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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稅務師考試《稅法二》預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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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單項選擇題
1.D
【解析】金融債券利息收入不免征企業所得稅,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2.B
【解析】會計利潤=5000+80-4100-700-60=220(萬元)公益性捐贈扣除限額=220 × 12%=26.4(萬元),稅前準予扣除的捐贈支出是26.4萬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220+50-26.4-30)×25%=53.4(萬元)
3.D
【解析】選項A,利息收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選項B,納稅人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是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選項C,自產的貨物用于交際應酬,應按企業同期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的收入。
4.B
【解析】可扣除的傭金和手續費=1000×5%=50(萬元)
5.A
【解析】根據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的,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內均勻計人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所以符合題意的是選項
6.B
【解析】企業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贈是按會計利潤的12%為限計算扣除的,這里的會計利潤是指企業按國家規定的會計準則或會計制度計算出的正確的會計利潤,并不是經過納稅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所以,題目中的公益性捐贈扣除限額的計算依據是=2+5=3(萬元),準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贈為3×12%=0.36(萬元)。
7.C
【解析】公益性捐贈扣除限額=(1200+400+100-1600)×12%=12(萬元),實際發生20萬元,準予扣除12萬元。
應納稅額=(1200+400+100-1600+20-12)×25%=27(萬元)
8.D
【解析】選項A,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總額÷(1-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選項B,應納稅所得額=經費支出總額÷(1-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營業稅稅率)×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C,非居民企業因會計賬簿不健全,資料殘缺難以查賬,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準確計算并據實申報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9.B
【解析】除以下幾項預提(應付)費用外,計稅成本均應為實際發生的成本。
(1)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
(2)公共配套設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預算造價合理預提建造費用。
(3)應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報批報建費用、物業完善費用可以按規定預提。
10.A
【解析】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800/(1-20%)×20%=200(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200×25%=50(萬元)。
11.A
【解析】清算所得=5860-4900-60-20-100=780(萬元)
應交所得稅=780×25%=195(萬元)
剩余資產=5860-60-20-195-2300=3285(萬元)
12.C
【解析】企業總機構的費用分攤,要區分情況,我國是法人納稅制,分支機構不具有納稅主體資格,但是,對于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就其中國境外總機構發生的與該機構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能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費用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據文件,并合理分攤的,允許稅前扣除,因此選項A是不正確的;關于手續費,對于支付給個人的,是允許現金支付的,選項B也不正確;關于環保專項資金,只能用于環境保護和生態恢復等方面,要?顚S茫淖冇猛镜,不可以扣除的。
13.A
【解析】選項B,扣繳義務人每次扣繳的稅款,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內繳入國庫;選項C,由納稅人繳納稅款;選項D,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14.B
【解析】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5000+200+520)×5‰=28.6(萬元)<70×60%=42(萬元),只能扣除28.6萬元。
廣告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限額=(5000+200+520)×15%=858(萬元),實際發生額小于限額,應當據實扣除。
應納稅所得額=5000+200+520-(450-70+28.6)-600-260-2560=1891.40(萬元)
15.B
【解析】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16.A
【解析】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住滿1年的個人為居民納稅人,居住滿1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即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中國境內居住滿365日,而不是住滿任意12個月。
17.C
【解析】向貧困地區的捐贈可以根據限額扣除,扣除限額=20000×(1-20%)×30%=4800(元),實際捐贈額5000元,稅前準予扣除4800元。翻譯收入繳納的個人所得稅=[20000×(1-20%)-48005×20%×(1-30%)=1568(元)
18.A
【解析】退休人員工資免征個人所得稅;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2014年4月王先生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一(5000一3500)×3%=45(元)
19.A
【解析】對個人轉讓境內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0.C
【解析】公益捐贈扣除限額=80000×(1-20%)×30%=19200(元)<30000(元)應納稅額=[80000×(1-20%)-19200]× 20%=8960(元)
21.B
【解析】外商投資企業采取發包、出租經營且經營人為個人的,對經營人應按“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計稅時,允許扣除的必要費用是指每月減除生計費;個人因從事彩票代銷業務而取得所得,應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22.A
