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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藥師考點:藥品包裝、說明書需要注明內容總結
藥品包裝是指原用適當的材料或容器、利用包裝技術對藥物制劑的半成品或成品進行分(灌)、封、裝、貼簽等操作,為藥品提供品質保證、鑒定商標與說明的一種加工過程的總稱。對藥品包裝本身可以從兩個方面去理解:從靜態角度看,包裝是用有關材料、容器和輔助物等材料將藥品包裝起來,起到應有的功能;從動態角度看,包裝是采用材料、容器和輔助物的技術方法,是工藝及操作。藥品包裝按期在流通領域中的作用可分為內包裝和外包裝兩大類。其功能主要有三方面,即保護功能、方便應用和商品宣傳。
藥品包裝、說明書需要注明內容:
1、發運中藥材的包裝必須注明:品名、產地、日期、調出單位,并附有質量合格的標志。(藥品管理法,P56,53條)
2、中藥飲片的標簽:品名、規格、產地、生產企業、產品批號、生產日期、實施批準文號管理的中藥飲片必須注明藥品批準文號。(注意沒有:有效期)(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P67,45條)
3、標簽或說明書
藥品管理法規定:通用名、成分、規格、生產企業、批準文號、產品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適應癥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藥品管理法,P56,54條)
4、藥品內標簽:藥品通用名稱、適應癥或功能主治、規格、用法用量、生產日期、產品批號、有效期、生產企業等。內標簽因包裝尺寸過小至少應當標注的有:藥品通用名稱、規格、產品批號、有效期等P220,17條
藥品外標簽:藥品通用名稱、成份、性狀、適應癥或功能主治、規格、用法用量、不良反應、禁忌、注意事項、貯藏、生產日期、產品批號、有效期、批準文號、生產企業等。P220,18條
5、運輸、儲藏的包裝標簽:藥品通用名稱、規格、貯藏、生產日期、產品批號、有效期、批準文號、生產企業,可根據需要注明:包裝數量、運輸注意事項或者其他標記等。P220,19條
運輸、儲藏包裝和原料藥標簽標示的內容比較(P220,19、20條)
、“規格”標示在運輸、儲藏包裝的標簽中,而沒有標示在原料藥標簽中。
、“執業標準” 沒有標示在運輸、儲藏包裝的標簽中,而標示在原料藥標簽中。
③運輸、儲藏包裝標示的是“藥品通用名稱”;原料藥標簽標示的是“藥品名稱”。
6、原料藥的標簽:藥品名稱、貯藏、生產日期、產品批號、有效期、執行標準、批準文號、生產企業,同時還需要注明包裝數量、運輸注意事項等。P220
藥品經營企業店堂設置:
1、藥品經營企業應該在營業店堂顯著位置懸掛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及執業人員要求相符的執業證明。(GSP,P171,58條)
2、《藥品經營許可證》和執業藥師證書應懸掛在醒目、易見的地方。(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流通管理暫行規定,P120,9條)
3、《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正本應置于企業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P166,31條)
4、《執業藥師注冊證》應當懸掛在所執業的藥店或藥房醒目、易見的地方。(執業藥師職業道德準則,P49)
5、普通商業企業銷售乙類OTC,必須經當地地市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乙類OTC準銷標志。(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流通管理暫行規定,P121,19條)
7、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藥品批發企業的資格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在藥品經營許可證上加注:經營疫苗業務。(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P102,13條)
綜上,藥品經營企業應該在營業店堂懸掛《藥品經營許可證》正本、營業執照、執業藥師注冊證,經營OTC(不論是甲類,還是乙類)的藥品經營企業還要有綠色的企業指南性標志,經營乙類OTC的普通商業企業要有OTC準銷標志
8、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企業應當在營業店堂明示服務公約,公布監督電話和設置顧客意見簿。(GSP,P173,84條;GSP實施細則,P182,76條)
9、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P256,24條)
10、執業藥師胸卡:執業藥師應佩戴標明其姓名、技術職稱等內容的胸卡。(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流通管理暫行規定,P120,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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