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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審員和質量監督員的區別
內審員與質量監督員是每個實驗室的關鍵崗位,實驗室管理者應充分認識到內審員與監督員工作的重要性,并使之發揮應有作用,以提高實驗室管理水平、提升實驗室整體素質!那么內審員和質量監督員的區別有哪些呢?
內審員與質量監督員有什么區別?
內審員與質量監督員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兩點:
1、崗位性質不一樣:內審員一般為取得內審員資格證書的員工兼職,質量監督員為專職崗位,一般從經驗豐富的質檢員或工藝技術員中選拔產生。
2、工作范圍不一樣:內審員定期(一般每年一次,每次3-5天)參與企業質量管理體系內部審核,質量監督員主要是日常監督產品質量判斷是否符合技術標準、生產工藝紀律是否得到有效執行等。
3、職業發展方向有差異:內審員的職業發展方向為:內審組長、外審員、管理者代表;質量監督員的職業發展方向為:質量管理員、質量技術員、質量主管、技術主管等。
誰有資格當內審員?有哪些特點?
1.內審員應接受具有內審員培訓資格機構的培訓,《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準則》 (以下簡稱《準則》 )要求“審核人員應經過培訓并確認其資格,只要資源允許,審核人員應獨立于被審核的工作”,按照原國家質監局《質量體系內部審核員注冊管理辦法》 規定, 內審員經個人申請后,接受具有內審員培訓資格機構的培訓, 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經由省級質監局牽頭組織評定委員會對內審員資格進行注冊評定。培訓機構系指由國家質監局批準的具有內審員培訓資格的機構,
培訓是否有效主要通過以下三點判斷:
(1)培訓內容符合CNAS內審員培訓教程要求;
(2)培訓時間不少于20 學時;
(3)培訓后內審員具備進行內審的能力。
2.內審員通常不能審核自己的活動,除非證實有必要并且能夠證明所進行審核是有效的。
《質量體系內部審核員注冊管理辦法》 規定認證組織至少有2名以上(含 2 名)經培訓合格取得注冊資格的內審員,《準則》 并未規定內審員的數量,但是在規模較小的組織, 審核可以由質量負責人自己來實施,是有據可循的, 當然, 管理者應當指定另外的人員來審核質量負責人的工作, 以確保其質量職責如期履行。
3.內審員很少單獨設置,多為兼職, 本身另有工作崗位, 按照 《準則》 中關于公正性、 獨立性、 保密性相關規定, 不宜參加其他同類型實驗室的內審活動, 但是當其他實驗室沒有能力與條件進行內審時, 也可以對其他實驗室內審或者第二方審核, 而不受限于CNAS -EL-01:2012《對實驗室認可申請受理若干要求的解釋說明》 “實驗室所有從事檢測或校準活動的人員應是長期固定工作人員, 不允許在其他同類型從事同類型的檢測或校準活動, 除非法律法規或 CNAS 對特定領域的應用要求有其他規定”之條款。
誰有資格當質量監督員?
《準則》 要求實驗室必須設置監督員。應由熟悉各項檢測和/或校準方法、 程序、 目的和結果評價的人員擔任監督員, 是對監督員的專業技術能力提出的要求。
1.同內審員一樣, 監督員多為兼職,其本職應為專業技術人員,只是監督本部門的檢測和/或校準工作,要熟悉各項檢測和/或校準方法、程序、目的和結果評價,在監督領域內相對業務能力強、工作經驗豐富,才能更好履行監督職責。
2.專職管理人員和新參加工作人員是不能夠勝任監督員崗位的,通俗的說,監督員應該具有較一般檢測和/或校準人員更高的職業技能和專業判斷力,相比較而言,是高一層次來實施監督,或至少是同一層次實施監督,這一點在無損傷檢測實驗室體現的尤為清晰。
質量重點監督的對象
應是檢測人員(包括簽約人員、額外技術人員及關鍵的支持人員),尤其是在培人員、新上崗人員和短期聘用人員等,必須對他們實施有效足夠的監督。 通過有效監督,才能保證工作質量。
監督員主要的監督內容
在ISO/IEC17025標準《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認可準則》中在“技術要素”中將“人員”歸結為決定實驗室檢測的正確性和可靠性的第一個因素,對檢測實驗室的人員從技術能力、經驗、所需專業知識、教育培訓、工作職責和公正性等提出了嚴格的要求。所以說人是最主要的因素,人員資格及資格保持,熟悉作業指導書及執行情況,檢驗規程/規范的符合性,設備操作情況,環境、設施的符合性,樣品標識情況,樣品制備及試劑和消耗性材料的配置情況,抽樣計劃及執行情況(抽樣計劃在現場能否獲得),原始記錄及數據的核查情況,數據處理及判定,不確定度評審情況,結果報告的出具情況等。這些都是監督員主要的監督內容。
內審員、 監督員目前存在的問題與解決
《準則》 已經頒布實施多年,大多數實驗室重視法律法規與《準則》 的學習,制度建設不斷加強,管理體系運行有效,基本能夠保證檢測質量,但在內審員、 監督員工作上仍然存在著諸多問題, 綜合統計國家認監委 2007 年- 2012 年資質認定專項檢查結果, 可以發現內審員與監督員方面的問題始終存在:
1. 2007 年:一些實驗室管理體系運行中存在內審不完整;
2. 2008年:有的實驗室的日常監督工作不能持續有效進行;
個別實驗室尚未開展自我監督工作;
一些實驗室管理體系的內部審核不注重解決體系運行中的實際問題 ;
有的內審員未經評審準則的培訓;
3. 2009 年有的實驗室對監督員工作的要求規定不具體,
監督員的工作隨意性大,沒有明確監督的過程和方法;
不能有效發現檢測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內審無計劃,內審工作未覆蓋《實驗室資質認定評審準則》 的全部要素和檢測工作的全過程;
還有少數實驗室未按要求實施內審;
4. 2010年實驗室內審有效性不夠的問題比較突出;
5. 2011 年不少實驗室未能按計劃開展內部審核,
內審工作范圍沒有覆蓋對應的質量活動或部門;
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不能及時發現和糾正, 少數實驗室未按照要求開展內審工作, 編制內審資料應付各種評審或監督檢查;
監督工作存在崗位設置不充分、 監督工作無計劃或操作性差、 監督發現的問題不能按照有關程序文件的要求予以糾正。
6. 2012 年檢查時發現不符合率最高的條款有“任命了監督員且數量合理、 監督工作有效, 該項不符合率為 6.1%”。
因此 在今后工作中,要繼續加大《準則》 的學習宣貫力度,提高人員綜合素質,內審員要在加強能力上入手,真正理解內審及內審過程、內審目的,保證內審報告及記錄的真實性與信息的完整性,提高內審報告及記錄的質量,監督員要掌握崗位監督領域內的專業知識,在理論與經驗上要最大的豐富自己,能夠把握監督工作的切入點、 薄弱點、 關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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