【解析】個人因專利權被侵害獲得的經濟賠償所得,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購買的汽車,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對出租車駕駛員采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營運取得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征稅。
23.A
【解析】作為律師事務所雇員與律師事務所按規定的比例對收入分成,律師事務所不負擔律師辦理案件支出的費用,律師當月的分成收入按規定扣除辦理案件支付費用后,余額與律師事務所發給的工資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5000+50000×30%-5000-3500)×25%-1005=1870(元)
24.D
【解析】肖某應繳納個人所得稅=(40000+4000×9-3500×9)×20%-3750+(30000-1500)×(1-20%)×20%=9710(元)
25.C
【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1)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2)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3)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4)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26.B
【解析】選項B,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勞動所得才適用減稅規定。
27.B
【解析】收入總額=450(萬元),扣除項目=700×50%+30=380(萬元),增值額=450-380=70(萬元),增值率=70÷380×100%=18.42%,適用稅率30%。應納土地增值稅=70×30%=21(萬元)
28.B
【解析】納稅人發生下列轉讓行為的,還應從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之日起7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1)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納稅人因此而得到經濟補償的;(2)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其房地產的;(3)轉讓原自用住房的。
29.B
【解析】應納稅額=(700+30-600)×0.5‰×10000+10×5=700(元)
30.B
【解析】無息貸款合同是免征印花稅的;技術合同屬于印花稅應稅合同;國家指定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業產品收購合同,是免征印花稅的。
31.B
【解析】對同一類應稅憑證需要頻繁貼花的納稅義務人,納稅人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采用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方式,匯總繳納的期限為1個月。
32.A
【解析】技術開發合同只就合同所載的報酬金額計稅,研究開發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承包金額,不得剔除任何費用,如果施工單位將自己承包的建設項目再分包或轉包給其他施工單位,其所簽訂的分包或轉包合同,仍應按合同所載金額另行貼花;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和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別記載,則應就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33.D
【解析】借款方以財產作抵押,與貸款方簽訂的抵押借款合同,屬于資金信貸業務,借貸雙方應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因借款方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貸款方,應就雙方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計稅貼花。該運輸公司應繳納印花稅=800000×0.05‰+1000000×0.5‰=540(元)
34.B
【解析】載客汽車、摩托車、電車是以“輛”為計稅標準。
35.B
【解析】拖船按照發動機功率1千瓦折合凈噸位0.67噸計算征收車船稅。拖船按船舶稅額的50%計算。該公司應繳納的車船稅=200×3+181×3+150×0.67×3×50%+2×3=1299.75(元)
36.A
【解析】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支付補價的一方納稅,第一套房產甲某支付了補價,應納契稅=15×3%=0.45(萬元);用于抵債的第二套房產,應由承受方丙來繳納契稅;第三套房產作股投入本人獨資經營企業,免納契稅。甲某共繳納契稅0.45萬元。
37.D
【解析】企業破產后,對債權人(包括破產企業職工)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以抵償債務的,免征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歸屬但沒有安置破產企業的員工的,全額征收契稅。
38.B
【解析】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50000-2000-2000-1000)×3+8000×3×8÷12=151000(元)=15.1(萬元)
39.A
【解析】選項B、C不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選項D,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40.D
【解析】軍事設施、學校幼兒園、養老院和醫院占耕地免稅。
二、多項選擇題
41.ABC
【解析】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1)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2)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3)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4)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于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5)終止后的剩余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6)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7)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8)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
(9)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42.ABDE
【解析】稅法規定,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上述選項A、B、D、E的情形,屬于稅法規定不得計提折舊稅前扣除的項目。對于選項C,融資租賃租入的機床,稅法允許計提折舊稅前扣除,所以,選項C不符合題意。
43.BCDE
【解析】企業代有關部門、單位和企業收取的各種基金、費用和附加等,凡納人開發產品價內或由企業開具發票的,應按規定全部確認為銷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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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ABCD
