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招投標審計“四難”問題的決策和建議
招投標工作是項目實施建設的源頭,表明建設項目正式進入實施階段,對項目管理中“進度、質量、投資”控制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是如何解決招標審計的問題是招投標工作的關鍵步驟。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于如何解決招投標審計“四難”問題的知識。歡迎閱讀。
一、“四難”問題
審計取證難。招投標審計涉及的主體多、環節多、資料多。審計主體包括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招標代理機構、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經過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和中標五個環節,審查的資料包括招標、投標、評標等環節的資料和合同等。由于資料眾多,被審計單位經常出現資料(含投標的電子資料)缺失的情況,審計主要是查閱評標資料、紙質投標資料,工作量大且難以發現問題;評標資料少且簡單,一些看似規范的評標資料存在諸多疑問,由于評標委員會的專家一般是從有關部門的專家庫中抽取,很多專家在省外且工作繁忙,即使發現疑點需進行詢問,但由于其各種原因無法到達審計現場,造成審計存在的疑問懸而未決,發現的問題和疑點總是停留在“程序有瑕疵”的層次,在程序違規下的腐朽問題無法依法核查。而一些招投標存在的問題經常是個別人員接受調查以及工程出現了嚴重的質量問題才暴露出來。
審計定性難。一是現行招投標法律法規不完善,表現為原則性的規定多、配套制度少、操作性差,即使發現招投標某個環節中存在問題,也很難對號入座。二是招投標中個人直接干預的做法減少。但違法違規的方式趨于隱蔽和專業化,違規操作已經蔓延到招投標活動的各個環節,存在形式各異的不規范方式,審計中對單個環節的不規范行為較難認定為有針對性的法規。三是審計發現的一些問題由于當時并未引起嚴重后果,或沒有發現和招投標違規直接相關的問題,無法進一步核實查清。
審計處理處罰難。建設項目招標是建設項目實施的源頭,審計介入時間一般是項目基本完成或接近完成的階段,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共有6條條款列舉了“中標無效”的問題。但實踐中卻沒有多少的約束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建設工程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但實際審計時工程合同已經開始執行或已執行完畢,造成招投標處理處罰難。
審計整改難。一方面,審計作為一種事后監督,發現很多招投標問題涉及的建設項目已經完工并按合同支付了工程價款,其他相關合同也大多執行完畢,很多項目承建單位由于工程價款支付完畢不配合審計,客觀上已經不具備整改的條件,對招投標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處理處罰困難,發現的問題也主要是移交項目建管單位和上級管理部門處理,而建管單位和上級管理部門的整改措施基本都是制定制度或杜絕以后再次出現同類問題,而審計過后各項制度卻被“束之高閣”,類似問題仍舊屢查屢犯。另一方面,由于招投標違法違規成本低,客觀上造成執法不嚴、違法難究甚至不究,導致招投標違法違規現象屢禁不止。
二、原因分析
招投標法律法規制度建設滯后和執法力度薄弱并存的局面長期存在。表現為:招投標制度設計粗疏、配套制度建設滯后;招投標違法活動以及背后的腐朽行為趨于隱蔽化和專業化。另外,招投標監督力度不夠,行業主管部門和監督部門出于各種原因并沒有實施有效監督,監督形同虛設。一些工作程序方面的問題被發現后,除非發生重大質量事故要進行責任追究和處理外,其余問題招標人都可以找到很多客觀理由申辯,而這些問題在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前提下,處罰比較輕甚至不追究,漸漸形成了招投標中違法違規問題“有法難依,執法不嚴”的局面。
現行建設管理監督體制不順。招投標活動按行政隸屬分別由各地的行業主管部門管理和監督,各行業部門成立一個或多個法人單位承擔項目建設,并按行政隸屬關系接受本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監督。項目法人在招投標市場中,集決策、執行與監督權力于一體,身兼“教練員”“運動員”和“裁判員”多種身份,對工程建設的'監督實質上是一種“同體監督”。而職權的高度集中和監管不力,客觀上造成個人利用職權插手和干預招投標活動,而這些個人基本都在領導崗位。體制內的行業監督根部不具備約束力,監督也就成了走過場。
建設市場仍不規范。建筑市場是開發競爭市場,現階段,我國勘察、設計、施工的生產能力過剩,建筑市場供求關系的嚴重失衡,引發建筑市場過度競爭,市場秩序混亂。此外,工程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中介機構管理不規范,惡性競爭致使其喪失獨立性,甚至利用專業優勢與招標人、投標人合謀操縱招投標。近幾年來,各級政府持續開展了整頓規范建筑市場和建設工程項目執法監察工作,建筑市場秩序有了一定好轉。但是,建筑市場秩序問題還沒有得到根本解決。
三、對策和建議
對政府投資項目來說,加強招投標制度建設和監督執法并重的機制,實現標本兼治和綜合治理。一是建立健全招投標法律法規體系,針對工程建設領域制度上的薄弱環節和管理上的漏洞,著力加強法規制度建設和配套制度建設。二是完善建設有形市場體系,堅決貫徹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強化對招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對招投標活動進行全過程監督,堅持招標信息公開,規范招標公告行為。三是完善監督體制,提高招投標從業人員工作水平和招投標管理水平,推進招標工作標準化和規范化。四是嚴格執法、違法必究,加大對招投標各環節的違規行為以及招標代理機構違規操作行為的查處力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并加大對違法失信行為和處理結果的披露力度。
就審計部門而言,積極推進招投標審計,加大問題揭示和公告力度,促進監管部門提高監督水平和執法力度。首先,切實加強建設項目招標審計工作的力度和深度。審查項目施工、監理、設備和主要材料招投標是否嚴格履行招投標制度,程序是否合規、透明,招標過程中有無低價中標、暗箱操作等問題。其次,加大招投標重大違法違規、金融犯罪和腐朽問題的查處力度,以及對招投標領域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問題的揭示力度,推進廉政建設和反腐斗爭,維護招投標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再次,加強與司法機關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聯系溝通,建立健全案件協查、信息共享和線索移送等協作配合機制,形成工作合力,在揭示問題的同時推動監督執法部門完善各項制度,提高監管水平和執法力度。此外,加大對招投標違規問題整改情況的依法公開力度,推動監管單位和監督部門建立責任追究制度,促進招投標行為公開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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