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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土地代理人《相關法律》知識點:建設用地使用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我國的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小編下面為大家整理關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知識點,歡迎閱讀參考: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概念和特征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我國一項重要的用益物權,是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物權法》第135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建設用地使用權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主體是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和法人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公民或法人要獲得國家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就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并按法律規定的程序到有關機關辦理相應的手續,在使用過程中,使用權人對國有土地負有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的義務。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客體為國家所有的土地
包括城市和農村的屬于國有的土地、草原、灘涂、荒地、山嶺和林地等,但不包括上述土地之上的市政公用設施以及地下的埋藏物或自然資源。國有土地的范圍是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確定的。建設用地具體包括住宅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從國家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用益物權
國家是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其行使權利的代表即政府,政府作為行政機構,在利用和開發土地上存在諸多的弊端,因此國家可以將土地所有權的部分權能按照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移轉給一定的公民或法人使用,這樣才能使政府實現政企分開的目的,同時也能使土地發揮出最大的經濟效益。
(四)建設用地使用權具有排他性,是一項獨立的物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一項法定的獨立物權,國家保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行使其權利,同時也保障其權利不受他人的非法侵害。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受法律保護的,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有償出讓
這種有償出讓的方式是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主要方式,它是指國家作為出讓人將一定期限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給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使用,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向出讓人支付一定的出讓金的制度。具體的出讓方式主要包括拍賣、招標和協議等,其中招標和拍賣都屬于公開競價的方式,協議的方式由于未引入競爭機制,相對缺乏公開性,因此土地管理法規定,采取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按照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且應簽訂書面的合同,并辦理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劃撥
這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建設用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劃撥土地沒有期限的限制。
為了切實加強土地調控,制止違法違規用地行為,《物權法》第137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采取劃撥方式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于土地用途的規定。”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內容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內容主要包括權利和義務兩個方面。 1.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權利主要有:
(1)占有權。這是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享有對依法取得的土地的直接支配和控制權。
(2)使用權。這是指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可以依照土地的用途和性質對國有土地進行開發、利用和經營,也可以在符合法定條件的前提下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抵押,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收益權。這是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可以通過對土地的直接利用或將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抵押,獲得一定的利益。
2.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義務主要有: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土地的開發、利用和經營活動,并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2)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行使建設用地使用權,取得、變更、延長或終止建設用地使用權均應履行登記手續。
(3)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未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改變土地用途。
(4)按照法律的規定以及合同的約定支付出讓金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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