【解析】罰款凈收入計入營業外收入,不作為計算廣告費扣除限額的基數;貨物用于捐贈應以公允價視同銷售,確認收入,作為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的扣除基數。
45.ABCD
【解析】企業關聯債資比例超過標準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除遵照本辦法第三章規定外,還應準備、保存、并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以下同期資料,證明關聯債權投資金額、利率、期限、融資條件以及債資比例等均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1)企業償債能力和舉債能力分析;
(2)企業集團舉債能力及融資結構情況分析;
(3)企業注冊資本等權益投資的變動情況說明;
(4)關聯債權投資的性質、目的及取得時的市場狀況;
(5)關聯債權投資的貨幣種類、金額、利率、期限及融資條件;
(6)企業提供的抵押品情況及條件;
(7)擔保人狀況及擔保條件;
(8)同類同期貸款的利率情況及融資條件;
(9)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換條件;
(10)其他能夠證明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資料。
46.BD
【解析】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47.DE
【解析】選項A錯誤,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選項B錯誤,飛機、火車、輪船的折舊年限最低為10年;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折舊年限不低于4年;選項C錯誤,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折舊年限不低于5年。
48.ABCD
【解析】計稅成本對象的確定原則如下:(1)可否銷售原則;(2)分類歸集原則;(3)功能區分原則;(4)定價差異原則;(5)成本差異原則;(6)權益區分原則。
49.ABDE
【解析】企業向境外轉讓技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時應報送以下資料:
(1)技術出口合同(副本);
(2)省級以上商務部門出具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書或技術出口許可證;
(3)技術出口合同數據表;
(4)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
(5)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
(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50.ABC
【解析】個體工商戶按規定繳納的工商管理費、個體勞動者協會會費、攤位費,按實際發生數扣除。用于家庭的費用支出、各種贊助的費用支出在計算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51.CD
【解析】選項A,屬于勞務報酬所得;選項B,對于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選項E,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52.ABC
【解析】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對出租車駕駛員采取單車承租方式運營,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運營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業主對外投資取得的所得應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53.ABCE
【解析】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者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54.ABE
【解析】選項C,分配給投資者的股息、紅利,不允許稅前扣除;選項D,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稅法規定的限額扣除,而不是據實扣除。
55.BDE
【解析】
(1)扣除主編費后所得=35000-7000=28000(元)
(2)平均每人所得:28000÷4=7000(元)
(3)主編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7000+7000)×(1-20%)×20%×(1-30%)=1568(元)
(4)其余三人每人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7000×(1-20%)×20%×(1-30%)=784(元)
(5)共計應納個人所得稅=1568+784×3=3920(元)
56.ABCE
【解析】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表弟征收個人所得稅。
57.ABCE
【解析】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預提費用,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扣除。
58.ADE
【解析】納稅人是法人的,轉讓房地產坐落地與其機構所在地或經營所在地一致的,應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原管轄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如果不一致的,則應在房地產坐落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轉讓的房地產坐落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地區的,應按房地產所在地分別申報納稅。
59.DE
【解析】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扣;納稅人購買了印花稅票不等于履行了納稅義務,只有在將印花稅票貼在應稅憑證上并即行注銷后,才完成納稅義務。
60.BCD
【解析】選項A,印花稅應當在書立或領受時貼花,而不是于憑證生效之日起貼花;選項E,就納稅人來說,購買了印花稅票,不等于履行了納稅義務。因此,納稅人將印花稅票粘貼在應稅憑證后,應即行注銷。
61.BDE
【解析】凡一項信貸業務既簽訂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開借據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對借款方以財產作抵押,從貸款方取得一定數量抵押貸款的合同,應按借款合同貼花,在借款方無力償還借款而將財產轉移給貸款方時,應再就雙方書立的產權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的有關規定計稅貼花。
62.ACD
【解析】B選項錯誤,納稅人因房屋大修導致連續停用半年以上的,房屋大修期間免征房產稅;E選項錯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在出售之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63.ABE
【解析】選項C、D需要征收房產稅。
64.ABCD
【解析】已繳納車船稅的車船,在同一納稅年度內辦理轉讓過戶的,不另納稅,也不退稅。
65.ABC
【解析】客貨兩用車和三輪農用運輸汽車按整備質量每噸作為計稅依據。
66.ABD
【解析】以自有房產做股投入本人獨資經營企業,由于產權所有人和土地使用權人未變化,因此免納契稅;房屋買賣的契稅計稅價格為房屋買賣合同的總價款,買賣裝修的房屋,裝修費用應包括在內。
67.ABE
【解析】企業獲得土地使用權而免繳的土地出讓金,不得因減免土地出讓金,而減免契稅;因不可抗力原因失去住房而重新購買的住房,酌情準予減征或免征,并不一定是免征。
68.BDE
