臺和各省(區、市)人事考試機構網站發布。
考試合格,由省(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翻譯資格(水平)證書》。凡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的,由各省(區、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部門收回資格證書,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嚴肅處理。。
六、登記注冊
翻譯資格(水平)證書實行定期登記制度。資格證書持有者應按有關規定每3年登記一次,同時需提交繼續教育或業務培訓證明。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詳盡內容請參照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