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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企業上市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公司上市要具備什么條件?上市條件是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必須符合的法定條件。公司上市要具備的條件包括股票已經向社會公開發行、公司股本符合規定、開業時間滿3年等。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上市公司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公司的主體資格
從公司的組織形式上看,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只有股份公司才具備上市的基礎條件。因此,如果有限責任公司有上市的發展需要,首先進行的就是股份制改造,將有限責任公司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有限責任公司不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可,有限責任公司本身是不能上市的。
1.從公司的經營狀態看
(1)對公司的經營期限有嚴格要求,公司必須持續經營3年以上。由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整體折股,改制變更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營期限可以連續計算。
(2)公司的生產經營范圍要合法、合規,并且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
(3)公司最近3年的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發生重大變化。
2.從公司的設立上看
公司的股東出資按時到位,不存在虛假出資的情況,如發起人或者股東以實物出資的,應當辦理完成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手續,即已經將出資的財產由出資人名下轉移到公司名下。公司的股權清晰,不存在權屬爭議。
3.從公司的艘本數額來看
公司的注冊登記顯示的注冊資本不少于3000萬元,公司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二、公司的獨立性
公司的獨立性主要是考察公司是否被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非法控制,是否侵犯了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公司在獨立性方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公司應當有自己的資產并且該資產與公司的生產經營相配套。
(2)公司的人員獨立、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未在控股股東公司任職;公司應當有自己的員工。
(3)公司的財務獨立,公司要有自己的財務體系,能夠獨立作出財務決策,有自己獨立的銀行賬戶,不存在與控股股東共用銀行賬戶的情形。
(4)公司的業務獨立。公司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之間不存在不正當的關聯交易,公司業務不依賴于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三、公司規范運行
公司已經依法建立了股爾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決策機構,并制訂了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和監事會議事規則,公司能夠按照制度規范運行。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沒有受過嚴重的行政處罰,也沒有受過刑事處罰、公司自身在上市前的最近36個月內沒有受到過工商、稅務、環保等部門的行政處罰,也沒有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偵查,沒有未經合法機關批準,擅自發行證券或者變相發行證券的情形等。公司章程中已明確對外擔保的由誰審批,以及具體的審批程序等,公司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資金不能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的有關條件與具體要求如下:
1.主體資格:A股發行主體應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準,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公開發行股票。
2.公司治理: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發行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3.獨立性:應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資產應當完整;人員、財務、機構以及業務必須獨立。
4.同業競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后,也不會產生同業競爭。
5.關聯交易(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應完整披露關聯方關系并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
四、公司的財務與會計
1.從財務角度看
對于上市公司來說,首先要求公司的業績良好,即公司具有良好的資產,資產負債率合理,現金流正常;公司不能有影響持續盈利能力的情形;公司應當依法納稅。具體來說,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已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2)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3)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
