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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工業大學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管理辦法
為幫助大家了解內蒙古工業大學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管理的相關信息,下面,小編為大家提供內蒙古工業大學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碩士研究生指導教師(以下簡稱導師)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充分發揮導師在研究生培養過程中的主導作用,增強導師責任意識,保證研究生的培養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國家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要求和我校研究生教育發展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碩士研究生導師實行招生資格認定與崗位動態考核相結合的管理制度。取得招生資格并實際招收、指導研究生的人員為研究生導師。
第三條 招生資格由學科(領域)所在學院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組織認定,導師管理由各培養單位負責,研究生院負責對相關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校招收、指導全日制學術學位和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的所有人員。
第二章 導師崗位職責
第五條 熱愛祖國、熱愛研究生教育事業,了解黨的方針政策,嚴格執行國家的教育方針及國家、自治區和學校的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規與規定。
第六條 堅持培養研究生德才兼備的標準,對研究生的全面成長負責;積極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對研究生遵紀守法、愛國愛校、熱愛專業等方面的教育;要以身作則,培養研究生良好的學術道德以及勤奮學習、刻苦鉆研的拼搏精神,引導研究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
第七條 掌握本學科(領域)國內外的研究現狀和發展趨勢,在學科(領域)內具有穩定的研究方向;承擔科研項目,具有滿足研究生培養要求的科研經費和研究條。
第八條 參與學科與專業建設,主動開展研究生教育教學研究,積極參加研究生教育教學改革。
第九條 尊重和維護研究生的合法權益(如專利申請、論文發表等科研成果的歸屬與署名等)。
第十條 參與研究生招生、研究生培養方案制定等相關工作;指導研究生制定個人培養計劃,承擔研究生教學任務,指導和檢查研究生課程學習、實習、專業實踐和科學研究;指導研究生在本學科(領域)研究范圍內開展論文選題工作,組織研究生的論文開題報告,負責指導完成并修改、審定學位論文。
第十一條 配合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門做好獎助學金評選工作,做好碩博連讀培養人選的推薦工作,及時對因學習、健康等原因不宜繼續培養的研究生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二條 協助做好研究生的畢業鑒定工作,對畢業生的業務能力和思想表現作出評價。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研究生就業指導工作。
第三章 招生資格認定
第十三條 擬招收碩士研究生的人員應具備從事科研、工程應用與管理等方面的專業能力,身體健康,能履行研究生指導教師職責。同時還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招收學術學位碩士研究生:
1.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稱(一般應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或具有博士學位;
2.年齡可以保證完整培養本屆研究生;
3.有穩定的研究方向;
4.目前有主持的在研科研項目或者可用于研究生培養的項目經費;
5.有證明科研能力和水平的成果(近三年的論文、科技獎勵等);
6.有開展學術學位碩士研究生培養的實驗用房等基本條件;
7.初次招收學術學位碩士研究生的人員應具有學術學位碩士研究生輔助培養工作經歷或承擔過碩士研究生教學任務。
(二)招收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
1.具有副高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具有中級技術職稱(應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并具有相關行業的執業資格。
2.年齡可以保證完整培養本屆研究生;
3.具有一定的專業實踐經歷和較強的專業能力,有證明專業能力和水平的成果(近三年的論文、專利、軟件著作權、科技進步獎、技術發明獎、為政府部門或者行業企業提供的調研或咨詢報告、工程設計或技術開發項目等);
4.有一定額度可用于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的經費;
5.能夠保證研究生完成必要的專業實踐環節;
6.初次招收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的人員應具有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輔助培養工作經歷或承擔過碩士研究生教學任務。
第十四條 各學院應根據第十三條的基本條件制定本單位碩士研究生導師招生資格的具體條件。對于近三年國家、自治區優秀學位論文獲得者的導師優先確認招生資格。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認定本學年的研究生招生資格:
(一)近三年存在嚴重的學術道德失范問題;
(二)受黨紀或政紀處分,不適合履行教書育人職責。
(三)上一學年指導的研究生未按期制定個人培養計劃、按期進行開題論證;指導的專業學位研究生未按期完成專業實踐;
(四)上一學年指導的研究生論文未通過評閱而未能進入答辯環節;
(五)上一學年指導的研究生論文未通過答辯;
(六)上一學年因疏于管理和指導,造成在研究工作中發生研究生人身傷害、危險品丟失或者實驗設備嚴重損毀等重大事故。
(七)所指導畢業的研究生的學位論文在上一學年國家或者自治區組織的抽查中被評審為不合格。
(八)本學年因出國等原因離崗,不能履行指導教師職責。
(九)其他不得認定本學年招生資格的情況。
第十六條 招生資格認定程序
(一)每學年在研究生選擇導師前,由學科(專業)所在學院負責組織本學院擬招生人員的研究生招生資格認定工作;
(二)擬招生的人員填寫申請表,按要求提供本人相關材料,提交給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三)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申請人的招生資格進行審核,按照學位委員會章程的有關規定進行表決。
(四)表決通過后的名單在院內公示7天,無異議者取得相應學科(領域)的研究生招生資格。
(五)公示期內有異議者,由學院進行查證,并提交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進行復議。
(六)各學院將取得招生資格的人員名單報研究生院備案。
第十七條 取得招生資格的人員可以通過學生/導師“雙向選擇”在本學年招收碩士研究生。
第四章 導師崗位管理
第十八條 對初次招生的導師,由各學院負責組織崗前培訓,并指派有經驗的研究生導師共同進行指導首屆研究生,以確保研究生的培養質量。
第十九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可由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決定取消導師資格,并為研究生更換導師,同時報研究生院備案:
(一)出現嚴重的學術道德失范問題;
(二)受黨紀或政紀處分,不宜繼續擔任導師;
(三)調離或出國一年以上(含一年);
(四)由于身體健康原因不能繼續指導研究生;
(五)科研經費不足以支持研究生培養工作;
(六)出現重大的研究生教學和指導事故;
(七)其他情況。
第二十條 導師因公或因私出國,應事先認真安排落實其離校期間對研究生的指導工作;離校時間超過三個月者,須委托一名導師協助指導。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條 校外人員申請擔任我校碩士研究生兼職導師,可參照此辦法執行,按照《內蒙古工業大學校外兼職研究生指導教師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舊辦法同時廢止。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原文地址:http://yjsch.imut.edu.cn/info/1072/178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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