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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財政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方式
中央財政通過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給予示范城市獎勵支持,由示范城市統籌使用。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中央財政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方式,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一、中央財政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基本原則
(一)地方為主中央引導
以城市為單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充分發揮地方處理復雜信息的優勢,突出地方在組織實施中的責任主體地位,中央主要給予資金支持與工作指導。
(二)營造環境公平競爭
財政支持立足于彌補市場失靈,不干預市場正常運行,主要通過新型載體等為小微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促進公平競爭,激發內生動力。
(三)創新機探索經驗
鼓勵示范城市先行先試,探索以新型載體支撐小微企業發展的有效模式,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放大政策效果。
二、中央財政的示范工作內容
中央財政通過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給予示范城市獎勵支持,由示范城市統籌使用。示范城市不得將中央財政獎勵資金安排用于基地樓堂館所等基建工程支出,要重點強化對創業創新基地(眾創空間、小企業創業基地、微型企業孵化園、科技孵化器、商貿企業集聚區等)服務能力的支持,并以創業創新基地為載體,采取多種有效方式促進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發展,政策支持應聚焦小微企業發展必需的內容:
1、對入駐基地的小微企業適當減免經營場地、生產廠房費用等;
2、改進對小微企業的公共服務,并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等信息化手段,促進形成服務平臺互聯互通、資源共享的服務體系;
3、協調落實支持創業就業以及鼓勵創新的相關政策措施;
4、進一步實施簡政放權等。示范城市應推廣創業創新基地的成功做法與成熟經驗,完善對基地外其他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的扶持政策,擴大政策惠及范圍。
(一)中央財政給予示范城市獎勵支持
示范期內,計劃單列市及省會城市獎勵總額為9億元,一般城市(含直轄市所屬區、縣)獎勵總額為6億元。示范期為3年,獎勵資金分年撥付。
(二)對示范城市實行績效考核,建立退出機制
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務部、工商總局對示范城市工作進行指導,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對不能按期保質完成示范工作的城市,扣回獎勵資金并責其退出示范;對示范工作完成好、成績突出的城市,按獎勵資金規模10%加大獎勵。
(三)采取競爭性評審方式選擇示范城市
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商務部、工商總局將聯合對申請示范的城市進行資格審核,對通過資格審核的城市,組織現場公開答辯。各地財政、工信、科技、商務、工商部門應高度重視此項工作,積極謀劃、組織有關城市做好實施方案編制工作,研究制定相關配套措施,切實抓好相關組織實施工作。申報指南另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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