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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企業進一步規范合同管理的提示
最高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以下簡稱 《解釋》)已正式實施,現將其中與企業業務開展有關的注意
事項提示如下:
一、應注意簽訂書面買賣合同,規范貨物權利流轉憑證。
1.《解釋》規定僅憑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沒有買賣合同的,不能直接認定合同存在;同時,如買方不認可,賣方不能僅以增值稅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已履行交貨義務。
2. 鑒于以上,律師建議企業在業務關系建立時,應以書面確立買賣合同關系,并在合同履約過程中,規范使用、回簽、保存各送貨結算等憑證。
二、在對賬、催款等文件中明確債權人名稱。《解釋》規定,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即:企業在對賬、催款等工作中,擬制、發出須欠款方確認、承諾的文件等,應當明確債權人(我方)的名稱,避免日后對方的異議,同時建議企業在該方面建立對賬、催款文件的范本系列。
三、對需要預先投入成本的業務,應簽訂合同意向書等文件。
1.《解釋》規定,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
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法院應予支持。
2. 鑒于以上規定,建議企業在正式簽訂買賣合同前,如需進行合同履行的前期準備(包括特殊原材料采購等的人、財、物成本投入),
應與客戶簽訂意向書類文件,并在其中約定,如之后未能在某時間之前簽訂正式買賣合同文件,則客戶方應向我方賠償前期投入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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