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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法制度概述
自然資源法律制度是調整人們在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小編下面為大家整理關于自然資源法的文章,歡迎閱讀參考:
一、自然資源法律制度概述
(一)自然資源的含義
自然資源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和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是國家現代化建設的基本物質條件,是國計民生的基本保障。
(二)自然資源法律制度的含義
自然資源法律制度是調整人們在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三)自然資源法律制度的體系
概括起來,我國自然資源法律制度主要由四個方面的法律法規所構成。首先是綜合資源法。其次是資源行業法,再次是專項資源法,最后是資源保護法。
(四)自然資源法律制度的原則
(1)重要自然資源公有原則。
(2)綜合利用和多目標開發的原則。
(3)統一規劃和因地制宜的原則。
(4)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
(5)堅持開源與節流相結合的原則。
二、自然資源法的基本制度
(一)自然資源的權屬
1.自然資源所有權
我國自然資源法中所規定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基本有兩類: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和自然資源集體所有權。
(1)土地的所有權。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2)林權中的所有權。林權中的所有權有兩個層次:森林資源包括森林和林地屬于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林木所有權可以歸屬于國家、集體及單位、個人。
(3)草原的所有權。草原屬于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
(4)水資源的所有權。國家是水資源所有權的唯一主體。
(5)礦產資源的所有權。礦產資源屬于同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
(6)野生動物的所有權。野生動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
2.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權
(1)水資源的開發利用權,包括取水權以及與水的利用有關的其他權益。
(2)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權,包括探礦權和采礦權。
(3)森林資源的開發利用權,包括林地使用權和林木經營權。
(4)漁業資源的開發利用權,包括水面、灘涂養殖使用權和漁業捕撈權。
(5)野生動物資源的開發利用權,包括狩獵權和馴養繁殖權。
3.自然資源權屬流轉
目前我國法律允許轉讓的自然資源權利除土地使用權外還包括礦權和林權。
4.自然資源利用中的補救和補償
資源利用補償不同于資源補救,主要表現在:第一,二者設立的依據不同。設立補救義務是基于資源損害和公共利益損害,目的在于保護資源;設立補償義務的依據是個體利益的損害,其目的在于保護一定社會主體的個體利益。第二,二者的義務內容不同。補救義務的內容是補救資源,補償義務的內容是補償利益損失。第三,二者的履行原則不同,資源補救最終必須實際履行,不能以金錢內容替代;補償義務則可以以金錢內容予以履行。
(二)自然資源的行政管理制度
1.自然資源規劃
自然資源規劃,內容各不相同,但通常都要包括規劃的現實基礎,規劃所要達到的總目標和分期、分類目標及其分項指標,為實現目標而要采取的主要政策和措施等。
2.自然資源調查
3.資源綜合利用
4.自然資源許可
從實施管理的范圍來看,自然資源許可證可分為三大類:一是資源開發許可證。二是資源利用許可證。三是資源交易進出口許可證。
三、土地管理法
(一)土地管理法概述
土地管理法是調整土地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1.土地權益
土地權益主要指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
2.土地的利用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3.土地的保護
土地的保護是指為了防止土地資源被荒廢、破壞和污染,保護土地數量和質量而采取的積極、有效措施。
(1)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
(2)國家鼓勵土地整理。
4.建設用地管理
國家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需要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必須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進行辦理。
四、水法
(一)水法概述
水法是調整人們在開發利用、管理、保護、防治水害等活動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水法的調整范圍既包括水資源,也包括經過開發利用的商品水和經過工程調節的供水。其中的水資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海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管理,不屬于水法的調整范圍。
(二)水法律制度
1.水權
水權是指水的所有權和各種利用水的權利的總稱。水權包括水的所有權和取水權。
2.取水許可制度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呵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3.水費和水資源費
使用水利工程供應的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供水單位繳納水費?h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條例規定和管理權限,負責水資源費的征收、管理和監督。
五、礦產資源法
(一)礦產資源法概述
礦產資源法是調整人們在勘探、開采、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的活動中所形成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礦產資源法主要包括礦權、礦產資源管理、礦產資源勘探、開采、利用、保護等內容。
(二)礦產資源法律制度
1.礦權
礦權主要包括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礦產資源的使用權,包括探礦權和采礦權。
2.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
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森林法
(一)森林法概述
森林法是調整人們在森林保護、營造、合理利用和林業經濟活動巾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一般包括森林經營管理、森林保護、植樹造林、森林采伐和法律責任等內容。
(二)森林法律制度
1.林權
林權是指主體對一定森林或林地、林木所享有的所有權、使用權和經營權等,統稱為林權。林權主要有兩種分類:按權益的客體分類的林權主要有森林權益、林地權益和林木權益。按權益的注體分類,林權主要有國家林權、單位林權、集體經濟組織林權和個人林權。
2.林業規劃、經營和保護
3.森林采伐
國家根據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長量的原則。為嚴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確定最高年采伐數額。
七、草原法
(一)草原法概述
草原法是調整人們在草原開發利用、保護和牧業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一般包括草原權益、草原保護、草原建設、牧業管理等內容。
(二)草原法律制度
1.草原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草原所有權區分為國家草原所有權和集體草原所有權。草原使用權是草原和牧業經營方式的體現,按使用權產生的基礎不同,又可分為國有草原使用權和集體草原使用權。
2.草原規劃和建設
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1)國家建立草原調查制度。
(2)國家建立草原統計制度。
(3)國家建立草原生產、生態監測預警系統。
八、節約能源法
(一)節約能源法概述
《節約能源法》以法律形式確定了我國節約能源的基本原則、制度和行為規范,其最直接的目的是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
(二)節能管理
1.節能標準
節能標準分為強制性節能標準和推薦性節能標準兩類。
2.淘汰制度
淘汰制度是指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落后工藝技術、用能設備及產品,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按照一定的程序公布名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銷售、進口和使用的制度。
3.認證制度
節能產品認證,是指由用能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提出申請,經過取得認證資格的機構依據相關的標準和技術要求,按照規定的程序,對符合條件的用能產品,通過頒發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證明該產品為節能產品的活動。
節能產品認證實行自愿原則。
4.能源統計
(三)合理使用與節約能源
(1)工業節能。
(2)建筑節能。
(3)交通運輸節能。
(4)公共機構節能。
(5)重點用能單位節能。
(6)農業和農村節能。
(四)節能技術進步
(五)激勵措施
政府財政應當為節能活動提供專項資金。國家對需要支持的節能技術、節能產品實行稅收優惠等扶持政策。
九、其他自然資源法
(一)漁業法
漁業法是調整漁業經濟活動中有關漁業生產的社會關系,以及與漁業發展有關的漁業資源的增值和保護方面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野生動植物保護法
野生動物保護法,是指調整人們在保護、拯救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中的各種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三)自然保護區條例
自然保護區法是指調整人們在規定、建設、管理、保護自然保護區的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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