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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藥師考點:處方書寫
根據《處方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處方是指由注冊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的、由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藥師)審核、調配、核對,并作為患者用藥憑證的醫療文書。處方包括醫療機構病區用藥醫囑單。 處方是醫生對病人用藥的書面文件,是藥劑人員調配藥品的依據,具有法律、技術、經濟責任。
(一)處方書寫的基本要求
1.處方記載的患者一般情況、臨床診斷應清晰、完整,并與病歷記載相一致。
2.每張處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藥。
3.處方字跡應當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須在修改處簽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范的中英文名稱書寫
5.年齡必須寫實足年齡,新生兒、嬰幼兒寫日、月齡,必要時注明體重。西藥、中成藥可以分別開具處方,也可以開具一張處方。中藥飲片應單獨開具處方。
6.化學藥、中成藥處方,每一種藥品須另起一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品。
7.中藥飲片處方的書寫,可按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藥物調劑、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藥品右上方,并加括號,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對飲片的產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在藥名之前寫明。
8.一般應按照藥品說明書中的常用劑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超劑量使用時,應注明原因并再次簽名。
9.為便于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處方,醫師開具處方時,除特殊情況外必須注明臨床診斷。
10.開具處方后的空白處應畫一斜線,以示處方完畢。
11.處方醫師的簽名式樣和專用簽章必須與在藥學部門留樣備查的式樣一致,不得任意改動,否則應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12.醫師開具處方應當使用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布的藥品通用名稱、新活性化合物的專利藥品名稱和復方制劑藥品名稱開具處方。
13.藥品劑量與數量一律用阿拉伯數字書寫。
(二)處方中常見的外文縮寫及含義
醫師在書寫處方正文時,如藥物的用法(包括劑量、服用對間及次數)和調配方法等內容,經常采用拉丁文縮寫或者英文縮寫表示。藥師應掌握處方中常用的外文縮寫,并理解其中文含義。
(三)處方中容易混淆的中文藥名
化學藥品的品種很多,名稱各異;有些藥品的名稱(通用名或商品名)在中文表述上極為相似,如消炎痛和消心痛,但藥理作用卻完全不同。這就要求醫師在處方中寫和藥師審核時,要注意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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