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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版權危機的類型
圖書館版權危機是指各種原因所造成的在圖書館領域內版權利益關系失衡而可能給圖書館聲譽、形象、服務、管理以及經濟利益帶來負面效應的非常規事態,是當代圖書館危機的主要類型之一,那么圖書館版權危機的類型有哪些呢?
1 入藏侵權產品發生的版權危機
這種版權危機是由于圖書館主動或者被動地入藏和傳播了存在版權瑕疵的文獻資料,客觀上為此類文獻資料提供了市場,侵犯了出版者和原權利人的利益而引起。比如,2002年,香港公共圖書館因被動購入約500本盜版書后,采取措施消除影響。在“殷志強訴金陵圖書館侵犯版權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圖書館在采購、收藏各種介質的圖書、期刊時所應盡的主要注意義務是購買合法出版物。”圖書館不僅不能主動購入盜版物,而且要防范盜版物的被動入藏。對入藏的盜版物應立即停止使用、封存或者銷毀。
2 開發館藏不當發生的版權危機
這類版權危機的共同特點是圖書館在館藏資源開發中對版權合理使用規則的違犯。比如,編輯館藏資料引發的版權危機、對館藏數字化和傳播引發的版權危機,還可能因為開展對館藏音像制品、軟件的出租、刻錄引發版權危機。圖書館在館藏資料匯編、翻譯、館際互借、音像制品服務、信息咨詢、數據庫和計算機軟件開發等工作中應嚴格按照《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相關條款、《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等相關條款和《音像制品管理條例》、《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辦事。
3 供應商責任連帶引發的版權危機
這類版權危機的共同特點是其起因并非由于圖書館的行為侵權,而是供應商沒有解決好授權問題。比如,“吳銳等訴超星公司案”、“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訴超星公司案”、“樊元武訴上海圖書館、清華大學、清華同方光盤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案”、“殷志強訴金陵圖書館侵犯版權糾紛案”、“何湖葦等訴浙江省圖書館侵權糾紛案”、“何海群等訴北京交大、中國人大案”、“李昌奎訴超星圖書館系列案”等。防范這類危機的難點是圖書館無法具體審察供應商提供的電子資源本身是否存在侵權問題,但圖書館只要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在合同中要求供應商對其提供的資源進行無瑕疵擔保就往往可以免責。相關圖書館版權危機事件證明了這一點。
4 信息導航不當引發的版權危機
深度鏈接本身并不構成侵權,但卻使得設鏈者使用了被鏈接網站的內容,未經授權地行使了其本不應該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起到了傳播被鏈作品的作用。所以,深度鏈接的設鏈者往往會成為被起訴和法律懲處的對象。比如,2008年8月,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重慶市涪陵區圖書館未盡到注意義務,以“深度鏈接”方式在未得到作品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直接通過網絡鏈接使用涉案作品,且未向權利人支付報酬,侵犯了權利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和獲得報酬權,判決圖書館賠償北京三面向版權代理有限公司1萬元。這是我國發生的第一例因圖書館開展信息導航服務承擔法律責任的案例,表明版權危機正在涉及新的技術領域。
5 讀者違規行為引發的版權危機
讀者的故意侵權,或者無知侵權都可能引發圖書館版權危機。比如,2004年4月,某高校學生在檢索SPIE時連續短時間內超量下載全文,致使該校IP被數據庫供應商關閉。2007年暑假開始后,某高校相繼收到國外CA網絡版、ACS和SDOS供應商的郵件,告知該校IP中有連續下載同一刊物的整期(冊)文獻的現象,屬于惡意下載,被停止使用三大數據庫。某高校學生通過圖書館的代理服務器批量下載了西文電子過刊全文庫――JSTOR中的數千篇文獻,導致JS-TOR立刻封鎖了該代理服務器的訪問權限。JSTOR還委托律師向該校圖書館提出法律質詢,損害了學校聲譽,并帶來2萬余元龐大國際通訊費的損失。讀者的違規行為還有使用軟件工具下載、冒用他人賬號下載電子資源等。
6 幫助侵權可能導致的版權危機
我國法律沒有“幫助侵權”的特定表述,但是這一概念在我國民法制度中得到認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幫助他人實施侵權的人將承擔共同侵權責任。比如,許多圖書館都對超星公司的互聯網版稅解決方案――讀書卡表示接受。表面上看,這屬于法定許可行為,即不經權利人許可使用其作品,卻向其支付報酬。但在我國版權制度中,圖書館并非“法定許可”的權利主體,把有版權意義的館藏數字化并放到網上供閱覽和下載是在法律的邊緣上行走,容易導致法律糾紛。在這種服務模式中,圖書館有幫助供應商侵權之嫌。對于上述超星公司與圖書館的合作方式,圖書館如果“明知”侵權而為之,則在可能的訴訟中會被法院認定是主觀故意,而承擔法律責任。
7 精神權利糾紛所導致的版權危機
精神權利糾紛導致的版權危機可以由于圖書館未獲授權而行使發表權,或者在館藏資料開發中漏掉、誤寫權利人姓名,或者在三次文獻編輯撰寫中未經授權地對享有版權的館藏資料的修改,或者對其中心思想的擅自篡改而引起。比如,在崔世勛、周誠望分別訴遼寧省圖書館、黑龍江省圖書館、吉林省圖書館侵犯版權糾紛案中,三家省級公共圖書館均因在編輯出版《東北地區古籍線裝書聯合目錄》一書的過程中侵犯權利人的署名權而敗訴。圖書館在開發館藏中,要按照《著作權法》第十條(一)至(五)、第二十二條相關規定和《條例》第十條(二)的規定保護權利人的精神權利。另外,圖書館如果是委托他人創作作品,或者是同他人合作創作作品,精神權利的享有和行使要依合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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