(4)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后)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于20%;
(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2.從會計角度看
公司應當建立規范的會計制度,財務報表以真實發生的交易為基礎,沒有篡改財務報表的情況,沒有操縱、偽造或篡改編制財務報表所依據的會計記錄或者相關憑證的情形等。
五、募集資金的運用
公司上市的主要目的是募集資金,投資于公司的發展項目,資金募集后,公司要嚴格按照預先制定好的募集資金用途使用。因此,在考察公司是否具備上市資格時,對于公司募集資金的運用也是非常主要的一項考核標準。
(1)公司應該制定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說明擬投資項目的建設情況和發展前景;
(2)公司募集資金的運用應當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用于公司的主營業務;
(3)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管理、環境保護、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同時,公司要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于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中。
六、上市公司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法律特征。
如股東人數廣泛性,股份發行轉的公開性、自由性,股份的均等性,公司經營的公開性。
2、上市公司是符合法定上市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
我國公司法對上市條件有嚴格規定,只有符合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才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雖然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上市條件,但其發行的股票并不必然進入證券交易所交易。只有依法經批準,所發行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才能被稱之為上市公司。
七、公司上市需具備的“商標”條件
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發行人的資產完整。生產型企業應當具備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合法擁有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土地、廠房、機器設備以及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具有獨立的原料采購和產品銷售系統;非生產型企業應當具備與經營有關的業務體系及相關資產。
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十條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通俗的解釋,即,計劃上市的公司:1.必須有注冊商標,并且該注冊商標涵蓋了公司的主要經營范圍;2.公司目前大范圍使用的商標,應該在公司名下,否則不能納入公司資產。
因為商標注冊申請程序復雜、歷時長,即便是按照新商標法,在順利的情況下9個月才有審查結果,大概1年才能拿到注冊證,如果遭遇駁回,異議,那么時間可能會更長。因此對于擬上市公司而言,在計劃上市之初的前2年,就應該梳理公司商標注冊情況,盡快完善公司相關商標的注冊申請,以免商標問題阻礙公司上市。
八、企業上市的基本流程
一般來說,企業欲在國內證券市場上市,必須經歷綜合評估、規范重組、正式啟動三個階段:
(一)、綜合評估
企業上市是一項復雜的金融工程和系統化的工作,與傳統的項目投資相比,也需要經過前期論證、組織實施和期后評價的過程;而且還要面臨著是否在資本市場上市、在哪個市場上市、上市的路徑選擇。在不同的市場上市,企業應做的工作、渠道和風險都不同。只有經過企業的綜合評估,才能確保擬上市企業在成本和風險可控的情況下進行正確的操作。對于企業而言,要組織發動大量人員,調動各方面的力量和資源進行工作,也是要付出代價的。因此為了保證上市的成功,企業首先會全面分析上述問題,全面研究、審慎拿出意見,在得到清晰的答案后才會全面啟動上市團隊的工作。
(二)、內部重組
企業首發上市涉及的關鍵問題多達數百個,尤其在中國這個特定的環境下民營企業普遍存在諸多財務、稅收、法律、公司治理、歷史沿革等歷史遺留問題,并且很多問題在后期處理的難度是相當大的,因此,企業在完成前期評估的基礎上、并在上市財務顧問的協助下有計劃、有步驟地預先處理好一些問題是相當重要的,通過此項工作,也可以增強保薦人、策略股東、其它中介機構及監管層對公司的信心。
(三)、啟動工作
企業一旦確定上市目標,就開始進入上市外部工作的實務操作階段,該階段主要包括:選聘相關中介機構、進行股份制改造、審計及法律調查、券商輔導、發行申報、發行及上市等。由于上市工作涉及到外部的中介服務機構有五六個同時工作,人員涉及到幾十個人。因此組織協調難得相當大,需要多方協調好。
九、企業上市的成本分析
發行股票并上市,已經成為今天眾多企業的目標。在貨幣政策轉為穩健,銀行信貸越來越收緊的背景下,中小板、創業板設立以后,那些本來很難從銀行得到信貸支持的中小企業,有了另外一條更為廣闊的融資大道。但是,同一切經營活動一樣,企業上市是需要成本的。而且上市成本之高,至今仍是一個尚未引起市場充分重視的問題。
2010年6月,某企業在中小板上市,其公開披露的材料顯示,該公司在上市期間投入的信息披露費用高達1000萬元。按照規定,公司上市必須嚴格地進行信息披露,其主要形式就是在證監會指定的專業證券報上刊登有關的招股、上市文件,但是誰能想到,僅為完成這項任務,就需要支付上千萬元。
然而,為完成信息披露所支付的費用,在企業上市成本的構成中,還僅僅是一個小數目。對此,專門對企業上市所需成本進行了詳細分析,以便讓大家對此有清楚的認識。
