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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最新公司注冊資本知識解答

        時間:2023-03-26 23:22:53 企業培訓師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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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公司注冊資本知識解答

          企業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整理的最新公司注冊資本知識解答,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最新公司注冊資本知識解答

          一、公司注冊資本登記條件?

          根據新修訂《公司法》的規定,除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分別應達3萬元、10萬元、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以及貨幣出資比例。

          公司法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公司股東的出資方式有哪些?

          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27條、《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14條的規定,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公司法規定: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公司登記是否提交驗資報告?

          根據新修訂《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

          公司法規定:

          第二十九條 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四、公司注冊資本有無特殊規定?

          新修訂《公司法》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的規定,但第2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80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法規定: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如何理解?

          根據新修訂《公司法》的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有另行規定的以外,取消了關于公司股東(發起人)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轉而采取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六、公司變更注冊資本,修改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是否一定經股東會作出決議?

          對以上事項作出決議時,表決程序應該是怎樣的?

          1、公司變更注冊資本,修改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不一定要經股東會決議。根據《公司法》第38條11款,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

          2、股東會對公司變更注冊資本,修改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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