【解析】納稅單位有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免稅單位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因為免稅單位的土地用途發生了變化,不符合免稅條件;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要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69.ACE
【解析】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以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為準;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稅,待核發土地使用證后再作調整。
70.ACE
【解析】占用魚塘及其他農用土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也視同占用耕地,必須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稅;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發達、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適用稅額可以適當提高,但最多不得超過上述規定稅額的50%。
三、計算題
(一)
71.D
【解析】該房地產開發公司應繳納的印花稅=8000×0.5‰+18000×0.5‰+0.0005+6200×0.3‰=14.86(萬元)
72.C
【解析】該房地產開發公司計算土地增值額時可扣除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18000×5%×(1+5%+3%)=972(萬元)
73.A
【解析1該房地產開發公司計算土地增值額時可扣除的地價款和契稅=8000×60%+8000×3%×60%=4944(萬元)
74.B
【解析】該房地產開發公司計算土地增值額時可扣除的開發費用=500×70%+(4944+6200)×4%=795.76(萬元)
該房地產開發公司銷售寫字樓應繳土地增值稅的增值額
=18000-4944-6200-972-795.76-(4944+6200)×20%=2859.44(萬元)
增值率=2859.44+(18000-2859.44)×100%=18.89%
該房地產開發公司銷售寫字樓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2859.44×30%=857.83(萬元)。
(二)
75.C
【解析】注冊資本、資本公積未增加的(減少也不退印花稅),不繳納印花稅,其他賬簿應該按5元/件貼花。其他賬簿應納印花稅=(20-1-1)×5=90(元)。
76.D
【解析】以物易物交易,雙方均按購貨和銷貨處理,應當計算兩次印花稅,對于產品應當按照“購銷合同”計算印花稅,所以稅率是0.3%0;對于房屋,應當是按照“產權轉移書據”計算印花稅,所以稅率是0.5%0。
應納印花稅=200×0.3‰+200×0.5%0=0.16(萬元)=1600(元)
77.B
【解析】對借款方以財產作抵押,從貸款方取得一定數量抵押貸款的合同,應按借款合同貼花,在借款方因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貸款方時,應再就雙方書立的產權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的有關規定計稅貼花。應納的印花稅=100×0.05%0×10000=50(元)
78.A
【解析】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和原材料費用,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稅;若合同中未分別記載,則應就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應納的印花稅=10×0.3‰×10000+5×0.5G×10000=50(元)
四、綜合分析題
(一)
79.A
【解析】銷售費用中,廣告費稅前扣除限額=(6000+120)×15%=918(萬元),實際發生600萬元,可以據實扣除。
80.B
【解析】管理費用中,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限額=(6000+120)×5‰=30.6(萬元)<100×60%=60(萬元),可以扣除30.6萬元。
81.A
【解析】利息費用扣除限額=500×6%=30(萬元),實際列支500×10%=50(萬元),
準予扣除30萬元,匯兌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
稅前準予扣除的財務費用=100-50+30=80(萬元)
82.A
【解析】利潤總額=6000+120-4000-76.6-800-600-100-50+(300-25)=768.4(萬元)
捐贈扣除限額=768.4× 12%=92.21(萬元),實際發生10萬元,準予扣除10萬元。
83.B
【解析】營業外支出中,企業間違約金可以列支,但稅務機關的稅款滯納金2萬元不得稅前扣除。居民企業轉讓技術所有權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該公司2014年應納稅所得額=768.4+(100-30.6)-300×50%+(100-80)+2-(300-25)=434.8(萬元)
84.C
【解析】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適用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
企業所得稅稅額=434.8×15%=65.22(萬元)
(二)
85.A
【解析】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220×15%=33(萬元),實際發生額=10+1.90=11.90(萬元),可以據實扣除,稅前允許扣除的銷售費用為20萬元。利息費用扣除限額=20×10%=2(萬元),實際發生2.60萬元,稅前準予扣除2萬元,稅前準予扣除的財務費用=2.80-2.60+2=2.20(萬元);允許稅前扣除的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合計=20+2.20=22.20(萬元)
86.DE
【解析】在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中,計提的各項準備不得扣除;研究開發新產品購置測試儀器,單臺價值10萬元以下的,才可以稅前直接扣除;乙自有的小轎車發生的費用屬于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與企業生產經營費用混合在一起,難以劃分的,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87.D
【解析】投資者的工資不得扣除,從業人員的工資據實扣除;三項經費按照工資薪金總額的14%、2%、2.5%扣除。
三項經費扣除標準=12.64×(14%+2%+2.5%)=2.34(萬元),實際發生2.52萬元,稅前準予扣除2.34萬元。合伙企業B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和三項經費=12.64+2.34=14.98(萬元)
88.D
【解析】
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220×5‰=1.10(萬元),實際發生額的60%=2×60%=1.20(萬元),稅前準予扣除1.10萬元。
稅前允許扣除的管理費用=30-(2-1.10)-0.36-(13.60+2.52-14.98)-15=12.60(萬元)
甲在合伙企業B取得生產經營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220- 78-26-22.20-12.60-10)×60%-0.35×12=38.52(萬元)
89.A
【解析】甲應就A、B企業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6.59+38.52)×35%-1.475=14.31(萬元)
90.D
【解析】甲來源于合伙企業B的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4.31×38.52÷(6.59+38.52)=12.2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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