在進行企業是否上市的決策過程中,需要考慮的成本因素主要包括:稅務成本、社保成本、上市籌備費用、高級管理人員報酬、中介費用、上市后的邊際經營成本費用以及風險成本等幾個方面。
(一)、稅務成本
企業在改制為股價公司之前即需補繳大量稅款,這是擬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問題。一般情況下,導致企業少繳稅款的原因主要包括:
1、企業財務人員信息和業務層面的原因導致少繳稅款。比如對某些偶然發生的應稅業務未申報納稅;稅務與財務在計稅基礎的規定上不一致時,常導致未按照稅務規定申報納稅的情況發生。
2、財務管理不規范,收入確認、成本費用列支等不符合稅法規定,導致少繳稅款。這種現象在企業創立初期規模較小時普遍發生,尤其是規模較小時稅務機關對企業實行核定征收、所得稅代征等征稅方式的情況下,許多企業對成本費用列支的要求不嚴,使得不合規發票入賬、白條入賬等情況大量存在。一旦這些情況為稅務機關掌握,稅務機關有權要求企業補稅并予以處罰。
3、關聯交易處理不慎往往會形成巨額稅務成本。新的所得稅法和已出臺的特別納稅調整管理辦法對關聯交易提出了非常明確的規范性要求。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行為如存在定價明顯偏低現象,稅務機關有權就其關聯交易行為進行調查,一旦確認關聯交易行為影響到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裁定實施特別納稅調整。
(二)、社保成本
在勞動密集型企業,往往存在勞動用工不規范的問題。比如降低社保基數、少報用工人數、以綜合保險代替城鎮社保、少計加班工資、少計節假工資等等。發審委對于企業勞動用工的規范要求異常嚴格,因此,擬上市公司一般均會因此付出更高的社保成本。
(三)、上市籌備費用
上市籌備工作是一個系統工程,不僅需要各個職能部門按照上市公司的規范性要求提升管理工作水平,還要求組建一個專業的上市籌備工作團隊對整個上市籌備工作進行組織與協調。因此,上市籌備費用對于企業來講,也是必須考慮的成本因素。上市籌備費用主要包括:上市籌備工作團隊以及各部門為加強管理而新增的人力成本;公司治理、制度規范、流程再造培訓費用;為加強內部控制規范而新增的管理成本等。
(四)、高級管理人員報酬
資本市場的財富效應使得企業在上市決策過程中必須考慮高級管理人員的報酬問題。除了高管的固定薪資之外,還要考慮符合公司發展戰略的高管激勵政策。高管固定薪資一般不會因企業上市而帶來增量成本,但高管激勵政策往往成為擬上市公司新增的高額人力資源成本。因為在市場環境下,大多數企業會采用高管持股計劃或期權計劃作為對高級管理人員的主要激勵手段。
對于中小民營企業,上市需要考慮的高級管理人員報酬問題有時還表現在高級管理人員的增加上。大多數中小民營企業為了滿足公司治理的要求,不得不安排更多的董、監事會成員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中介費用
企業上市必須是企業與中介機構合作才能實現的工作。在市場準入的保護傘下,中介服務成為了一種稀缺資源,使得中介費用成為主要的上市成本之一。企業上市必需的合作中介包括券商、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其他咨詢機構、財經公關機構等。中介費用的高低取決于合作雙方的協議結果,它的主要影響因素包括目標融資額、合作方的規模與品牌、企業基礎情況決定的業務復雜程度、市場行情等。部分中介費用可以延遲至成功募資后再實際支付。
(六)、上市后的邊際經營成本費用
上市給企業帶來品牌效應和信用升級,也同時給企業帶來“為名所累”的問題。比如,人力資源成本會因企業身為上市公司而升高,因為慕名而來的高素質人才多了,同時求職者對企業薪資待遇的要求也提高了。再比如,采購成本會因企業身為上市公司而升高,因為有些供應商會因企業是上市公司而抬高價碼。因此,一般企業上市后的經營運營成本較上市前高?紤]上市后的邊際經營成本費用,有助于企業的上市決策和發展戰略的制定。
(七)、風險成本
企業上市決策面臨的最大風險就是上市申報最終不能得到發審委的通過,這意味著企業上市工作失敗。這一失敗會給企業帶來許多威脅。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使得公司的基本經營情況被公開,給了競爭對手一個學習的機會。另外,中介機構也掌握著大量企業的重要信息,同樣面臨流失的風險。上市工作的失敗,還使得改制規范過程中付出的稅務成本、社保成本、上市籌備費用、中介費用等前期成本費用支出變成沉沒成本,無法在短期內得到彌補。
1、承銷費用占比最大
在整個上市過程里,承擔最多工作的券商收取的費用是最高的,同時,這也是不同公司上市成本的最大區別之處。
這其中,承銷費用主要按照發行時募集金額的多少,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而保薦費用則是支付給保薦人的簽字費。有人做過調查,在10家單獨公布了保薦費用的創業板公司中,這部分的收費差異并不大,一般為300萬、400萬和500萬三個標準,收費最高的國都證券承銷紅日藥業收取了550萬的保薦費。
區別最大的是承銷費用,這部分費用決定了公司上市的成本大小。而從耗費資金占比來看,這部分的費用占整個承銷發行費用的比例也遠遠高于會計師事務所、律師、資產評估等多項費用之和。比如,對神州泰岳超過1.2億的承銷費而言,幾百萬的其他費用幾乎可以忽略。這部分費用則要看企業的談判能力大小。
某中等券商保薦人表示:“和央企上市主要靠券商的政府資源不同,創業板企業一般是民營企業,價格基本上是按市場標準定。不過,如果企業完全符合創業板上市的標準,又對自身能夠上市發行比較有信心,往往會選擇更便宜的券商,哪怕是一些小券商。而對一些在過會標準邊徘徊的企業而言,他們更愿意選擇一個政府關系好的券商,即使多出點錢,能確保企業可以安全過會,通過審批。”
此外,由于證監會規定,創業板企業上市之后還要有3年輔導期,已有券商針對這點開出了每年100萬的收費標準。而此前,也有消息人士稱,由于創業板企業上市風險較大,有不少券商一改平時在整個項目結束之后收錢的做法,選擇隨著項目的進行階段分批收費的做法。
2、上市前夕拿捏賣點與成本
從實質上講,上市其實就是通過向公眾推銷自己的企業而實現出售公司部分股份的行為。因此,擬上市的鞋服企業需要對自身進行評價,明確企業的“賣點”,如業務前景、行業地位、市場占有率、贏利素質等。通常情況下,擬上市的鞋服企業需要具備一定的競爭優勢才能吸引投資者的目光,包括其在市場地位、營銷網絡、推廣渠道和產品設計、開發與生產能力等方面的優勢。例如,其在一定的市場范圍內銷量排名第一、企業在過往三年銷量連續增長達到一定比例、企業的銷售門店數量達到一定的規模、企業的管理層擁有超過一定年限的行業經驗等等。
