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土地代理人《相關法律》知識點:相鄰關系
相鄰關系是不動產相鄰關系的簡稱。所謂相鄰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連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相鄰各方應當給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發(fā)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小編下面為大家整理關于,歡迎閱讀參考:
一、概念和特征
相鄰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基于其對不動產所享有的權利,可對不動產自由用益或排除他人的干涉,但如果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時,不顧及他人權利的需求,將會導致權利人之間相互利益的沖突。為此,法律對相鄰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使進行一定程度的干預,使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使,負有一定的消極不作為或積極作為的義務,對所有權或使用權的內容進行限制。從另一方面看,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使,不動產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有權要求其他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為一定消極不作為或積極作為,構成對所有權或使用權內容的擴張。因此,相鄰關系的性質是所有權或使用權內容的限制或擴張。
我國法律對相鄰關系的基本規(guī)定見于《民法通則》第83條和《物權法》第7章。從我國的法律規(guī)定來看,相鄰關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相鄰關系的主體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不動產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相鄰關系可發(fā)生在公民之間,也可發(fā)生在法人之間或公民和法人之間。
(2)相鄰關系的客體是行使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所體現(xiàn)的利益。
(3)相鄰關系因種類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內容。相鄰關系涉及鄰地損害的預防和避免(如土地使用人挖掘土地時,應防止鄰近地基的動搖)、水的相鄰關系(如用水關系、排水關系)、鄰地使用(如通行關系)以及越界的相鄰關系(如竹木根枝的越界)。相鄰關系的基本內容是相鄰一方為行使權利有權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則應給予必要的方便。相鄰不動產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時,應避免給他方造成損失。
二、相鄰關系的種類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物權法》對相鄰關系的基本規(guī)定,我國主要有以下四種類型的'相鄰關系:
相鄰用水、排水和自然流水關系;相鄰通行關系;相鄰土地利用及防險關系;相鄰采光、通風關系等,F(xiàn)將這些土地相鄰關系的情形介紹如下:
(一)相鄰排水、用水和流水關系
多方共臨一水源時,各方均可自由使用水源。對相鄰各方都有權使用的自然流水,應尊重流水自然形成的流向。例如,對由高地自然流向低地的水,高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有供給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部分自然流水的義務,而低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對自然流水有部分用水權。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獨占自然流水,影響他方正常生產、生活的,他方有權請求排除妨礙;造成他方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排水分自然排冰和人工排水。相鄰一方必須使用他方的土地排水的,他方應當予以準許;但應在必要限度內使用并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損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補償。相鄰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毀損他方財產,他方有權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一般情況下,流水關系涉及水流的變更和設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相鄰房屋滴水問題做了規(guī)定:處理相鄰房屋滴水糾紛時,如有過錯的一方造成他方損害的,應當責令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二)相鄰通行關系
土地與道路或者通道之間沒有適當的聯(lián)系,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須通過周圍地才能到達道路或通道,形成了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的通行權。對于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的通行權,周圍地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負有容忍通行的義務。土地相鄰通行關系的成立,須具備以下條件:通行權人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土地與道路或通道無適當的聯(lián)系;為土地使用所必要;非因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的任意行為所致。
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相鄰通行關系作了以下規(guī)定:
(1)一方必須在相鄰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應當準許其通行;因此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2)對于一方所有的或使用的建筑物范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響他人生產、生活,他人有權要求排除妨礙或恢復原狀。有條件另開通道的,可另開通道。
(三)相鄰土地利用及防險關系
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筑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道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的,該土地、建筑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guī)定棄置固定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物權法》第92條規(guī)定,“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四)相鄰采光與通風關系 《物權法》第89條規(guī)定,“建造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相鄰各方建造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必須與鄰居保持適當距離,不得妨礙鄰居的通風和采光。相鄰一方違反有關規(guī)定修建建筑物,影響他方通風和采光的,受害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三、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
處理好相鄰關系,對維護不動產權利人的權利和社會經濟生活的正常秩序具有重要的意義!段餀喾ā返84條規(guī)定了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一)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因相鄰關系發(fā)生糾紛時,為有效合理地發(fā)揮財產的效用,應從有利生產和方便生活的原則出發(fā)。
(二)團結互助,公平合理
不動產相鄰各方在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需要兼顧相鄰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對相鄰關系糾紛的處理,也需衡量各方的利益,做到公平合理。不動產相鄰各方因相鄰關系發(fā)生糾紛時,應本著互諒互讓和有利團結的精神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請求有關機關解決。
四、相鄰關系與地役權的區(qū)別
地役權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使用的權利。相鄰關系與地役權的區(qū)別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方面:
(1) 法定和意定的區(qū)別。相鄰關系是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當然限制或擴張,是法定的;地役權是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之間因協(xié)議而產生的權利的限制和擴張,是意定的。
(2) 是否獨立權利的區(qū)別。相鄰關系不是獨立的權利,是權利本身的限制或擴張;而地役權是獨立的權利,屬于物權的一種。
(3) 是否單獨取得或喪失的區(qū)別。相鄰關系所生的權利義務不能單獨地取得或喪失,它不因相對人的意思而取得、喪失和變更;地役權可因相對人的意思而取得、喪失和變更,其取得、喪失和變更有一定的原因。
(4) 是否需要登記的區(qū)別。相鄰關系的成立和對抗第三人不需經過登記;而地役權的成立需經登記。
(5) 無償和有償的區(qū)別。相鄰關系中當事人行使權利時通常是無償的;而地役權的取得既可是無償的,也可以是有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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