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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級經濟師考試《人力資源》考點之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險各主體間,如國家與勞動者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勞動者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之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之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就社會保險的權利義務所產生的法律關系。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于社會保險的知識,歡迎閱讀。
一、社會保險法律關系
是社會保險各主體間,如國家與勞動者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勞動者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之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之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就社會保險的權利義務所產生的法律關系。
二、社會保險法律關系的主體和客體
(一)從社會保險責任分,社會保險法律關系主體有:國家、社會保險的管理和經辦機構、用人單位、勞動者及其家庭。用人單位是社會保險基金的主要繳納者。
(二)從保險業務分,社會保險法律關系主體有:保險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投保人(一般為用人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管理人(依法負有管理職責的社會保險行政管理部門)、監督人。
(三)社會保險法律關系的客體:是社會保險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資金、物、服務行為。
三、社會保險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產生:主體間依照社會保險法律規定建立起社會保險法律關系,從而產生一定的權利與義務。
變更:主體間已建立的社會保險法律關系,依照法律的規定,變更其內容,從而引起權利義務內容和范圍的變動。
消滅:主體間的社會保險法律關系依法解除或終止,即勞動權利與義務的消滅。
四、社會保險法律事實
是社會保險法律規定的,能引起社會保險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消滅的客觀情況。社會保險法律規定是產生、變更、消滅社會保險關系的前提,社會保險法律事實是引起社會保險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消滅的原因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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