此外,企業還需要考慮上市的地點、時機與上市成本(包括時間成本)。中國鞋服企業通常選擇內地A股或者香港主板作為上市地。對于上市地的選擇,企業主要考慮的因素有發行市盈率、上市審批所需的時間以及監管環境等因素。其中,發行市盈率就是每股發行價除以每股收益,因此發行市盈率越高,能夠募集到的資金也就越多。
就中國鞋服企業的發行市盈率而言,內地A股普遍高于香港主板。但是在內地A股的上市審批所需時間要長于香港主板,監管環境也較香港嚴格。因此,越來越多的中國鞋服企業選擇了香港作為上市的地點。
選擇上市的地點需要平衡多方面的因素,而且要與上市的時機一起考慮。對于上市時機的選擇,主要取決于宏觀經濟周期的變化和政府政策周期的改變,另外也需要考慮企業自身的籌備情況和資金需求情況。
企業上市一般需要一年甚至幾年的時間,其是否成功受很多外在因素限制。同時,企業內部的問題也會對其上市造成影響。根據過往的經驗,中國鞋服企業在上市過程比較常見的內部問題包括:法律架構重組、獨立經營原則、業務剝離、關聯交易、同業競爭、稅務問題、會計問題和公司治理。這些內部問題大體上可以歸類為法律問題和財務問題。許多擬上市的企業均提前引入相關的法律團隊和財務團隊,分別在法律上與財務上對企業進行梳理和規范,確保企業在最佳上市時機到來候,不會因為自身的原因而阻礙了上市的進程。
十、借殼上市需具備“三種”能力
總結過往經驗,借殼上市需要具備三種能力。
(一)、產業經營能力
殼公司主營業務一般處于名存實亡狀態,有的連年虧損,甚至瀕臨退市。收購方必須向殼公司注入全新資產,重新確立殼公司主營業務,恢復殼公司盈利能力,使殼公司發生脫胎換骨的變化,才達到買殼上市終極目標。這要求收購方具備產業經營能力和實業基礎,并在所處行業內具備相當的競爭力和優勢。具體而言,要求收購方及其經營資產具備兩方面特征:
(1)資產規模
定向增發正在成為并購重組的主要手段,上市公司通過向收購方發行股份,收購方以其擁有的資產認購上述股份,使得上市公司并購與資產重組同步完成,因此收購方必須擁有資產的必須具有相當規模。以一個總股本為3億股、增發價格為5元的殼公司為例,為保證收購方對殼公司控制權,假設向重組方增發2億股,發行后殼公司總股本為5億股,收購方占重組后公司總股本的40%,那么收購方至少要擁有資產凈額為10億元的經營性資產。如果重組方希望控股比例更高,則必須擁有更多資產。如此便不難理解,近期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案例中,絕大多數收購方擁有以地產、礦產、林業等為主的資源性資產。由于市場環境和產品價格變化,土地、礦藏、森林等資源性資產,具備很大的升值空間,經評估市場價值巨大,能夠認購足夠多的股份!缎仑敻弧冯s志對51家借殼上市的樣本統計,借殼上市方前三位分別為:房地產、礦業、證券業,統計結果還顯示,借殼方所處行業的共同特征包括:企業總資產、凈資產規模較大;業務模式簡單,規;芾黼y度低。
(2)盈利能力
注入資產的盈利能力也至關重要。并購重組對收購方要求雖不象IPO那樣高,盈利能力依然是重中之重,監管機構很擔心收購方沒有實力,經營狀況平平,使上市公司進入反復重組的境地。
收購方提供財務資料所反應的盈利能力,應與同行業公司具備可比性,注入資產和上市公司都必須作盈利預測,并經會計師審閱。若注入資產和上市公司達不到承諾的業績,重組方應做出相應的補償措施!缎仑敻弧冯s志的統計表明,在借殼上市前的1-2年內,收購方都是高收益預期的資金密集性行業,盈利水平通常超過GDP增速,并積累了大量收益;未來業績預期存在爆發性增長可能性;評估價值遠遠高于賬面價值。
(二)、協調整合能力
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本質上就是一種利益的重組。新股東與老股東、流通股東與非流通股東、債權人與債務人、職工與股東、政府與上市公司……,所用的利益都在這里交織、博弈和平衡。借殼上市專業性強,這要求重組方調動各種資源,協調各種關系為我所用。借殼只是第一步,接下來是對上市公司整合,涉及產品、營銷、財務諸多方面,由于整合失敗導致的并購失敗例子俯首便是,“重收購,輕整合”是國內借殼上市中存在的通病,也是借殼上市效果不理想的原因。
(三)、現金融資能力
收購方需要支付一定金額現金,以獲取上市公司殼資源,收購方必須具備現金融資能力。在商業銀行并購貸款出臺之前,商業銀行信貸資金不允許為股權投資所用,因此指望銀行資金不切實際,或者只能采用變通做法,也承擔一定法律風險。商業銀行并購貸款出臺后,拓寬了收購方現金融資能力
十一、企業成功上市中的10個要點分析
要點一:盈利狀況
能夠持續盈利是企業發行上市的一項基本要求,從財務會計信息來看,盈利能力主要體現在收入的結構組成及增減變動、毛利率的構成及各期增減、利潤來源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等三個方面。
從公司自身經營來看,決定企業持續盈利能力的內部因素——核心業務、核心技術、主要產品以及其主要產品的用途和原料供應等方面。
從公司經營所處環境來看,決定企業持續盈利能力的外部因素——所處行業環境、行業中所處地位、市場空間、公司的競爭特點及產品的銷售情況、主要消費群體等方面。
公司的商業模式是否適應市場環境,是否具有可復制性,這些決定了企業的擴張能力和快速成長的空間。公司的盈利質量,包括營業收入或凈利潤對關聯方是否存在重大依賴,盈利是否主要依賴稅收優惠、政府補助等非經常性損益,客戶和供應商的集中度如何,是否對重大客戶和供應商存在重大依賴性。
【案例】
某公司創業板上市被否決原因:其主營產品為藥芯焊絲,報告期內,鋼帶的成本占原材料成本比重約為60%。最近三年及一期,由于鋼材價格的波動,直接導致該公司主營業務毛利率在18.45%~27.34%之間大幅波動。原材料價格對公司的影響太大,而公司沒有提出如何規避及提高議價能力的措施。
某公司中小板上市被否原因:公司報告期內出口產品的增值稅享受“免、抵、退”的政策,2008年、2007年、2006年,出口退稅金額占發行人同期凈利潤的比例肖分別為61%、81%、130%,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出口退稅存在嚴重依賴。
某公司創業板上市被否原因:公司三年一期報表中對前五名客戶銷售收入占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分別為69.02%、70.57%、76.62%及93.87%,客戶過于集中。
要點二:收入
營業收入是利潤表的重要科目,反映了公司創造利潤和現金流量的能力。在主板及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中,均有營業收入的指標要求。
