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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土地代理人《相關法律》知識點:共有
財產的所有形式可分為單獨所有和共有。單獨所有是指一人享有一物的所有權。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就同一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的法律制度。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準備了關于共有的知識點,歡迎閱讀。
一、共有的法律特征
1.共有的主體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或法人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共同所有一物,并不意味著共有是多個所有權;共有只有一個所有權,只不過是由多人享有。
2.共有的客體是共有物
共有物是特定的。共有物既可以是獨立物,也可以是集合物。共有物被分割前,各共有人不能對共有物的某一部分享有所有權。
3.在內容方面
各共有人對同一共有物或者按一定份額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或按平等原則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一般情況下,共有人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須體現全體共有人的意志,并由全體共有人協商。
4.共有是所有權的聯合
共有不是一種獨立的所有權形式,它僅是同種或不同種類的所有權的聯合。 《物權法》第93條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的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二、按份共有
(一)概念和特征
按份共有,又稱為分別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我國《物權法》第94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享有所有權。”按份共有是共有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形態。
按份共有具有以下幾個法律特征:
1.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一定的應有部分
按份共有人所享有的應有部分是按份共有區別于共同共有的基本特征。按份共有中的應有部分,是指共有人對共有物所有權所享權利的比例,或共有人對共有物所有權在量的分割上所享有的部分。各按份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額比例對整個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應有部分不是對所有權權能的分割。按份共有中應有部分的處分、設定負擔或所受的保護,與所有權相同。
應有部分的確定,如果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按份共有的,則按當事人的意思確定應有部分的比例;如果是根據法律規定而發生按份共有的,則按照法律規定確定應有部分的比例;如果根據上述兩種方法不能確定應有部分的比例時,則應推定為各共有人的應有部分均等。
2.按份共有的主體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并且按份共有人之間的聯系是偶然的,它并不以團體的結合關系為前提。
3.按份共有人對其應有部分享有相當于所有權的權利 在法律或者按份共有人的協議未作相反規定的情況下,按份共有人隨時有權要求分出或轉讓其應有份額時,按份共有關系即解散。按份共有人死亡時,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應有部分。
(二)按份共有的效力
按份共有的效力表現在按份共有關系中,便形成了按份共有人之間的內部關系和外部關系。
1.按份共有的內部關系
按份共有的內部關系是指按份共有人相互之間的法律關系。它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①共有物的使用和收益。按份共有人依據其應有部分,對于共有物的全部享有使用收益權,而不是對共有物按應有部分比例享有一定部分的用益權。雖然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物的用益權及于共有物的全部,且并不因應有部分的多少而有不同,但該用益權的行使不能損害其他共有人的權利;②應有部分的處分。按份共有人享有要求分出自己應有部分的權利。按份共有中的共有人不需經過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出賣自己的應有部分,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按份共有人可在其應有部分上設定抵押權和質權。由于應有部分的拋棄在性質上屬于處分行為,因此按份共有人可以自由拋棄應有部分;③共有物的處分和重大修繕。共有物的處分和重大修繕,須得絕大多數共有人的同意!段餀喾ā返97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從這一規定來看,按份共有財產的處分實行“多數決”原則,這樣規定兼顧了效益和公平原則,有利于物盡其用。但是如果按份共有人約定對共有物的處分應經全體共有人一致同意,則應照約定行事。④共有物的費用負擔。一般情況下,按份共有的各共有人按其份額的大小分別負擔其應負的費用。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2.按份共有的外部關系
按份共有的外部關系是指按份共有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①對第三人的權利。各按份共有人對其應有部分所享有的權利,稱為應有部分權。按份共有人基于其應有部分權,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各種請求權,如應有部分的確認請求權、應有部分的妨害排除請求權、共有物妨害預防請求權和共有物返還請求權等;②對第三人的義務。因共有物所生的對第三人的義務,各按份共有人所應負擔的責任,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根據所應負擔的義務是否具有可分性來決定。在對共同債權人的對外關系上,按份共有人根據不同情形而承擔按份責任或連帶責任。
(三)按份共有的共有物分割
由于各共有人可隨時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因此,各共有人也可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在下列情形下,按份共有人不能請求分割共有物: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而不能分割;協議約定不可分割的期限而期限未屆滿前不能分割。
分割按份共有的共有物,既可以協議分割,也可通過法院的判決分割。分割的方式包括實物分割、變價分割和作價補償。按份共有的共有物被分割后,按份共有關系消滅,各按份共有人成為單獨所有人。
三、共同共有
(一)概念和特征
共同共有,是指根據一定原因成立共同關系的數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權。我國《物權法》第95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共同共有具有以下幾個法律特征:
1.共同共有的發生以共同共有人之間存在共同關系為前提
共同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為共同目的而結合成為共同共有基礎的法律關系。例如,因夫妻關系、家庭共同勞動而形成的夫妻財產共有關系和家庭共有財產關系屬于共同共有。遺產分割之前的狀態也屬于全體繼承人共同共有。
2.在共同共有中。共有財產不分份額
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共有人不能對共同共有財產確定份額;只有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共有財產分割以后,才能確定各共同共有人的份額。
3.各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全部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
各共同共有人對整個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同時對整個共有財產平等地承擔義務。在這個意義上說,共同共有人之間比按份共有人之間具有更密切的利害關系。
(二)共同共有的效力
共同共有的效力表現在共有關系中,就形成了共同共有人之間的內部關系和外部關系。
1.共同共有的內部關系
(1)各共同共有人的權利及于共同共有物的全部。一般情況下,共同共有財產的處分應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否則處分無效!段餀喾ā返97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2)共同共有人不得隨意變更法律關于共同共有關系成立的規定。共同共有人如何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依據產生該共同共有關系法律的直接規定。
(3)共同共有關系由共同關系而產生,因此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各共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或讓與共有物。
(4)在共同共有關系中,當共同共有物遭受他人非法侵害時,各共有人均有權行使物權請求權。
2.共同共有的外部關系
(1)共同共有人對所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因對共同共有物的管理不善造成他人損害時,全體共有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3)部分共同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而第三人為有償、善意取得該財產時,應維護第三人的利益;至于因此給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對此作了相應的規定。
(三)共同共有的形式
1.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夫妻雙方出賣、贈與夫妻共有財產,應取得一致意見。只有在夫妻離婚,或夫妻一方死亡而繼承開始時,才能對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割。
我國經修正的《婚姻法》第17、18、19條分別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2.家庭共有財產
家庭共有財產是指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勞動收入和所得。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家庭成員之間另有約定外,家庭共有財產的使用、處分或分割,應征得全體家庭成員的同意;應將家庭共有財產和家庭成員個人財產區別開來。區分家庭共有財產和家庭成員個人財產的意義在于,家庭成員分割家產時,只能對家庭共有財產而不能對個人財產進行分割;因生產經營活動負債時,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為家庭的共同生活和生產所付出的開支,由家庭共有財產承擔。
在遺產分割前的共有問題上,在繼承開始后,如果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任何繼承人皆不能單獨取得遺產的所有權,遺產只能由全體繼承人共有。
(四)共同共有財產的分割
在分割共同共有財產時,應遵守法律規定,同時也要體現平等協商和團結和睦的精神。分割共同共有的財產,既可以是協議分割,也可以通過法院的判決分割。分割的方式包括實物分割、變價分割和作價補償。共同共有財產分割以后,共同共有關系消滅。
針對共同共有財產的分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沖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0、91、92條分別規定,“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共有財產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損其價值的,可以折價處理。”“共同共有財產分割后,一個或者數個原共有人出賣自己分得的財產時,如果出賣的財產與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財產屬于一個整體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應當予以支持。”
四、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區別
1.成立的原因不同
共同共有的成立以共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該共同關系是人的結合關系;按份共有不需以共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
2.標的物不同
共同共有的標的物通常為多數,其標的物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權利;按份共有的標的物一般是單一或少數。
3.權利的享有不同
共同共有人的權利及于共同共有物的全部,共同共有人對共同共有物的使用收益應征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按份共有人以其應有部分享有所有權。
4.對第三人行使權利的不同
共同共有人就共有物的全部對第三人行使本于所有權的請求權,應征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按份共有人可以就共有物的全部行使本于所有權的請求權,但其回復共有物的請求,應為全體共有人的利益而進行。
5.分割共有物的限制不同
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各共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共有物;按份共有人除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協議約定不得分割的期限外,可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對于共有財產,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此時應當如何認定共有關系?《物權法》第103條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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