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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律顧問經濟民商法知識票據法
1、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以發生票據上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而實施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保證。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但是不影響其他簽章的效力;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的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
提示: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在票據上的簽名,應當為該當事人的本名。
3、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4、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
例題:根據《票據法》的規定,票據代理的形式要件包括( )。(2009年)
A.票據代理關系必須顯示在票據上 B.票據上必須寫明被代理人的名稱
C.必須由被代理人在票據上簽章 D.必須由代理人在票據上簽章
答案:AD
解析:本題考查的考點是票據代理的形式要件。根據《票據法》第5條,票據當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據上簽章,并應當在票據上表明其代理關系。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
5、票據權利
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依法取得票據,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
(2)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理解為與前手的票據權利相同,承受前手票據權利的瑕疵影響,他人可向前手抗辯的事由,可以對抗持票人。)前手是指在票據簽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簽章的其他票據債務人。
(3)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例題:甲拾得某銀行簽發的金額為5000元的本票一張,并將該本票背書送給女友乙作生日禮物,乙不知本票系甲拾得,按期持票要求銀行付款。假設銀行知曉該本票系甲拾得并送給乙,對于乙的付款請求,下列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
A.根據票據無因性原則,銀有應當支付
B.乙無對價取得本票,銀行得拒絕支付
C.雖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銀行應支付
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無對價取得本票,銀行得拒絕支付
答案:D
解析:《票據法》第10條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钡11條規定:“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前手是指在票據簽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簽章的其他票據債務人!币乙蛸浥c可以無償取得票據,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其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甲的權利。而甲取得票據時沒有給付對價,因此不享有票據權利。
6、票據時效;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4)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例題1: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持票人在一定期限內不行使票據權利,其權利歸于消滅。下列有關票據權利消滅時效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
B.持票人對票據的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1年
C.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D.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答案:ACD
解析:票據權利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的情形有:(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據此,A正確,B錯誤;(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據此,C正確;(3)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據此,D正確。
例題2:丙公司持有一張以甲公司為出票人、乙銀行為承兌人、丙公司為收款人的匯票,匯票到期日為2007年6月5日,但是丙公司一直沒有主張票據權利。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丙公司對甲公司的票據權利的消滅時間是( )。
A.2007年6月15日 B.2007年12月5日
C.2008年6月5日 D.2009年6月5日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核票據權利的消滅。根據規定,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本題中,匯票到期日為2007年6月5日,持票人丙公司對出票人甲公司的票據權利消滅時間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即2009年6月5日。
7、票據抗辯
票據債務人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對票據債權人拒絕履行義務的行為。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1)絕對抗辯(物的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基于票據本身內容而提出的抗辯。絕對抗辯對一切持票人都可對抗。
(2)相對抗辯(人的抗辯),票據債務人基于票據原因關系或其他法定事由提出的抗辯。
(3)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善意持票第三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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