公司的銷售模式、渠道和收款方式。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判斷公司能否確認收入的一個核心原則是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給購貨方,這就需要結合公司的銷售模式、渠道以及收款方式進行確定。
銷售循環的內控制度是否健全,流程是否規范,單據流、資金流、貨物流是否清晰可驗證。這些是確認收入真實性、完整性的重要依據,也是上市審計中對收入的關注重點。
銷售合同的驗收標準、付款條件、退貨、后續服務及附加條款。同時還須關注商品運輸方式。
收入的完整性,即所有收入是否均開票入賬,對大量現金收入的情況,是否有專門內部控制進行管理。對于零售企業等大量收入現金的企業,更須引起重點關注。
現金折扣、商業折扣、銷售折讓等政策。根據會計準則規定,發生的現金折扣,應當按照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計入財務費用;發生的商業折扣,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發生的銷售折讓,企業應分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關注銷售的季節性,產品的銷售區域和對象,企業的行業地位及競爭對手,結合行業變化、新客戶開發、新產品研發等情況,確定各期收入波動趨勢是否與行業淡旺季一致,收入的變動與行業發展趨勢是否一致,是否符合市場同期的變化情況。
企業的銷售網絡情況及主要經銷商的資金實力,所經銷產品對外銷售和回款等情況,企業的營業收入與應收賬款及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的增長關系。
要點三:成本費用
成本費用直接影響企業的毛利率和利潤,影響企業的規范、合規性和盈利能力,其主要關注點如下:
首先應關注企業的成本核算方法是否規范,核算政策是否一致。擬改制上市的企業,往往成本核算較為混亂。對歷史遺留問題,一般可采取如下方法處理:對存貨采用實地盤點核實數量,用最近購進存貨的單價或市場價作為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等的單價,參考企業的歷史成本,結合技術人員的測算作為產成品、在產品、半成品的估計單價。問題解決之后,應立即著手建立健全存貨與成本內部控制體系以及成本核算體系。
費用方面,應關注企業的費用報銷流程是否規范,相關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票據取得是否合法,有無稅務風險。
對于成本費用的結構和趨勢的波動,應有合理的解釋。
在材料采購方面,應關注原材料采購模式,供應商管理制度等相關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價格形成機制是否規范,采購發票是否規范。
要點四:稅務
稅務問題是企業改制上市過程中的重點問題。在稅務方面,中國證監會頒布的主板和創業板發行上市管理辦法均規定:發行人依法納稅,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重大依賴。
企業執行的稅種、稅率應合法合規。對于稅收優惠,應首先關注其合法性,稅收優惠是否屬于地方性政策且與國家規定不符,稅收優惠有沒有正式的批準文件。對于稅收優惠屬于地方性政策且與國家規定不一致的情況,根據證監會保薦代表人培訓提供的審核政策說明,尋找不同解決辦法。
納稅申報是否及時,是否完整納稅,避稅行為是否規范,是否因納稅問題受到稅收征管部門的處罰。
【案例】
上海某公司創業板上市被否決原因:2006年納稅使用核定征收方式,不符合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而未予糾正。
要點五:資產質量
企業資產質量良好,資產負債結構合理是企業上市的一項要求。其主要關注點如下:
應收賬款余額、賬齡時長、同期收入相比增長是否過大。
存貨余額是否過大、是否有殘次冷背、周轉率是否過低、賬實是否相符。
是否存在停工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產證是否齊全,是否有閑置、殘損固定資產。
無形資產的產權是否存在瑕疵,作價依據是否充分。
其他應收款與其他應付款的核算內容,這兩個科目常被戲稱為“垃圾桶”和“聚寶盆”。關注大額其他應收款是否存在以下情況:關聯方占用資金、變相的資金拆借、隱性投資、費用掛賬、或有損失、誤用會計科目。關注大額“其他應付款”是否用于隱瞞收入,低估利潤。
財務性投資資產,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等占總資產的比重,比重過高,表明企業現金充裕,上市融資的必要性不足。
【案例】
如某企業創業板上市被否決原因就是應收賬款余額過大,應收賬款占總資產的比例每年都在40%以上,風險較大。
如某企業創業板上市被否決原因:存貨余額較高,占流動資產的比例為33.75%。而且存貨周轉率呈現連年下降的趨勢,2007年為3.67,2008年為4.92,2009年上半年僅為1.88,下降幅度驚人。隨著公司應收賬款和存貨規模的不斷增加,流動資金短缺的風險進一步加大。
要點六:現金流量
現金流量反應了一個企業真實的盈利能力、償債和支付能力,現金流量表提供了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無法提供的更加真實有用的財務信息,更為清晰地揭示了企業資產的流動性和財務狀況。現金流量主要關注點有以下幾個方面:
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直接關系到收入的質量及公司的核心競爭力。應結合企業的行業特點和經營模式,將經營活動現金流量與主營業務收入、凈利潤進行比較。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為負數的要有合理解釋。
關注投資、籌資活動現金流量與公司經營戰略的關系。例如,公司投資和籌資活動現金流量凈額增加,表明企業實行的是擴張的戰略,處于發展階段。此時需要關注其償債風險。
【案例】
某公司上市被否決原因:公司報告期內經營活動現金流不穩定,2007年、2008年度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凈額為負且持續增大。2009年1~9月,公司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僅為138.6萬元。公司現金流和業務的發展嚴重不匹配。
要點七:重大財務風險
