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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股權轉讓的納稅籌劃方法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已于2015年1月1日開始實施,相比較于被廢止的國稅函〔2009〕285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兩個文件,67號文件明確了出售股權、回購股權、以股權抵償債務等7種股權轉移行為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對股權轉讓收入、原值進行了更加具體的界定,并明確指出受讓方為個人股權轉讓的扣繳義務人,并負有事先報告義務。整體而言,67號文使征稅范圍更為具體,嚴格了征納程序,大大緩解了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的問題,這無疑擠壓了稅務籌劃的空間。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guī)淼膫人股權轉讓的納稅籌劃方法的知識,歡迎閱讀。
一、利用“正當理由”實現低價轉讓股權
在進行稅務籌劃之前,應該明確應納稅額影響因素。對個人股權轉讓進行稅務籌劃重點需關注:股權轉讓定價、股權原值的大小、計征方式、能否爭取稅收優(yōu)惠政策或財政返、稅務籌劃能力與執(zhí)行能力。舉例來說,在實際股權轉讓過程中,股權轉讓價款的確定受到股權的賬面原值、公允價值的參照標準、被轉讓公司對外債務、轉讓方不確定未來收益等等因素的影響,這就給稅務籌劃帶來了空間。
根據67號文第十條規(guī)定,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同時,第十三條指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yè)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二)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系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yǎng)或者贍養(yǎng)義務的撫養(yǎng)人或者贍養(yǎng)人;(三)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yè)章程規(guī)定,并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yè)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四)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可見,股權低價轉讓,需要符合法定情形,從本質上講這一條與第十條“公平交易”并不矛盾,也是為了讓交易價值更加符合實際,但是在實際稅收征管中,在形式審查重于實質審查的情況下,利用上述政策,提供充分的證據材料,可以實現較低價格轉讓。比如,目前在國內外的大背景下,煤炭等能源企業(yè)運營困難,相關轉讓方可以借用上述第一條進行籌劃;對于家族企業(yè)內部股份轉讓則可以通過第二條進行籌劃;尤其值得關注的是第三條,具有很大的籌劃空間,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相關協(xié)議進行“內部”低價轉讓;第四條則賦予了稅務機關很大的自由裁量權,也為部分企業(yè)提供了一定的籌劃空間。需要提醒的是,該籌劃方法的運用,依然面臨實質課稅被納稅調整的風險。
二、恰當運用“核定”法
67號文第十一條規(guī)定了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四種情形,并明確了核定的具體三種方法;對于轉讓股權原值,第十七條規(guī)定:“個人轉讓股權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股權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股權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股權原值!钡,對于核定方法,沒有給出具體的規(guī)定,實際上是把權限給了各地稅務機關,從之前的各地實踐來看,比如,陜西省稅務機關會結合驗資報告、銀行詢證函、銀行存款日記賬、實收資本(股本)賬面記錄、公司章程、等進行審核對比以核定原值,海南省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計稅成本。
因此,對于部分近年來迅猛發(fā)展的行業(yè)而言(如房地產等),如果按照上述方式進行核定的成本大于實際成本,可以適用這一方法進行稅務籌劃,以降低應納稅所得額。然而,由于核定適用情形通常是在會計賬冊、相關計稅憑證不完整的情形下,被轉讓股權公司面臨相關會計制度、稅收征管法處罰的風險。
三、變更被轉讓公司注冊地,爭取稅收優(yōu)惠或補貼
為了招商引資,發(fā)展中西部地區(qū)的經濟,國家及地方層面都出臺了一系列的區(qū)域性稅收優(yōu)惠政策,多數經濟開發(fā)區(qū)都出臺了財政返還政策。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個人股權轉讓屬于“轉讓財產”所得,應計征20%的個人所得稅。各地出臺的區(qū)域性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或財政返還政策,實際上是降低了實際的稅負率。2010年以來,針對上市公司限售股減持,更是一度出現了所謂的“鷹潭模式”、“林芝模式”等,一大批股權轉讓方實現了成功避稅,涉及金額高達數十億元。
利用稅收優(yōu)惠或財政返還進行稅收籌劃的基本做法通常如下:第一步,將轉讓公司的注冊地址變更到目標地區(qū),相應的調整經營范圍,以滿足特定的政策要求,同時與當地政府簽署相關書面協(xié)議;第二步,簽署股權轉讓合同,并按規(guī)定進行相應的稅務、工商變更,繳納稅款;第三步,根據地方出臺的政策及雙方協(xié)議返還部分稅款給轉讓方。
但是,這種方法目前面臨一定的法律風險,2014年年底,國務院下發(fā)《關于清理規(guī)范稅收等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國發(fā)〔2014〕62號),明確清理規(guī)范以下三類稅收優(yōu)惠政策:(1)違反上位法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2)未經國務院批準的政策;(3)超出稅收優(yōu)惠時間還在執(zhí)行的政策。因此,在此背景下,稅務籌劃之前需要對區(qū)域稅收優(yōu)惠政策進行審查確認,并獲得有權機關的書面確認或批復為好。除了以上三種方式外,在實踐中,還有通過向第三方籌措“過橋資金”變債權為股權等林林總總的稅務籌劃方式,但大多都因操作有諸多不合規(guī)之處,潛藏的法律風險巨大,難以實際落地。在上述三種方案的實施過程中,也存在稅收優(yōu)惠政策無效、地方承諾無法兌現、一般反避稅被納稅調整等法律風險,尤其需要轉讓方在企業(yè)章程、投資協(xié)議、股權轉讓合同等文件中對涉稅條款進行事先的籌劃,華稅律師建議,鑒于《稅收征管法》修改方案中已加入了事先裁定的規(guī)則,轉讓方更應該在重大交易之前通過稅務專業(yè)人士的精心籌劃,再去與稅務機關進行溝通裁定,在提高交易稅務成本確定性的同時,爭取最大的稅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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