在企業財務風險控制方面,中國證監會頒布的主板和創業板發行上市管理辦法均作了禁止性規定,包括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項;不存在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不得有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案例】
如某公司創業板上市被否決原因:控股股東在報告期內持續以向企業轉讓債權、代收銷售款方式占用企業大量資金。
要點八:會計基礎工作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是企業上市的一條基本原則。擬改制上市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由于存在融資、稅務等多方面需求,普遍存在幾套賬情況,需要及時對其進行處理,將所有經濟業務事項納入統一的一套報賬體系內。
會計政策要保持一貫性,會計估計要合理并不得隨意變更。如不隨意變更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不隨意變更壞賬準備計提比例,不隨意變更收入確認方法,不隨意變更存貨成本結轉方法。
要點九:獨立性與關聯交易
企業要上市,其應當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管理結構,具有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具體為資產完整、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和業務獨立五大獨立。尤其是業務獨立方面,證監會對關聯交易的審核非常嚴格,要求報告期內關聯交易總體呈現下降的趨勢。因此對關聯交易要有完整業務流程的規范,還要證明其必要性及公允性。
【案例】
如某公司上市被否決原因:與其關聯公司在提供服務、租賃場地、提供業務咨詢、借款與擔保方面存在關聯交易。2006年、2007年、2008年及2009年1~6月,與其控股股東及其附屬公司發生的業務收入占同期營業收入的比重分別為38.19%、32.53%、29.56%、27.47%,關聯交易產生的毛利額占總毛利的比重分別為48.18%、42.28%、34.51%、30.82%。發審委認為其自身業務獨立性差,對控股股東等關聯方存在較大依賴。
要點十:業績連續計算
在IPO過程中,經常有公司整體改制,這就涉及業績連續計算的問題,主板上市管理辦法規定最近三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即使創業板也規定最近兩年內上述內容沒有變化。
對同一公司控制權人下相同、類似或相關業務的重組,在符合一定條件下不視為主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但需掌握規模和時機,不同規模的重組則有運行年限及信息披露的要求。
【案例】
如某公司創業板被否決案例:報告期內實際控制人及管理層發生重大變化,公司的第一大股東A信托公司持有公司32.532%股份,2008年10月8日,經某市國資委有關批復批準同意,A信托與B集團簽署《股份轉讓協議》,A信托將其持有的公司32.532%股權悉數轉讓給同為某市國資委控制的B集團。
轉讓前后控股股東的性質不完全一致。同時,A信托以信托業務為主,B集團以實業股權投 資為主,二者的經營方針有所區別。另外,2009年1月,本次控股股東發生變更后,B集團提名了兩位董事和兩名監事,企業主要管理人員發生了變化。發審委認為企業本次控股股東的變更導致了實際控制人變更。
十二、透析企業IPO前股權出資注意事項
股權出資,是投資人以其在其它公司投資的股權作為出資的一種形式。我國長期以來并沒有明確規定股權可以用于出資,直至新《公司法》頒布實施,才有了股權出資的最初法律依據。
由于股權出資正式開始實施的時間較晚,實務經驗不多,且現有規定較為原則,實際操作中經常會遇到一些需要討論和研究的問題。本文擬首先對股權出資的立法進程及現有相關規定做一簡單介紹,然后重點分析股權出資在公司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IPO)過程中的應用,并對股權出資實務操作中的幾個常見相關法律問題進行討論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我國股權出資的立法進程及現有相關規定介紹
股權出資,是指投資人以其在其他公司投資的股權作為出資,設立新公司,或向已經設立的公司投資以增加該公司注冊資本的行為。理論上,公司股權作為能夠帶來經濟效益同時能夠獨立轉讓的資產,應當能夠用于出資設立公司或者向公司增資。在新《公司法》頒布實施之前,我國法律法規對于股權出資既未明確允許,亦無明文禁止。新《公司法》修訂前的我國《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列舉了五種出資方式: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土地使用權,其中并未包括股權。但是舊《公司法》第二十條也沒有明確禁止投資人以股權形式出資。事實上,在新《公司法》頒布實施前的實務操作中,已經出現了個別的以股權出資的情形。但在普遍意義上,投資人還無法以股權出資。
需要提及的是,2003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征求意見稿),其中第七條明確規定:“出資人或發起人以股權、債券等能夠確定價值并具有流通性的財產出資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但由于該征求意見稿并未成為正式的司法解釋,股權出資的合法性仍然不能得到正式的認可。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與原《公司法》列舉式的立法方式不同,新《公司法》對股東出資的方式沒有采用列舉式,作了較為寬泛的規定,事實上認可了股權出資的合法性。
新《公司法》頒布以后,自2006年底開始,上海、江蘇、浙江、重慶、成都、山東和廣東等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紛紛開展股權出資登記試點,并制定頒布了股權出資相關的管理辦法或實施意見。以上海為例,經股權出資試點,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別于2007年6月28日、12月25日及2008年8月27日向上海市各工商分局下發《關于規范本市內資公司股權出資登記的試行意見》(滬工商注〔2007〕217號)、《公司股權出資登記試行辦法》(滬工商注〔2007〕383號)及《公司股權出資登記辦法》(滬工商注〔2008〕224號),對股權出資的實施方式、程序、等級要求等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雖然各地制定的相關管理辦法和實施意見大部分都已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下稱“工商總局”)頒布相關規定后失效,但其中的很多具體規定和要求在實務中仍然具有借鑒意義。
在前一階段試點及實踐的基礎上,工商總局于2008年12月17日公布了《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于次年1月14日正式頒布了《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9號,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下稱《股權出資辦法》)。該辦法明確股權出資的適用范圍為:投資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作為出資,投資于境內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同時,還對股權出資的各方面要求做出了明確規定。例如: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用于出資的股權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已繳足,并不存在設立質權或依法凍結、依據股權公司章程約定不得轉讓等情形。此外,被投資公司的全體股東以股權作價出資金額和其他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金額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資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七十。用作出資的股權還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至此,股權出資的合法性不僅得到了法律的認可,并得以正式進入現實操作階段。
股權出資對于公司上市的作用
股權出資也可以理解為是一種特殊形式的股權轉讓,即出資人將用作出資的公司股權轉讓給被投資公司,以此換取對被投資公司的股權。這種股權轉讓的特殊之處在于,出資人將公司股權轉讓給被投資公司,所取得的對價不是現金或其他實物,而是被投資公司的股權。近年來,股權出資的適用越來越普遍,以股權置換方式完成對被投資公司的出資,成為被優先選擇的出資方式。
在擬上市公司的組建和并購過程中,由于經常涉及多家公司,股權結構一般都會比較復雜,往往存在同一控制人下公司股權的調整及交叉持股的調整等各種情形。股權投資方式在類似情形中至少具有以下優勢:(1)節約時間及成本。例如,擬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需要調整為擬上市公司控制的公司時,如果按一般的股權轉讓程序進行股權調整,需要對擬上市公司進行增資,再完成其他公司的股權轉讓,需要占用很大的現金流,同時還需要較長的時間。如果通過股權出資的方式,則既節約時間,又無需占用大量的現金流,可以很好的解決這個問題。(2)合理避免稅收負擔。由于股權出資的出讓方不直接獲取現金收益,在最終收回或轉讓投資、公司清算之前,在一些特定情況下可以避免繳納所得稅。
在新《公司法》及《股權出資辦法》施行前,就有公司通過股權出資的方式設立,并在此后成功完成了IPO。例如: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的出資中,有相當部分就是以股權出資的方式完成的,并得到了我國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于2004年8月9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碼:600987)。其具體程序是:對公司股權經過評估后按一定比例折股,待新的公司(被投資公司)成立后,將經評估的公司股權變更至新公司名下。如有無法折股的尾數,可以作為資產轉讓給新公司。
股權出資過程中的幾個注意事項
(一)相關稅收處理問題
1、自然人以股權出資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
[2005]第319號,2005年4月13日發布)的規定,個人將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后投資于企業,其評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資取得企業股權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如自然人以股權出資,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在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股權時如有所得,再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其“財產原值”為資產評估前的價值。
2、企業以股權出資
(1)營業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股權轉讓無需繳納營業稅。
(2)所得稅
、俑鶕䥽叶悇湛偩帧蛾P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自2000年6月21日起施行),企業以部分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②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一家企業(下稱“收購企業”)通過支付股權的形式購買另一家企業(下稱“被收購企業”)的股權,以實現對被收購企業控制的交易的,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如果該交易符合通知第五條的規定,同時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二)股權出資的其他影響
1、注意股權出資是否會導致擬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法人發生變化。如果股權出資將導致擬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在其他上市條件不發生變化的情況下,擬上市公司還需要再順延3年才能向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因此,在以股權出資時,除了認識到它可以節省時間及金錢外,還應當注意其可能導致其他申報條件發生的變化,防止影響擬上市公司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IPO申請。
2、注意某些特殊行業對股東身份或資格的特殊要求。以股權進行出資前,應當核查被投資公司所處的行業是否對其股東身份或資格存在特殊的監管要求。例如:商業銀行的股東,需要滿足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對股東資格的特殊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企業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對金融機構的累計投資總額不超過凈資產的50%等)。因此,以對其他公司的股權作為對商業銀行的出資時,除用于出資的股權以外,還需要特別關注出資人本身的身份或資格。
3、注意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具體辦理要求。雖然《股權出資辦法》已由工商總局正式頒布實施,但由于股權出資相關的公司變更登記可能會涉及不同省份、地區,而實踐中每個省、市、地區對于股權出資變更登記的要求可能并不完成一致。因此,在辦理股權出資的工商變更登記時,還應當詳細咨詢所屬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不違反有關規定的前提下,根據當地實際要求完成有關變更登記程序。
十三、IPO中有限公司如何整體按凈資產折股
(一)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1000萬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5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三)最近一期末凈資產不少于2000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后股本總額不少于3000萬元
那么針對于第一條,有些企業為了加快上市步伐,股改時間又不夠的,就以整體折股的形式把持續經營時間往前推。那么整體折股是怎么操作呢?
股改整體折股的方式如下:
有限公司凈資產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整體折股即以改制基準日的有限公司凈資產折股至股份公司的股本和資本公積。舉個例子:
A公司的實收資本100萬,資本公積200萬,盈余公積300萬,未分配利潤400萬,公司凈資產為1000萬。可以這樣折股:
一、股本100萬,資本公積900萬,視為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分配后重新投入公司,可能會被要求自然人股東就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公積部分繳稅,或者就這部分轉增資本公積時暫不繳,從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時再繳稅。
二、股本200萬,資本公積800萬,那么這多出的100萬股本有兩種說法:1、100萬來原于原來的資本公積;2、100萬來原于原來的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那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的繳稅情況跟第一種情況一樣
三、股本1000萬,自然人需要就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繳稅。
十四、IPO審核手冊
一、主體資格
1. 對于實際控制人的認定的審核關注點是什么?
(1)實際控制人認定的出發點是保持報告期內股權相對穩定。
(2)股份代持原則上不作為認定依據,要提供其他客觀充分的證據,但是代持行為應該還原。
(3)共同控制:一致行動的股東范圍的確定要有依據,一致行為要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家族企業中的主要家庭成員都應作為實際控制人。
(4)股權分散的,其他股東委托第一大股東行使表決權,如果人數過多(50個人)很難判斷為一致行動,關鍵點是股權穩定,無實際控制人也可以。如確實股權分散,要做一些保障股權的穩定的安排,不一定要有控制人。
(5)多人共同控制的,高管團隊報告期要穩定;如果認定為其中的某幾個人為控制人,則認定要有相關依據,不能任意認定。
(6)另外,要實事求是,不鼓勵一致行動協議、委托協議等特殊安排。
2. 對于擬上市企業的股權要求及財產轉移的審核關注點是什么?
(1)股權結構需要清晰、穩定、規范,入股及轉讓程序合法,要核查“股東是否是合格的股東”關注入股的真實原因及合理性。報告期內入股的新股東,都要詳細核查;股權轉讓過程中有主管部門確認的,要關注其是否有權限;股權中沒有代持,無特殊的利益安排;保險公司的股東不能為自然人;特殊身份的不適合持股(公務員,國企的高管不持有下屬企業股份等)。
(2)同時,財產權轉移手續需完善、合法、合規;出資方面的產權轉移手續未完成的影響發行條件;資產、業務涉及上市公司的,要重點關注發行人取得資產、業務是否合法合規,上市公司處置資產、業務是否合法合規,是否滿足上市公司監管的相關要求,是否觸及募集資金,是否損害公眾投資者的權益,是否構成關聯交易?以上問題均可構成潛在的實質性障礙。
3. 擬上市企業歷史出資不規范應如何進行處理?
歷史上的出資不規范,若不涉及重大違法行為且現業已規范,不構成實質性障礙。
出資不實的,事后經規范整改的,必須如實進行信息披露且執行以下規定:
(1)問題出資占當時注冊資本50%以上的,規范后運行36個月;
(2)問題出資占當時注冊資本比20%-50%的,規范后運行12個月;
(3)問題出資占當時注冊資本比20%以下的如實披露,不構成障礙。
控股子公司的出資也必須繳足,出資未繳足視同出資不實。需要在合法繳納期間補足。
抽逃出資數額較小,且在報告期前解決的不構成發行障礙。數額較大且在報告期內才解決的,需要工商部門出具確認意見,同時提供出資歸還的充分證據材料,需要規范后運行36個月才不構成發行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